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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二章一般規定(1/2);原PDF第16–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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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2.1 建築界限 鐵路橋梁之任何構件,不得侵入該路線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建築界限內。 2.1.1 一般鐵路(1067 軌距) 直線段之建築界限,應依圖 2.1.1A〜圖 2.1.1C 所示之規定辦理。 曲線段之建築界限,其半徑 1,000m 以上者與直線段之建築界限相同,半徑小 於 1,000m 者,須將直線段之建築界限兩側各加上依下列計算式所得數值: 24,500 W = R 其中, W:加寬度,(mm)。 R:曲線半徑,(m)。 前項加寬度,應於介曲線之全長另加直線段 17m 之範圍內逐漸遞減之。無介 曲線或介曲線之長度未達 17m 者,應自曲線終點起,沿切線方向,於 17m 內逐漸 遞減之,複曲線應自小半徑之曲線終點起,沿大半徑曲線方向於 17m 內,將兩曲 線加寬度之差逐漸遞減之。 月台之邊緣至軌道中心距離,在曲線上無論半徑大小,均應依前述規定予以 加寬。 曲線上之建築界限,應隨超高度而傾斜之。 2.1.2 高速鐵路 直線段之建築界限,應依圖 2.1.2 所示之規定辦理。 在曲線段之建築界限,其半徑 2,500m 以上者與直線段之建築界限相同,半徑 小於 2,500m 者,須將直線段之建築界限兩側各加上依下列計算式所得數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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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50,000 W = R 其中, W:加寬度,(mm)。 R:曲線半徑,(m)。 對於沿曲線之月台之建築界限,則須將直線段之建築界限兩側各加上依下列 計算式所得數值: 39,000 W ' = R 其中, W':沿曲線月台段之加寬度,(mm)。 R:曲線半徑,(m)。 前項加寬度,應於介曲線之全長另加直線段 25m 之範圍內逐漸遞減之。無介 曲線者,應自曲線終點起,沿切線方向,於 25m 內逐漸遞減之。 2.1.3 捷運系統 直線段之建築界限以採用車輛系統之車輛淨空包絡線予以考量。 曲線段之建築界限,應依曲線半徑及超高量予以加寬及加高。 車輛淨空包絡線係以車輛之動態包絡線外加一空間以容許車輛之垂直偏移及 軌道施工與維修公差後之外圍線。車輛動態包絡線依部頒「捷運軌道車輛技術標 準規範」之規定辦理。 2.2 斜交橋梁 鐵路橋梁之橋軸與支承軸之交角以直角為原則。如無法避免時,橋軸與支承 軸交角不得小於 60 度。 橋梁伸縮縫配合鋼軌固鎖構件,與軌道行車方向呈直角為原則。 2.3 橋梁上之軌道配置 在直線橋梁上,原則上配置直線軌道。倘須在直線橋梁配置曲線軌道時,考 慮曲線影響,且避免使列車載重對兩側主梁所產生之最大彎矩差異過大,宜使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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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定 道在橋端處相對於橋軸向曲線內側做適當偏移配置。 橋梁若有縱向縫存在,不得於縱向縫上舖設軌道。軌道中心線與縱向縫之距 離不得小於 2 公尺,縱向縫因列車活載重造成之垂直相對位移不得大於 2 公分。 2.4 橋面不連續變位之限制 單股道列車通過橋梁時,橋面之不連續變位不得超過表 2.4.1 之規定,地震作 用下之容許不連續變位依部頒「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之相關規定。 表 2.4.1 橋面之不連續變位限制(常時) 折 角(θ)(1/1000) 列車速度 錯 位 變位方向 平 行 移 動 折 角 (km/h) (mm) L≦50m L≦50m 70 7 7 110 6 6 垂 直 160 2 5 5 210 4 4 260 3 3 70 6 6 110 4 5 2 水 平 160 3 3.5 210 2.5 3 260 1.5 1.5 2 附註 1:道碴軌道可以不檢討錯位。 附註 2:錯位及折角如圖示。 附註 3:L 表示跨徑。 錯位 折角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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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2.5 橋梁位置 路線選取決定應考慮地形、地質、河道、公路或鐵路等條件,選擇適當之橋 梁位置,以節省建造、維護及改建費用,並保持環境的調和。 2.6 橋址河道 跨越河川橋梁適當通水斷面之決定,對於橋梁安全與經濟影響至鉅。橋址之 水文等相關資料調查為橋梁初步設計重要之一環,調查資料宜包括橋址資料、水 文分析、水力分析。 2.7 橋墩之間距、方位與型式 橋墩之間距、方位與型式應配合環境需求,並應與橫交設施之主管機關協調。 橋墩基礎及形狀之決定,應考慮地下埋設物與地下構造物等。 2.8 橋墩基礎沖刷 橋墩基礎周圍有沖刷之虞者,應依橋址所在區域內之水文、地文、水力及橋 梁結構幾何資料等予以妥適考量,作為沖刷深度評估之依據,並依據部頒公路排 水設計規範進行計算。 2.9 淨空 A. 河道之淨空 河道上之橋梁梁底高程宜高於河川兩岸之堤頂高程或計畫堤頂高程,其下 淨空並應與主管機關協調。 B. 通行車輛之淨空 鐵路橋跨越公路之橋下水平淨空為淨寬,垂直淨空則為車輛通過所需之淨 高。詳如圖2.9.1。 鐵路橋跨越鐵路之橋下淨空除依建築界限規定辦理外,並應考慮其他必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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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定 設施之安全淨空規定。 C. 其他 與鐵路橋梁橫交之既有或計劃中設施淨空應符合政府或有關管轄機關規 定之寬度、高度及位置。高架道與建築線之側向淨距依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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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圖 2.1.1A 一般鐵路之一般路線段建築界限(單位 m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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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定 圖 2.1.1B 一般鐵路之橋梁段建築界限(單位 m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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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圖 2.1.1C 一般鐵路之建築界限下部詳圖(單位 m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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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設計規範》,112年2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