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本件為交通部部頒現行規範;實案仍須核對官方最新版本、核定設計、契約及主管機關要求。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原PDF第209–214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版本狀態:本頁依交通部部頒規範網站於2026年8月31日所列現行文件與附件整理;使用前仍須回查官方頁是否另有修正。
- 適用層級:部頒技術標準規範提供捷運或輕軌系統建設、車輛及安全的共同技術要求;個案仍須併同核定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契約與主管機關審查要求。
- 本文與解說:規範本文與規範解說分段保留;解說用於理解條文背景,不應脫離規範本文單獨視為新增強制條件。
- 修正資料: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歷次資料是版本理解依據;現行適用文字仍應以修正後規範本文為準。
- 表圖與公式:版面、表格、公式、圖說及附錄按官方原件保留;可搜尋文字用於定位,細部符號與配置應對照原版面。
- 引用文件:原文引用的法令、CNS、國際標準及其他規範,應另行確認其現行有效版本。
- 數值與條件:速率、尺寸、性能、安全與設施數值必須連同適用條件、例外及前後文閱讀,不得擷取單一數字直接套用。
- 授權與署名: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重製;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交通部認可或背書。
頁內索引:第209頁 | 第210頁 | 第211頁 | 第212頁 | 第213頁 | 第214頁
¶ 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209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 修正總說明 本次規範增修訂作業由本部高鐵局自 104 年 12 月 14 日啟始,研 析相關規範及蒐集國內捷運工程與營運機構之實務經驗,配合目前國 內輕軌建設之規劃設計需求,同時考量讓國內輕軌車輛之規劃基準更 為完善。在確保營運水準之前提下,適度考量引用國內生產之相關產 品,以推進我國軌道工業技術發展,並將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 維護,納入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中,以進一步保 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我國整體交通系統無障礙環境之落實。 高鐵局在規範增修訂作業初步定案後,更召開公聽會邀集產業界、 工程界相關單位廣納各界建議,包含本部、經濟部、各縣市政府捷運 主管機關與捷運公司、國內外顧問公司、國內外車輛製造廠商、國內 外驗證與認證機構等共 43 個單位。最後,在蒐集歸納所有意見修訂 後,由該局召開審查會議,邀請國內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將現行部頒 捷運類技術標準規範修正草案定案,其中「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 標準規範」共計增修訂 13 條文。
¶ 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210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部分條文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修正說明 【本文】 (無協助國內軌道產業發展並接軌國 為 協 助 國 內 軌 道 第一章 總則: 際市場相關規範) 產 業 發 展 並 接 軌 1.2.3 國際市場,優先遵 應優先遵照本國最新標準及準則,國 照 本 國 最 新 標 準 際標準及準則次之。 及準則。 【規範解說】 1.2 適用範圍 本技術標準規範以國際上較為通用 之鋼輪鋼軌型式之輕軌系統為撰寫 之基準。非鋼軌鋼輪之輕軌系統,本 規範可適用者得參考本規範之規定 辦理。輕軌主辦機關應用本規範時, 仍得依其系統特性,參考其他相關規 範辦理之,並應優先遵照本國最新標 準及準則,國際標準及準則次之。 【本文】&【規範解說】 (無涉及行車安全之系統裝置應通過 新 增 軌 道 運 輸 系 2.1 運輸需求 獨立安全驗證與認證機構之驗證與 統 可 靠 度 、 妥 善 2.1.4 系統安全 認證,並經過安全檢測、運用試驗相 率、維修性及安全 2.1.4.1 關規範) 性 RAMS 各 階 段 工 作 應 參 考 國 內 外 最 新 標 (Reliability, 準、準則及規範,執行系統保證及安 Availability,Ma 全管理作業,並考量全生命週期成 intainability 本,落實於該階段工作與成果中,以 and Safety)需求 保證符合功能及安全、可用度要求, 原則。 且能獲致整體成本的最小化。 【本文】&【規範解說】 (無涉及行車安全之系統裝置應通過 新增 RAMS 需求原 2.1 運輸需求 獨立安全驗證與認證機構之驗證與 則。 2.1.4 系統安全 認證,並經過安全檢測、運用試驗相 2.1.4.2 關規範) 招標(含採購)主辦機關應具適當機 制,可確認各階段工作及成果符合需 求,並能滿足營運安全。各階段相關
¶ 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211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修正說明 單位並應各就負責範圍內之安全相 關工作與成果,具適當機制確認符合 安全要求,並提具證明予主辦機關。 【本文】 【本文】 1. 配合無障礙 3.2 旅客服務 3.2 旅客服務 法 令 修 正 及 工 3.2.4 無障礙設施 3.2.4 無障礙設施 程 會 因 應 高 齡 3.2.4.1 一般規定 3.2.4.1 一般規定 者 的 生 活 環 1. 輕軌系統候車站應依相關法規及 1. 輕軌系統候車站應依相關法規及 境,有關公共工 規範設置無障礙設施,以便利行動不 規範設置無障礙設施,以便利行動不 程 相 關 技 術 規 便者高齡者、幼兒、孕婦、受傷及身 便者進出。 範修正。 心障礙旅客進出。 2.新 增 標 示 無 障 2. 輕軌系統各無障礙設施單元及設 礙 車 廂 車 門 位 施位置應盡量保持全系統之就整體 置。 車 站 至 列 車 間 之 動 線 考 量 其 一 致 性,以方便行動不便者高齡者、幼 2. 輕軌系統各無障礙設施單元及設 兒、孕婦、受傷及身心障礙旅客使 施 位 置 應 盡 量 保 持 全 系 統 之 一 致 用。 性,以方便行動不便者使用。 3. 無障礙設施應考量高齡者、幼 兒、孕婦、受傷及身心障礙旅客等之 需求,以通用設計原則整體規劃及建 置。 4.應依據本國相關法令規定符號在 適當位置標示供輪椅者使用之車門。 【規範解說】 3.2 旅客服務 【規範解說】 3.2.4 無障礙設施 3.2 旅客服務 3.2.4.1 一般規定 3.2.4 無障礙設施 輕軌系統站內及站外應依「身心障礙 3.2.4.1 一般規定 者權益保障法」及「建築物無障礙設 輕軌系統站內及站外應依「身心障礙 施設計規範」等相關法規及規範設 者權益保障法」及「建築物無障礙設 計、設置無障礙設施。 施設計規範」等相關法規及規範設 1. 輕軌系統候車站應依相關法規 計、設置無障礙設施。 及規範全面性設置無障礙設施,以便 1. 輕軌系統候車站應依相關法規 利行動不便者進出。 及規範設置無障礙設施,以便利行動 2. 輕軌系統各無障礙設施單元及 不便者進出。 設施位置應盡量保持全系統之一致
¶ 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212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修正說明 性,以方便行動不便者使用。 2. 輕軌系統各無障礙設施單元及 3. 無障礙設施應考量高齡者、幼 設施位置應盡量保持全系統之一致 兒、孕婦、受傷及身心障礙旅客等之 性,以方便行動不便者使用。 需求,以通用設計原則(如明確導 引、平等使用、靈活運用、簡單易用、 簡明訊息、容許錯誤、省力操作、尺 度合宜等)整體規劃及建置。 4. 應依據本國相關法令規定符號 在適當位置標示供輪椅者使用之車 門。 【本文】&【規範解說】 【本文】&【規範解說】 1. 新增標示無障 3.4 車輛 3.4 車輛 礙車廂車門位置。 3.4.2 車體 3.4.2 車體 2. 加 入 低 地 板 要 7. 輕軌列車應至少設有一處輪椅空 7. 輕軌列車應至少設有一處輪椅空 求 , 修 正 相 關 條 間且方便輪椅旅客上下車,並應依據 間且方便輪椅旅客上下車。 文。 本國相關法令規定符號在車輛內外 3. 配 合 無 障 礙 法 標示供輪椅者使用之車門。 令 修 正 及 工 程 會 10.低地板車廂之低地板部分面積比 10.低地板車廂之低地板部分面積比 因 應 高 齡 者 的 生 例不得小於 70 %,低地板距鋼軌頂面 例不得小於 70 %,低地板距鋼軌頂面 活環境,有關公共 之高度不得大於 400 公厘,車門入口 之高度不得大於 400 公厘。 工 程 相 關 技 術 規 處應採用低地板。 範修正。 12. 明確標出為高齡者、幼兒、孕 4. 新 增 博 愛 座 數 婦、受傷及身心障礙旅客提供之空 量相關規定。 間。應設置博愛座,其總座位數應符 合本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博愛座位置 應就近設於車門出入口附近以方便 高齡者、幼兒、孕婦、受傷及身心障 礙旅客上下車。 【本文】&【規範解說】 【本文】&【規範解說】 修 正 轉 向 架 之 壽 3.4 車輛 3.4 車輛 期相關條文。 3.4.3 走行裝置 3.4.3 走行裝置 4. 走 行 裝 置 應 具 有 適 當 之 疲 勞 壽 4.走行裝置應具有適當之疲勞壽命。 命,其轉向架框架之設計及製造應能 確保具有不低於車體之使用壽命,而 無需對轉向架框架及相關結構組件 進行重造、修理或補強工作。
¶ 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213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修正說明 【本文】&【規範解說】 【本文】&【規範解說】 不 限 制 僅 可 用 撒 3.4 車輛 3.4 車輛 砂設備,修正相關 3.4.3 走行裝置 3.4.3 走行裝置 條文。 3.4.3.1 煞車系統 3.4.3.1 煞車系統 4. 輕軌車輛必須配備撒砂設備或其 4. 輕軌車輛必須配備撒砂設備之煞 他等效裝置之煞車系統。 車系統。 【本文】&【規範解說】 【本文】&【規範解說】 配 合 實 務 機 關 需 3.4 車輛 3.4 車輛 求 明 確 設 置 車 廂 3.4.12 通訊裝置 3.4.12 通訊裝置 閉路電視系統,修 2. 車廂內宜應配置閉路電視系統並 2. 車廂內宜配置閉路電視系統並具 正相關條文。 具錄影功能。 錄影功能。 【本文】&【規範解說】 【本文】&【規範解說】 修正相關條文,增 3.6 供電 3.6 供電 加區段營運班距。 3.6.2 電力系統模擬分析 3.6.2 電力系統模擬分析 2.應模擬系統全線及區段最小班距 2.應模擬系統最小班距列車正常運 列車正常運轉,以及一變電站故障狀 轉,以及一變電站故障狀況下之電氣 況下之電氣負載狀況。 負載狀況。 【本文】 【本文】 配 合 實 務 機 關 要 3.6 供電 3.6 供電 求 , 增 加 文 字 說 3.6.3 牽引動力變電站 3.6.3 牽引動力變電站 明 , 修 正 相 關 條 5.每處動力變電站須透過最少 2 條 5.每處變電站須透過最少 2 條迴路 文。 迴路回流線與軌道連接,當中 1 條迴 回流線與軌道連接,當中 1 條迴路回 路回流線脫落或故障時,另 1 條迴路 流線脫落時,另 1 條迴路仍須能承擔 仍須能承擔負載。 負載。 【規範解說】 3.6.3 牽引動力變電站 7.每處動力變電站須透過最少 2 條 迴路回流線與軌道連接,當中 1 條迴 路回流線脫落時,另 1 條迴路仍須能 承擔負載。每處動力變電站與正電軌 道所連接之電纜,應考量當中 1 條迴 路線故障時,其他迴路亦須能承擔該 處牽引負載。 【本文】&【規範解說】 (無路線沿線軌旁(號誌)設備之加強 新 增 路 線 沿 線 軌 3.8 號誌 防水功能、耐候性等送審規定或條款 旁 (號 誌 )設 備 之 6.路線沿線軌旁(號誌)設備之耐候 相關規定) 加強防水功能、耐
¶ 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214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修正說明 及防水,應考量在當地氣候條件下, 候性 能提供列車組安全營運。 【本文】&【規範解說】 【本文】&【規範解說】 修正文字 3.8 號誌 3.8 號誌 3.8.2 3.8.2 5.交叉口鄰近交通號誌控制器必要 5.交叉口鄰近交通號誌控制器必要 時得以聯連鎖模式操作。 時得以聯鎖模式操作。 【本文】 【本文】 參考國際標準,增 3.10 環境保護 3.10 環境保護 修正相關條文 3.10.3 電氣污染 3.10.3 電氣污染 3.10.3.2 雜散電流 3.10.3.2 雜散電流 1.輕軌系統採直流供電系統者,應 進行興建前雜散電流評估分析以 及建造完成相關量測,其方法與 限值須參考最新國內外標準或規 定。 輕軌系統應考量雜散電流之影響,並 2.輕軌系統應考量雜散電流之影 進行必要之防護措施。 響,且其影響程度經確認後,應 進行必要之減輕及防護措施。 【規範解說】 【規範解說】 6. 雜散電流評估分析以及建造完成 6.(無) 相關量測,其方法與限值參考最新 EN 50122-2 或其他國內外同等性質之標 準或規定。
上一節:規範解說 第四章 輕軌系統之災害防救 |
來源:交通部《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107年1月15日修正;交技(107)字第1075000538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