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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四章 輕軌系統之災害防救;原PDF第200–2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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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2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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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輕軌系統之災害防救 4.1 一般要求 輕軌系統為確保公共安全,應依所在區域天然災害特性考量設置水災、火災、風災、 雷擊和地震等災害的防、救災設施。其中結構和設備的耐震設計,應按國家現行有 關耐震規範的規定執行。 輕軌系統應依所在區域天然災害特性考量設置防災監測設施,將監測結果傳回行控 中心,做為後續處理之依據,考量事項包括如下: 1. 邊坡穩定監測:於有潛在發生邊坡滑動之敏感區進行標識並設置監測設施。 2. 地震監測:於必要之位置(例如候車站及重點橋梁)設置地震監測設施。 3. 風速監測:於必要之位置(例如高架段)設置風速監測設施。 4. 水位監測:於必要之位置設置水位監測設施(例如輕軌地下結構物地面出入口、地 下隧道地面出入口、輕軌系統主排水泵站和排雨水泵站危險水位警戒處與地下隧 道防水隔艙閘門等處)。 輕軌系統災害防救之設計標準得採同一時間內發生一種災害考慮。 4.2 防洪 針對跨越主要河川的高架結構、地下候車站或隧道段述明防洪要求。 輕軌系統之防洪設計應比照市區道路設計標準及周邊設施之設計標準辦理。 過河段之隧道及出土段結構應設置防洪設施,以防淹水。 各地下結構物之出入口及通風口,應比照周邊其他公共設施出入口及通風口之防洪 設計標準辦理。 參 考 文 件 : 1. 城市輕軌交通工程設計指南 (1) 路肩標高在路堤部分應高於地面積水線或相鄰道路面 0.2 公尺,路塹部份應做 好防水和排水設施。 (2) 路基排水應與城市排水系統連接,水溝斷面應按城市暴雨強度及水力計算公 式確定。 (3) 隧道入口應設置防洪門,一旦發生特大洪水應關閉防洪門,停止車輛運行。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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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洪對策為減輕輕軌交通的洪水災害首先應確定防洪標準。 (5) 隧道防洪對策應嚴格防止地面水進入,可根據候車站周圍地形情況在進出口 處於路面築 1m 高的防水板,和在候車站進出口修造高出地面 0.3m 的防水板。 2. LRT Design Criteria Manual Revised Oct. 2000 (1) 地面軌道為 50 年暴雨量。 (2) 軌道最低點為 100 年暴雨量。 (3) 候車站為 50 年暴雨量。 3. 台北捷運規劃手冊 (1) 底碴頂面、出入口及結構開口高程至少為依回歸期 200 年之降雨量所造成的 洪水位加 500 公厘(目前為 1.1 公尺)。 (2) 所有出入口及結構開口必須保護以抵抗 200 年洪水位淹水高程之規定,此類 包護包括防水門防水蓋版或防洪閘門,防止洪水入侵,確保系統安全。 (3) 所有出入口及結構開口必須保護以抵抗 200 年重現一次之洪水位加 0.5m。(於 納莉颱風後檢討調整為 1.1m) 4. 台北捷運土木工程設計手冊 不會造成淹水之捷運系統之排水結構則依回歸期 200 年之降雨量所造成的洪水位 或依主管機關或管線單位的需求作防洪設計。 5. LRTC (1) 若捷運隧道有淹水的風險,需設置防洪閘門 (2) 防洪閘門必須與列車及隧道的安全系統連接,避免發生下列狀況: A. 當防洪閘門啟用後,列車被困在淹水區域內的隧道 B. 列車衝撞防洪閘門設施 6. BOStrab-德國輕軌電車興建營運準則 隧道在地下水之下而有淹水之虞,應設置防洪閘門以限制可能水淹至最短長度 內。 7. 高雄捷運土建及候車站工程設計規範 規定所有出入口、通風井及候車站開口必須加以保護保護高程至少 200 年洪水位 加 0.8m。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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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防火 輕軌系統防火除應依據國內相關法規設計外,技術上應考量雙邊側式月台之火勢漫 延防止,以及上下行隧道火勢互相漫延之防止。 防火材料之規定,美、日兩國之規範均是採用不燃材料,但因我國 CNS 規範沒有不 燃材料之標準,其定義易引起爭議,故改用 CNS 耐燃材料之標準。 地下候車站、隧道之防火設施均應依「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備及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規範」辦理。 參 考 文 件 : 1. LRTC (1) 應採用適當選擇、放置和安裝的材料和設備以預防火災。 (2) 預防火災重點應放在限制、控制和消滅火災。 (3) 相關措施包括使用不燃和低煙材料、小心儲存易燃材料、禁止明火、適當的 建築配置。 (4) 火災控制可藉由防火區劃控制。 (5) 火災控制細節如防火門、防火鐵捲門、防火風門等應遵循當地法規。 (6) 特殊考量包括排煙、緊急設施電源、有毒氣體、易燃物品等。 (7) 必須設置火警系統、逃生路徑以及消防人員和援救小組進出通路。 2. 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 4.4 防震 1. 在結構設計上宜採靜不定度較高之結構系統,並滿足耐震規範要求。 2. 輕軌系統之高架段及地下段應裝設地震偵測系統。 參 考 文 件 :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規範草案之研究-設計準則篇(一) 1. 捷運系統所有設施之結構設計均應考慮 A 類與 B 類二種地震狀況。捷運系統所有 土建設施於此二種地震狀況作用下應均能維持其功能。 (1) 安全設計地震(A 類地震)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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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地震強度作用下,結構體之應力必須維持在彈性範圍內,變位量應滿足 軌道與結構之容許變位,並能使列車在全速行駛下安全停止,並於地震後捷 運系統應可立即正常營運。其設計地表水平最大加速度為應相當於 30 年迴歸 期地震強度之設計水平最大加速度。 (2) 最大設計地震(B 類地震) 此地震相當於 475 年迴歸期地震強度,在此地震強度作用下,路線結構可允 許局部破壞,但不可影響結構之整體安全,不可發生崩塌,且必須為可修復。 以上地震產生之速度與加速度皆應乘以其重要係數 I,在此 I=1.2。 2. 站體結構不得影響捷運之行車安全及營運需求,其設計需符合「建築設計規則」 及其他相關規範與法規。。 4.5 消防安全設備 候車站內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包括自動偵測、自動撒水或滅火等設備,應依消防法及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討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與輕軌系統同時建造的地下 商場及地下可燃物品倉庫和地下汽車停車場亦然。 輕軌系統各建築物,應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參 考 文 件 : 1. LRTC (1) 消防設備應包括火災預防、預警和控制、火警和偵煙系統、滅火和逃生以及 消防人員和援救小組進出通路。 (2) 所有火警/消防措施均應與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協調。 (3) 預防火災重點應放在限制、控制和消滅火災。 (4) 必須設置火警系統、逃生路徑以及消防人員和援救小組進出通路。 2. 交通部捷運系統技術規範草案之研究設計準則篇(二) (1) 火警受信總機(LFAP ) 每一個候車站及其附屬獨立建物必須配備有自己的火警受信總機(LFAP)並 連線至站務室(PAO)之監控電腦,轄區內所有的自動火警探測器、手動火 警報知器(附易碎玻璃外框)及消防設備信號均應連接到此一火警受信總機。 (2) 火警緊急廣播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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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火警受信總機及火警綜合盤(PBL)在收到火警信號時,應可發出警報聲 響及警報視訊。 B. 緊急廣播方式可由工作人員透過廣播系統發佈。萬一站務人員在一個可調 的預定時間內未能得知火警信號,而啟動廣播系統,則廣播系統需能自動 發出警報聲響。 (3) 火警受信總機連線 火警受信總機應能向行控中心傳送綜合火警、故障及滅火狀況的信號,信號 傳輸方式可由環控之通訊介面設備來達成。一行控中心〞環控控制員〞的控 制桌上應能監控及顯示各項由遠端送來信號的時間、日期,並應提供一部列 表機以便將各項信號作成文件記錄。 (4) 火警自動探測器 在整個候車站及其它相關區域必須安裝合適之火警自動探測器。 (5) 自動滅火系統 A. 每一個自動滅火系統(連同其本身控制盤)必須至少能顯示下列狀況: • 火警 • 滅火動作 • 故障 B. 這些情況不只要在控制盤本身顯示,也要在火警受信總機及模擬盤上顯示。 (6) 火警配線方式 所有火警探測器須採 A 級配線,自動滅火系統所保護區域之火警探測器必須 接成兩獨立迥路(即雙迴路),以防止因個別探測器之誤動作引起滅火系統動 作。 (7) 火警信號傳輸 每一候車站至行控中心之遠方警報信號連線由環境控制系統之通訊介面設備 來達成。 (8) 消防系統 捷運候車站、隧道、主變電站、動力變電站、機廠及附屬建築物之消防系統, 需符合最新消防法規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消防系統設計圖說需依消防法規 定提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一隧道段之消防水管,其與候車站之消防配管及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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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撐架接觸處,應設有絕緣措施。 (9) 消防栓系統 A. 捷運候車站及隧道區應依消防法規定,分別設置消防栓系統,消防栓系統 包括室內消防栓、隧道內消防栓及水帶箱系統。 B. 捷運機廠之廠區及廠房,應依消防法規分別設置室外及室內消防栓系統。 C. 隧道內應每隔 50 公尺裝置一消防立管,並附閥和 65 公釐水帶快速接頭。 D. 地下候車站內靠近隧道處及隧道橫向通道內應設消防水帶箱( FHS ) ,每一 箱內並應放置 4 條 30 公尺長的 65 公釐水帶和乙只瞄子。 (10) 手提式滅火器 A. 應按防護空間屬性及可能造成火災之火災類別,分別計算滅火效能值及所 需設置之滅火器數量。 B. 手提滅火器應配合建築使用特性,以考量其置放方式,一般而言公共區手 提滅火器配置於消防栓箱或滅火器箱內。廠房、職員區或隧道聯絡通道等 非公共區內,則採用拖架懸掛式。電氣類機房應儘量採用氣體手提式滅火 器。 C. 滅火器位置應設於明顯及易於取用處。 (11) 自動撒水滅火系統 捷運地下候車站全區,依消防法規規定,檢討裝置本系統防護。一其它型式 候車站之機械機房區及職員區、機廠設施之電聯車駐車場、修車廠及附屬建 築物等,亦應依消防法規規定,檢討裝置本系統防護。 (12) 泡沫滅火系統 A. 捷運候車站、機廠及附屬建築物內之停車場區域,均應裝置本系統防護。 B. 防護區域內之排水,須經油水分離器處理後,才可排放至一般排水系統。 (13) 水霧滅火系統 A. 捷運主變電站、動力變電站、機廠變電站等其變壓器,設置於戶外者,均 應裝置本系統防護。 B. 防護區域內之排水,須經油水分離器處理後,方可排放至一般排水系統。 (14) 氣體自動滅火系統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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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捷運候車站、機廠及附屬建築物內重要之電氣及電訊機房,應裝置本系統 防護。 B. 每一氣體自動滅火系統僅保護一防護空問。 C. 應採用符合國際標準,且經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可之系統。 (15) 消防專用蓄水池 捷運候車站、機廠或相關建築物須依消防法規檢討消防專用蓄水池之設置及 相關設施,提供消防隊滅火使用。 4.6 避難方向指示與救援救護 輕軌系統應設置緊急照明和通信廣播系統,以利候車站或站間路段受災人員及時逃 生及救護人員救援救護。 輕軌系統宜設防災監視系統以利防災與及時救援救護候車站或站間路段中受災人 員。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配合指示標誌設置使逃生人員可同時看到所有指示。 依據 NFPA 130 規定,地下隧道之任一側牆面可讓逃生者看清楚之適當高度須設置 避難方向指示標誌、供逃生人員辨識出口方向。此標誌宜設於有燈光照明處且須能 反光或具燈光顯示,使其明顯清楚可視,且不要標示到出口之距離,以免逃生者看 到後可能因此導致氣餒而改變逃生路徑,違背原設定之的逃生策略 (NFPA 130 A.4.2.4.8 條款)。出口處前後兩面均應設置明顯具有燈光之標誌,供隧道內外人員明 確辨認。本條款規定壁掛式標誌高度設於距樓地板面 1.0 公尺以下,為考慮避免受 煙霧影響而較清析可見。 單線隧道及疏散通道每隔約 50 公尺應設置位置指示標示燈箱。每隔 100 公尺距離 以內,設置可與防災控制室聯絡之通訊設備。以利逃生人員及時看清逃生避難方向 及救護人員與行控中心或救災中心聯絡。 列車上正常照明設施故障時,緊急照明設施至少須足夠照明車門與緊急逃生區域。 售貨攤位、廣告看板或其他設施禁止影響系統營運,尤其不可妨礙旅客快速從月台 疏散之動線。 補 充 說 明 : 防 災 警 報 與 監 控 系 統 輕軌系統候車站應設置警報與監控系統。一般防災救災中心設於行控中心,而地下 候車站之防災救災單位則設於站務室,故行控中心與站務室應設置防災偵測、警報 與監控系統,行控中心與站務室的監控人員應熟悉監控系統的操作與各類不同災難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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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救災應變與處理程序,於緊急事件發生時立即採取有效的應變措施。 輕軌系統地下候車站包括站務室、售票室、辦公室、儲蔵室、設備機房、變電所、 配電室、電纜間、行控中心及候車站公共區的穿堂層、月台層;車輛段的列車檢修 庫、停車庫和可燃物品倉庫以及地下隧道等應設火災自動警報設備。通風口應設外 界煙霧入侵監測裝置,以防外界煙霧入侵。 輕軌系統主排水泵站和排雨水泵站,應設危險水位自動警報裝置,以防淹水。 補 充 說 明 : 避 雷 設 備 地上結構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之規定提供避雷設備。且不可以鄰近建物 之避雷保護做為輕軌系統之避雷保護。設計須考慮保護輕軌系統設備不被遭到雷擊 之臨近建物地網電流所損害。 參 考 文 件 : 交通部捷運系統技術規範草案之研究設計準則篇(二) 1. 為確保捷運系統各項設備及運維人員安全,捷運各場站之配電、控制等電氣設 施,基於信號準位、設備漏電保護、雷擊防護或防止雜散電流流竄等需要,必需 依其功能之不同,規設各項接地系統。 2. 設備接地 提供電氣設施不帶電體(如機器外殼或框架)及非電氣設施之其他金屬結構物(如 樑柱、橋柱、牆及所有其他暴露的結構金屬)連接點,確保萬一設備漏電時,不 會有危險電位差發生在不帶電體與大地之問,免除觸電危險。 3. 系統接地 提供電氣設備內部電路等位點連接點,確保設備內任一等位點相對於大地之電位 保持在一定準位,維持系統的穩定。 4. 避雷接地 提供避雷設施連接點,於遇雷擊時將強大電流迅速導至大地,防止其他重要設施 受到破壞。 5. 牽引系統 直流鋼軌與大地間必須保持良好絕緣,不可有任何實體接地措施,並須有鋼軌過 電壓之保護裝置(OVPD ) 所有地面上建築物均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的規定提供避雷保護。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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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充 說 明 : 救 災 通 路 輕軌系統系統各場站及路線段均應設置救災通路: 地下候車站應設有非供疏散乘客使用之救災通路,以供救災人員進入候車站。通風 井之進氣井可兼作地下候車站救災人員進入站內之緊急入口使用,並應規劃與候車 站各層救災通路相銜接。通風井內設有樓梯通路時,應採透空式級高及格柵式級深 構造以減少阻塞通風情形。地下隧道可利用候車站或緊急出入口進入。廠房邊如無 連絡道路則應設救災道路,以利消防車進入。 高架候車站可由路邊道路進入,高架橋則可由候車站或由橋旁道路架設可移式鐵爬 梯進入。 地面段如每 800 公尺內無平行或交叉道路,則須設置救災道路或連絡道路。 補 充 說 明 : 急 救 要 求 參 考 文 件 : BOStrab-德國輕軌電車興建營運準則 當營運情況允許,候車站須提供: • 旅客資訊與詢問設備 • 旅客上下車情況之監控設施 • 緊急聯絡設備 • 滅火設備、消防栓 • 急救箱與急救設備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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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107年1月15日修正;交技(107)字第1075000538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