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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三章 各子系統設備基本功能與特性(2/2);原PDF第74–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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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運軌道車輛技術標準規範-鋼軌鋼輪型式|原檔第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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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推進系統應儘可能採模組化設計,以利拆裝維護,且安裝於車內應考慮其通風性、 散熱性及維修便利性。 5. 在符合規範之前提下,推進設備應儘可能簡化,以提高可靠度並降低壽年成本。 6. 為提供能量消耗數據,應在部份車組上裝置能量消耗讀出設備。 7. 中華民國捷運牽引集電系統以採用標稱電壓直流 750V 為原則。 C3.7.2 保護裝置 1. 推進設備所有電路均應有電路斷路器、保險絲及斷續器 (Interrupter) 保護,以防止 電路超載或於故障發生時保護車載設備。 2. 電聯車與供電系統之保護協調機制應整合,以避免推進設備發生故障短路時,影 響同一供電區其它列車之用電。 C3.7.3 電磁干擾防護 1. 推進系統設備必須具有防護過熱、過電壓和過電流等功能,且應具有電磁干擾及 電磁相容之防護設計,以避免干擾車輛其它系統。 2. 推進系統設備開關切換瞬間產生之突波、經常性出現之突波及高頻震盪會影響機 電系統的任何部分,因此牽引動力設備所產生之開關突波及諧波不得對其它設備 造成損害或干擾。 3. 推進系統設備所產生之干擾,不得使號誌或通信設備操作失常。並應以分析及測 試結果驗證,在此操作環境下,各子系統可發揮其功能且相容,而不因傳導電壓 及電流而承受或引起有害干擾。 C3.7.4 集電設備 1. 集電設備之設計必須能安全且能可靠地操作。 2. 集電設備必須於電動失效時能夠手動操作。 3. 集電設備應具足夠強度,能滿足各項運轉使用需求。 4. 集電設備應在任何營運天候狀況下能有效集電。 5. 集電裝置之設計應考量減少振動與噪音之產生。 C3.7.5 電機電子設備及元件 1. 電力調變裝置採用之功率半導體在牽引應用上應該已經被廣泛地使用,並且具有 運轉經驗及實績。 2. 動力車之推進設備應可控制每個動力轉向架上的交流馬達,並提供推進及再生煞 車。 3. 電聯車濾波系統應能與其它關連系統之設備相互匹配。 4. 任何高功率電感元件應與由車軸、鋼軌或各電纜所可能形成之任何迴路間的耦合 降至最低。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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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任一車輛高壓直流故障所產生之暫態行為不得造成其它車輛之損壞。 6. 變電站斷路器因短路造成之跳脫不得使車上之輸入線濾波電容器或任何其它元件、 設備受到反向電壓損壞。 7. 變壓變頻換流器之設計與測試應符合 IEC 61287-1 和 IEC 60571/EN50155 之標準, 且應有過電壓與過電流保護方式,變壓器及電感器應符合 IEC 60310 規定。 C3.7.6 牽引馬達 1. 牽引馬達應為交流三相馬達,且應能整具完全互換。 2. 牽引馬達應具有良好冷卻功能,且馬達之功能應不受灰塵與雨滴進入之影響。目 前中運量車輛系統牽引馬達多為 IP25,實際需求應由採購單位依其系統特性決定。 此外,牽引馬達強迫冷卻技術較自然風冷技術困難,考量軌道產業國產化之目標, 應待國內技術能力成熟後再考量提升技術層級。 3. 牽引馬達其繞組絕緣等級應至少為 CNS 2147 電絕緣 H 等級,且應具有軌道運輸方 面之使用實績。 4. 牽引馬達電流應適當地偵測以作為接地及過電流保護。牽引電路應提供過電流偵 測之保護裝置,以防止過電流與短路。 5. 任一牽引馬達故障時,該故障之馬達應可予以自動隔離。牽引馬達應提供個別手 動隔離開關。 C3.8 聯結裝置 C3.8.1 基本要求 1. 聯結器設計及所使用材料,應考量車輛在正常運轉、維修及操作作業時,在車輛 設計壽年內各種負荷條件下,不得產生超過一定容許變形量及產生疲勞裂紋或其 它形式的疲勞破壞。 2. 聯結器緩衝器之設計應能吸收車輛間因正常牽引狀態下產生之推力及拉力,並能 吸收連結時產生之撞擊力。 3. 自動聯結器應有自動及手動解聯裝置,手動解聯桿應連接至車側,以便操作人員 無需站立於二車間即能進行解聯,確保其使用之安全性與便利性。 4. 自動聯結器應能在主線上之最小轉彎半徑以及機廠內之任一線上,無須於道旁以 人工對準,即可進行聯結及解聯作業。自動聯結器應具備自動定心功能,以防止 未聯結的聯結器在車輛行駛時左右搖擺。此定心功能應可解除,以允許聯結器在 彎軌上仍能以人工方式進行聯結。 5. 自動聯結器在垂直或水平方向應具有足夠的擺動空間,以便在最嚴苛的 S 型軌、垂 直曲軌及車間高度差同時發生時,列車仍能正常行駛,且聯結器不會碰撞到車體 底架。 6. 所有聯結器之電氣聯結均應包括車輛接地與保護接地,且所有聯結器與車體間應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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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接地線連接。 7. 行駛中之列車發生聯結器脫鉤時,應有緊急煞車功能設計。 8. 電氣及氣壓的接頭應可以用手動方法進行聯結或解聯。當電氣及氣壓的接頭解聯 時,應能自動提供物理及機械上的保護以及密封以避免水及灰塵的侵入。 9. 半永久式聯結器包含其固定裝置之設計應可有效阻止及預防列車於脫軌或不幸事 件時,相臨車輛發生翻轉的情況。 C3.8.2 電聯車單元間的聯結 1. 於正常營運狀況下,所有電聯車單元間之聯結與解聯均應於維修機廠內進行。 2. 電聯車單元間的聯結之空氣軟管及接頭應符合美國鐵路協會 (AAR,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Railroad) 空氣煞車標準。 C3.8.3 列車間的聯結 1. 列車前、後兩端均應配備自動聯結器,該聯結器應具機械、電氣、氣壓聯結及解 聯之功能。 2. 當以正常的列車去推或拉另一故障之列車時,其自動聯結器之聯結作業應能於主 線上或機廠內之任何地方皆可進行。 3. 於聯結及解聯過程中聯結器不得使機械、電氣及氣壓等裝置有任何損壞。 C3.8.4 強度要求 1. 自動及半永久聯結器應具有相同的壓縮、伸張勁度及阻尼特性,以使列車於推進 及煞車時,車輛間的衝擊力降至最低。 2. 聯結器須具有足夠的彈性以吸收列車所產生的最大衝擊力,聯結器若損壞時應可 容易更換且不會影響碰撞時防爬器的特性。 3. 自動聯結器頭部之鑄鋼件品質應符合美國實驗及材料協會 (ASTM, American Society of Testing Materials) E.446 Level 3 之規定。 4. 在車輛緊急復軌時,聯結器強度應足以作為車輛之頂升點。 C3.8.5 控制 1. 聯結器高程應與該路線現有車輛相容,並具備垂向調整功能,聯結器的功能應可 適應所有車間高度範圍的變化。 2. 當進行自動聯結作業時,應提供電氣偵測訊號以確認其機械聯結作業已完成。 C3.9 輔助電力系統 C3.9.1 基本要求 1. 輔助電力系統設備應能在牽引供電之變動範圍內正常運轉。 2. 輔助電力系統應可供車上各項低壓設備所需之電力。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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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9.2 蓄電池 1. 電池箱應為整體式之模組化設計,且應配備有足夠強度之滑動機構,以利維修作 業之進行。電池應緊密地放在電池箱中,以完全防止列車行駛時產生移位。 2. 電池箱應以能耐高撞擊、非衰老性之低煙無毒材料製成,且其強度應足夠承受列 車運轉過程中產生之振動與衝擊。 3. 所有電池單元內之連接與端子柱應隱藏並附加絕緣蓋。 4. 蓄電池應提供低電壓偵測與警告、保護裝置。 5. 應使用少維護、低漏電、高性能、免加水之蓄電池。 C3.9.3 充電設備 1. 每一列車應至少配備兩套電池充電器設備,其容量及負載分配應配合系統需求設 計。 2. 充電設備應提供所有低壓控制及電池充電所需之低壓電源。 3. 充電設備應有充電故障偵測及輸出電壓顯示裝置。 4. 充電設備應提供輸出、輸入過電壓保護。 C3.9.4 緊急用電 1. 緊急電力由蓄電池組提供。蓄電池組應能夠提供列車通訊、緊急通風、緊急照明、 車門控制等必要負載,並符合逃生需求。 2. 每一列車應至少配備兩組電池組,以便於主供電系統斷電或輔助電力系統故障時, 其緊急供電系統仍能不中斷地連續運作至少 30 分鐘。電池容量應考量配合列車乘 載量與逃生方式規劃所需時間,現有高運量列車採端門逃生約需 45 分鐘,中運量 列車採側門逃生約需 30 分鐘。 【高運量鋼軌車輛規劃基準】 3.9.2 輔助設備供電系統之控制 (1) 任何一端駕駛室所啟動的全列車輔助設備,應能由任一駕駛室內,以單一動作加以 關閉。 (2) 蓄電池在斷電情況下,應足以連續使用 45 分鐘,以驅動下列之緊急負載: A. 推進控制。 B. 煞車控制。 C. 公共廣播/對講機/無線電/駕駛室電話。 D. 頭燈、尾燈、終點站顯示器及駕駛室照明。 E. 乘客車廂緊急照明。 F. 車門控制及門鈴。 G. 車門指示燈。 H. 空調控制。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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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通風扇(空調)。 J. 自動列車控制 (ATC, Automatic Train Control) 設備。 C3.10 照明系統 C3.10.1 基本要求 車輛照明設計及燈具應優先選用節能之產品(如 LED),並考量節能、維修與換裝 之簡便性。照明燈具及其相關組、配件應能適用於捷運環境。車外照明設計及燈具 之選用皆應充分考量具防水性。燈泡或其他光源應易於更換,並宜採用國產設備。 C3.10.2 車外照明 頭、尾燈顏色應可辨識車頭或車尾,頭燈應有足夠之亮度及投射距離,以利行車安 全。 C3.10.3 車內照明 應適當安排車廂內之照明設備,維持均勻的照明程度,且部分照明燈具應兼具緊急 照明之用,以滿足逃生之需求。 C3.10.4 緊急照明 車門區和緊急出口區之緊急照明照度應較地板處(含車間走道區)照度高,其中車 門區即為列車側門乘客上下車處之空間,緊急出口區即為其它可供乘客逃生處之空 間,例如端門逃生處之空間,該區緊急照明照度應大於 20LUX。 緊急照明參考相關規範如下: 【捷運軌道車輛技術標準規範─高運量鋼軌車輛規劃基準】 3.10.2 車內照明 (1) 旅客車廂照明 B. 車廂內之照明設備應提供離地板 1 公尺平面處的平均照度值不低於 250LUX,且最小 值不可低於 200LUX。 【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 3.4.7 空調與照明 2. 車廂地板面上 1 公尺處平均照度應至少 200Lux,且車廂照明應無法由旅客關閉。 4. 緊急照明至少必須照亮車門區和緊急出口區,且該等區域地板照度應達到 50Lux。 【台北捷運文湖線中運量機電系統特別技術規範】 2.1.10 電氣系統 (6)照明系統 C. 車內照明 b. 車廂在無其他外界光線穿透之條件下,於地板上方 1000mm 處之平均照度應達 250lx.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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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所選測之任一量測點,其最小照度值不得低於 200lx.。 【台北捷運環狀線特別技術規範】 2.1.10 電氣系統 (6)照明系統 C. 車內照明 b. 車廂在無其他外界光線穿透之條件下,正常照明於地板上方 1000mm 處之平均照度應 達 400lx.以上,且其任一量測點之最小照度值不得低於 200lx.。緊急照明於地板處(含 車間走道區)任一量測點之最小照度值應大於 10lx.以上。 【機場捷運】 11.9 乘客緊急照明及下車照明 (Emergency Passenger and Detrainment Lighting) 11.9.1 每一車輛應具緊急照明,地板照度於車門處須達 20Lux,其他地點 5Lux 以上。 【NFPA130】 8.8.3 Emergency Lighting (1) A minimum average illumination level of 10 lx (0.93 ft-candle), measured at the floor level adjacent to each interior door, with each interior door providing access to an exterior door (such as a door opening into a vestibule) or other emergency egress facility. (2) A minimum average illumination level of 10 lx (0.93 ft-candle), measured 600mm (24 in.) above floor level along the center of each aisle and passageway. (3) A minimum illumination level of 1 lx (0.93 ft-candle), measured 600mm (24 in.) above floor level at any point along the center of each aisle and passageway.。 C3.11 其它 C3.11.1 車上通信設備 為避免列車車廂發生非預期的人為惡意騷擾或攻擊事件,列車應有相關資訊顯示系 統、廣播系統、通訊系統、錄影監視系統等設置,以提高應變速度及釐清發生過 程。 1. 通信設備參考相關規範如下: 【文湖線中運量捷運機電系統特別技術規範】 2.4.9 閉路電視 (4) 廠商應提供電聯車(列車)上閉路電視系統以供內湖行控中心人員監看內湖線及木柵線 列車上狀況,原則上內湖線所有車輛、既有木柵線(51 對車輛)每一車廂至少頭、尾應 各安裝 1 部攝影機監看全車狀況,一列車至少共需 8 部攝影機。內湖行控中心應提供 2 部相對應之專屬彩色監視器監看,監視器上並可顯示那一列車那一車廂之攝影機編 號,每台彩色監視器並可以選擇全畫面或四分割畫面觀看。從列車至車站視訊和控 制訊號之傳輸方式廠商可自行決定,若使用無線傳輸且無線訊號不是開放頻道,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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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需負責所有之申請手續以取得無線頻道使用,從車站至內湖行控中心之傳輸可與 車站閉路電視系統結合,使用光纖傳輸視訊及控制訊號。各車站之影像經由本系統 光纖傳輸網路傳輸至行控中心應需即時(real time)每秒 30 圖框(30frames/s) (NTSC)不 延遲,解析度至少達 352(H)×240(V)點(NTSC)含以上。列車閉路電視、視訊及控制訊 號 傳 輸 至 內 湖 線 各 車 站 及 木 柵 線 各 車 站 (BR1~B11 站 、 出 木 柵 機 廠 至 BR13 及 BR13~BR2 站)和內湖、木柵線各車站傳輸至內湖行控中心之所有相關設備應由廠商 提供及安裝,廠商應提供、修正既有木柵線 12 車站(BR13~BR2 站)的閉路電視系統設 備,整合內湖、木柵線閉路電視系統,以傳輸內湖、木柵線列車視訊訊號至內湖行 控中心。 (5) 各車站內之 13 部攝影機影像訊號皆可由各車站內進行錄影,且視訊訊號經光纖網路 可傳回內湖線行控中心。內湖線行控中心至少應提供 16 部彩色監視器(包含監控列車 之 2 部監視器、監控機廠之 2 部監視器、監控車站之 12 部監視器)設置於控制員視線 前方牆上,並於控制台上提供監視設施,控制員可將牆上監視器視訊訊號調至控制 台監視設備監看。牆上 16 部監視器應能使用連續順序式畫面掃描顯示功能,亦有能 打斷連續性掃描的功能,以將任何單一攝影機視訊輸出至一監視器上,該影像並可 同步輸出至投射式模擬顯示面板(Large Projector Display)顯示,視訊停留時間並可隨 意控制。內湖行控中心內需有專屬的數位錄放影設備,安裝地點由工程司指定。數 位錄放影設備至少需包含 29 吋以上彩色電視機一台,機櫃一組,數位錄放影機(DVR) 一台及備分設備。錄放時可檢覽全螢幕、4 分割畫面,並可選擇特定畫面為全螢幕檢 視功能,其影像以清晰可辨識為原則。 (6) 廠商應於 BR1 至 B11 各車站提供一套數位錄放影設備,其項目、規格、操作功能、 數量與上述 2.4.9(5)控制中心同(每一部攝影機應連線至數位錄放影機),安裝地點由 工程司指定。 (7) 數位錄放影機(DVR)內建影像儲存基本容量至少須達 40GB 或以上。錄影解析度至少 達 352(H)×240(V)點(NTSC)含以上,每秒鐘最少錄影張數 60 圖場/秒(Field/per second) 全畫面(3.75fps/CH,活動圖像非採用差動式比對錄影),另需備份儲存元件(如 mo、 磁帶機(DAT)….等),其應有足夠的儲存容量。數位錄放影機組無須特別裝設電腦專 用不斷電系統,即可於停、斷電復電後於短時間內可自動恢復到停電前之各種功能 設定及錄影功能,並可保持程式記憶功能及保持停、斷電前資料不流失。數位錄放 影機應具有可設定每一支攝影機之識別碼、中文名稱和時間(與捷運時鐘同步)顯示於 螢幕上,監看時影像可全螢幕、4 分割畫面顯示,而不影響錄影功能。數位錄放影機 及備份數位儲存元件需提送工程司審核。 【環狀線特別技術規範】 2.4.9 閉路電視 (5)廠商應提供電聯車(列車)上閉路電視系統以供行控中心人員監看環狀線列車上狀況,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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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環狀線所有列車每一節車廂至少頭、尾應各安裝 1 部攝影機監看全車狀況,每一 節車廂至少需 2 部攝影機,列車上另需提供防震功能之數位錄影機(DVR)影像儲存基本 容量至少須達 7 日(每日 24 小時全時錄影),依序自動覆蓋且應易於拆裝。單一列車錄製 影像之時間訊息及監視設備影像顯示之時間應與列車通訊設備之時間全部同步以錄影列 車上所有攝影機影像,錄影每幅畫面解析度至少達 640(H)x480(V)點(NTSC)以上,每一 攝影機每秒鐘被錄影張數至少為 5 幅圖框(5 frame persecond)全畫面(5fps/CH,錄影方式 非採用差動式比對錄影),DVR 安裝地點需送工程司審查核可。 【萬大線特別技術規範】 2.4.9 閉路電視 (5)廠商應提供電聯車(列車)閉路電視系統以供行控中心人員監看萬大線列車狀況,萬 大線所有列車每一節車廂至少頭、尾應各安裝 1 部攝影機監看全車狀況,每一節車廂至 少需 2 部攝影機,每一攝影機影像並須全時錄影,另須於每一列車車前、車後外部各安 裝 1 部隱藏式攝影機,並由車輛廠商提供無障礙物偵測桿訊號供列車 CCTV 系統連動, 車輛偵測到障礙物時於行控中心監視器鎮定障礙物畫面監控,列車車前、車後外部攝影 機其防塵、防水至少 IP66 等級,並須符合 IEC 60571 防震動之要求及防霧功能。列車上 另需提供防震功能之數位錄影機(DVR)影像儲存基本容量至少須達 14 日(每日 24 小時 全時錄影),依序自動覆蓋且應易於拆裝,且易於下載錄影影像,錄影機設備鎮預留攝 影機擴充界接埠。單一列車錄製影像之時間訊息及監視設備影像顯示之時間應與列車通 訊設備之時間全部同步以錄影列車上所有攝影機影像,錄影每幅畫面解析度至少達 640(H)x480(V)點(NTSC)以上,每一攝影機每秒鐘被錄影張數至少為 5 幅圖框(5 frame per second)全畫面(5fps/CH), DVR 安裝地點需送工程司審查核可。 【臺北捷運機電系統標之特別技術規範】 緊急對講機每一車廂每對車門至少裝設一具,原則於車門間交叉配置,須設置內嵌攝影 機及獨立播音喇叭,按鈕需採內縮設計外加透明藍板,以避免旅客誤觸。應於車廂每一 輪椅區設置一具緊急對講機(設置高度約 85cm)。當乘客觸動緊急對講機按鈕時,應有聲 音及燈號資訊,顯示功能已啟動。 2. 考量旅客在車廂規定之照度下,可清晰讀取其顯示之各項資訊內容,旅客資訊顯示 器之亮度應可隨車內亮度偵測而自動調控。 C3.11.2 列車控制 影響行車安全或營運之車載控制設備(如 ATO、ATP…等)應採複置至少為獨立兩 套可互為備援之架構原則設計,例如可於列車兩行進方向側各設ㄧ套互為備援,非 指「單ㄧ行進方向側設置二套」。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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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控制參考相關規範如下: 【文湖線中運量捷運機電系統特別技術規範】 2.1.22 列車管理系統(TMS) (1) 有關列車管理系統之偵測項目,除應能與木柵行控中心既有之偵測功能相容外,另 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空調通風扇馬達電流、車內溫度、車內煙霧偵測以及胎壓偵 測…等項目,偵測項目清單及其細節應提送工程司審核。 (2) 列車上各子系統設備應有獨立之故障指示迴路,以使故障訊息更加明確。 (3) 廠商應確保列車管理系統在執行偵測、紀錄時或其發生故障時,均不會影響列車之 正常運轉。當 750VDC 電源斷電時,列車管理系統仍應正常操作。當列車及/或任一 節車廂有異狀或故障時,該訊息應能顯示於列車管理系統,並應能由可攜帶式 PC 下 載各子系統(含其單元)之故障名稱或代碼、時間及故障示意位置…等訊息,且該等訊 息應能顯示於行控中心並以聲音警示。 【環狀線特別技術規範】 2.1.22 列車管理系統(TMS) (1) 有關列車管理系統之偵測項目,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空調通風扇馬達電流、車內溫 度、車內火災預警偵測以及其他與行車安全有關之資訊等偵測項目,偵測項目清單 及其細節應提送工程司審核。 (2) 列車上各子系統設備應有獨立之故障指示迴路,以使故障訊息更加明確。 (3) 廠商應確保列車管理系統在執行偵測、紀錄時或其發生故障時,均不會影響列車之 正常運轉。當主電源斷電時,列車管理系統仍應正常操作。當列車及/或任一節車廂 有異狀或故障時,該訊息應能顯示於列車管理系統,並應能由可攜帶式 PC 下載各子 系統(含其單元)之故障名稱或代碼、時間及故障示意位置…等訊息,且該等訊息應能 顯示於行控中心(與 SCADA 系統整合)並以聲音警示。 【萬大線特別技術規範】 2.1.22 列車管理系統(TMS) (4) 廠商應提供列車管理系統(含 SER 靜態事件記錄器、TMS 複置備援系統),以監督、 記錄、顯示全列車各子系統及設備操作狀況,相關監視記錄與顯示包含但不限於如 下:記錄累計之哩程數、Spin/slide 空轉打滑裝置故障顯示、再生煞車回收之能源累 計儲存 KWH 顯示、推進/照明/空調子系統之耗能記錄等,有關列車管理系統之偵測 項目,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空調、推進與煞車、車門、輔助電力設備(含靜態換流器、 電池充電器及電池)、照明、聯結器、車輛高低壓供電、列車管理與控制系統、車載 號誌及車載通訊系統等子系統,相關維生設備偵測以及其他與行車安全有關之列車 線資訊、耗能記錄等偵測項目、偵測項目清單及其安全防護設計與細節應提送工程 司審核。 64
¶ 捷運軌道車輛技術標準規範-鋼軌鋼輪型式|原檔第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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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列車上各子系統設備應有獨立之故障指示迴路,以使故障訊息更加明確。 A. 各車之駕駛室應設置總故障燈(於駕駛操控台上)及故障監測顯示板。 B. 列車上各子系統設備櫃外部上方應有一設備櫃總故障指示燈,以顯示該設備櫃內發 生任一裝置之功能性故障。 C. 每節車之設備櫃內應有故障指示燈面板,以顯示該車之任何設備功能性故障。 D. 列車上各子系統或相關設備櫃內外之故障訊號應傳送至駕駛操控台之總故障燈及故 障監測顯示板顯示,且相關之故障訊息須與 TMS 同步連動顯示。 E. 駕駛室內之故障監測顯示板及警告器位置應置於駕駛後上方,同時考量容易觀看之 視角,以減少駕駛誤解或不當之操作。 F. 故障監測與顯示功能的涵蓋範圍應依廠商所提供之列車控制與管理架構而定,但至 少應包含下列功能: a. 車門控制電路之監測應至少包含所有車廂門、緊急逃生門及駕駛室門之”門開/門 關”之狀態。車門控制電路之故障亦應在該車設備櫃內顯示。 b. 列車旅客資訊顯示系統(PIDS)之故障顯示。 c. 廠商應提供列車本身及車載號誌系統所引發之緊急煞車監測指示燈,且分別顯示; 其位置應與現有列車駕駛室類似。 d. 提供推進系統/煞車系統廣泛的故障偵測,並顯示所有重要的功能異常。推進設 備切離設施應有故障燈號顯示功能。推進/煞車子系統的監測內容亦應包含摩擦 煞車對於煞車釋放/作動指令在駕駛室內顯示之確認燈號、Spin/Slide 空轉打滑故 障顯示於駕駛臺之燈號等。 C3.11.3 列車監控管理系統 (TCMS) 列車應裝設列車監控管理系統,以監督記錄全列車及各節車廂之故障監測、車況及 操作狀態,並顯示於駕駛控制台上。 C3.12 防水/防塵等級 1. 國際防護等級認證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Marking, IEC 60529) 定義了機械和電子設 備能對外物侵入的防護能力,並以「IP+數字」表示,第一位數字代表固態微粒防 護(0~6),第二位數字代表液體滲透防護 (0~8)。 2. 依國內捷運營運機構使用經驗,採用 IPX5 防護等級仍有滲透與結露等情形,建議 應提高至 IPX6 防護等級。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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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捷運軌道車輛技術標準規範-鋼軌鋼輪型式》,110年6月7日修正;交技(110)字第1105006985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