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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898 章 標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標線標繪有關工作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路面清理、熱處理聚酯標線標繪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764 章--標記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 K2031 路線漆 (2) CNS 4342 R2095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 1.4.2 交通部及內政部會銜頒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型錄及施工方法 (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熱處理聚酯標線(提升抗滑能力) A.若為進口貨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02898 02898-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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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898 章 標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標線標繪有關工作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路面清理、熱處理聚酯標線標繪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764 章--標記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 K2031 路線漆 (2) CNS 4342 R2095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 1.4.2 交通部及內政部會銜頒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型錄及施工方法 (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熱處理聚酯標線(提升抗滑能力) A.若為進口貨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02898 02898-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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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須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當以適當之熱處理標線機加熱溶融,鋪設於經清理整潔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須能即刻乾固而黏固於路面,形成不受輪胎黏脫且具有反光特性。 (2) 標線標繪後之顏色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須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最新規定之色樣標準。 (3) 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品質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須符合CNS 1333 及以下規定: A.黃色標線之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應達45%以上。 B.玻璃珠含量: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中應預拌玻璃珠,其含量應達總重量之30~40%。 (4) 玻璃珠之品質須符合CNS 4342 之第1 類玻璃珠之規定。 (5) 承包商應提出熱處理聚酯反光標線原製造廠商之品質合格證明書,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驗證認可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熱塑性塑膠標線之檢驗應依CNS 1333 辦理。若為進口之材料,並須提出進口證明文件。 2.1.2 熱處理聚酯標線(提升抗滑能力) (1)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須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不規則粗粒料之填充材料,預拌以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當以適當之熱處理標線機加熱溶融,鋪設於經清理整潔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須能即刻乾固而黏固於路面,形成不受輪胎黏脫且具有反光特性、防滑效果。 02898 02898-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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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須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與反光 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當以適當之熱處理標線機加熱溶融,鋪設 於經清理整潔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須 能即刻乾固而黏固於路面,形成不受輪胎黏脫且具有反光特性。 (2) 標線標繪後之顏色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須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最新規定之色樣標準。 (3) 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品質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須符合CNS 1333 及 以下規定: A.黃色標線之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應達45%以上。 B.玻璃珠含量: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中應預拌玻璃珠,其含量應達 總重量之30~40%。 (4) 玻璃珠之品質須符合CNS 4342 之第1 類玻璃珠之規定。 (5) 承包商應提出熱處理聚酯反光標線原製造廠商之品質合格證明 書,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驗證認可之試驗機構辦理 檢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材料符合規 定。熱塑性塑膠標線之檢驗應依CNS 1333 辦理。若為進口之材料, 並須提出進口證明文件。 2.1.2 熱處理聚酯標線(提升抗滑能力) (1)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須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不規則粗粒料之填 充材料,預拌以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當以適當之熱處理標 線機加熱溶融,鋪設於經清理整潔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 熱處理聚酯熔融物須能即刻乾固而黏固於路面,形成不受輪胎黏脫 且具有反光特性、防滑效果。 02898 02898-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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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標線標繪後之顏色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須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最新規定之色樣標準。 (3) 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品質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須符合CNS 1333 及以下規定: A.黃色標線之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應達45%以上。 B.玻璃珠含量: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中應預拌玻璃珠,其含量應達總重量之18%。 (4) 玻璃珠之品質須符合CNS 4342 之第1 類玻璃珠之規定。 (5) 承包商應提出熱處理聚酯反光標線(提升抗滑能力)原製造廠商之品質合格證明書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應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止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 (2) 標線應按契約圖說之位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 (3)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始得進行標線標繪工作。 A.柏油、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以噴砂、蒸氣清潔機或動力掃除機澈底處理乾淨。 B.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餘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4) 標線應避免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5)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及放樣,始可進行標線標繪工作,所有沿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6) 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A.標繪標線時,路面表面最低溫度不得低於10 °C。 02898 02898-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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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標線標繪後之顏色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須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最新規定之色樣標準。 (3) 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品質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須符合CNS 1333 及 以下規定: A.黃色標線之0 度~45 度擴散反射率應達45%以上。 B.玻璃珠含量: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中應預拌玻璃珠,其含量應達 總重量之18%。 (4) 玻璃珠之品質須符合CNS 4342 之第1 類玻璃珠之規定。 (5) 承包商應提出熱處理聚酯反光標線(提升抗滑能力)原製造廠商之 品質合格證明書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應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止標 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 (2) 標線應按契約圖說之位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 (3)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始得進行標線標繪工作。 A.柏油、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以噴砂、蒸氣清潔機 或動力掃除機澈底處理乾淨。 B.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餘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 工作。 (4) 標線應避免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5)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及放樣,始可進行標線標繪工作,所有 沿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6) 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A.標繪標線時,路面表面最低溫度不得低於10 °C。 02898 02898-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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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標繪標線時,路面表面最高溫度不得高於40 °C 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施工 (1) 承包商應依照經工程司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施工。 (2) 施工前應先將路面清除乾淨且須乾燥。 A.路面上如有油脂應澈底清除,惟不得損壞路面。 B.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餘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除。 (3) 標繪施工用之熱拌爐、標線車等機具,承包商須於施工前自行做性能試驗。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 kg/m2 之底層劑 (Primer)均勻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底層劑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化氫溶劑之混合物。 (5) 標繪量與進行之速度應適當,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標繪。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60 °C~200 °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 分鐘內充分硬化,俾開放通行。 (7) 在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均勻摻有玻璃珠外,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160 g/m2 之玻璃珠用量均勻撒佈於其表面,並使玻璃珠總含量達35%以上。 (8) 熱處理聚酯標線(提升抗滑能力)之玻璃珠總含量達18%以上。 (9) 經熱熔標線機調合及適當鋪設之標線,必須為反光且形成均勻光滑、連續之厚膜,並密切黏著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在鄰近重疊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經開放交通後由於車輪之摩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線鋪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鋪面上時,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10) 標線施工後,標線表面溫度在80 °C以下,不得有軟化、流動或有02898 02898-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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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標繪標線時,路面表面最高溫度不得高於40 °C 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施工 (1) 承包商應依照經工程司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施工。 (2) 施工前應先將路面清除乾淨且須乾燥。 A.路面上如有油脂應澈底清除,惟不得損壞路面。 B.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餘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除。 (3) 標繪施工用之熱拌爐、標線車等機具,承包商須於施工前自行做性 能試驗。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 kg/m 2 之底層劑 (Primer)均勻塗於路 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底層劑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化 氫溶劑之混合物。 (5) 標繪量與進行之速度應適當,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並應 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 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材料之黏性、流 動性等能適於標繪。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 最合適之加熱溫度。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60 °C ~200 °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 分鐘內充分硬化,俾開放通行。 (7) 在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均勻摻有玻璃珠外,施工中標線表 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160 g/m 2 之玻璃珠用量均勻撒佈於其表 面,並使玻璃珠總含量達35%以上。 (8) 熱處理聚酯標線(提升抗滑能力)之玻璃珠總含量達18%以上。 (9) 經熱熔標線機調合及適當鋪設之標線,必須為反光且形成均勻光 滑、連續之厚膜,並密切黏著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在鄰近 重疊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經開放交 通後由於車輪之摩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線鋪設於已整修完 妥之瀝青鋪面上時,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10) 標線施工後,標線表面溫度在80 °C以下,不得有軟化、流動或有 02898 02898-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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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埃附著等現象。 (11) 完工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及彎曲等缺陷。 (12) 標線完工後檢驗之鑽心取樣處,路面應予復原。 (13) 熱處理聚酯標線(提升抗滑能力)檢驗,承包商應備妥手提式反光度測定儀,並於檢測前提出儀器最近3 個月內之校正資料。全面施工前,承包商應於工程司指定地點試作白色、黃色、黑色標線,經工程司測試合格後,方可進行後續施工。每一施工日於現地抽驗1 次,檢測方式以手提式反光度測定儀檢測反光度。每平方公尺測定10點(不取標線連接點),其平均數值白色標線應在300 mcd/m2Lux 以上,黃色標線應在200 mcd/m2Lux 以上。每一施工日,工程司對不同顏色以樣板取樣本1 組存查,承包商應配合辦理。 3.2 許可差 3.2.1 標線長度:每一縱向4m 標線之許可差為±5 cm。 3.2.2 標線寬度:標線寬度之許可差為±6 mm。 3.2.3 標線之線型:標線之橫向位置與契約圖說規定位置,其許可差為±5 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如下。 02898 02898-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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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埃附著等現象。 (11) 完工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 符合規定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 凹凸、龜裂及彎曲等缺陷。 (12) 標線完工後檢驗之鑽心取樣處,路面應予復原。 (13) 熱處理聚酯標線(提升抗滑能力)檢驗,承包商應備妥手提式反光度 測定儀,並於檢測前提出儀器最近3 個月內之校正資料。全面施工 前,承包商應於工程司指定地點試作白色、黃色、黑色標線,經工 程司測試合格後,方可進行後續施工。每一施工日於現地抽驗1 次, 檢測方式以手提式反光度測定儀檢測反光度。每平方公尺測定10 點(不取標線連接點),其平均數值白色標線應在300 mcd/m 2Lux 以 上,黃色標線應在200 mcd/m 2Lux 以上。每一施工日,工程司對不 同顏色以樣板取樣本1 組存查,承包商應配合辦理。 3.2 許可差 3.2.1 標線長度:每一縱向4m 標線之許可差為±5 cm。 3.2.2 標線寬度:標線寬度之許可差為±6 mm。 3.2.3 標線之線型:標線之橫向位置與契約圖說規定位置,其許可差為±5 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 之一切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 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如下。 02898 02898-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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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熱處理聚酯標線(註明厚度) 平方公尺 熱處理聚酯標線(提升抗滑能力)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02898 02898-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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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熱處理聚酯標線(註明厚度) 平方公尺 熱處理聚酯標線(提升抗滑能力)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02898 02898-6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