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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50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修飾之卜特蘭水泥、水泥砂漿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1.2 工作範圍
1.2.1 卜特蘭水泥
1.2.2 圬工砂漿用粒料
1.2.3 水泥砂漿
1.2.4 修飾
1.2.5 磨飾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91 圬工用水泥
(2) ASTM C270 圬工用砂漿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裝運材料應以包裝密封,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粒料除外)。
1.6.2 水泥材料應儲存於室內、離地、通風良好之場所。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卜特蘭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1.2 粒料:應符合CNS 3001 A2039之規定。
2.1.3 水:不得含有有害量之酸、鹼及油脂等。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混凝土修飾包括普通模板之修飾、清水模板之修飾、清水模板之磨飾。
(1) 普通模板之修飾
普通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均應徹底清除,以水浸潤至少經3小時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凡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
(2) 清水模板之修飾
清水模板拆除後,所有外露及應加防水表面之不平整部份,應立即予以修飾。所有表面上之孔穴、蜂窩、破損之角或邊等處,均應徹底清除,以水浸潤至少經3小時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凡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已完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之水泥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仔細清除。填縫物之外露全長應整潔,且有平直之縫線,修飾後之表面須平整色澤均勻。
(3) 修飾前修飾部分及其周圍向外至少15cm圍內之面積須予潤濕,以防止其吸取填補砂漿內之水份。
(4) 若混凝土鑿除修補之深處超過30mm,則應改用原配比之混凝土取代水泥砂漿修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將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單獨計量。
4.2 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將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PAGE 3 FILENAME 03350 混凝土表面修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