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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2786 高壓混凝土地磚 V2015.04.01.doc
第02786章
高壓混凝土地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高壓混凝土地磚(以下簡稱高壓地磚)之供應、鋪設及清潔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人行道鋪面
1.2.2 景觀步道鋪面
1.2.3 中小型車道鋪面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299-12 陶瓷面磚試驗法-第12部:防滑性試驗法
(2) CNS 6919 銲接鋼線網
(3) CNS 11228 工程用非織物
(4) CNS 13295 高壓混凝土地磚
1.4 資料送審
1.4.1 施工計畫
(1) 施工製造圖:顯示高壓地磚之鋪設型式及細部大樣,包括細砌、接縫及斷面各層之尺寸,並經工程司核可。
(2) 樣品:廠商應提送各式全尺寸之樣品審查。
1.4.2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 產品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 高壓地磚清潔劑說明書。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高壓地磚應使用繩索捆紮並以托板運送。
1.5.2 高壓地磚應離地儲存,並以防水油布完全覆蓋。
1.5.3 高壓地磚於裝卸時應避免破損及斷裂。
1.6 品質保證
依照本章引用標準之規定。
2. 產品
2.1 高壓地磚(連鎖):符合CNS 13295之[B][C]級品。
2.1.1 碎石級配料底層: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但不得少於200mm。
2.1.2 細砂層:厚度依契約圖所示,但不得少於40mm。
2.2 高壓地磚(非連鎖):符合CNS 13295之[B][C]級品。
2.2.1 混凝土墊層: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
2.2.2 銲接鋼線網:符合CNS 6919,尺寸依契約圖說所示。
2.2.3 1: 3水泥砂漿: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
2.3 備品
大面積(300m2以上)使用之高壓地磚材料,如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備品,則承包商應依契約項目提供,裝箱打包於竣工驗收時一併造冊點交。
3. 施工
3.1 檢查
3.1.1 檢查待鋪設高壓地磚、界石之路基、透水材料、工程用非織物(CNS 11228 第4類別,雙層鋪設)、襯墊砂層、銲接鋼線網、混凝土墊層表面是否夯實或對鋪面有不良影響之情況。
(1) 契約圖說規定為透水式鋪面(底層非為混凝土、水泥砂漿之乾式施工法)時之情況:路基整理之壓實度應達90%以上,透水材料之壓實度應達95%以上。
(2) 契約圖說規定為非透水式鋪面 (底層為混凝土、水泥砂漿之濕式施工法)時之情況:路基整理之壓實度應達95%以上。
3.1.2 檢查尚未鋪設之高壓地磚是否損壞。
3.2 準備工作
3.2.1 鋪設面應予澈底清理,若未鋪設之鋪面板(磚)已破損,則應運離工地。
3.2.2 高壓地磚之鋪設應按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施作。
3.2.3 工程介面之配合工作,應按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3.2.4 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測量放樣,對原有基礎地坪高程不足者,依契約圖說規定鋪足透水材料或澆足混凝土墊層;超過者須予以處理至規定高程。於混凝土墊層面標示主要分割線及各部份高程,供鋪貼之基準,並經查核後方可施作。
3.2.5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在工地擇一施工面,鋪貼至少3m×3m大小之實樣;若人行道寬度未達3m時,則依人行道之寬度鋪設至少9m2大小之實樣,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繼續施工。
3.3 鋪設
3.3.1 應儘可能使用整塊高壓地磚、界石之單元代替切割單元。
3.3.2 高壓地磚、界石鋪設時須先以木槌或橡皮榔頭輕擊表面,使磚與襯墊砂層(乾式施工法)或水泥砂漿(濕式施工法)緊密接合(即滿砂漿),同時調整高度,若敲擊聲響有異時,即表示仍未緊密接合,須立即掀開重新鋪貼。
3.3.3 規定為乾式施工法時,於鋪設完成雙層之工程用非織物上鋪設4cm厚(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時除外)襯墊砂層,並予整平、壓實至工程司滿意為止。工程用非織物若有搭接,則應至少重疊60cm長,以避免襯墊砂層之流漏。完成之襯墊砂層不得遭受任何擾動,再於完成之襯墊砂層上依核准之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圖鋪設高壓地磚。高壓地磚鋪設完成後,須以平盤式震動壓實機將地磚鋪面全面壓實平整。然後鋪撒淨砂,再用該震動壓實機再次震動壓實,使淨砂完全填滿地磚間縫隙後,掃除餘砂及切除高出高壓地磚之雙層工程用非織物。
3.3.4 設立標尺或標線,將每塊地磚位置預先定妥,由一端開始鋪設,磚縫不得大於3mm,施工時並同時考量完成後洩水坡度。施作前,應先測量放樣,於混凝土墊層標示出主要分割線及各部分高程,供鋪貼之基準。
3.3.5 高壓地磚、界石鋪貼之圖案及花色須依核可之施工圖施作,依順序鋪設,同一圖案之鋪設,中途不得停頓。
3.3.6 在邊緣、轉角處及緣石邊,高壓地磚、界石之切面必須平整,並依規定磨角,與不同材料間收縫不得大於1cm。
3.3.7 鋪貼面須保持平整,在3m內之平整度誤差不得大於3mm,完成面之坡度依施工圖之標示鋪設。鋪設完成後有積水處均須重新施作。
3.3.8 面層鋪設後應以乾砂填縫,因人行道轉角鋪面變化,以致磚縫大於6mm以上者,則以砂漿填縫。
3.3.9 鋪設及填縫完成後,應立即清理磚面,磚面如留有水泥砂漿(濕式施工法),視同污染,必須更換。
3.3.10 高壓地磚應為完整、無裂縫,如配合現場狀況無法以整塊磚鋪築區段,應以機器平整切割鋸磚塊,不得以鐵鎚或其他工具敲割,以免破壞磚面或弧線無法平順。
3.3.11 剛鋪設完成未乾漿之地磚面,應設置圍籬防止人車進入,以維護鋪面完成面之平整牢固。
3.3.12 驗收前磚面如有褪色、破損或污染,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更換,不得要求加價。
3.3.13 高壓地磚、界石配合現況鋪設完成後,其收邊、坡順等須經工程司認可。
3.4 清理與保護
3.4.1 施作完成後,應立即清理鋪面表面。
3.4.2 已鋪設完成之高壓地磚表面應保持清潔,且不得有龜裂、碎片、破損、或其他缺陷。
3.5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檢驗項目辦理,高壓地磚施作數量未達1000m2時,免檢驗;如達前開面積時,其檢驗頻率則依表02786-1規定之抽樣數與試樣數規定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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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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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混凝土地磚(高壓地磚) |
外觀、尺度、許可差 |
CNS 13295 |
外觀不得有影響強度及其特性之裂紋,面磚厚度在80mm以下者不得有高度超過2mm瑕疵突出物;厚度超過80mm者,不得有高度超過3mm之瑕疵突出物。 尺度其長度或寬度不得超過600mm,長度及寬度許可差應為標示尺度之± 2mm,厚度許可差應為標示厚度之± 3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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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壓強度 |
B級地磚適用於中小型車道用,抗壓強度平均值應在 50MPa以上, 且不得有任一試樣測試值低於45MPa者。 C級地磚適用於自行車及人行道用,抗壓強度平均值應在45MPa以上, 且不得有任一試樣測試值低於40MPa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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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耐磨性 |
體積磨耗損失量每50cm2不得超過15cm3,且厚度磨耗平均值不得超過3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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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滑性 |
CNS 3299-12 |
任一試樣防滑係數C.S.R值均不得低於0.75 |
表02786-1 抽樣數與試樣數規定值 單位: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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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
抽樣數 |
各項檢驗試樣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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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 |
尺度 |
抗壓強度 |
耐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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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以下 |
6 |
6 |
3 |
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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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00,000 |
12 |
12 |
6 |
6 |
4 |
|
超過100,000 |
18 |
18 |
9 |
9 |
6 |
備註:
1.高壓地磚若長度或寬度超過280mm時,須依CNS 13295規定辦理抗彎破壞載重試驗,其試樣數按表02786-1所列數量範圍,再分別加抽3、6或9個試樣,其抗彎破壞值均須大於12KN。
2.高壓地磚須依CNS 3299-12辦理防滑性檢驗,其試樣數按表02786-1所列數量範圍,再分別加抽3、6或9個試樣。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壓地磚鋪面,包括混凝土墊層,銲接鋼線網及水泥砂漿,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鋪設面積及規定之備品,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高壓地磚工作依契約項目,以平方公尺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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