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來源:瀝青混凝土刨除料部分115年5月官方附件包;官方下載目錄更新日期115年5月14日。
文件性質:施工技術規範正文
閱讀範圍:原件1.2限用於道路基底層;本文為廠拌冷再生。附錄A為乳化瀝青配合設計,附錄B為發泡瀝青配合設計,兩者的材料比例、養治及試驗條件須分別閱讀。
原件頁尾: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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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範圍:原件1.2限用於道路基底層;本文為廠拌冷再生。附錄A為乳化瀝青配合設計,附錄B為發泡瀝青配合設計,兩者的材料比例、養治及試驗條件須分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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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包章節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鋪面與路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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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3.4.4(第16頁)寫CNS 130,1.4.1及2.1.1則寫CNS 1304;3.4.9(第17頁)引用表8,而本章乳化瀝青品質表標為表7。附錄B第27、28頁提到膨脹率與半縮期的表4,正文相關表列在表3。原件照錄,不自行改號;使用前應向發布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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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727 章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 1.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材料、鋪築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粒料及發泡瀝青(亦稱泡沫瀝青,以下統 稱發泡瀝青)膠泥或乳化瀝青之供應、廠中拌合、拌合料之搬運、鋪築與壓實, 並按設計圖說及本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本規範所提之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 僅適用於道路基底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2336 章--路基整理 1.3.2 第 02714 章--瀝青處理底層 1.3.3 第 02722 章--級配粒料基層 1.3.4 第 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 1.3.5 第 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6 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7 第 02745 章--瀝青透層 1.3.8 第 02747 章--瀝青黏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卜特蘭水泥 (1) CNS 61 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486 粗粒料(37.5mm 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3) CNS 490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4) CNS 1167 乳化瀝青 (5) CNS 1304 鋪路柏油-針入度分級 (6) CNS 2260 瀝青鋪面混合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試驗法 (7) CNS 5265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標準夯實試驗法) (8) CNS 11777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1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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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 (9) CNS 11777-1 鋪路柏油-黏度分級 (10) CNS 15073 瀝青鋪面混合料用粗粒料 (11) CNS 15308 瀝青鋪面混合料用礦物填縫料 (12) CNS 15360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13) CNS 15475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14) CNS 15478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88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Soundness of Aggregates by Use of Sodium Sulfate or Magnesium Sulfate (2) ASTM C13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sistance to Degradation of Small-Size Coarse Aggregate by Abrasion and Impact in the Los Angeles Machine (3) ASTM C150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Portland Cement (4) ASTM D242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Mineral Filler for Asphalt Mixtures (5) ASTM D546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Sieve Analysis of Mineral Filler for Asphalt Paving Mixtures (6) ASTM D692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oarse Aggregate for Bituminous Paving Mixtures (7) ASTM D946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Penetration-Graded Asphalt Binder for Use in Pavement Construction (8) ASTM D97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Emulsified Asphalt (9) ASTM D979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Bituminous Paving Mixtures (10) ASTM 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Quantitative Extraction of D2172 Asphalt Binder from Asphalt Mixtures (11) ASTM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ationic Emulsified Asphalt D2397 (12) ASTM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Viscosity-Graded Asphalt D3381 Binder for Use in Pavement Construction (13) ASTM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old-Mixed, Cold-Laid D4215 Bituminous Paving Mixtures (14) ASTM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Mechanical Size Analysis of D5444 Extracted Aggregate (15) ASTM 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Impact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2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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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874 Value (IV) of a Soil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M140 Emulsified Asphalt (2) AASHTO M208 Cationic Emulsified Asphalt (3) AASHTO M226 Viscosity-Graded Asphalt Cement (4) AASHTO M352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Materials Used in Cold Recycled Mixtures with Emulsified Asphalt (5) AASHTO MP38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Materials Used in Cold Recycled Mixture with Foamed Asphalt (6) AASHTO R117 Standard Practice for Emulsified Asphalt Content of Cold Recycled Mixtures Designs (7) AASHTO PP9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Determination of Optimum Asphalt Content of Cold Recycled Mixture with Foamed Asphalt (8) AASHTO T104 Soundness of Aggregate by Use of Sodium Sulfate or Magnesium Sulfate (9) AASHTO T245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Resistance to Plastic Flow of Asphalt Mixtures Using Marshall Apparatus (10) AASHTO T283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Resistance of Compacted Asphalt Mixtures to Moisture-Induced Damage 1.5 資料送審 承包商應依施工進度,適時編訂詳細施工計畫書(含碳管理計畫章節)、品質管 制計畫書及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內容應包含碳排放相關資 料),於鋪築前 60 日提送工程司核定,施工中並應嚴格管制生產與施工品質 及供料數量需能配合工程所需。 1.6 定義 1.6.1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係適用於廠拌式冷拌再生瀝 青混凝土(Central Plant Recycling Cold Mix Asphalt Concrete),係以既有 路面之瀝青混凝土材料經挖(刨)除運回拌合廠打碎,依顆粒大小區分, 可視級配必要性添加新粒料,然後與乳化瀝青或經發泡處理之瀝青膠泥 等按配合設計所定配比拌合均勻後形成,拌合過程僅發泡處裡之瀝青膠 泥需進行加熱,其餘拌合程序皆無須加熱。 1.6.2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係以既有路面之瀝青混凝土材料經挖(刨)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3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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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運回拌合廠打碎後可再用者。 1.6.3 新粒料:未使用過之級配粒料。 1.6.4 道路基底層:道路基底層係用於道路鋪面層下之粒料層。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送 (1) 拌妥之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貨車或其他適 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貨車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並應先塗一薄層肥皂溶 液、石蠟油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潤滑材料,以免冷拌再生瀝青混 凝土混合料黏附貨車上。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以防冷拌再生瀝青混凝 土混合料之水分散失。 1.7.2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儲存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可於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下儲存 1 天。 2.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1) 發泡處理之瀝青膠泥(以下簡稱發泡瀝青) 發泡再生瀝青混凝土所採用之瀝青膠泥應依契約規定,以 CNS 15073 之 黏度分級 AC-10、AC-20,或 CNS 2260 之針入度分級 85-100、60-70,作 為基底瀝青進行發泡處理,並符合第 2.1.3(5)之規定。 (2) 乳化瀝青 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採用乳化瀝青等級為陽離子慢凝型(CSS)或陽離子 中凝型(CMS),乳化後之瀝青膠泥應充分混合均勻,不得有乳化劑分離 之現象,經冷凍分離之乳化劑不得加入測試。其實際所用乳化瀝青之種 類、等級及規格等,應符合設計圖說及 CNS 1304、AASHTO M140 或 AASHTO M208 之規定。 2.1.2 粒料 粒料共分為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 RAP)及新 粒料等 2 種。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4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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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 A. 打碎分堆儲放:運回拌合廠堆置場之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應打碎分成 3 1 1 19 mm~12.5 mm( /4 in~ /2 in)、12.5 mm~4.75 mm( /2 in~No.4) 3 1 及 4.75 mm(No.4)以下等 3 種,或 19 mm~12.5 mm( /4 in~ /2 in) 1 及 12.5 mm( /2 in)以下等 2 種級配分堆儲放。 B.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不得含有木屑、鐵線、有機物、黏土、及有礙本 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 (2) 新粒料 粗粒料、細粒料及礦物質填縫料等新材料,須符合以下規定。 A. 粗粒料 a. 粗粒料為停留於 2.36 mm(No.8)篩上者,應為優良之石材所軋製 之碎石,須潔淨、質地堅硬、緻密、耐磨及級配良好者,且不得含 有易於風化之顆粒及泥土、黏土、有機物、其他有礙本工程之品質 及功能之有害物,並應具有與瀝青材料混合後,雖遇水而瀝青不致 剝落之性能。 b. 以重量計,粒料中至少應有 75 %為碎石顆粒,且該碎石顆粒至少 須具一個破碎面。扁平狹長之顆粒,寬度與厚度之比或長度與寬度 之比大於 3 者不得超過 10 %。 c. 粗粒料依 CNS 490,經洛杉磯磨損試驗 500 轉後之磨損率,不得 大於 50 %。 d. 粗粒料依 CNS 1167 或 AASHTO T104 試驗法,經 5 次循環之硫酸 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硫酸鈉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 於 12 %;硫酸鎂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8 %。 e. 粗粒料其餘物理性質,應符合 CNS 15308 或 ASTM D692 之規定。 B. 細粒料 a. 細粒料通過 2.36 mm(No.8)篩者,包括石屑、天然砂或兩者之混 合物,須潔淨、質地堅硬、緻密、顆粒富有稜角、表面粗糙及不含 有機土、黏土、黏土質沉泥、有機物、其他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 能之有害物,且導入拌合機時不得有結塊之情形。 b. 細粒料依 CNS 1167 或 AASHTO T104 試驗法,經 5 次循環之硫酸 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5 %。 C. 礦物質填縫料 依第 02741 章中礦物填縫料相關規定辦理。 2.1.3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1)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鋪築前,承包商若使用發泡瀝青時,應依據 AASHTO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5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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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94(本規範附錄 B)配合設計方法;若使用乳化瀝青時,應依據 AASHTO R 117(本規範附錄 A)配合設計方法,於施工前[15 天][30 天][ ]提出配 合比公式,其發泡瀝青混凝土試驗值應符合 AASHTO MP 38 相關規定; 乳化瀝青混凝土試驗值應符合 AASHTO M 352 相關規定,並徵得工程司 之同意。 (2)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經混合後之級配,應符合設計圖說之級配 要求,如設計圖說內未規定粒料之級配時,由工程司根據設計者之設計 方法指定之。 (3) 經混合後之粒料,若有添加新粒料,其級配之變化,不得自某一篩號之 下限,驟變為相鄰篩號之上限,反之亦然,其含砂當量,用於底層者不得 少於 40。 (4)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混合後之級配,依設計圖說之規定選擇下 列級配,配合設計時,粒料之級配應符合表 1 或表 2 其中之一規定: 表 1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之級配表(1) 通過重量百分率(%)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 標稱最大 標稱最大 標稱最大 標稱最大 粒料之級配表篩號 3 1 3 粒徑 1 in 粒徑 /4 in 粒徑 /2 in 粒徑 /8 in 1 37.5 mm(1 /2 in) 100 — — 25.0 mm(1 in) 90~100 100 — 3 19.0 mm( /4 in) — 90~100 100 1 12.5 mm( /2 in) 56~80 — 90~100 100 3 9.5 mm( / in) — 56~80 — 90~100 8 4.75 mm(No.4) 29~59 35~65 44~74 55~85 2.36 mm(No.8) 19~45 23~49 28~58 32~67 1.18 mm(No.16) — — — 0.60 mm(No.30) — — — 0.30 mm(No.50) 5~17 5~19 5~21 7~23 0.15 mm(No.100) — — — 0.075 mm(No.200) 1~7 2~8 2~10 2~10 附註:本表係參考 ASTM D4215 之規定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6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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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之級配表(2) 細級配 中級配 粗級配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 粒料之級配表篩號 通過重量百分率(%) 1 31.5 mm(1 /4 in) 100 100 100 25.0 mm(1 in) 100 100 85-100 3 19.0 mm( /4 in) 95-100 85-96 75-92 4.75 mm(No.4) 65~75 40~65 30-45 0.60 mm(No.30) 15-35 4~14 1-7 附註:本表係 參考 AASHTO M352 及 AASHTO MP38 之規定 (5) 發泡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準則 A. 發泡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其發泡瀝青膠泥特性及配合設計之品質,須 符合表 3~表 5 規定: 表 3 發泡瀝青膠泥特性規定 粒料溫度 10 ℃~15 ℃ 高於 15 ℃ 膨脹率(倍) ≧10 ≧8 半縮期(秒) ≧8 ≧6 表 4 發泡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之壓實規定 壓實方式 規範值 馬歇爾試驗機,次數 75 旋轉壓實機,圈數 30 表 5 發泡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之品質規定 配合設計方法—間接張力 試驗規範 間接張力強度(ITS) ≧310 kPa(45 psi) 添加水泥 ≧70 % 浸水殘餘強度試驗 AASHTO T283 添加石灰 ≧60 % (TSR) 無添加劑 ≧60 % 瀝青與水泥含量比 ≧2.5:1.0 AASHTO PP94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7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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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乳化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準則 A. 乳化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其配合設計之品質,須符合表 6~表 7 規定: 表 6 乳化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之壓實規定 壓實方式 規範值 馬歇爾試驗機,次數 75 旋轉壓實機,圈數 30 表 7 乳化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之品質規定 配合設計方法—馬歇爾或間接張力(擇一) 試驗規範 馬歇爾穩定值 ≧5,560 N(1,250 lbs.)(567 kgf) AASHTO T245 滯留強度試驗 ≧70 % 間接張力強度(ITS) ≧310 kPa(45 psi) 浸水殘餘強度試驗 AASHTO T283 ≧70 % (TSR) 殘餘瀝青與水泥含量比 ≧3.0:1.0 AASHTO M352 (7) 若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中有使用水泥作為額外添加劑使用時,水泥須符 合 CNS 61 卜特蘭水泥之規定。 2.2 粒料之儲存 (1) 各種尺度之粒料應分別堆存在易於通達拌合廠加料器之處。粒料應分成 [2][ ]種以上尺度分開儲存。儲料場所應經常保持良好而正常之狀態, 每一料堆均應便於取樣。 (2) 料堆應堆放於業經整理壓實且具良好排水坡度之專用場地上,其周圍應 以木材、金屬或其他指定材料做成之隔牆加以分開,此牆於承載荷重時 不得有歪曲、撓曲或倒塌之現象發生,粒料若儲存於靠近儲備料堆處, 應保持隔離。 2.3 瀝青材料準備工作之設備 (1) 瀝青膠泥應由承包商負責以油灌車運至瀝青拌合廠儲存槽內,並應附有 循環式間接加溫及自動控制保溫設備,俾利依本規範之規定予以加熱保 持應有之溫度;乳化瀝青應由承包商負責以油灌車或桶裝方式運至瀝青 拌合廠儲存槽內,並應附有避免離析之設備。瀝青材料經試驗合格後如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8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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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30 天未予使用,則應重新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 承包商應提供各種材料之稱重計量或體積計量等設備,使混合料內瀝青 材料之數量,能達到工地拌合規定之許可差以內。自動控制保溫係指以 蒸氣套管或其他隔離物,能使管線內、計量器、稱重漏斗、噴桿、其他容 器及流程中之瀝青材料,能維持規定溫度。 (3) 瀝青儲槽容量不得小於當日生產數量之瀝青材料用量。 3.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氣候 (1)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應於晴天,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及其代表同意者外, 及施工地點之氣溫在[10 ℃][ ]以上,且底層、基層及路基乾燥無積水 現象時,方可鋪築。 (2) 下雨時需停止施工,除非承包商能證明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性能不會受 到不利影響,且經工程司及其代表同意,在輕度降雨期間可進行鋪築作 業。 3.1.2 試鋪路段之檢驗 (1)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在正式施工前,如契約規定或工程司認有必要時, 先試鋪至少 100m 以上之試鋪路段,進行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 試拌,試鋪和試壓之現場試驗工作,據以制定正式之施工程序,以確保 良好之施工品質及鋪面施工之順利進行,試鋪前應將試鋪計畫提送工程 司核可,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2)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之原因及修正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 以達到要求為止。試鋪路段品質若不符合要求,工程司有權要求承包商 將已試鋪之路面刨除並再行試鋪,直至達到要求為止,惟再行試鋪所增 加之一切人工、機具、材料、檢驗、試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費用 由承包商自行負擔,不另給付。 3.2 施工要求 3.2.1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下之路基、基層或底層 (1)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直接鋪築於路基面上時,該路基面應於冷拌再生瀝 青混凝土鋪築前,須按符合第 02336 章「路基整理」之施工方法規定, 予以整妥壓實。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9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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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若係鋪築於級配粒料基層或底層之上時,則該基層 面或底層面應於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鋪築前,須按符合第 02722 章「級 配粒料基層」及第 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之規定,予以整妥壓實, 並按符合第 02745 章「瀝青透層」之規定,於整妥之基層面或底層面上 噴鋪透層。 3.2.2 冷拌再生瀝青拌合廠 承包商應選擇登記合格之瀝青混凝土拌合廠供應瀝青材料,瀝青混凝土混 合料,可用分盤式拌合廠(Batching Plant)或連續式拌合廠(Continuous Mixing Plant)拌合,惟無論使用何種型式之拌合廠,應以能按配合設計所 定之配合比例準確計量所需之各種材料,並將其拌合均勻。瀝青拌合廠之主 要設備,其規格與功能應於施工計畫內列述。 (1) 磅秤與計量設備 A. 用於任何稱重箱上或漏斗上之磅秤,應使用臂梁式磅秤、無簧指針之 度盤式磅秤或採用電腦全自動計量及螢幕顯示,均須經度量衡檢定所 檢驗合格,其靈敏度應為所需最大荷重之 0.5 %。 B. 若磅秤為臂梁式時,各種尺度粒料須分別採用不同之臂梁,並附設有 指示指針,使所稱重量在 50 kg 內,即能顯示其功能。每一臂梁需設 有鉤鎖設備(Locking Devices),俾使用時鉤住臂梁而發生稱重作用, 不用時放開鉤鎖免使其內部彈簧疲乏。稱重機需於刀口上平衡,支點 之構築應使其可調整而不易脫出準線。 C. 若使用無簧指針之度盤式磅秤時,其盤面上供讀數之字體大小應能在 距離 8 m 之外可以讀出者。度盤需為複合式並附有輔助指針,指針之 安裝若產生過多許可差時不得使用。 D. 瀝青材料之稱重磅秤,應符合粒料磅秤之規範,但每一臂梁式磅秤配 有扣除重量與足夠計量之臂梁者不在此限。最小刻度不得大於 1 kg。 用於稱瀝青材料之磅秤,其稱量不得大於欲稱材料重之 2 倍,且需讀 至 0.5 kg 以內。臂梁式磅秤應裝有指示指針,以測出 5 kg 以內之荷 重。 E. 承包商應提供所需數量之標準校驗法碼,以利經常校驗所有磅秤。 F. 拌合廠應提供一個體積計量表,使能自動將加入每盤之瀝青材料精確 計量至規定用量之±2 %許可差範圍內。該計量表之指針靈敏度應為 1 cm/kg 之移動距離,其能量應比規定每盤使用之瀝青數量多 10 %。 G. 該計量表應具有調整任何讀數之連鎖設備,俾利每盤瀝青材料加入後 能自動重新指示其重量。瀝青材料應於每盤乾拌時間完成後才開始注 入,每盤所規定之瀝青使用量,應於 15 s 之內完全加入。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10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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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溫度計設備 若使用發泡瀝青作為瀝青材料,拌合廠應於衡量式拌合機瀝青漏斗填料 閥門附近,瀝青輸送管上之適當位置,以及於連續式拌合廠靠近上述同 樣位置,安裝一個可由 90 ℃讀至 200 ℃之鐵殼溫度計、或電測高溫計、 或其他經認可之量溫設備。 (3) 發泡瀝青設備 A. 發泡瀝青應透過噴嘴系統注入拌合機。 B. 使用發泡瀝青作為瀝青材料,拌合廠應於拌合機旁近噴口處,安裝可 測定發泡瀝青之發泡性能設備。 (4) 拌合時間之控制裝置 拌合廠應裝配計時鎖,以利控制整個拌合循環之操作。在拌合機填料後, 計時鎖即鎖閉稱重箱門,直至完成循環時關閉拌合機之門為止。計時鎖 於整個乾拌期間應關閉瀝青料之漏斗,於整個乾及濕拌(Dry and Wet) 拌合期間應關閉拌合機之門。在盤式拌合廠內,所謂乾拌時間,係指打 開稱重箱門至加入瀝青材料至拌合均勻之時間;所謂濕拌時間,係指瀝 青材料加入之後,至拌合機打開門時之時間為止,不得超過 60 s。定時 之控制應易於操縱,並於整個循環(至少 2 min)之時間內,能以 5 s 或 更小之時間間隔調整之,時間間隔之調整應有工程司在場方可為之,並 按其指示辦理。 (5) 安全設備 A. 為便於到達所有工廠之操作部門,須於所需各部門,設置適當安全之 樓梯,並裝置防護扶手,以便通往拌合機台及拌合廠其他單位。所有 齒輪、滑輪、鏈條、鏈輪以及其他有危險之轉動部分,應加以完全防 護。拌合機台需有充分之空間,且不得有任何阻礙。貨車裝載場內及 四週之通道,應隨時維持清潔而無阻礙,拌合機台上應避免有材料落 下之虞。 B. 所有拌合廠並應裝配必需之人行道、階梯及平台等,以便安全取樣。 (6) 盤式拌合廠(Batching Plants)設備 A. 稱重箱或漏斗(Weigh Box or Hopper) 拌合廠應備有稱重箱,其容量應足夠容納一盤拌合所需粒料之最大數 量。稱重箱或漏斗需支持於支點及刀口上,構造應能免除脫出準線或 調整失靈。該稱重漏斗應避免與支撐桿或柱之邊緣端或其他設備相接 觸,以免影響其正確功能。此外,漏斗與支承設備間應有充分之淨距, 以免外來物之積聚。 B. 瀝青衡量斗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11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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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瀝青衡量斗稱量瀝青時,其容量應足夠容納拌合機內每一盤所需 之瀝青總量。衡量斗應為熱套管式(Heat Jacketed),且懸於度盤式或 臂樑式磅秤上,並附裝指示器,可於每次稱重時指出衡量斗之空重, 而測定瀝青淨重之準確度,不得超過所需重量之±2 %。衡量斗輸送溶 化之瀝青時,應使其成均勻稀薄之流面或以多管之流線分布於拌合機 之全寬。僅旋轉式拌合機使用時,其瀝青則以噴灑狀輸送。 C. 衡量式拌合機 拌合廠應包括有採用加熱套管之雙軸攪拌式或迴轉式鼓形盤式拌合 機,裝有足數之拌板或輪葉,並應安裝正確,以便在規定之要求下能 生產所需之適當拌合材料。若在雙軸攪拌式拌合機內之淨距等於或大 於 1 cm 時,應更換過短之輪葉或磨損之內壁(或兩者兼做),以便淨 距減至 1 cm 以下。如未能獲得充分之拌合與粒料之完全被包裹,則 由工程司判斷後可增加需要拌合之時間。 (7) 連續式拌合設備 A. 級配控制設備 連續式拌合廠可利用體積控制。不論用重量或體積衡量,拌合廠均應 能按比例準確衡量來自各儲存箱之粒料。如級配按體積控制時,則在 儲存箱隔間下應裝設一供料器。每一儲存箱應能正確地控制各門以形 成一個孔口,而便於利用體積衡量各儲存箱隔間內流出之材料。每一 出口應裝有指示器,以指示出口開孔之大小。 B. 粒料重量之測定 拌合廠應裝有測定試驗樣品重量之孔口裝置。由儲存箱流出之材料, 分別經過其孔口後,應由副管分別流入各自適當之試驗箱內,以測定 來自出口之流量。拌合廠應裝有便於測定至少每箱 50kg 之試驗樣品 之裝置,並按工程司之指示逐漸加重,然後在精密之地磅上稱其重量。 在設定每一訂有規範項目層次之正常開口前,應於工程司在場時先校 準粒料供料控制口。完整的供料控制口(Feeder Gate)校準圖,應提 供駐廠監工人員,以供檢驗。 C. 提供測定瀝青流量之各種方法及儀器。 D. 粒料與瀝青同時供應 來自儲存箱內之粒料流量,以及來自流量表內或其他配合來源之瀝青 流量,二者間應以適當之方法正確地互相連鎖控制。此種控制利用互 相連鎖之機械方法,或由工程師之正確控制方法來實現。 E. 連續式拌合機 拌合廠應備有經認可之雙軸攪拌式及加熱套管設備之連續式拌合機,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12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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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能生產符合規範要求之均勻拌合料。其拌板應可調整在機軸之角度, 並可轉向,以延緩混合料之流動。拌合機上需裝有製造廠之說明牌, 載明各不同高度之淨體積,及不同工作速度時粒料每分鐘之供應量。 除非其他要求,否則拌合時間應依下列公式按重量法決定之: 拌合機之載重量(kg) 拌合時間(s) = kg 拌合機出口量 ൬ ൰ s 該重量需由工程司作現場試驗決定之。 (8) 瀝青混合料過磅 A. 供應瀝青混合料之拌合廠應裝配貨車地磅,其操作與維護費應由承包 商負擔。地磅應裝妥於穩定之基礎上,並隨時維持水平與垂直之位置。 所有稱重設備均應備有調整器材,以供任一部分失去準確時,能迅速 地重新調整而恢復功用。 B. 地磅平台應有足夠之長度與寬度,以適應貨車或運送瀝青材料之運搬 設備,能一次稱量全部載重。 C. 供應瀝青混合料之拌合廠開始作業前,稱重磅秤、地磅、與量表設備 均需加以檢驗並經工程司之同意。此後磅秤與量表應以工程司認為滿 意之方法每日加以檢驗。 D. 每天早上開始工作前或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任何時間,稱重儲存箱與磅 秤均應予以調整平衡。磅秤或量表之檢驗、校核與調整平衡等工作, 均需於工程司在場時為之。 E. 拌合廠紀錄應加保存,同時每日需由承包商及工程司之簽名認可,該 紀錄表需有下述資料:日期、生產材料種類、各部貨車編號、貨車空 重、淨重及載重、貨車所裝載之盤數,當天載重過磅時間等。每部貨 車之空重在每天工作開始時及工程司認為需要之任何時間至少應每 天測定 1 次。 F. 拌合廠之設備及操作應做定期檢查,使地磅秤出之拌合料淨重在每一 車裝料之各盤重量和之±2%以內。如不能達到此水準,拌合料需予拋 棄並停止廠內所有操作,且即予修正此種重量不一致之原因,俟完成 修正後,方可再行運轉。 G. 瀝青混合料由拌合廠運至工地,每次裝載之合格證明需製成傳票,由 貨車駕駛員從拌合廠之駐廠人員手中帶給現場監工人員。 H. 傳票表格由承包商供應。每天裝載之傳票應連續號編加以區分,並須 記載下列資料:裝貨日期與時間、貨車編號、裝載貨車之空重、裝載 淨重、拌合料溫度、拌合料種類、到達工地時間、到達工地溫度、拌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13 115/05
圖內文字或公式閱讀對照
拌合時間(s)=拌合機之載重量(kg)/拌合機出口量(kg/s)。
依上方原件圖表整理;公式版面、符號位置及流程分支仍請對照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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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廠駐廠人員表示同意之書面簽字證明等。 I. 拌合廠駐廠人員認可之材料,如於使用時不能適用,則現場監工人員 可以拒絕使用該批材料。 (9) 試驗室 承包商應供應一足夠空間之試驗室,以放置並操作所需之試驗設備,以 便從事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控制試驗。 3.2.3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拌合 (1) 粒料之拌合溫度 粗、細粒料在送入拌合機之前,粒料均應保持常溫,其拌合溫度建議為 10 ℃以上。 (2) 粒料之含水量 粗、細粒料在送入拌合機之前,須施測含水量以調整實際拌合用水之比 例,乳化瀝青混凝土建議添加 1.5 %~2.5 %之拌合用水量;發泡瀝青混 凝土須依 CNS 11777 及 CNS 11777-1 進行施測,以求混合料之最佳含水 量供調配拌合用水量使用。 (3)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拌合 A. 各種大小不同之粒料、填充料及瀝青材料,應依工作拌合公式所規定 之比例,分別以重量比準確配合之。 B. 以分盤式拌合機拌合時,其濕拌時間不得超過 50 s。 C. 以連續式拌合機拌合時,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拌合時間應依下列公式 按重量法決定之。 a. 拌合時間(s)=拌合機之載重量(kg)÷拌合機之出口量(kg/s) b. 式中重量由工程司在工地作試驗決定之,惟在連續式拌合機內拌 合之時間不得超過 60 s。 3.2.4 運輸設備 運輸車輛必須具有堅固緊密、清潔及平滑金屬之車身,每次裝載時應用足夠 大小之帆布或其他妥善材料掩蓋以免受天候之影響。運輸車輛數應依拌合 廠至鋪築地點之運距而定,並需有足夠車輛數,使其總運量之速率能符合拌 合廠之生產率,並保證儘可能使鋪裝機連續操作而不至於延擱。 3.2.5 冷拌再生瀝青拌合料之鋪築設備 依第 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3.2.6 壓路機(Rollers) (1) 混合料鋪設後,應用壓路機予以徹底均勻地滾壓。通常一部路面鋪築機 須配合一部鐵輪壓路機,及一部膠輪壓路機;或配備一部振動壓路機。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14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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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層拌合料鋪築後,若已能承受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份之移動或產生髮 絲裂痕狀時,則應立即滾壓。 (2) 壓路機應為自動式之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並須保持 良好情況,其操作時之速率應儘量緩慢,避免瀝青混合料滾壓後產生移 動之現象。壓路機所需之數量與每部壓路機之重量,應依混合料於可工 作之情形下能壓實至符合滾壓檢驗之規定而定。如因選用機具不當致使 粒料過份壓碎,應嚴予禁止。 3.3 施工方法 3.3.1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鋪築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基層、路基或 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 坡度及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 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4) 上列各項工作完成後,應以清掃機或竹帚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 掃潔淨,清掃寬度至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 30 cm。 3.3.2 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澆鋪 本工程如有瀝青透層或黏層之設計時,其施工應按第 02745 章「瀝青透層」 及第 02747 章「瀝青黏層」之規定辦理。 3.3.3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及滾壓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鋪築及滾壓溫度建議為 10 ℃以上,其相關施工要點依 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3.4 接縫及邊緣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 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接縫皆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 路中心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切成平整 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 並使其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5) 瀝青混凝土之邊緣,如不用木料支撐時,應稍予鋪高並充分夯緊,使能 承受壓路機之輪重後,立即開始滾壓。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15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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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瀝青混凝土路面與緣石或邊溝接壤時,其鋪築及滾壓工作應特別 小心,以免損及緣石及邊溝。 3.4 檢驗 3.4.1 新粒料依 CNS 490,經洛杉磯磨損試驗 500 轉後之磨損率,用於道路基底 層與填方材料者不得大於 50 %。檢驗頻率為每 5,000 公噸 1 次,但不足上 述檢驗噸數者,均計為 1 次。 3.4.2 新粒料之粗粒料依 CNS 1167 或 AASHTO T104 試驗法,經 5 次循環之硫酸 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硫酸鈉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2 %; 硫酸鎂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8 %。檢驗頻率為每 10,000 公噸 1 次,但不足上述檢驗噸數者,均計為 1 次。 3.4.3 新粒料之細粒料依 CNS 1167 或 AASHTO T 104 試驗法,經 5 次循環之硫酸 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硫酸鈉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5 %。 檢驗頻率為每 10,000 公噸 1 次,但不足上述檢驗噸數者,均計為 1 次。 3.4.4 瀝青材料 針入度分類依 CNS 2260 之規定檢驗,黏度分類 CNS 15073、AASHTO M 226 或 ASTM D3381 之規定檢驗,乳化瀝青分類依 CNS 130 之規定檢驗, 檢驗頻率為每 100 公噸 1 次。 3.4.5 滾壓檢驗 (1) 滾壓檢驗應以工程司認可之重貨車,行駛整個路基面至少 3 次(一往返 為 1 次),不產生移動或裂痕凹陷者方為合格。滾壓檢驗所用重車,須為 2 後輪單軸,單邊雙輪,其後軸總載重在 16 t 以上,輪胎壓力為 7 kgf/cm 。 (2) 滾壓檢驗未能符合規定時之處理辦法,應依設計圖說或其他契約文件之 有關規定辦理。 3.4.6 現地強度成效檢驗 (1) 進行現地強度成效檢驗時,應以 ASTM D5874 規定之標準試驗流程,以 4.5 kg 落錘對於施工完成後之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進行試驗,試驗 2 值應不得小 40 IV 方為合格。檢驗頻率為每一層至少應每 1,000 m 做強 度試驗一次,但不足上述檢驗面積者,均計為一次。 (2) 現地強度成效檢驗未能符合規定時之處理辦法,應依設計圖說或其他契 約文件之有關規定辦理。 3.4.7 平整度 (1) 以 3m 直規平行或垂直於路幅中心線測量時,其高低差不得大於 6mm。 不合格處應予整平壓實。所有高低差超過上述規定部分,應由承包商改 善至合格為止。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16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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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其誤差超過規定,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將該底層予以挖除,挖除 深度為最上一層之鋪築厚度,並重鋪新料,不另給價。 3.4.8 鋪築厚度 (1) 以開挖設計圖所示之尺度及高程與完工後之鋪面高程進行檢驗,路面厚 度之許可差,應按其厚度檢測結果,且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 度 10 %或 1 cm 之較小者。 (2) 每層壓實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核准外,每層 最小壓實厚度不得小於 10 cm,最大壓實厚度不得大於 20 cm。 3.4.9 現場冷拌再生瀝青混合料抽樣實驗室成效檢驗 現場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取樣後,應密封保存並盡速送樣至實驗室,以免樣 品水分散失導致材料固化進而影響試驗結果。以本章 2.1.3 節之冷拌再生瀝 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品質規定,檢驗現場冷拌再生瀝青混合料強度是否符合 規範值,發泡瀝青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表 5 規定,乳化瀝青混凝土強度應符 合表 8 規定。檢驗頻率為每 2,000 公噸 1 次,但不足上述檢驗噸數者,均計 為 1 次。 3.5 現場品質管理 如經上述 3.4 節試驗及檢測結果,其滾壓檢驗、現地強度成效檢驗、平整度、 鋪築厚度或現場冷拌再生瀝青混合料抽樣實驗室成效檢驗未能符合規定時, 應依設計圖說或其他契約文件之有關規定辦理,並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 施工方法等加以檢討改正後,重新鋪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 續施工。 4.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3 4.1.1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按竣工後經驗收合格不同類型之數量,以「m 」或「T」 計算。 3 (1) 以「m 」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計算所得之體 積為準。 (2) 如以「T」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計算所得之體 積,乘以實際所鋪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單位重所得之重量為準。 4.1.2 在運送途中析離或損壞或因鋪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 用或挖除重鋪之瀝青混凝土,均不予計算。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17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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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3 4.2.1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類型之單價,以「m 」或 「T」為單位計給。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底層、基層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 (含處理)、新粒料、瀝青材料、加熱與拌合、運送、鋪築及滾壓等,以及 為完成道路鋪面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 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鋪面平整度、滾壓檢驗、現地強度成效檢驗、冷拌再生瀝青混合料抽樣實驗 室成效檢驗或厚度等不符設計圖說之路面,其挖除及重鋪所需一切費用,均 應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4.2.4 所有檢測、修補、回填及夯實費用,均應由承包商全部負擔。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3 冷拌再生瀝青混凝 m 或 T 〈本章結束〉 施工技術規範 02727-18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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