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官方來源:鋪面工程115年2月官方附件包;官方下載目錄更新日期115年3月16日。
文件性質:施工技術規範正文附件
閱讀範圍:石膠泥瀝青混凝土(SMA):粒料骨架、瀝青膠漿、纖維穩定劑、配合設計與鋪築檢驗。
原件頁尾: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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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面工程章節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鋪面與路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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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工地拌合公式之變更 施工中,熱斗料(Hot Bin)經混合後之級配與工地拌合公式之級配比較結果 ,如A值相差達0.5以上時,應重新做配合設計另選工地拌合公式。A值係 指: (1) 37.5mm~0.075mm(1½ in~#200)各篩號中,取37.5mm、0.075mm及其間 任取8個篩計10個篩號粒料通過重量百分率之和,除以100所得之值。 (2) 如各類型粒料級配表中所列37.5mm~0.075mm之試驗篩數不足10個時, 可自行補入未列之篩號湊足10個篩做篩分析,然後以上述方法求其A值 。 2.6.4 工地檢驗 (1) 工地或其附近應設實驗室,並具備所需一切試驗設備,俾能隨時取樣 試驗,以校核石膠泥瀝青拌合料是否均勻及符合所需品質規定。 (2) 施工中,每天應依AASHTO T172方法取樣,抽驗未經滾壓之石膠泥瀝 青拌合料至少2次,除另有規定者外,其試驗結果與工地拌合公式之許 可差,不得超過表9之規定。 表 9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拌合料每一試樣之各項許可差 篩 號 重量百分率(%) 9.5 或9.5mm 以上(⅜in 或⅜in 以上) ±6 4.75~1.18mm(No.4~No.16) ±4 0.60~0.15mm (No.30~No.100) ±3 0.075mm(No.200) ±2 瀝青含量%(對拌合料總重) ±0.3 3. 施工 3.1 施工設備及機具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均應經工程司之檢查認可,並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 養,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順利完成工作。 3.1.1 瀝青拌合廠 有關瀝青拌合廠之規定,除以下各項外,其餘應依第02741章瀝青拌合廠 規定辦理。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12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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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纖維供料設備 拌合廠應裝設鬆散纖維或顆粒狀纖維之供料設備,能對每一盤拌合料 具有定量自動秤量,在級配粒料投入拌合機的同時,纖維材料能輸入 乾拌。 (2) 溫度計 瀝青拌合廠乾燥爐之出料瀉槽(Discharge Chute),應裝設經工程司認可 之度盤式水銀溫度計、電測高溫計或其他量溫儀器,以便自動紀錄已 加熱之粒料溫度。分盤式瀝青拌合廠,應於瀝青輸送管靠近瀝青漏斗 加料閥(Charge Valve)之適當位置,裝設可由90℃讀至250℃之鐵殼溫 度計、電測高溫計或經工程司認可之其他量溫儀器。拌合廠應於細骨 材熱斗倉設置經認可之量溫設備,以確保產製流程之粒料溫度。 (3) 拌合時間之控制裝置 A. 瀝青拌合廠應裝設定時鎖(Time Lock)以控制拌合時整個循環之操 作。定時鎖於粒料導入拌合機後,應即鎖閉稱重箱之閘門,直至 完成拌合之循環並關閉拌合機之閘門時為止。定時鎖於整個乾拌 期間應能鎖閉瀝青漏斗,並於整個乾拌及濕拌期間能鎖閉拌合機 之閘門。於分盤式瀝青拌合廠,乾拌期間係指自開啟稱重箱之閘 門至加入瀝青材料間之時間,濕拌期間係指加入瀝青材料至開啟 拌合機閘門之時間,或指粒料完全被瀝青材料包裹所需時間。 B. 定時鎖之定時控制裝置應有伸縮性,並於至少2分鐘之整個循環過 程中,能以5秒鐘或更少之間隔設定時間。設定時距(Time Interval) 時,應有工程司在場,並按其指示辦理。 (4) 塵埃收集器(Dust Collection) 瀝青拌合廠所產生之塵埃應符合環境保護有關法令之規定,否則應設 適當之遮蔽廠房、拌合機遮蓋物或塵埃收集系統等,塵埃收集後,不 得替代為填充料使用。 3.1.2 瀝青混合料之過磅 石膠泥瀝青混合料之過磅應依據第02741章瀝青拌合廠之相關規定辦理。 3.1.3 運輸設備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輸車輛應使用自動化傾卸貨車,其數量應依 瀝青拌合廠至工地間之運距而定,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拌合廠之生產量 及瀝青鋪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鋪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耽擱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13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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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則。運輸車輛之車斗底板和側板應塗抹一層隔離劑,車斗內不可存有 隔離劑餘液。禁止使用純石油製品之隔離劑。 3.1.4 瀝青混合料之鋪築設備 石膠泥瀝青混合料之鋪築設備應依據第02741章瀝青混合料之鋪築設備規 定辦理。 3.1.5 壓路機 石膠泥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滾壓,不得採用振動壓 路機滾壓。通常一部瀝青鋪築機應配備二部鐵輪壓路機。壓路機應裝有水 箱、噴霧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保持機輪濕潤,以免石膠泥瀝青混合料黏 附機輪上。滾壓機具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初壓、複壓:用12~18t二軸三輪鐵輪壓路機(後輪每cm寬之壓力為 54~63kg)。 (2) 終壓:用8~10t二軸二輪鐵輪壓路機(每cm輪寬之壓力不得少於27kg)實 施終壓。 3.1.6 清掃機 清掃機係用以清掃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3.1.7 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壓機具、燙鐵、瀝青鋪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取樣 機、平整儀、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以增鋪面 鋪築效率。並選擇性規定鐵器工具均應預熱始能用於施工作業,其預熱溫 度不可高於瀝青混合料之溫度。 3.2 準備工作 3.2.1 施工氣候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鋪面應於晴天及施工地點之氣溫在15℃以上,且下層鋪 面乾燥無積水現象時,方可鋪築。 3.2.2 試鋪路段之檢驗 (1) 石膠泥瀝青鋪面工程在正式施工前,應鋪築200m以上試鋪路段,進行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的試拌、試鋪和試壓之現場試驗工作,據以 制定正式之施工程序,以確保良好的施工品質及鋪面施工的順利進行 ,試鋪前應將試鋪計畫提送工程司核可。 (2) 試鋪路段應檢驗之工作: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14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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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確定拌合溫度、拌合時間,複驗各種粒料級配及瀝青用量。 B. 確定鋪築溫度和速度。 C. 確定壓實溫度、壓路機類型、壓實方法及滾壓次數。 D.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措施,重新鋪築試 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E. 試鋪路段品質若不符合要求,工程司有權要求承包商將已試鋪之 路面刨除並再行試鋪,直至達到要求為止,惟再行試鋪所增加之 一切人工、機具、材料、檢驗、試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費 用由承包商自行負擔,不另給付。 3.2.3 鋪築路段之調整與清掃 鋪築石膠泥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下層鋪面應按下列規定 予以整修或清掃,使其符合設計圖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1)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 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2)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3)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 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 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4) 上列各項工作完成後,應以清掃機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 淨,清掃寬度至少應較鋪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3.3 瀝青黏層之噴灑 瀝青黏層之噴灑施工應按第02747章瀝青黏層之規定辦理。 3.4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拌合 3.4.1 級配粒料儲備及加熱 (1) 按配合設計要求儲備各種不同規格的粒料,對在不同料場、批次等之 粒料應進行篩分析驗收。 (2) 不同規格的級配粒料應分開堆放,但宜採用分層堆放方式,在整體堆 料區逐層向上堆放以防止級配粒料發生析離現象。 (3) 粗、細粒料在送入拌合機之前,均應烘乾加熱,其進入拌合機之溫度 應配合瀝青膠泥之拌合溫度。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15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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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粗、細粒料可同時進入乾燥爐內烘熱。烘熱後的粒料,應按工程司所 規定之尺寸,以篩網篩分後,分別送入熱斗中備用。 3.4.2 瀝青材料儲備及加熱 (1) 瀝青膠泥宜儲存在可加熱與保溫的瀝青儲存罐中,使用前應加熱到適 宜之拌合溫度。使用改質瀝青時,儲存罐內應有攪拌或循環設備以防 止改質瀝青離析。 (2) 改質瀝青材料一般之加熱溫度約165~180℃。惟除情況特殊,經工程司 認可者外,不得超過180℃。 (3) 瀝青材料在使用前應按規範要求進行品質檢驗,不符合品質要求者不 得使用。 (4) 高黏度改質瀝青在運送過程中,瀝青油灌車需加裝加溫循環設備,避 免洩油時堵塞輸油孔,影響品質。 3.4.3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拌合 (1) 各種大小不同的粒料、礦物填縫料與纖維穩定劑在拌合機內先予乾拌 再加入瀝青濕拌,其用量應依工地拌合公式所規定之比例,分別以重 量比準確配合之。 (2) 以分盤式拌合機拌合時,為了使加入之纖維材料能充分分散均勻,乾 拌時間約須較第02741章規定之乾拌時間增加3~8秒,其濕拌時不得超 過50秒。 (3) 拌妥之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不可有不均勻及垂流之現象,否則 應調整其拌合時間及溫度。 (4)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自拌合廠輸出時之溫度,除經工程司核可外 ,一般瀝青不得低於130℃或高於163℃,改質瀝青不得低於170℃或 高於180℃,或依本章第2.6.2款第(3)目規定,以黏滯度與溫度之關係 曲線決定之。一切過熱或溫度不足之混合料,或混合料發生泡沫現象 或顯示含有水分時,均應立即拋棄,不得使用。 3.5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輸 (1) 拌妥之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貨車運至工地鋪築。 運輸車輛的數量應與鋪築機的數量、鋪築能力、運輸距離相配合,在 鋪築機前宜形成一不間斷的供料車流。 (2) 為便於卸料,所用貨車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並應先塗一薄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16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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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肥皂溶液、石腊油、油水混合液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隔離劑,並 排除可見隔離劑餘液,以免混合料黏附。所用隔離劑嚴禁使用純石油 製品。 (3)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在運輸過程中,應以防水之帆布或其他適當 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 (4) 運料車在裝載拌妥之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時,應先將料卸於車廂 前部,然後移動運料車將料卸放於車廂後部,最後再移動運料車,使 餘下之料卸於車廂中部均勻分裝,減少粗細粒料析離現象。對於大型 運料車,可分多次奇數卸載,以減少粗細粒料的析離現象。 (5)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輸途中遇雨淋濕時,應即拋棄,不得 再行使用。 3.6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式鋪築機依設定之路線、高程及橫 斷坡度鋪築於已整理之底層或原有面層上。 (2) 瀝青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鋪築厚度及寬度者,且應具備 縱、橫坡自動調整控制,裝配進料漏斗及分布螺旋以將混合料於可調 整之刮板前均勻鋪築。 (3) 鋪築前,應先測訂基準線,俾鋪築機有所依據。鋪築時應自路中心開 始,且平行路中心線以鋪成平整之路面。 (4)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表面與石膠泥瀝青 混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應全部均勻塗刷速凝油溶瀝青薄層,使有良 好的結合。 (5) 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為使鋪築機不間斷的均勻鋪築,一般以 不超過每分鐘3~4m。鋪築時,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發生,完成後之 表面應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設計圖所指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 面。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校 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6)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進料斗鋪築時之溫度由工程司核 可,另除工程司核可外,若使用改質瀝青時之溫度不得低於160℃,若 使用一般瀝青時則不得低於130℃。 (7)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保持連續、均勻、不間斷的鋪築。在鋪築機的後面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17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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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配有足夠之鏟子、耙子等及熟練工人,俾於鋪築中發現有任何瑕 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的修正,所使用工具均必須充分預熱。 (8) 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外,應先將石膠泥瀝青混合料堆放 於鐵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之有適當 之鬆厚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瀝青混合 料如結成團狀,須先於搗碎後,方能使用。所用工具之加熱溫度,不 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鋪築溫度,僅使石膠泥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鋪面如係分層鋪築時,應於鋪築前兩小時內,先將 一層表面清理潔淨,並依工程司之指示,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兩層間 之黏結。 (10)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鋪面分層鋪築時,其上下各層縱、橫接縫不得築在 同一垂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 。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 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1)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 及基地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3.7 滾壓 3.7.1 滾壓步驟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澈底滾壓,直至均勻 並達到所需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6個步驟: (1) 橫向接縫 (2) 縱向接縫 (3) 車道外側邊緣 (4) 初壓 (5) 複壓 (6) 終壓 3.7.2 滾壓方法 (1) 壓路機滾壓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滾壓作業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 合 料 的壓實,應按初壓、複壓、終壓等三個 階段進行。壓實後的SMA石膠泥瀝青混 合 料 應符合壓實度及平整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18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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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要求。在任何情形下,壓路機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 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石膠泥瀝 青混 合 料 發生推移。惟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推移現象時,均應 立即以熱耙耙平或挖除換鋪新石膠泥瀝青混 合 料 予以改正。 B. 滾壓速度 壓路機滾壓速度的選擇應依據壓路機本身的能力、壓實厚度、壓 路機在縱列中的位置等等而定,一般滾壓速度可按表10執行之: 表 10 壓路機滾壓速度(km/hr) 初壓 複壓 終壓 1.5~3.0 2.5~5.0 2.5~5.0 C.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噴霧方式噴灑,保持濕潤,防止石膠泥瀝青混 合料黏附輪上,但所噴霧不得過多,以免流滴於石膠泥瀝青混合 料內。 D. 在滾壓尚未固結之新鋪面層上,不得停放任何機械設備或車輛, 或在其上移位煞車,亦不得散落粒料、油料等雜物。 E. 滾壓時,如發現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有鬆動、破裂、混有雜 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石膠泥瀝青混 合料後加以滾壓,使其與四周鄰近鋪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F.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G. 滾壓後之鋪面應符合設計圖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 有空隙、蜂窩及粒料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在130℃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 ,並重鋪新料重壓。 (2) 初壓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初壓應在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築後,當其能承受壓路機而 不致發生推移或產生裂紋時,即可開始進行。壓實溫度應根據瀝 青種類、壓路機類型、氣溫、鋪築層厚度並經試鋪後確定。 B. 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以不超過60m為宜。 C.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 1 1 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 /3~ /2輪寬,而不應小於20cm。最後滾壓 路中心部分;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壓向高側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19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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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縱坡度部分,則自坡底輾壓至坡頂,而壓完全幅一遍。滾壓 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 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機 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 好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 當鋪面邊緣設有模板緣石、路肩等支承時,應緊靠支承材滾壓。 當邊緣無模板支承時,在滾壓之前用人工以加熱鐵夯夯打邊緣使 略為隆起。滾壓時,壓路機鐵輪伸出鋪面邊緣外10cm以上輾壓之 。 E. 初 壓 時 宜 採 用 輕 型 鐵 輪 壓 路 機 , 其 施 壓 不 宜 小 於 350N/cm (35kgf/cm)。 F.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實,鐵夯之重量不得少 2 於11kg,夯面不得大於320cm 。 G. 鋪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均由工程司於初壓後檢 查之,如有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 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壓,直到檢查合格時為止。 (3) 複壓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緊隨初壓之後。複壓在初壓壓路機距離為60m,以鐵輪壓路機在溫 度130℃~165℃依初壓方法滾壓,務使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 到規定密度而無顯著輪跡為止。 B. 當採用二軸三輪鐵輪壓路機時,總重量不宜小於12t,每次相鄰滾 壓重疊後輪寬度之半,但不宜小於20cm。 (4) 終壓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以8~10t二軸二輪鐵輪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在複壓之後進行滾壓, 直至鋪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惟若以膠輪壓路機進行表面處理 以消除壓痕(roller mark)時,路面溫度以70~90℃為宜,俾避免滾壓 溫度過高時混合料易附著於輪胎上,造成孔隙潰散現象。 B. 裂紋是石膠泥瀝青混凝土鋪面由於滾壓過程中操作不當所造成。 在滾壓時,速度不宜過快;避免在低溫、大風下滾壓;在滾壓過 程中避免表面之滑移等。 3.7.3 接縫施工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20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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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並與鋪面其他部位之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1) 縱向接縫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上下層之縱 向接縫應錯開15cm以上,表層的縱向接縫應順直,且宜留位於車 道線上。 B. 當採用雙機梯隊排列方式進行鋪築作業時,第一部鋪築機應嚴照 所訂基準線鋪築,第二部鋪築機則緊隨前者所鋪石膠泥瀝青混凝 土混合料之邊緣進行,兩機相距宜為15~30m,俾能獲得良好之接 縫,依熱接縫趁熱滾壓。 C. 熱接縫滾壓係將前鋪築機與後鋪築機間的鋪料鄰接縫部分留下 10~20cm寬不需立即滾壓,作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 銜接後再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D. 當採用單機進行鋪築作業時,或接縫之一邊為已滾壓凝固,另邊 為新鋪的熱料者,應依冷接縫施工。 (A) 在鋪築第一條鋪面之前,沿縱向接縫設置的位置設立寬約 10cm、長3~7m的模板條,模板條的厚度較鋪築層厚小0.5~1cm 。第一條鋪面鋪築滾壓完成後,開始鋪築相鄰的第二條鋪面 前再將銜接處的模板條除去,如未採用模板條者,則沿冷卻 之接縫接合面以切割機垂直切割成平整的垂直面。 (B)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去除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黏層 材料。 (C) 第二條鋪面開始鋪築時,應重疊在已鋪層上5~10cm,且寬度 及厚度應均勻一致,並於滾壓前,先將其粗粒料小心耙除, 然後將其推至接縫線上用熱夯充分夯緊後,立即開始滾壓。 (D) 滾壓時,鐵輪壓路機應置於已完成面層上,僅以後輪10~15cm 部分滾壓於接縫邊緣新鋪之瀝青混合料上,然後沿縫逐漸移 動,每次移動後輪15~20cm,直至壓路機之後輪全部通過接縫 ,並充分壓實獲得整齊平直之接縫為止。 (E) 重疊鋪在已完成面層上之熱鋪料若有過多,則應直接用平頭 鏟沿縫邊刮齊,刮掉的多餘鋪料應廢棄,不得拋灑於尚未壓 實的熱鋪料上。 (2) 橫向接縫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21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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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鋪面鋪築期間,當需要暫停施工時,其相鄰兩 道鋪面及上下層所設置的橫向接縫均應相錯位1m以上。單層或多 層鋪築,其頂面層採用垂直面之平接縫,其下各層可採用平接縫 或斜接縫。接縫宜在當天施工結束後切割,清掃成縫。 B. 斜接縫的搭接長度宜為0.4~0.8m。搭接處應清掃乾淨並塗刷黏層。 當搭接處石膠泥瀝青混合料中的粗粒料顆粒超過壓實層厚度時, 應予以剔除,代以細粒料。斜接縫應充分壓實並搭接平整。 C. 平接縫的設置是鋪築機鋪築至預定設置橫向接縫約8~10m處以低 速檔繼續前進,而在螺旋分布攪拌機處的石膠泥瀝青混合料不能 維持在攪拌機頂高四分之三時,鋪築機即停止前進,升起控制板 駛離。隨即將欲設置斜坡引導範圍內的鋪料鏟至一旁,再將鋪面 終端面整修或垂直並使該面與鋪面中心線垂直。然後在修整完成 的垂直面緊置寬度大約10cm,較鋪面寬略長,厚度與壓實後的鋪 面等厚模板條,並釘入下層以固定之。此時,在欲設置斜坡引道 的範圍內鋪一層牛皮紙以免鋪料與下層面黏附在一起,最後將鏟 置一旁的改質瀝青混合料鏟回已鋪牛皮紙處並將之作成斜坡。下 次鋪築前,先將斜坡引道的材料、模板條、牛皮紙及鋪築面的鬆 散材料移除乾淨後,在垂直面上塗刷透層再開始鋪築。 (3) 橫向接縫應儘量與鋪面中心線成垂直設置。 (4) 在橫向接縫處接續鋪築前,應先用3m直尺檢查接縫處已壓實鋪面,如 有不平整、厚度不符合要求時,應將之切除後,再鋪築新石膠泥瀝青 混合料。 (5) 橫向接縫接續施工前,應將接縫面塗刷一薄層黏結料,並用燙平板預 熱,再開始鋪築。 (6) 進行橫向接縫滾壓,首先鐵輪壓路機的驅動輪壓在新鋪的瀝青混合料 15cm,來回滾壓,每一次滾壓皆向新鋪面移動15~20cm,直至驅動輪 全部通過接縫,再為縱向滾壓。若欲對整個接縫滾壓,可用適當厚度 的木板做導板置於接縫外側,以利壓路機壓出鋪面。若欲留鋪面邊緣 使與縱向滾壓時一併滾壓,則不需要設導板,壓路機壓到鋪面邊緣 15~20cm處即須停止。 (7) 當相鄰鋪築層已經滾壓成型,同時又有縱向接縫時,應先以壓路機驅 動輪15~20cm壓在縱向接縫新鋪料上來回滾壓。然後再沿橫向接縫滾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22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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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最後進行正常的縱向接縫滾壓。 (8) 滾壓後,再以3m直尺檢測接縫的平整。如有高低差,立即將表面耙鬆 2~3cm,換填新熱拌料,整平後再予重新滾壓,或將表面加熱後,重 新滾壓平整。 3.7.4 其他 (1) 當遇雨或下層潮濕時,不得鋪築石膠泥瀝青混合料。對未經壓實即遭 雨淋的石膠泥瀝青混合料,應全部清除,更換新料。 (2) 鋪築完成之石膠泥瀝青混凝土鋪面,承包商應妥善維護其表面之完整 性,並避免重車或未經許可之施工車輛行駛,造成路面損壞。 3.8 檢驗 3 3.8.1 粒料之磨損率及扁長率檢驗頻率為每5,000m 一次。 3 3.8.2 粒料經5次循環之硫酸鈉健度試驗,前三次檢驗頻率為每5,000m 一次,若 經工程司評估其品質穩定者,可放寬為至每二個月檢驗一次。若後續檢驗 結果有未符規定之情形,則恢復原檢驗頻率。 3.8.3 瀝青材料 (1) 一般瀝青依CNS 15073表2或表3之規定檢驗,檢驗頻率為每500t一次。 (2) 改質瀝青依CNS 14184第Ⅲ型或本章表1之規定檢驗,檢驗頻率為每 250t一次。 3.8.4 粒料級配和瀝青含量檢驗 (1)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於鋪築現場,應依CNS 12388、CNS 15475及CNS 15478抽樣檢驗本章所規定篩號之粒料級配和瀝青含量,每批材料數量 定為同一拌合廠同一天供應本工程之同一種類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 料數量。每批抽驗二次,每批試驗結果之平均值與工程司認可之配合 設計公式相差不得大於表9之規定。 (2)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除依前項辦理檢驗外,另須辦理下列檢驗。 檢驗結果應符合表8之規定。 A. 穩定值: 檢驗頻率為每600t一次 B. 流度值: 檢驗頻率為每600t一次 C. 空隙率: 檢驗頻率為每600t一次 D. 滯留強度指數: 檢驗頻率為每600t一次或每批至少一次 E. 垂流試驗: 檢驗頻率為每600t一次或每批至少一次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23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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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壓實度檢驗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應達試驗室之馬歇爾試驗夯實試體所得密度 之97±2%。工地檢驗按CNS 12390方法,每鋪築600t之瀝青混合料,應鑽 取一組樣品,每一組最少鑽取樣兩個平均之;若使用ASTM D2950核子儀 方法亦可,惟檢驗頻率由工程司決定之。 3.8.6 平整度檢驗 (1)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路完成面經最後滾壓後,需用 3m長之直規(或高低 平坦儀),放於與路面中心線平行以及與中心線成直角之方向檢驗之。 平行車行方向每車道每50公尺至少檢驗1點,檢驗紀錄應留供查驗、查 核及驗收之用。在3m長直規之下路面之凹凸超過 3mm者,應立即予以 整修,且於必要時,其整個周圍路面應重加滾壓,其整修不可以加熱刮 除方式處理,處理方式需經工程司認可後為之。經壓實後之路面應平整 ,且路拱及坡度正確。 (2) 多孔隙或蜂巢樣地點應予整修。在最後滾壓完成後所遺留下之凹陷及 其他有缺點地區應依工程司指示予以修整,或拆除並重新料滾壓,不 另給價。 (3) 如須設置永久緣石、路邊洩水溝或其他路旁構造物時,應於鋪築瀝青 混凝土前,先予建造,然後再鋪築瀝青混凝土並壓實之。 3.8.7 鋪築厚度檢驗 (1) 鋪面完成後,依CNS 8755試驗法,每600t應鑽取樣品檢測厚度一次, 檢測之位置由隨機方式產生,或由工程司決定之。所留試洞於試驗後 ,應即以適當材料回填並於夯壓。 (2) 若任一試樣之厚度比設計厚度為小,其任一差值超過5mm(含)時,應 沿該取樣點上下縱向樁號加取試樣,直至厚度減少之差值小於3mm( 含)為止。該不足厚度之地區應刨除重鋪,並重新鋪築使合乎規定厚度 ,再依上述方式予以複驗,其刨除重新鋪築及複驗之所有費用均由承 包商負擔。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3 4.1.1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之丈量以m 為單位,按工地所鋪築並經檢驗合格者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24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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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準,其數量應為設計圖規定之厚度乘以設計圖或經工程司核定之鋪築寬 度與長度所得之積。 4.1.2 在運送途中析離或損壞,或因鋪築機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 或挖除重鋪之石膠泥瀝青混合料,均不予計算。 4.2 計價 經上述計算所得之數量,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石膠泥瀝青混凝土鋪面之單價 給付,此項單價已包括全部之材料、人工、工具、機具設備、底層準備工 作、瀝青混凝土材料(含防剝劑)、拌合、運送、鋪築及滾壓瀝青混凝土鋪 面、提供試驗樣品及依規定於工地完成之其他附帶工作等費用在內,另無 其他給付。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3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 m <本章結束> 施工技術規範 02743-25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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