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官方來源:鋪面工程115年2月官方附件包;官方下載目錄更新日期115年3月16日。
文件性質:施工技術規範正文附件
閱讀範圍:瀝青混凝土面層及瀝青處理底層之一般材料、配合設計、拌合廠與施工機具要求。
原件頁尾: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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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面工程章節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鋪面與路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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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瀝青拌合廠 承包商應獨自設置或與本路段其他標承包商合設專用於本路段之瀝青混 凝土拌合廠(應依環保有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並應符合環保機關所規定之 標準且不得對外營業),或選擇其他登記合格之瀝青混凝土拌合廠供應之( 正生產供應本工程使用時,不得中途穿插對外營業)。所有拌合廠設廠應符 合本規範下列規定,有關其廠房設備、廠地租金、設廠基礎、電力系統裝 置、試驗品管、廠地拆除與復舊及其他必要配合之機具、材料、人工及運 輸等所須一切費用已包含於各瀝青混凝土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給付。 (1) 拌合廠檢驗 承包商使用之拌合廠應具自動控制設備,並須經工程司之檢驗與同 意。工程司應經常檢查拌合機之運轉情形,務使瀝青混凝土之製作符 合規定。所有執行工作之方法以及搬運材料之設備、工具、機械與拌 合設備等,在開始使用前需經工程司之認可。拌合機安置之位置應適 宜,務使混合料裝載於運搬車上時,不致產生離析現象。工程進行期 間,各部分工作均應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如發現有不滿意者,應予更 正使能符合契約之要求。使用之設備、工具、機械與拌合廠均必須始 終保持良好情況,而不影響工程之進行。 (2) 磅秤與計量設備 A. 用於任何稱重箱上或漏斗上之磅秤,應使用臂梁式磅秤、無簧指 針之度盤式磅秤或採用電腦全自動計量及螢幕顯示,均須經度量 衡檢定所檢驗合格,其靈敏度應為所需最大荷重之0.5%。 B. 若磅秤為臂梁式時,各種尺寸粒料須分別採用不同之臂梁,並附 設有指示指針,使所稱重量在50kg內,即能顯示其功能。每一臂 梁需設有鉤鎖設備(Locking Devices),俾使用時鉤住臂梁而發生稱 重作用,不用時放開鉤鎖免使其內部彈簧疲乏。稱重機需於刀口 上平衡,支點之構築應使其可調整而不易脫出準線。 C. 若為無簧指針之度盤式磅秤時,其盤面上供讀數之字體大小應能 在距離8m之外可以讀出者。度盤需為複合式並附有輔助指針,指 針之安裝若產生過多誤差時不得使用。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3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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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瀝青材料之稱重磅秤,應符合粒料磅秤之規範,但每一臂梁式磅 秤配有扣除重量與足夠計量之臂梁者不在此限。最小刻度不得大 於1kg。用於稱瀝青材料之磅秤,其稱量不得大於欲稱材料重之兩 倍,且需讀至0.5kg以內。臂梁式磅秤應裝有指示指針,以測出5kg 以內之荷重。 E. 承包商應提供所需數量之標準校驗法碼,以利經常校驗所有磅秤。 F. 拌合廠應提供一個體積計量錶,使能自動將加入每盤之瀝青材料 精確計量至規定用量之±2%誤差範圍內。該計量錶之指針靈敏度 應為1cm/kg分之移動距離,其能量應比規定每盤使用之瀝青數量 多10%。 G. 該計量錶應具有調整任何讀數之連鎖設備,俾利每盤瀝青材料加 入後能自動重新指示其重量。瀝青材料應於每盤乾拌時間完成後 才開始注入,每盤所規定之瀝青使用量,應於15sec之內完全加入 (Discharged)。 H. 瀝青材料應利用加熱噴桿輸送,其長度不得小於拌合機長度約四分 之三。所使用之瀝青材料應均勻地流經噴桿全長。校正計量錶出口 閥門之設備,應裝設於加入閥門(Charging Valve)與噴桿之間。 (3) 乾燥爐之供料器(Feeder for Dryer) 拌合廠應裝配有分離之冷料箱管道開口,附有校正好之門及機具供 料,以均勻而一致之流量,供應各尺寸及種類之粒料至乾燥爐內。 (4) 乾燥爐 乾燥爐為圓柱形旋轉式,需有適當之設計,使粒料加熱烘乾至規範之 要求,且於加熱期間能連續搖動粒料,乾燥爐應能儲備拌合廠最高額 定能量所需之粒料。烘乾後粒料之殘餘含水量應在1.0%以下。 (5) 篩網 拌合廠之篩網應能篩分所有粒料成指定尺寸,其正常容量需略大於拌 合機之全部容量。篩分效率不得小於實驗室篩分之85%。 (6) 粒料儲存箱 A. 拌合廠應具有足夠容量之儲存箱,以供拌合廠全數容量運轉時之 需要。儲存箱至少應分為三隔間以保證能分開並儲存足夠適用之 粒料。每一隔間應在適當位置裝設合適尺寸之溢流管,以防止材 料溢流至另一不同尺寸粒料之儲存箱內。不同之礦物填充料應適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4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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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分開乾存,並應以分開且經同意之磅秤或由稱重箱磅秤上另 一分開之秤桿,予以稱量各式礦物填充料。 B. 所有拌合廠應裝有足夠長度、寬度與深度之取樣容器,以便於熱 儲存箱內取樣。取樣容器(其淨容量不得小於15kg)應能覆蓋出口槽 之整個長度與寬度,該出口槽係熱儲存箱之材料經過該槽而流到 稱重斗中。拌合廠內應裝有所需之軌道、角鐵及軌路等,以便取 樣器於取樣時能停放,而取樣前後能滑行。 (7) 溫度計設備 拌合廠應於乾燥爐之出口槽裝置度盤式水銀溫度計、電測高溫計、或 其他認可之量溫設備,以便自動記錄烘乾粒料之溫度。拌合廠並應於 衡量式拌合機瀝青漏斗填料閥門附近,瀝青輸送管上之適當位置,以 及於連續式拌合廠靠近上述同樣位置,安裝一個可由90℃讀至200℃之 鐵殼溫度計、或電測高溫計、或其他經認可之量溫設備。拌合廠應於 細骨材熱斗倉設置經認可之量溫設備,以確保產製流程之粒料溫度。 (8) 拌合時間之控制 拌合廠應裝配計時鎖,以利控制整個拌合循環之操作。在拌合機填料 後,計時鎖即鎖閉稱重箱門,直至完成循環時關閉拌合機之門為止。 計時鎖於整個乾拌期間應關閉瀝青料之漏斗,於整個乾及濕拌(Dry and Wet)拌合期間應關閉拌合機之門。在盤式拌合廠內,所謂乾拌時間, 係指打開稱重箱門至加入瀝青材料間之時間,應為5~10sec;所謂濕拌 時間,係指瀝青材料加入之後,至拌合機打開門時之時間為止,不得 少於35sec且不得多於50sec,或粒料完全被瀝青裹滿所需的時間。無論 如何,盤式拌合之濕拌時間不得超過50sec;連續式拌合時間不得超過 60sec。定時之控制應易於操縱,並於整個循環(至少2min)之時間內, 能以5sec或更小之時間間隔調整之,時間間隔之調整應有工程司在場 方可為之,並按其指示辦理。 (9) 塵埃收集器(Dust Collectors) 當拌合廠產生之塵埃,超過環保有關法令之規定值,或塵埃妨害到拌 合機之操作效率時,應裝置適當之遮蓋,諸如拌合機覆蓋物或塵埃收 集系統。所收集之任一種材料之塵埃、或所有材料之塵埃,應按工程 司指示試驗確認為非塑性或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再使用。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5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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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安全設備 A. 為便於到達所有工廠之操作部門,須於所需各部門,設置適當安 全之樓梯,並裝置防護扶手,以便通往拌合機台及拌合廠其他單 位。所有齒輪、滑輪、鏈條、鏈輪以及其他有危險之轉動部分, 應加以完全防護。拌合機台需有充分之空間,且不得有任何阻礙 。卡車裝載場內及四周之通道,應隨時維持清潔而無阻礙,拌合 機台上應避免有材料落下之慮。 B. 所有拌合廠並應裝配必需之人行道、階梯、平台等,以便於往熱 儲存箱安全取樣。 (11) 盤式拌合廠(Batching Plants)之特有設備 A. 稱重箱或漏斗(Weigh Box or Hopper) 拌合 廠應備有稱重箱,其容量應足夠容納一盤拌合 所需粒料之最 大數量。稱重箱或漏斗需支持於支點及刀口上,構造應能免除脫 出準線或調整失靈。該稱重漏斗應避免與支撐桿或柱之邊緣端或 其他設備相接觸,以免影響其正確功能。此外,漏斗與支承設備 間應有充分之淨距,以免外來物之積聚。 B. 瀝青衡量斗 如以瀝青衡量斗稱量瀝青膠泥時,其容量應足夠容納拌合 機內每 一盤所需之瀝青總量。衡量斗應為熱套管式(Heat Jacketed),且懸 於度盤式或臂梁式磅秤上,並附裝指示器,可於每次稱重時指出 衡量斗之空重,而測定瀝青膠泥淨重之準確度,不得超過所需重 量之±2%。衡量斗輸送溶化之瀝青膠泥時,應使其成均勻稀薄之 流面或以多管之流線分布於拌合 機之全寬。僅旋轉式拌合 機使用 時,其瀝青膠泥則以噴灑狀輸送。 C. 衡量式拌合機 拌合 廠應包括有採用加熱套管之雙軸攪拌式或迴轉式鼓形盤式拌 合 機,裝有足數之拌板或輪葉,並應安裝正確,以便在規定之要 求下能生產所需之適當拌合 材料。若在雙軸攪拌式拌合 機內之淨 距等於或大於1cm時,應更換過短之輪葉或磨損之內壁(或兩者兼 做),以便淨距減至1cm以下。按前述之規定,每盤1,000kg之拌合 量,其全部攪拌時間最少為45sec,若拌合 量少時亦不得減少其拌 合 時間。如未能獲得充分之拌合 與粒料之完全被包裹,則由工程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6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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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判斷後可增加需要拌合 之時間。出料拌合 廠冷料斗須4個以上, 其拌合 能量應為60噸/小時以上。 (12)瀝青混合料過磅 A. 供應瀝青混合料之拌合廠應裝配卡車地磅,其操作與維護費應由 承包商負擔。地磅應裝妥於穩定之基礎上,並隨時維持水平與垂 直之位置。所有稱重設備均應備有調整器材,以供任一部分失去 準確時,能迅速地重新調整而恢復功用。 B. 地磅平台應有足夠之長度與寬度,以適應卡車或運送瀝青材料之 運搬設備,能一次稱量全部載重。 C. 供應瀝青混合料之拌合廠開始作業前,稱重磅秤、地磅、與量錶 設備均需加以檢驗並經工程司之同意。此後磅秤與量錶應以工程 司認為滿意之方法每日加以檢驗。 D. 每天早上開始工作前或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任何時間,稱重儲存箱 與磅秤均應予以調整平衡。磅秤或量錶之檢驗、校核與調整平衡 等工作,均需於工程司在場時為之。 E. 拌合廠記錄應加保存,同時每日需由承包商及工程司之簽名認可 ,該記錄表需有下述資料:日期、生產材料種類、各部卡車編號 、卡車空重、淨重及載重、卡車所裝載之盤數,當天載重過磅時 間等。每部卡車之空重在每天工作開始時及工程司認為需要之任 何時間至少應每天測定一次。 F. 拌合廠之設備及操作應做定期檢查,使地磅秤出之混合料淨重在 每一車裝料之各盤重量和之±2%以內。如不能達到此水準,混合 料需予拋棄並停止廠內所有操作,且即予修正此種重量不一致之 原因,俟完成修正後,方可再行運轉。 G. 瀝青混合料由拌合廠運至工地,每次裝載之合格證明需製成傳票 ,由卡車駕駛員從拌合廠之監工人員手中帶給工地監工人員。 H. 傳票表格由承包商供應。每天裝載之傳票應連續號編加以區分, 並須記載下列資料:裝貨日期與時間、卡車編號、裝載卡車之空 重、裝載淨重、混合料溫度、混合料種類、到達工地時間、到達 工地溫度、拌合廠監工人員表示同意之書面簽字證明等。 I. 拌合廠監工人員認可之材料,如於使用時不能適用,則工地監工 人員可以拒絕使用該批材料。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7 115/02
¶ 0274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原檔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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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瀝青混合料拌合完成後,工程司得視實際情況依ASTM D3625作快 速剝脫試驗,其剝脫率若大於10%,則應注意改善。 (13)工地實驗室 承包商應供應一足夠空間之工地實驗室,以放置並操作所需之試驗設 備,以便從事瀝青混凝土控制試驗。此實驗室為供工程司或監工人員 專用,並應位於能由窗口察看承包商拌合廠詳細操作情況之地點。 (14)工程完工後,承包商自行設置之專用瀝青混凝土拌合廠應即時拆除。 3.1.2 運輸設備 運輸車輛必須具有堅固緊密、清潔、平滑金屬之車身,該車身並先塗一層 石臘油或其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混合料黏附於車身,每次裝載時應 用足夠大小之帆布或其他妥善材料掩蓋以免受天候之影響。混合料運抵工 地鋪築前之溫度應達工程司指定鋪築溫度以上。運輸車輛數應依拌合廠至 鋪築地點之運距而定,並需有足夠車輛數,使其總運量之速率能符合拌合 廠之生產率,並保證儘可能使鋪裝機連續操作而不至於延擱。 3.1.3 瀝青混合料之鋪築設備 (1)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混合料應準確地按工程司所設定之線路、高程 與路拱,以自行供應動力且重量達10t以上之鋪築機鋪築之。鋪築機應 具備縱橫坡 自動調整控制,及裝配漏斗箱與分布螺旋,將混合料於可 調整之刮板前均勻鋪築。混合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 以免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混合料時,鋪築機之操作應按工程司 之指示,以每分鐘2至15m之速度前進。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 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30m。 (2)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 以調整路面高程,及限制鋪築之混合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條,而不 需使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應具有能鋪築最小1cm之厚度而無離析現 象,且最大鋪築寬度不小於一車道寬之能力,及將混合料之鋪築寬度 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3) 在狹窄、加寬、或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叉處、岔道等地方, 不適用機械方法來鋪設,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混合料,承包商可按 工程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手提撒鋪設備鋪築之。 3.1.4 壓路機(Rollers) (1) 混合料鋪設後,應用壓路機予以澈底均勻地滾壓。通常一部路面鋪築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8 115/02
¶ 0274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原檔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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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須配合兩部鐵輪壓路機,及一部膠輪壓路機;或配備一部振動壓路 機。每層混合料鋪築後,若已能承受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分之移動或 產生髮絲裂痕狀時,則應立即滾壓。 (2) 壓路機應為自動式之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並須 保持良好情況,其操作時之速率應儘量緩慢,避免瀝青混合料滾壓後 產生移動之現象。壓路機所需之數量與每部壓路機之重量,應依混合 料於可工作之情形下能壓實至規定之壓實度而定。如因選用機具不當 致使粒料過分壓碎,應嚴予禁止。 A. 通常每一部鋪築機作業時,至少應配備有下列之鐵輪及膠輪壓路 機: 8~10t重雙軸雙鐵輪壓路機 一部 12~18t重雙軸參輪壓路機 一部 膠輪壓路機 一部 膠輪壓路機應經認可,並能自動前進後退,至少裝有七輪,輪面 為光面,且輪面式樣應一致。沿兩軸線上之輪子間距應相等,使 7 兩輪間之中心距離不大於「標稱輪寬」之1 /8倍,並應加以安排使 某一軸之輪子,恰在另一軸輪子間的中間。現 場 應 確 實 檢 驗 輪 胎 內 之 氣 壓 , 胎 壓 應 為 工 程 司 認 可 , 或 參 考 膠 輪 製 造 廠 商 提 供 之 建 議 胎 壓 作 為 標 準 值 , 且 各 輪 胎 之 氣 壓 應 一 致 , 任 2 兩 輪 胎 間 氣 壓 之 差 不 得 大 於 35 kPa(0.35 kgf/cm )。承包商在 工地應備有測壓器隨時校核輪胎內之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 艙,俾能調整總重量,使每一輪胎之承重可從 1,500kg調整至 2,500kg。承包商應向工程司提供一份壓路機製造廠商對壓艙箱測 定圖表之說明書,載明壓艙箱深度與空重、載重間之關係。操作 時輪胎內之氣壓及輪胎荷重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調整,以符合 每一種滾壓材料之特殊需要。 B. 振動壓路機: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其總重均不得少 於 7t, 且應 能調 整其 振幅 (Amplitude) 及振 動頻 率 (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依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 合 料 ,均 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壓實度,且不致產生不平順之波紋。振動 壓 路 機 之 振 動 頻 率 通 常 以 2,000~3,000VPM 為 宜 , 振 幅 則 以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9 115/02
¶ 0274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原檔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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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mm為佳。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3~5km/hr。厚度5cm以 下瀝青混凝土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 C. 用於滾壓瀝青混凝土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水潤系統及棕刷,俾 滾壓時能使輪胎面保持均勻的濕潤狀態,以免混合料黏附其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機具與設備不予丈量給付。 4.2 計價 本章所需機具及設備之供應、操作與保養,已包括於第02714章「瀝青處 理底層」及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有關瀝青混凝土之各付款項目 內。 <本章結束>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20 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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