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養護手冊|第14章 路權維護管理(2/3)
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文件性質:設施養護手冊、巡查檢測與管理表單
版本:官方下冊所載(本章未另標年月)
官方來源:官方下載專區(選擇「養護手冊」) | 官方下冊 PDF
使用範圍:本手冊適用於高速公路路權內各類設施養護;本頁依官方提供之底本及分章修訂檔整編,不代表全書同一年度修訂。涉及現行法令、組織名稱及另行發布之作業規定,應再核對最新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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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14.6 違規樹立廣告物 14.6.1定期(特別)巡查頻率 1. 定期巡查 工務段需分段分期,每月至少巡查1次。 2. 特別巡查 經檢討需特別巡查時,依檢討所訂時間、頻率辦理巡查,直到解除列 管後取消。 14.6.2巡查方法及記錄方式 1. 工務段於巡查時,檢視禁止設置樹立廣告範圍內是否有新設立之樹立 廣告物。 2. 巡查人員發現新增違反禁限建辦法之廣告物時應即填寫「違規樹立廣 告物巡查表」(表14-9) 3. 工務段按巡查記錄表查詢相關資料後,製作「違規樹立廣告物查報表」 (表 14-10),於每月5日前將「違規樹立廣告物查報表」彙送轄區分 局。 4. 分局應於每月10日前將「違規樹立廣告物查報統計表」(表14-11)及 「違規樹立廣告物(新增或重建)情形表」(表14-12)報局。 5. 分局每月函送未拆除清冊請轄管縣(市)政府儘速依法辦理拆除。 14.6.3發現違反禁限建辦法廣告物之處置 1. 按相對於高速公路位置樁號,參考下列方式查明座落土地地段地號: (1) 以現有保存地籍資料查對。 (2) 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申請地籍圖謄本查對。 (3) 向鄰地地主查詢。 (4) 抄記違規樹立廣告電源照明接電端之電表號碼,向所屬台電公司營 運所查詢申請接電所記載之相關資料。 (5) 洽請地政機關協助查明。 2. 參考下列方式查明受行政處分人資料: (1) 按廠商所刊登廣告之電話號碼電洽廠商查詢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姓名等資料。 (2) 按廠商刊登廣告名稱直接上網至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 詢作業系統』 查詢廠商地址及負責人姓名等資料。 (3) 依廣告產品內容於市場上販售產品內之記載查明之。 (3)依查明之土地地段地號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申請土 地登記簿謄本(含所有權人統編),查明土地所有權人、住址、身 分證字號等資料,並查證是否 仍居住於該地址,若未居於該地址或身分證字號不明者則另函請戶 政機關協助查明。 (5) 依前揭方式查得土地所有權人、廣告物使用人資料後,向渠等查詢 廣告物所有人資料,如遭拒絕配合,則列為困難查得廣告物所有人 資料案件,於製作訪查紀錄 或電話紀錄簽陳核可後存卷。 3. 對查得之土地所有權人、樹立廣告所有人及使用人,以雙掛號函請限 期修改或拆除,同時將相關資料送當地縣(市)政府,建請依法處理。 4. 逾期未修改或拆除者,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制拆除完成 查報程序。 5.對於無法查明違規樹立廣告物所有人者,於違規樹立廣告物上張貼限 期拆除公告,以為送達。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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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14.7 公路兩旁禁限建 14.7.1定期(特別)巡查頻率 1. 定期巡查 工務段需分段分期,每季至少巡查1次。 2. 特別巡查 經檢討需特別巡查時,依檢討所訂時間、頻率辦理巡查,直到解除列 管後取消。 14.7.2巡查方法及記錄方式 1. 工務段於巡查時,檢視8公尺禁建範圍內是否有違反規定之建築物、土 石方工程或蓄水圍堰等足以影響路基安全之設施。 2. 巡查人員發現新增違反禁限建辦法之建築物、土石方工程或蓄水圍堰 等足以影響路基安全之設施時,應即填寫「8公尺禁限建巡查表」(表 14-13)。 3. 工務段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將巡查表彙整送轄區分局。 4. 分局於年終時填具「8公尺禁限建彙整表」(表14-14)報局。 14.7.3發現違反禁限建辦法建築物之處置 1. 以雙掛號函請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修改或拆除,同時 將相關資料送當地縣(市)政府。 2. 將逾期未修改或拆除者,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制拆除完 成查報程序。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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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14.8 管線等設施物 14.8.1定期(特別)巡查頻率 1. 定期巡查 工務段需分段分期,每季至少巡查1次。 2. 特別巡查 經檢討需特別巡查時,依檢討所訂時間、頻率辦理巡查,直到解除列管後 取消。 14.8.2巡查及記錄 1. 工務段巡查項目如下: (1) 是否有未依規定申請之管線等設施物。 (2) 核准埋設之管線等設施物施工,是否有依工程計畫書辦理。 (3) 已埋(架)設之管線是否有破(斷)裂危及高速公路行車安全之情形。 2. 工務段於巡查後,應將巡查結果登錄於本局『高速公路管線 GIS 管理系 統』之「公共設施管線巡查表」(表14-15)內。 3. 分局應每季檢視工務段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巡查。 14.8.3管線等設施物之處理 1. 於高速公路路權內埋(架)設管線等設施物,需經本局權責單位審核同意。 2. 申請在高速公路路權內之一般道路埋設、架設或箱涵內附掛或敷設者,需 先經本局權責單位審核同意後(不核發許可證)再向該道路管理(或養護) 機關申請埋設。 3. 發現未依規定申請埋(架)設之管線等設施物,應通知埋(架)者於 1個 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則請埋(架)者自行拆除,並將辦理情 形登錄於本局『高速公路管線GIS管理系統』巡查表內。 4. 於收取公路用地使用費後,應將各單位收取情形登錄於本局『高速公路管 線 GIS 管理系統』之「公路用地使用費彙整表」(表14-16)內,並於交 通部『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規定繳費期限後,於系統內查詢未繳交 之單位,通知儘速繳交,並於繳交後至系統登錄。 5. 分局於核准埋設及竣工勘驗合格時將管線等設施物資料送本局『高速公路 管線GIS管理系統』維護廠商將資料建置於系統內並副知本局。 (1) 核發許可證或一般道路埋設、架設或箱涵內附掛或敷設之案件核准時應 將申請書、工程計畫書(圖)電子檔、管線定期巡檢計畫函送系統維護 廠商。 (2) 竣工勘驗合格時依本局『使用高速公路路權用地施工申請注意事項』第 27項規定應提送之文件函送系統維護廠商。 6. 分局及工務段每季檢核所承辦之業務是否有路權內管線等設施物相關資料, 倘有,請至本局『高速公路管線 GIS 管理系統』核對是否與系統內之資料 一致,倘有不一致之情形請查明,並將正確之資料由分局轉系統維護廠商 修正,俾使系統內之資料更符合實際。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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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14.9 柵欄 14.9.1說明 為避免人、畜、其他物體進入車道或路權管理範圍內,減少車禍發生及 保護道路與附屬設施安全,一般於路權內設置。 14.9.2種類 依據設置地點、目的及用途區分為下列3種: 1. 平式鐵絲網柵欄 (1) 目的: 用以封閉或阻隔道路與路外環境的設施。 (2) 設置地點: 常設置於高速公路平原高架段、郊區路段、交流道、服務區與市 區路段等或緊臨陡峭山壁之路權兩側。 2. 鏈式鐵絲網柵欄 (1) 目的: 用以封閉或阻隔道路與路外環境的設施;其結構較平式鐵絲網柵 欄紮實,亦較不易受到蓄意破壞、毀損及激烈天氣狀態下所產生 的損壞。 (2) 設置地點: 設置於高速公路平原高架段、郊區路段、交流道、服務區與市區 路段等或緊臨陡峭山壁之路權兩側。 3. 複合式柵欄 (1) 目的: 可強化柵欄的堅固性,用於易遭受破(損)壞路段。 (2) 設置地點: 設於高速公路兩側及高架道路(橋)下側車道旁。 14.9.3巡查 1. 定期巡查: (1) 平式鐵絲網柵欄與鏈式鐵絲網柵欄每半年至少1次。 (2) 複合式柵欄每一年至少巡查1次。 2. 特別巡查:大豪雨後,14工作天內辦理完成。 14.9.4維(養)護方式與巡查及紀錄方式 1. 維(養)護方式 (1) 柵欄傾倒:依原有位置扶正,支柱基礎應予回填夯實。 (2) 柵欄攀附藤蔓、樹枝或其他雜物足以影響設施功能時:定期修剪、 清理藤蔓或樹枝。 (3) 柵欄破損:應即時予以修補,所用編織網及材料構件等,應與原有 者一致。 (4) 柵欄生鏽:鍍鋅表面如有損傷,應即予以防鏽蝕處理(如塗以高鋅 量漆料)。如鏽蝕變形嚴重者,應即更換。 (5) 排水口阻塞:清除排水口阻塞物。 2. 巡查及紀錄方式:工務段於巡查後填具「柵欄巡查表」(表14-17), 於養護考評時陳列以供檢核。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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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14.10 人員管理及培訓 1. 各主辦路權維護相關人員,應確實瞭解路權維護管理「14.1~14.8」所規 定之平時檢查項目及執行;為促進各分局路權維護人員經驗交流,每年由 各分局自行或邀請學者(專家)輪流辦理1場講習訓練。 2. 另14.9 柵欄維護相關人員,依業務性質,由各分局或委由專業廠商與其他 業務合併辦理。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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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表14-1 路權土地巡查表 巡查單位: 工務段 巡 查 日 期:年月日 本路段上次巡查日期:年月日 轄管里程: 本次巡查里程: 巡查項目及現況 里程(RT、LT)及異常情形 查核及處理情形 界樁(指示樁) ☐ 列入抽查 ☐遺失、☐損壞、☐偏移 ☐ 列入彙整表 ☐其他: 占用 ☐ 列入抽查 ☐侵耕 ☐放置雜物 ☐小型廣告物 ☐ 列入彙整表 ☐被傾倒垃圾、污染廢棄物等 ☐ 通報相關單位 ☐其他: 違章建築 ☐立即制止,填具「工程違章建築 ☐ 列入抽查 查報單」 ☐ 列入彙整表 ☐勘查認定 ☐勸止單送 ☐其他: 提供使用 ☐違反使用計畫 ☐ 列入抽查 ☐違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 ☐ 列入彙整表 標使用辦法 ☐其他: 備註: 1. 巡查應分期分段,1 天 6 小時,原則不超過 40 公里,分 2~4 天巡查(應落實巡查、抽查)。 2. 工務段應交付巡查廠商路權圖、提供使用計畫書、上次彙整表(違規缺失未改善前,應持續記載,原則兩交流道間 寫一列) 巡查廠商/人員: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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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表14-2 路權樁位坐標表 路權樁位坐標表 坐標 分級 樁號 路權樁(控制點)種類 樁標型式 (TWD97) 國道 (易損壞、常使用、 序號 (點號) 里程 養護工程分局 工務段 (界樁、虛樁、輔助 (水泥樁、鋼 測設日期 測量單位 測量者 備註 編號 不常使用) (註6) 樁、控制點) 釘、鋼片) N E (本項控制點不填) 註: 1.坐標框架請於備註欄註明,如TWD97@2010。 2.每支樁需附點位近景及遠景照片各1張,每組照片提供PDF檔,並請以標樁(點)號作為檔名。 4.測設日期以西元年月日表示如20200319。 5.本路權樁位坐標表請使用EXCEL格式。 6.樁號(點號)編碼原則如下:分局代號+F+工務段代號+流水號(4碼);輔助樁在流水號後增加一個英文字母A,如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內湖段0001號輔助樁之樁號(點號)為NFNE0001A 7.分局代號如下:N-北區養護工程分局,M-中區養護工程分局,S-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8.工務段代號如下:NE-內湖工務段,GU-關西工務段,ZH-中壢工務段,MU-木柵工務段,TO-頭城工務段,MI-苗栗工務段,DO-斗南工務段,DA-大甲工務段,NA-南投工務段,XI新營工務段,GA-岡山工務段,BA-白河工 務段,PI-屏東工務段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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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表14-3 路權土地遭占用彙整表 養護單位:(分局名稱) 日期:年月日 處置情形 (請勾選) 編號 巡 查 里 程 現 況 未結案 已結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頁,共 頁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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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表 14-4 工程違章建築查報單 第 聯 日期:年月日 違建 人 發文日期字號 姓名 違建地點 住址 (里程及土地標 示) 構造: 造 建築 發 現 日 層數: 層 棟 年月日 情形 期 面積: 平方公尺 違 建 略 圖 上列建築物竊占高速公路路權土地擅自建造,謹請派員認定及查處。 敬陳 (分局名稱) 查報單位:(工務段名稱)工務段 本單 1 式 3 聯(第 1 聯報養護分局、第 2 聯存工務段、第 3 聯由查報人員自存) 第 頁,共 頁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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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表 14-5 高速公路路權內違建物取締勸止紀錄 時間 施設時間 違建地點 (里程及土地標 住址 示) 違建人姓名 年齡 違建物種類 處 理 經 過 情 形 限定拆除日期 分局: 工務段: 違建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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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表 14-6 高速公路路權內違章建築 拆除結案報告單 違建人 住址 拆除通知 執行拆除 文號 日期 □違建戶自行拆除 執行拆除 □由本分局派工拆除 拆除 平方公尺 類別 □由本分局發包拆除 拆除經費 □其他 處理情形 會辦單位 擬辦 批示 拆除前照 片 拆除後照 片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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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表 14-7 路權內違章建築彙整表 養護單位:(分局名稱) 日期:年月日 處置情形(請勾 選) 編號 巡 查 里 程 現 況 未結案 已結案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頁,共 頁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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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表14-8 路權土地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彙整表 養護單位:(分局名稱) 日期:年月日 處置情形(請勾 編號 案 件 名 稱 現 況 選) 未結案 已結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頁,共 頁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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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路權維護管理 表 14-9 違規樹立廣告物巡查表 巡查單位:(工務段名稱)工務段 巡查日期:年月日 轄管里程: 編號 相對位置樁號 內 容 備 註 巡查人員: 主管: 第 頁,共 頁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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