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養護手冊|第13章 機電設施(1/11)
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文件性質:設施養護手冊、巡查檢測與管理表單
版本:官方下冊所載(本章未另標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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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範圍:本手冊適用於高速公路路權內各類設施養護;本頁依官方提供之底本及分章修訂檔整編,不代表全書同一年度修訂。涉及現行法令、組織名稱及另行發布之作業規定,應再核對最新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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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機電設施 第十三章 機電設施 13.1 說明 高速公路機電設施養護目的係藉由平時巡檢發現異常應立即處理,定期養護實施檢查、 測試、校正、調整、清潔、潤滑及材料定期更換等養護工作,檢視評估各機電設施狀況,辦 理預防性汰換、改善或提升等機電設備更新作業。其範圍分述如下: 13.1.1 適用範圍 本局轄管隧道區、抽水站區、污水處理場區、服務區、辦公區(含舊收費站)機電 設施等。 13.1.2 名詞定義 1. 隧道區機電設施 隧道區機電設施主要為電力系統、監控系統、火警系統、消防系統、通風系統、 照明系統、門禁管制系統、固定式起重機系統、給排水系統及空調系統等設施。 2. 抽 水 站 區 機電設施 抽水站機電設施主要為電力系統、抽水系統、攔污系統、監控系統及固定式起重 機系統等設施。 3. 污 水 處 理 場 區 機電設施 污水處理場機電設施主要為電力系統及污水處理系統等設施。 4. 服 務 區 機電設施 服務區機電設施主要為高壓電力系統及空調系統等設施。 5. 辦 公 區 (含 舊 收 費 站 區 ) 機電設施 辦公區(含舊收費站)主要為高壓電力系統、發電機及空調系統等設施。 13.2 機電設施巡檢及養護 機電設施巡檢及養護分為經常巡檢、定期維護及特別巡查。各養護單位得視其需要自行 訂定巡檢(查)頻率,惟各巡檢(查)頻率不得低於下述規定,必要時,巡檢、維護等工作得以委 外辦理。 13.2.1 隧道區巡檢及養護 1. 隧 道 區 經 常 巡 檢 經常巡檢由隧道機電巡檢人員每日依「隧道機電巡檢報告表」(表 13-1)填寫(表單 內容得依各養護位單使用需求加註),若發現異常應立即通報隧道機電維護人員進 行修復,確保機電設施運作良好。 2. 隧 道 區 定 期 養 護 為維持隧道區能正常運作,其機電設施養護須定期檢查並研判各項運轉情形,及 時發覺異常狀況,妥善辦理定期維護,必要時辦理設備更新。 (1) 維護基本原則 A. 機電設施之維護,以不影響隧道區機電設施之運轉為原則;如需停機維護,須 事先安排,並於最短時間內完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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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機電設施 B. 隧道機電設施之維護,若須限制車輛通行時,應依本局『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 規定辦理。 (2) 隧道機電監控 A. 監控工作主要在隨時監視、檢查各設備是否正常,運轉情形有無異常。 B. 隧道機電所屬業管單位,依原設計或已辦理完成隧道機電設施功能提升,設有 隧道機電監控系統,並將監控平台置於業管單位指定機房或辦公室或應變中心 或控制中心者,應指派專人二十四小時輪值服勤,辦理監控工作,並填具「隧 道機電設備監控人員值勤報告表」(表 13-2)。 C. 監控人員每月應檢查與各系統連線是否正常,並填具「監控功能每月檢查表」 (表 13-3)。 D. 監控人員發現機電設備有異常現象時,可先以遠端遙控方式排除之,電力遙控 操作以一次為限;其餘操作不得逾二次;無法排除時,應即通知轄管維護單位 處理。 E. 監控人員接獲緊急事件通報,應先查明、確認,並採取必要之措施,若遇設備 故障無法操控時,應即通知轄管維護單位處理。 F. 轄管維護單位接獲通知後,得視情況即時以電話通知相關人員,並作適當之處 理。設備仍在保固養護期限內時,應填具「隧道機電工程保固養護期故障通知 書」(表 13-4),通知原單位處理;若為委外維護,應填具「隧道機電設備故障 通知單」(表 13-5),通知廠商處理。 (3) 隧道機電設施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大致上分為週、兩週、月、季及年度之檢查,各系統設施檢查週期 如「隧道區機電設施定期檢查週期表」(表 13.2.1-1): A. 週檢查: 對電力系統、監控系統、火警及消防系統、通風系統等,檢視各項設備之運轉 情形是否正常,並填報「隧道機電設備每週檢查表」(表 13-6)。 B. 兩週檢查: 檢視不斷電系統是否正常,作緊急發電機組空載試運轉,並對電力系統、門禁 系統、通風系統檢視各項設備之運轉情形是否正常並填報「隧道機電設備每兩 週檢查表」(表 13-7)。 C. 月檢查: a. 對電力系統、緊急發電機組、監控門禁系統、火警及消防系統、照明系統、 給排水系統、通風及吊車系統等,檢視各項設備之外觀、安裝固定情形、堪 用狀況及機房環境之安全衛生狀況是否正常,並填具「隧道機電設備每月檢 查表」(表 13-8)。 b. 固定式起重機每月填寫「固定式起重機每月自動檢查紀錄表」(表 13-9)。 D. 季檢查: a. 對電力系統、監控門禁系統、火警及消防系統、照明系統、給排水系統、通 風及吊車系統實施功能測試及檢查,以瞭解其功能是否正常;並對緊急電源 電力及消防系統做功能測試,以確保緊急事件時電源及消防設備之可靠性,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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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機電設施 並填具「隧道機電設備每季檢查表」(表 13-10)。 b. 隧道主線照明設備應檢查電力迴路、照明開關迴路、電纜架、輝度計等設備 是否正常,並填具「隧道照明設施每季檢查表」(表 13-11)。 E. 年度檢查: a. 對電力系統、監控系統、火警及消防系統、照明系統、給排水系統、通風及 吊車系統所具有之功能,經由監控系統作全面性及各種狀況之測試檢查,以 確定其功能是否正常,並填具「隧道照明設施每年度檢查表」(表 13-12)。 b. 隧道主線照明設備應檢查輝度計校正、燈具清潔、各數值是否與監控系統相 符等,並填具「隧道照明設施年度整體功能檢查表」(表 13-13)。 (4) 隧道機電設施定期維護 定期維護係指依機電設備之特性、功能使用頻繁度、安全需求等因素,定期實施 清潔、保養、檢測、故障修復與零組件更新之工作。定期維護大致上分為兩週、 月、季、半年及年度之維護,依表 13.2.1-2「隧道區機電設施定期維護週期表」 填具「隧道區機電設備設定期維護表」(表 13-14 至表 13-17)。 A. 兩週維護: 對照明及消防系統做查修、換新或清潔等工作,並填具「隧道機電設備每兩週、 月維護表」(表 13-14)。 B. 月維護: 對消防、監控及機房空調系統做保養、清潔、清洗或清掃等工作,並填具「隧 道機電設備每兩週、月維護項目表」(表 13-14)。 C. 季維護: 對電力、通風、照明、火警、消防、空調、監控及機房系統做擦拭、檢修、檢 測、補充或清潔等工作,並填具「隧道機電設備每季維護表」(表 13-15)。 D. 半年維護: 對電力系統做測試等工作,並填具「隧道機電設備每半年維護表」(表 13-16)。 E. 年維護: 對電力、通風、照明、火警、消防、空調及機房系統做測試、更換、清潔、清 掃、處理、鎖緊、檢修、測試、充放電、粉刷、保養或防鏽工作,並填具「隧 道機電設備每年維護表」(表 13-17)。 F. 特別檢驗、處理、檢測、換修或清洗作業: 為確保隧道機電更穩定性,降低通車路段用路人行車風險,除依前述週期辦理 定期維護外,建議有關變電站設施維護檢驗,油槽油水分離作業,監控偵測器 校正,火警分區迴路檢測,消防栓箱、手動報警機、水壓檢測,二氧化碳自動 滅火設備檢測,風機維護,燈具換修、清洗等事項,依下列週期辦理特別檢驗、 處理、檢測、換修或清洗等作業,詳表 13.2.1-3「隧道機電設施特別檢驗、處 理、檢測、換修或清洗作業週期表」。 (5) 機電設施體檢 A. 目的: 體檢係指養護單位為轄區內隧道機電設備能穩定運轉,實施設備評估作業,並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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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機電設施 依不同隧道規模(或特性)分頻率及方式辦理。目的在於及早發現缺點及異狀並 改善、調整或提升之。 B. 辦理方式 養護單位可視業務狀況定期委託專業廠商辦理檢測作業,專業廠商實施體檢前 需先擬妥體檢工作計畫書。 3. 隧 道 區 特 別 巡 查 (1) 隧道(含機房)如遇地震、颱風、大豪雨或其他緊急狀況,由隧道機電巡檢人員進 行巡查,若發現異常應立即通報隧道機電維護人員進行修復,確保機電設施運作 良好。 (2) 地震期間特別巡查為針對地區震度 5 級以上強度,巡查作業應於地震結束後 8 個 小時內完成。 (3) 颱風期間特別巡查為針對海上警報發布及解除陸上警報範圍,巡查作業應於接獲 海上颱風警報後 8 小時內及解除陸上警報後 8 小時內完成,並於 24 小時內完成 填寫「防颱整備檢核暨道路設施巡查表」(表 18-1)。 (4) 大豪雨特別巡查為針對 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350 毫米以上時,應於 8 個小時內完 成。 (5) 颱風及大豪雨之巡查,填具「隧道機電設施颱風及大豪雨特別巡查表」(表 13-18)。 (6) 地震期間之特別巡查,填具「隧道機電設施地震期間特別特別巡查表」(表 13-19)。 4.檢查/養護資料處理及追蹤管制通報 (1) 檢查/養護資料處理 A. 「隧道機電設備監控人員值勤報告表」填滿 24 小時(3 班)後,於每日上午 10 時前將執勤報告表送所屬交控中心或工務段備查。「監控功能每月檢查表」 於每月 10 日前將連線檢測結果提送備查。 B. 定期檢查/維護表格:週、兩週、月、季及年度檢查表於定期巡檢/養護後一週 內提送所屬交控中心或工務段核備;交控中心或工務段接獲檢查表後,應 逐項確認表格內缺失事項,並於備註欄說明預計改善期限及方法後,簽陳 主管核定;另月、季及年度檢查/養護表應轉陳所屬分局核備。 C. 隧道機電設施颱風及大豪雨特別巡查表」及「隧道機電設施地震期間特別 巡查表」廠商應於巡查後 8 小時內提送所屬交控中心或工務段備查;如檢 查後有重大故障或災損則應立即通報所屬交控中心或工務段。 (2) 追蹤管制通報 A. 各分局接獲所轄交控中心或工務段所陳季、半年及年度檢查表後,應檢送「隧 道機電設備異常追蹤管制表」(表 13-38)1 份報局備查,並說明每季檢查表缺 失辦理情形及核對前季檢查表缺失追蹤事項,以策進改善。 B. 特別巡查後如有異常事件發生,交控中心或工務段應即刻以電話通報所屬分 局及本局,並彙報災損統計,研擬修復計畫;各分局接獲所轄交控中心或工 務段所陳災損統計及修復計畫後應召開災損修復追蹤會議,並將會議紀錄報 局備查。 C. 各轄區隧道如遇停電情形,如台電未預先通報者達 1 小時以上則應通報所屬 分局,超過 3 小時以上時應通報本局;如台電有預先通報者達 6 小時以上時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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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機電設施 則應通報所屬分局予為準備並通報本局,通報時應說明備用油料估計可用時 數及各機電設備運作狀況。 (3) 其他應辦事項 A. 隧道機房應具備下列表冊及圖示資料(A3 格式) a. 機房緊急事件應變處理步驟及設備操作程序圖。 b. 機房電力、消防、傳輸設備設置平面圖及電力單線圖。 c. 各系統(原廠)簡易操作手冊。 d. 懸掛「機房管理規定」及「機房管理記錄表」。 B. 機電設備之監控、檢查、養護及設備更新等工作應作成紀錄並分類裝訂成冊, 以備查考。(保存年限五年) C. 施作養護工作時應逐次填註詳細維修資料及故障、用料統計表(如附表 13-36 及 13-37)俾供日後檢查、養護作業實施之依據及設備更新之參考。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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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機電設施 表 13.2.1-1 隧道區機電設施定期檢查週期表(1/2) 週期 每週 每兩週 每月 每季 每年 系統 161KV GIS 開關 ˇ ˇ 161KV-23.9KV 主變壓器 ˇ 69KV GIS 開關 ˇ 電 69V-23.9KV 主變壓器 ˇ 力 系 高低壓配電系統 ˇ ˇ ˇ ˇ 統 交流不斷電電源系統 ˇ ˇ ˇ 直流電源供電系統 ˇ ˇ ˇ 緊急發電機供電系統 ˇ ˇ ˇ 監控電腦主機(含軟體) ˇ ˇ ˇ 監 控 週邊設備 ˇ ˇ 及 門 禁 各偵測系統 ˇ ˇ ˇ 系 統 門禁讀卡設備 ˇ 火警偵測系統 ˇ ˇ ˇ 火 警 及 消 火警受信總機 ˇ ˇ ˇ 防 系 統 消防系統 ˇ ˇ ˇ ˇ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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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機電設施 表 13.2.1-1 隧道區機電設施定期檢查週期表(2/2) 週期 每週 每兩週 每月 每季 每年 系統 主隧道照明設備 ˇ ˇ ˇ ˇ 導坑及管線廊道照明設備 ˇ ˇ ˇ 照 道路照明設備 ˇ ˇ ˇ 明 系 機房、人行/車行橫坑照明 ˇ ˇ ˇ 統 緊急出口照明及標誌照明 ˇ ˇ ˇ 機房/廊道開關插座設備 ˇ ˇ ˇ 隧道內機房及洞口機房給排 ˇ ˇ ˇ 給 水系統 排 水 隧道清洗水系統 ˇ ˇ 系 統 機房內衛生設備 ˇ ˇ 主隧道通風系統 ˇ ˇ ˇ ˇ 通 風 、 機 管線廊道通風系統 ˇ ˇ 房 固 定 式 起 重 機房固定式起重機 ˇ ˇ 機 箱型空調機、冷卻水塔 ˇ ˇ ˇ 空 調 分離式空調 ˇ ˇ ˇ ˇ 系 統 窗型空調 ˇ ˇ ˇ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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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機電設施 表 13.2.1-2 隧道區機電設施定期維護週期表(1/3) 週期 每兩週 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 系統 機房各電氣盤外觀擦拭、清潔 ˇ 隧道內各電氣凹槽設備及地面清潔 ˇ 發電機機體、日用油箱外表及地面清潔 ˇ UPS 本體及電瓶外表清潔 ˇ 避雷器清潔 ˇ 電 力 GCB、ACB、HATS、LATS、避雷、保護電 系 驛、變壓器、電容器、無熔絲開關接地電阻、 ˇ 統 絕緣電阻、接地電壓、接地電流測試 變壓器電壓比測試 ˇ 發電機潤滑油更換 ˇ 發電機燃油系油水分離檢視並清潔 ˇ 系統設備內部與外部清潔及防銹處理 ˇ ˇ 機房監控室設備清潔 監 控 溫溼度偵測器清潔 ˇ 及 門 禁 輝度計清潔、雨刷水補充 ˇ 系 統 一氧化碳、煙塵濃度偵測器清潔 ˇ 消防栓箱上各類指(標)示燈查修、換新和 ˇ ˇ 清潔 火 警 及 消防泵保養 ˇ 消 防 污水泵保養 ˇ 系 統 消防泵室清潔 ˇ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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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機電設施 表 13.2.1-2 隧道區機電設施定期維護週期表 (2/3) 週期 每兩週 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 系統 火警偵測器清潔 ˇ 火 警 火警系統信號、纜線檢測 ˇ 及 消 防 火警系統感測管、感測器清潔 ˇ 系 統 火警授信總機電池充放電 ˇ 冷氣機濾網清洗 ˇ 空 機房排風機清潔 ˇ 調 系 統 隧道內各電氣凹槽排風機清潔 ˇ 冷氣機保養、防鏽 ˇ 通風機潤滑劑補充 ˇ 通風機及其內外部組件清潔 ˇ 通風機內外部固定螺絲鎖緊 ˇ 通風機外觀之斷裂、變形檢查 ˇ 通 風 通風機避震裝置檢查 ˇ 系 統 通風機馬達接地情況(包括接地導線) 檢查 ˇ 通風機絕緣電阻測試 ˇ 通風機風速測試 ˇ 通風機風量測試 ˇ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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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機電設施 表 13.2.1-2 隧道區機電設施定期維護週期表(3/3) 週期 每兩週 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 系統 通 通風機震動測試 ˇ 風 系 通風機馬達控制線路測試 ˇ 統 機房內外環境清掃 ˇ 門禁系統清潔 ˇ 機 維修廊道清潔 ˇ 房 緊急電話照明偵測器、凹槽清潔 ˇ 機房牆壁、天花板清掃 ˇ 機房、隧道凹槽及各式開關箱等照明查修、換 新和清潔(含緊急電話照明燈、避難方向指示 ˇ 燈及出口標示燈;不含隧道高壓鈉氣燈) 隧道內高壓鈉氣燈具檢修和清潔 ˇ 照 明 接地電阻測試 ˇ 系 統 絕緣電阻測試 ˇ 電纜線通路測試 ˇ 腐蝕及損壞檢查 ˇ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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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機電設施 表 13.2.1-3 隧道機電設施特別檢驗、處理、檢測、換修或清洗作業週期表 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 各變電站電氣設備定期維護檢驗 ˇ 地下儲油槽油水分離循環清洗處理 ˇ 監控系統偵測器定期校正檢驗維護 ˇ 火警受信總機各火警分區迴路檢測 ˇ 消防栓箱檢測 ˇ 隧道消防栓箱手動報警機檢測 ˇ 隧道消防栓箱水壓檢測 ˇ 二氧化碳自動滅火設備電磁閥動作檢測 ˇ 隧道風機定期維護檢測 ˇ 隧道高壓鈉氣燈及日光燈換修(含簡易清潔) ˇ 隧道高壓鈉氣燈具及日光燈具清洗 ˇ 註: 1.「各變電站電氣設備定期維護檢驗」應委託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准設立之用電 設備檢驗維護業依電業法相關規定實施。 2. 「監控系統偵測器定期校正檢驗維護」(包括一氧化碳偵測器組、一氧化氮偵 測器組、能見度偵測器組、輝度計組及風向風速計組),應委託財團法人全國認 證基金會 TAF 核發之認證合格之業者或具有實驗室認證規範 ISO/IEC 17025 訓 練合格人員(需領有訓練合格證書)之業者。 13.2.2 抽水站區巡檢及養護 1. 抽水站區經常巡檢 經常巡檢由抽水站值日人員每日應填寫「抽水站機電設備每日維護檢查紀錄表」 (表 13-20),若發現異常應立即進行修復,確保抽水站設施運作良好。 2. 抽水站區定期養護 (1) 抽水站區機電設施每週及每月依「抽水站機電設備每週檢查報告表」(表 13-21) 及「抽水站機電設備每月檢查報告表」(表 13-22)實施檢查。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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