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底本129章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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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範圍:路權界樁與都市計畫樁之檢測補測、埋設復樁、保護接管、材料、精度及分項計量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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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界樁與都市計畫樁的復樁程序、管理機關及付款方式不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自辦測設時,依工料費用標準檢附單據申請,不與承包商按支計價混用。第660頁允許沿路權線布設設施之位置免設實體界樁(虛樁),須連同原條件閱讀。原件所引養護手冊及測量作業準則章次照錄,不表示被引用文件均為今日最新版。第662頁為原件空白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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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897章 路權界樁及都市計畫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項工作為供應並裝設路權界樁及都市計畫樁,按設計圖或工程司指定之位置 裝設,並依設計圖、本規範規定辦理埋設或復樁。 1.2 工作範圍 1.2.1 開工前承包商應依據業主提供之路權樁位資料(如設計圖、路權圖等)、地籍 圖及變更都市計畫樁位公告成果(都市計畫區路段)等資料,檢測或補測臨時 性路權界樁,據以施工。 1.2.2 承包商應於工程竣工前將沿線臨時路權界樁埋設成永久性路權界樁或都市計 畫樁,並依據設計圖、業主辦理接管單位接管土地需要、本規範第 2 節「產品」 及第 3 節「施工」有關規定辦理埋設或復樁,經工程司驗收合格後,歸還業主 或會同業主點交予樁位管理機關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管。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3210 章-鋼筋 1.4 相關準則 1.4.1 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1.4.2 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1.4.3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訂頒之「高速公路測量作業準則」 1.4.4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訂頒之「高速公路養護手冊」 1.5 維護及保養 1.5.1 若路權界樁或都市計畫樁係由業主製造埋設,則於工程司點交後,承包商應妥 善保護直至工程完工驗收(若為臨時路權界樁,承包商於工程竣工前應依規定 裝設永久性路權界樁或都市計畫樁)歸還業主或會同業主點交予樁位管理機關 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管為止。 1.5.2 工程契約存續期間及於工程完工驗收歸還業主或會同業主點交予樁位管理機 關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管前,承包商應負妥善保護樁位之責任,避免受損、 異動或遺失,如有前述情事,承包商應依規定修復。 2. 產品 2.1 功能 2.1.1 路權界樁為標示高速公路路權範圍之依據,承包商應依據高速公路局訂頒之 「高速公路養護手冊」路權界樁規格及設計圖所示鑄造及埋設。 2.1.2 位於都市計畫區路段之路權界樁同時為都市計畫樁時,承包商應依據「都市計 施工技術規範 02897-1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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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函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復樁,復樁若由 承包商辦理時,承包商應按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所示尺 寸鑄造及埋設。 2.2 材料 2.2.1 路權界樁 路權界樁若為混凝土樁,其材料規格應符合本規範第 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 一般要求」、第 03210 章「鋼筋」及設計圖相關規定及要求。若為鋼釘界樁則 依設計圖規定辦理。 2.2.2 都市計畫樁 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辦理。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及方法 3.1.1 路權界樁 (1) 路權界樁為預鑄混凝土界樁、鋼釘樁或輔助樁,依本局訂頒「高速公路養 護手冊」第十四章規格設置。工程司可視現場情形調整路權界樁之設置類 型。 (2) 混凝土界樁可先澆注於備妥之模板內,並由承包商選用搗固、振動或旋轉 任一方法搗實之,使其製成之樁柱具有確實之造形且無破壞、裂痕、蜂窩 及其他缺點。拆模後混凝土面如有小於 1cm 孔洞,經整修填補後准予使用 混凝土界樁埋設,應以混凝土回填加固之。 (3) 混凝土路權界樁樁頭及四周表面,應按設計圖規定,塗刷一度底漆及二度 白色油漆,且向公路中心線之一面,應使用兩度黑色油漆標明其樁號。 (4) 路權界樁因地形地物無法以混凝土埋設時,承包商應提出樁位,經工程司 核可後,改以鋼釘樁或輔助樁設置。 (5)設施(如圍籬)沿路權線佈設者,得免設置實體路權界樁(虛樁)。 3.1.2 都市計畫樁 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指定 方式辦理。 3.1.3 精度要求 按本局訂頒「高速公路測量作業準則」第十三章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契約書所列「路權界樁(註明混凝土樁或鋼釘樁)」及「都市計畫樁」工作項目, 應分別依工程司核可之實際安裝數量,以「支」為單位計量。 施工技術規範 02897-2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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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4.2.1 「路權界樁(註明混凝土樁或鋼釘樁)」及「都市計畫樁」工作項目之付款, 應分別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給付。其單價應包括供應所有人工、材料、設 備,及為完成「路權界樁」或「都市計畫樁」所做之一切工作如測量、挖方、 回填、澆注混凝土基礎,以及其他零星工作等全部費用在內。 4.2.2 若「都市計畫樁」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自辦測設,則其付款應按各級政府訂定 之工料費用標準由承包商檢附單據向業主申請給付。 4.2.3 工程契約存續期間及於工程完工驗收歸還業主或會同業主點交予樁位管理機 關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管前,若「路權界樁」或「都市計畫樁」有損壞、異 動或遺失,承包商須依原型及原構造補設,或按規定之方法修復,其全部費用 由承包商負擔,若需邀會有關機關重新定界埋樁時,其全部費用亦應由承包商 負擔。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路權界樁(註明混凝土樁或鋼釘樁) 支 都市計畫樁 支 〈本章結束〉 施工技術規範 02897-3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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