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底本129章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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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36章 路基整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新舊路基整理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1)為鋪築基層或底層,對新舊路基之整理;(2)為鋪築混凝 土路面,對新舊路基之整理。路基全部整理工作均應按本契約之規定,並 須符合設計圖或工程司所設定之線路、高程及標準斷面。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2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基層或底層下之路基 3.1.1 於鋪築基層或底層前,路基全寬均應清除草木及其他雜物,並將所有清除 物依工程司指示予以焚燒或運棄,低窪處或車轍之積水應先予排除之。 3.1.2 上述工作完成後,全路基面應修成均勻之表面,並符合本章第3.4節「路基 面之容許誤差」之平整度規定。在填方段路基頂面下75cm以內之路基材料 ,應壓實至依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所規定最大乾密度之95%以 上;在挖方段路基面依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規定辦理。且上述 之路基強度CBR值均應符合設計圖規定。若路基面下有鬆軟材料,以致影 響路基滾壓工作時,該部分路基應予翻鬆、曝晒、或挖棄換填符合設計路 施工技術規範 02336-1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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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強度CBR值之材料,然後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壓實至規定壓實度。 3.1.3 在路基整型修面時,其頂層過高部分應刮除,所刮除之剩餘材料,應依工 程司指示用於頂層高程不足地點,或棄置之。缺料時應補充新料,將原有 之頂層耙鬆,加水拌合,並滾壓整修至合乎規定。經過整修後,路基頂面 應保持其整修完成之狀態,並繼續維護直至基層或底層開始鋪築時為止。 3.1.4 路基面完成後,應依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規定方法辦理滾壓檢 驗,以檢定其壓實效果。 3.2 混凝土路面下之路基 3.2.1 路面鋪築前,路基應具有正確之線路、高程及斷面,並須繼續維護直至澆 注混凝土為止。如因增加路面厚度而使路基特別加深,諸如路面層錨座 (Pavement Anchors)、橫條(Pavement Header)、及增加路基邊緣處之路面厚 度等,則路基可於混凝土澆注前挖掘之,挖掘後須立即再予整修壓實。 3.2.2 路面之全寬路基層,應壓實至依照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 。寬度應足以適應路面鋪設機械之操作,而不致使路基面變形。 3.3 路基之保護 承包商應維護路基,避免遭受損害;在整修完成之路基上,通行車輛應予 以限制,並僅限於為施工所必需之車輛,方可通行。任何運輸用之車輛機 具,如工程司認為使用時對路基或其下層材料,足以產生嚴重損害者,應 依工程司之要求移走或不准通行。所有在路基表面上之窪陷處、車轍及土 面破損等,均應於繼續鋪築下一層填築料前,由承包商自費修補之。承包 商應保護已整修之路基,使其勿受自用或外界車輛之損害,承包商並應經 常修刮及滾壓路基面,俾能繼續保持完整良好之狀況。 3.4 路基面之容許誤差 路基應具有完整且平整均勻之表面,如以3m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直於中 心線測量時,與設計斷面高程之誤低不得大於3cm。 4. 計量與計價 4.1. 依本契約規定建造之路基 施工技術規範 02336-2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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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係本契約建造者,則路基面整修及維護工作已包括於契約中路幅開挖 有關項目及(或)「路堤填築」項目內,不另予丈量及付款。 4.2 非依本契約規定建造之路基 4.2.1 當面層、處理底層或基層下之路基係原有而非本契約建造者,則此路基面 整修工作,應依下列方式丈量及付款: (1) 整修路基面之工作,如清除草木及雜物、整修路基面、刮平、排水、 灑水、滾壓、填補路基面材料、路基保養維護等,係依本規範規定應 完成之一切工作,均已包括於契約各有關工作項目中,不另丈量計價 。 (2) 在刮平及整修路基時,若無法將路基過高之剩餘材料,刮推用於路基 不足之地區,則此項剩餘材料之移除與處理,應按契約中路幅開挖有 關項目丈量計價。 (3) 為使路基頂面符合線路、高程及斷面所加添之材料,可按材料種類之 契約單價予以丈量計價。 (4) 依照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而挖除之鬆軟地盤及彈性土壤等,按第 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丈量計價。 <本章結束> 施工技術規範 02336-3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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