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底本129章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依官方原件保留版面、表格、圖示及可擷取文字;站內PDF頁碼自封面起算,與章內印刷頁碼不同。工程適用版本仍依契約及正式文件確認,並應查閱目錄中的後續修訂附件。
閱讀範圍:構造物開挖、抽排水、保護及分攤計量。
原件閱讀提醒(本站核對註記)
第196頁開挖量分攤公式及D值分段加計条件均保留原式;不得只抽取倍率而省略適用深度、計量範圍與契約条件。
本頁收錄原PDF第193–196頁。
頁內索引:第193頁 | 第194頁 | 第195頁 | 第196頁
¶ 02316 構造物開挖|原檔第193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02316章 構造物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開挖之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一般事項 1.2.2 構造物(不含管涵及管溝)基礎開挖 1.2.3 箱涵及鋼筋混凝土水溝之開挖 1.2.4 抽排水 1.2.5 開挖材料之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2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3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6 第02602章-混凝土管涵 1.4 定義 1.4.1 構造物開挖 (1) 係橋梁、擋土牆、房屋等構造物基礎及箱涵、鋼筋混凝土水溝等使用 模板澆置混凝土之構造物開挖工作,含基礎開挖範圍內各種性質或情 形之一切人為或自然物體之開挖、移除及處理,此工作施工時須符合 設計圖示或以工程司測定之施工樁為準。 (2) 除契約文件另有載明外,本章須辦理之其他工作含為達成構造物開挖 與回填之施工而對構造物基地之掘除、開挖地區之抽排水與汲水,及 為免受氣候影響而對掘出材料所從事之保護工作等。 施工技術規範 02316-1 114/01
¶ 02316 構造物開挖|原檔第194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1.4.2 抽排水:係指設置集水坑及集水溝集蓄基礎開挖範圍內須排除之水,再以 抽水機或類似方式將水抽排至基礎外。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事項 (1) 構造物開挖須依設計圖示或工程司設定之高程及界線辦理,設計圖示 之基礎底面高程為近似值,工程司得依基礎之安全需要指示改變基礎 之高程與尺度。 (2) 承包商應於開挖完成後將其結果報告工程司,經工程司檢查開挖高程 及認可基礎地質後須予整平及壓實,始可安置基礎或基礎用材料。 (3) 承包商須視地質及地下水情況採取避免開挖面坍方之措施,必要時應 採分段間隔跳島式開挖,且構造物完成後應儘速回填。 (4) 施工期間若發現埋有公共管線及設施時應依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 遷移及處理規定辦理。 3.1.2 構造物(不含管涵及管溝)基礎開挖 (1) 挖方底面須依工程司指示挖成水平、階形或鋸齒形,並將其表面鬆動 之雜物清除潔淨。基礎施工時應先將開挖底面之縫隙清除潔淨並澆置 混凝土或水泥砂漿,該混凝土或水泥砂漿則依實作數量計付。 (2) 若構造物建於非岩石之基礎面上,施工時應避免擾動開挖之底面,且 基礎即將放置前始可移除最後之基礎材料,而受擾動之基礎底面應予 整平壓實。 (3) 構造物之基礎開挖後若發現其底部材料不符合設計圖規定時,該項工 作之處置方式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並依契約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計 付。 (4) 管涵與管溝之開挖應依第02602章「混凝土管涵」規定辦理。 3.1.3 箱涵及鋼筋混凝土水溝之開挖:此構造物底部材料若不符設計圖規定時, 施工技術規範 02316-2 114/01
¶ 02316 構造物開挖|原檔第195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應挖除至工程司認可之深度且至少挖至箱涵外側設計圖規定之寬度,若無 規定則至少挖至箱涵外側80cm寬度,再以礫石等適當材料依工程司認可之 厚度分層回填並壓實。該項挖除及換填,則以契約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計 付。 3.1.4 抽排水:由基礎內部抽排水時應防止水流過或沿著正澆置之混凝土邊緣流 動,除設有適當排水坑及不透水牆與混凝土隔離外,混凝土澆置時或之後 24小時內不得抽排水。 3.1.5 開挖材料之處理:挖出之材料適於回填者應留作回填之用,並可堆置於回 填取用方便之處,惟其地點不得阻礙通視構造物之測量中心線、任何部分 之橫軸、高程控制點並須經工程司認可,而不適於回填者及多餘之材料應 依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規定處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構造物開挖」及「構造物開挖(設擋土設施)」係依計價線內之體積以 3 「m 」為計量單位。 (1) 開挖材料之地質種類除另有規定外不予分類。 (2) 計價線體積係依下列各面包含之體積計算,而「構造物開挖」項目之 計價線以外之挖掘已包含於其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 A. 底面:設計圖示之基礎開挖底面。 B. 頂面:其他開挖項目完成後之地面。 C. 周圍:設計圖示之構造物開挖計價線之垂直面。 (3) 若一基礎構造物開挖之部分周圍須打設擋土設施時,則其計量方式如 表1所示,其中各符號之定義如下。 V:計價線內之計量體積,V=V1+V2。 V1:「構造物開挖」之計量體積。 V2:「構造物開挖(設擋土設施)」之計量體積。 L:計價線之水平方向周長,L=L1+L2。 L1:計價線無打設擋土設施之長度。 L2:計價線有打設擋土設施之長度。 施工技術規範 02316-3 114/01
¶ 02316 構造物開挖|原檔第196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表1 計價項目 構造物開挖 構造物開挖(設擋土設施) L L 1 2 V1=V× V =V× 計量體積 2 L L 4.1.2 下列工作不予計量: (1) 原地面於測量高程前之開挖。 (2) 材料之再處理,惟設計圖註明或經工程司同意於路堤填築後再開挖者 除外。 (3) 打樁時因基礎隆起所致額外挖掘。 (4) 因施工程序不當或疏忽引起地基坍塌、凹陷、淤積、堆土等之挖掘。 4.1.3 管涵、排水管、污水管及暗管等依第02602章「混凝土管涵」規定計量。 4.1.4 依設計圖示或工程司指示以鋼板樁、鋼軌樁、H型鋼作為構造物開挖之擋 土設施時依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契約詳細價目表之「構造物開挖」及「構造物開挖(設擋土設施)」契約 單價已包含各類材料與配合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相關設備所需之 開挖、就地利用於回填及利用於路堤填築所需之搬運、抽排水以及完成本 工作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等費用,另無其他給付。 4.2.2 構造物開挖深度須達設計圖示之基礎開挖高程以下時,其超過部分之計價 依表2所示契約單價之倍數規定: 表2 超過深度D D≤1.5 m 1.5 m<D≤3 m D>3m 倍數 另行協議 1 1.25 4.2.3 契約文件未規定構造物開挖區域內之清理、掘除時,該工作已包含於「構 造物開挖」契約項目內,不另給付。若設計圖已規定該區域範圍內應清除 掘除,則該工作應依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規定辦理並已含於「清除及 掘除」契約單價內給付。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3 構造物開挖 m 3 構造物開挖(設擋土設施) m <本章結束> 施工技術規範 02316-4 114/01
來源: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