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底本129章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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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範圍:品質計畫、品管人員、自主檢查、材料試驗及品質缺失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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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頁原文使用「交通及建設部」名稱,照錄不作機關改制判定。扣點流程及金額屬本底本契約規定,非所有公共工程通用的現行法定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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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規範承包商於本標工程施工期間,其品質管理與組織、材料試驗與 施工檢驗等工作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係承包商設立品管組織,提供專業品管及試驗人員,並在工程司 之監督下,依據一般條款、施工技術規範、特訂條款、設計圖或工程司之 指示訂定及實施品質計畫,辦理材料試驗及施工檢驗。 1.3 品質管理與組織 1.3.1 品質計畫送審 (1) 承包商於簽約日期次日起60日內提送品質計畫書送工程司核定。計畫 書內容須參照主管機關最新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之相關內容編寫。 (2) 經工程司同意,承包商得對部分工作項目另提分項品質計畫;工程司 及工程司代表如認為品質計畫書內容有所不足,得要求承包商針對特 定工作項目另提分項品質計畫。 (3) 分項品質計畫須於各分項工程預定施工前30日內提送工程司核定。 1.3.2 品管組織 承包商應依照主管機關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指派符 合規定人數之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屬巨額採購之工程,應 另配合本局品質政策及一般條款「I. 品質管制」乙章之規定,設立品管組 織並指定品管負責人1人,專責督導品質管理工作。執行期間若發現上述 品管人員辦理品質管制作業執行不力,影響施工品質者,工程司得通知承 包商限期更換。(合計人數按詳細價目表) 承包商應依照本局品質管理系統文件中有關工程品管及契約規定,接受工 施工技術規範 01450-1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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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司之監督與查核,但工程司之監督與查核並不減少承包商對工程品質應 負之責任。除符合前述要求外,品管人員及品管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歷: (1) 基本資格: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 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4年者,應再取得 最近4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2) 特訂資歷:除具備前述基本資格外,品管人員須具有4年(高職4年,大 專3年,碩士2年)以上土木工程經驗,其中至少3年(高職3年,大專2年 ,碩士1年)為工地品管經驗。指定擔任為品管負責人,須具有6年(高 職6年,大專4年,碩士2年)以上土木工程經驗,其中至少3年(高職3年 ,大專2年,碩士1年)為工地品管經驗。 1.3.3 一般規定 (1) 承包商於開工前依規定格式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送工程司代表審查, 經核定後由主辦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 動時,亦同。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 地執行職務。 (2) 品管人員有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或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 或經施工查核為丙等者,承包商於接獲工程司書面通知後應於14天內 無條件更換之。逾期依1.4.2(4)規定辦理缺失扣點,至承包商組織人員 運作依規定辦理為止。 (3) 品管人員異動,承包商須按本章第1.3.2款之相關規定,將新任品管人 員資格(詳細學經歷)提報工程司同意後始得擔任本標工程品管人員。 (4) 品管人員自動離職或因故解職,新任品管人員應於原任品管人員離職 前到任,並實施任務交接;若因特殊原因,承包商得經工程司同意, 於原任品管人員離職後14天內補足品管人員。 (5) 品管人員及其執行品管作業相關費用均已含於契約相關項目單價內, 承包商提報或工地實際之品管人員,其人數若超過詳細價目表合計人 數,不另計價給付。 (6) 承包商應配合高公局及監造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對工程執行施工考評、 品質稽查及品質查證,另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所辦理之品質評鑑、施 工查核等作業,承包商均須配合工程司代表指示辦理,其所需費用已 包含於契約「品質管理費」等項目單價內,另無其他給付。 施工技術規範 01450-2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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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 1.4.1 品質查核缺失扣點 交通及建設部等上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設立「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查核小組每年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公共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辦理工程查核。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將循「扣 點作業流程圖(如圖一)」,對承包商之品質缺失辦理懲罰性違約金事宜 : (1) 依據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罰扣懲罰性違約金。 (2) 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未達70分)且可歸責於承包商者, 除依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 理外,另罰扣契約「品管人員(含行政管理費)」及「材料設備檢(試) 驗費」項下合計總額之1%。 除前述查核小組依「公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辦理之工程查核外 ,本局於工程期間將不定期辦理工程督導,督導結果有關承包商品質缺失 及懲罰性違約金,均比照上述查核小組之規定。 施工技術規範 01450-3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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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 查核小組查核工程 個別查核委員就每項缺失, 判別其缺失情節嚴重程度 查核小組領隊 召開查核檢討會後清場, 再行召開扣點會議 查核小組就查核委員認為缺失 情節嚴重項目,進行討論 否 依查核規定辦理 扣點 ,結束 是 查核小組工作人員填寫品質缺 失扣點表後,由查核小組參與 人員簽名確認 查核小組 應通知受查機關, 依契約扣款 持續追蹤, 並發函稽催 完成扣款作業 否 是 結束 圖一 扣點作業流程圖 1.4.2 品質管理缺失扣點 為有效提升工程品質,承包商倘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契約規定之情 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司將依下列規定辦理缺失扣點: (1) 承包商未依規定期限提出整體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1日計罰缺失扣點1點;未依審查意 見辦理,或於核定後,未配合進版修訂,逾所訂期限未辦者,得比照 施工技術規範 01450-4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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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2) 承包商所提品質計畫與工程內容不符,或未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研擬撰寫,或內容多處錯誤經 工程司認定為無法接受時,即視同為上揭未依規定期限情形論處,並 檢還承包商。 (3) 承包商未依期限遴派合格品管人員,或品管人員職離職未指派接任人 選,或專職品管人員兼任其他職務,或擅自更改品管人員,或因1.3.3(2) 情形等致工地無核定品管人員執行品管業務時,按違規日數每日計罰 缺失扣點1點。 (4) 承包商品管人員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業務,或未確實執行各項品管 工作經工程司要求仍無法改善者,或有偽造及記錄不實之情形,工程 司得要求承包商限期撤換品管人員,並視情節輕重每次計罰缺失扣點3 至5點。 (5) 承包商未確實執行自主檢查而逕向工程司申請施工檢驗,經檢驗結果 不合格且須改正之情節嚴重或重覆發生時,每次計罰缺失扣點1至3點 。經複驗仍不合格,按次再計罰缺失扣點2至6點。 (6) 工程明訂之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承包商未經會同工程司辦理檢驗合 格即擅自進行下一階段施工,每次視情節輕重計罰缺失扣點3至5點, 工程司並得撤換承包商品管或相關人員。 (7) 專任工程人員未依規定執行職務者,每次計罰缺失扣點2點。 (8) 承包商受督導之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工程司同意展期者, 或有其他影響工程品質之行為並有具體事實者,每次每日計罰缺失扣 點1點。再限期仍未改善完成者,按日計罰缺失扣點2點,並得按一般 條款Q.1保留估驗計價款「品管人員(含行政管理費)」及「材料設備檢 (試)驗費」項下部分至改善為止,必要時亦得撤換品管或相關人員。 1.4.3 不合格材料處理及缺失扣點 為確保工程材料符合契約要求,承包商應依主管機關相關作業準則辦理自 主管理(一級品管),並配合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辦理抽驗(二級品管)。其相 關規定如下: (1)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各項材料試驗(一級品管),且契約中訂有試 驗頻率者,皆視為工程估驗或驗收之依據,須會同工程司共同取樣及 送驗。如有不合格情形,除依核定品質計畫處理外,並於工程司同意 後採取複驗或逕依契約相關措施辦理,其衍生之費用及損失,概由承 包商自行負擔。 (2) 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得隨時就材料進行抽驗(二級品管),如抽驗結果 施工技術規範 01450-5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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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合格,後續包括複驗及其他衍生之費用及損失,概由承包商自行 負擔。 (3) 前述二級品管抽驗經判定為不合格時,承包商得提出複驗申請乙次。 如承包商未提複驗,或經複驗結果仍判定為不合格時,除依據契約相 關規定辦理外,每次另計罰缺失扣點2點。 1.4.4 缺失扣點之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及額度 (1) 缺失扣點之懲罰性違約金金額,依本項罰扣點數及主管機關「施工查 核小組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最新罰款額度罰款額度案規定計 算。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每扣1點計懲罰性違約金8,000元,查核金額 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每扣1點計懲罰性違約金4,000元,1,000萬元 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每扣1點計懲罰性違約金2,000元,未達1,000 萬元之工程每扣1點計懲罰性違約金1,000元。 (2)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由工程司自應付估驗款中扣抵;其有 不足者,得通知承包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3)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本工程品管費用總額之20%為上限 。 1.5 材料試驗與檢驗 1.5.1 工地實驗室 本工程材料試驗工作,應優先委送工程司指示所設置之工地實驗室試驗, 並依市場行情收費。惟下列3項情形除外,且均須經工程司認可: (1) 工地實驗室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如TAF)認證程序完成之 前。 (2) 工地實驗室經工程司同意未設置之實驗項目。 (3) 承包商證明工地實驗室某項實驗項目之服務效率或收費標準明顯不如 市面其他實驗室之服務品質時。 1.5.2 無論是否委由上述工地實驗室試驗,本工程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 它工程司代表指定之檢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 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報告,並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 構之認可標誌(如TAF認證)。前述項目之檢驗報告如由行政機關、公立學 校或公營事業所屬試驗室出具者,亦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試驗室認證機 構之認可標誌(如TAF認證)。如檢驗項目於國內確無符合規定條件之實驗 施工技術規範 01450-6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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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時,承包商得報請工程司同意後由具公信力之機構實驗室或按相關之規 定辦理。 下列17項材料試驗項目,試驗報告應印有如TAF 認證之認可標誌: (1) 水泥混凝土: A.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B. 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C.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 D.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註:本項材料試驗屬施工廠商自主檢 查,且作為工程契約估驗或驗收依據時,依本規定辦理。惟由監 造單位會同施工廠商於拌和場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或 製程品管用者,得不適用。) E.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F. 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 (2) 瀝青混凝土: A. 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驗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B. 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註:本項材料試驗屬施工廠商自 主檢查,且作為工程契約估驗或驗收依據時,依本規定辦理。惟 由監造單位會同施工廠商於拌和場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 範或製程品管用者,得不適用。) C. 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 D.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 E. 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3) 金屬材料: A.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B. 鋼筋續接器試驗。 (4) 土壤: A. 土壤夯實試驗。 B. 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5) 高壓混凝土地磚或普通磚: A. 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CNS 13295 之6.1 外觀檢查、6.2 尺 度及許可差量測、6.3 抗壓強度試驗及6.4 吸水率試驗等4 項。 B. 普通磚試驗。 施工技術規範 01450-7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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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於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提送執行本標各項試驗與檢驗之實驗室資料經工程 司核可後,方得採用。在工程司監督下,承包商應按規定取樣並指派人員 將樣品送至該實驗室,配合工地狀況,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試驗。 1.6.1 如因需配合工地施工時程且不須經依標準法授權之試驗室認證機構(如 TAF認證)認證之試驗項目,經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得於工地設置簡易試 驗室進行試驗,惟該試驗室儀器規格與人員資格應先提送工程司核可,並 於工程司監督下進行試驗,其費用不另給付。 1.7 作業流程及配合事項 1.7.1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依據契約、本章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準則辦理工程一 級品管作業,並配合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進行各項二級品管抽驗,各項費 用依本章計量與計價規定。 (1) 所有材料試驗報告一律由實驗室逕送監造單位,否則工程司有權不予 採認。一級品管試驗報告經監造單位轉交承包商,由承包商依規範標 準進行判讀,並填寫相關表單後提送監造單位審查判定。二級品管試 驗報告則由監造單位直接審查判定。 (2) 二級品管抽驗時,由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選擇送驗之實驗室,而承包 商應派員會同取樣,並提供抽驗取樣(試體)及運送過程所需之配合事 項。若抽驗結果不符品質要求,得由承包商提請複驗乙次,另送經工 程司核可之實驗室試驗,若複驗結果仍為不符,則依1.4.3之規定辦理 。複驗結果尚未得知前,該批材料須依規定標示,避免誤用。 (3) 二級品管抽驗取樣(試體)及運送過程所需使用之人員、機具、材料等 配合費用(試驗費除外)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給付。 1.8 本工程採用之材料如須於國外進行檢驗,有監工人員赴國外檢驗材料之情 況時,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1) 材料未限生產地而承包商選用國外產品:材料未限生產地而承包商選 用國外產品時,其試驗應在國內辦理。若因國內無法檢驗須赴國外進 行檢驗者,其檢驗費、監造人員差旅費及其他一切有關費用均應由承 包商負擔,該等費用並已包含於契約相關費用內,另無其他給付。承 包商應支付之監造人員赴國外檢驗差旅費,應依據工程司核可之出國 天數及行政院頒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之標準辦理,監造 單位出差人員差旅費應於回國後1個月內檢齊單據送請承包商如數支 施工技術規範 01450-8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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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2) 指定採用國外產品時,除監造單位人員赴國外產品原製造廠第1次檢驗 所需差旅費由監造單位依與本局簽訂之委託監造契約規定由監造單位 自行負擔外,其餘各項規定 (含因第1次檢驗不合格,需再檢驗之監驗 人員費用) 均比照前項辦理。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本工程依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成立之品質管理組織及其作業,於契約詳細價 目表「品管人員(含行政管理費)」工作項目以「人月」計價,施工期間分 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至付清為止。價格包含為完成品質管理工作所需 之一切費用,包括品管人員經常性及非經常性薪資、相關作業與行政管理 費用等,另無其他給付。 4.2 除契約另有其他規定外,本工程所有材料之試驗與檢驗工作,均包含於契 約詳細價目表「材料設備檢(試)驗費」工作項目內以一「式」計價,施工 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至付清為止。給付金額已包含承包商之試 驗與檢驗費用,監造單位、主辦機關、上級機關依規定辦理二、三級品管 之配合費用(試驗費除外),及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 具、設備、運輸與檢(試)驗報告等相關費用。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品管人員(含行政管理費) 人月 材料設備檢(試)驗費 式 〈本章結束〉 施工技術規範 01450-9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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