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4/6)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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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 原檔第308頁
原檔文字(公式與圖表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18.7.6.5 根據第18.7.6.2節或第18.7.6.3節不必配置特殊邊界構材之結構牆,應符合(a)與(b) 之規定: f ′ f ′ (a) 除非牆沿走向平面內之Vu小於0.265λ c Acv [0.083λ c Acv],否則水平鋼筋 終止於無邊界構材之結構牆邊緣時,應以標準彎鉤鉤住最外緣縱向鋼筋,或以U 型肋筋圍束最外緣縱向鋼筋。U型肋筋應與水平鋼筋同直徑、同間距,並與水平 鋼筋續接。 (b) 如果牆邊界配置之縱向鋼筋比超過 28/fy [28/fy ],須在第18.7.6.4(a)節要求之範 圍內,配置符合第18.4.5.2(a)至(e)節所規定之橫向鋼筋,牆邊界橫向鋼筋之垂 直間距應符合表18.7.6.5(b)。 (c) 除牆轉角為特殊抗彎矩構架柱外,於牆翼板和腹板相接之轉角,橫向鋼筋需延 伸進腹板與翼板至少一個翼板的厚度,橫向鋼筋須滿足18.4.5.2(a)至(e),其垂直 間距須符合表18.7.6.5(b) 表 18.7.6.5(b) 牆邊界橫向鋼筋最大垂直間距 1 主要撓曲鋼筋 fy 配置橫向鋼筋之區域 橫向鋼筋垂直間距 2 fy = 4,200 kgf/cm [420 MPa] 臨界斷面上下各延伸ℓw與Mu/4Vu 較小者 6db 2 之大值的範圍內 15 cm 其他區域 較小者 8db 20 cm 2 fy = 5,000 kgf/cm [490 MPa] 臨界斷面上下各延伸ℓw與Mu/4Vu 較小者 5.5db 2 之大值的範圍內 15 cm 其他區域 較小者 7db 17 cm 2 fy = 5,600 kgf/cm [550 MPa] 臨界斷面上下各延伸ℓw與Mu /4Vu 較小者 5db 2 之大值的範圍內 15 cm 其他區域 較小者 6db 15 cm [1] 本表之db係指主要撓曲鋼筋之最小直徑。 [2] 臨界斷面係指側向變位可能導致縱向鋼筋降伏之處。 解說: 縱然經評估後不必配置特殊邊界構材,但在反復載重作用下,邊界區之縱向鋼筋確有挫屈的顧慮。 結構牆邊界區配置中等數量之縱向鋼筋時,宜加箍筋防止其挫屈。計算牆邊界縱向鋼筋比時,可參考圖 R18.7.6.5。因牆之變位需求較小之故,箍筋間距可取較第18.7.6.4(e)節寬鬆之規定。第18.7.6.5節之規定適 用於牆之全高範圍內,如圖R18.7.6.4d所示 (Moehle等人 2011)。 為使水平鋼筋有效抵抗剪力,在其端部配置標準彎鉤或U型肋筋,以提供足夠之錨定,此舉亦有助 於抑制邊緣垂直鋼筋挫屈。若結構牆平面內剪力夠低時,上述水平鋼筋之錨定就無必要。 橫向鋼筋間距之限制,係為避免縱向鋼筋在反復應變下,在進入顯著非彈性應變前產生挫屈。為達 到相似之性能,較高強度縱向鋼筋需有較小之橫向鋼筋間距。 為應對在雙軸向載重下潛在顯著的拉壓應變需求,在牆腹板與翼板交會的轉角,應配置橫向鋼筋, 18-39
¶ 原檔第3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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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如圖R18.7.6.5b所示。 x x a 14A b h ρ = Ab h(2x + a) 14支邊界縱向鋼筋 分布鋼筋 s 2A b h ρ = hs 分布鋼筋 Ab,等間距 s 圖R18.7.6.5a 典型牆邊界情況之縱向鋼筋比 轉角須配置橫向鋼筋 按 第 18.7.5.2 節 之 有效翼板寬度 ≥ b + t f ≥ 2 t f ℓ w 圖R18.7.6.5b 不須配置特殊邊界構材之具翼板牆轉角之配置例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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