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3/6)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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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F = V ∑ u,i u 載重組合之彎矩 M u V u V e 放大彎矩 Ω M V v u u,cs M pr,CS V e,cs Ω = v M u,CS M u,cs H = eff V u,cs 臨界斷面 (CS) V u,cs M M V V u,cs e,cs u,cs pr,cs M u,cs 側力 牆立面 剪力 彎矩 圖R18.7.3.2 hw/ℓw ≥ 2.0牆的剪力需求之決定方法 (Moehle等人 2011) 18.7.4 剪力強度 18.7.4.1 結構牆之Vn應不大於: V = (α λ f ′ + ρ f )A n c c t yt cv (18.7.4.1) 對hw/ℓw ≤ 1.5者,係數 αc 之值取0.8 [0.25];對hw/ℓw ≥ 2.0者,係數 αc 之值取0.53 [0.17] ;若hw/ℓw介於1.5與2.0之間,則係數 αc在0.8 [0.25]與0.53 [0.17]之間作線性變化。 18.7.4.2 第18.7.4.1節中用以計算牆段Vn所用之 hw/ℓw,應取全牆及所考慮牆段比值之較大者。 18.7.4.3 牆應於沿其走向之平面上二相互垂直方向配置分布剪力鋼筋,若hw/ℓw之比值不超過 2.0,則鋼筋比 ρℓ 應不小於 ρt。 f ′ f ′ 18.7.4.4 分擔同一側向力之所有垂直牆段,其總合 Vn 應不超過 2.12 c Acv [0.66 c Acv];而 f ′ f ′ 任一個別垂直牆段之Vn 應不超過 2.65 c Acw [0.83 c Acw],Acw 為所考慮個別垂直 牆段之混凝土斷面積。 f ′ f ′ 18.7.4.5 水平牆段及連接梁之Vn 應不超過 2.65 c Acw [0.83 c Acw],Acw 為所考慮水平牆段 或連接梁之混凝土斷面積。 18.7.4.6 第21.2.4.1節之規定不適用於Ωv≥ 1.5之牆。 解說: 式(18.7.4.1)意指結構牆之剪力除以彎矩之比值高時,其剪力強度亦較高 (Hirosawa 1977;Joint ACI-ASCE Committee 326 1962;Barda等人 1977)。標稱剪力強度之計算,抵抗剪力之面積以總斷面積 Acv 為準。無開孔之矩形結構牆,Acv為全斷面積而非寬度與有效深度之乘積,對有開孔之牆體,Acv 可取 牆高程內最小水平總斷面積 (歐昱辰等人 2013)。 垂直牆段係指於水平方向由牆內開孔與開孔或開孔與牆緣所圍成之部分牆體。於設計單獨牆體或垂 直牆段時,ρt 係指水平鋼筋比而 ρℓ 則指垂直鋼筋比。 hw/ℓw 比值可按結構牆之整體尺寸來計算,或用二個開孔間或開孔與牆緣間之結構牆段之尺寸來計算 。第18.7.4.2節之用意,係為確保任何牆段之單位剪力強度不得大於整體牆斷面之單位剪力強度。若牆段 之 hw/ℓw 比值大於整體牆之 hw/ℓw 比值時,其單位剪力強度宜依據該牆段之 hw/ℓw 比值設計之。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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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為有效限制斜裂縫之發展,宜在牆之長及高二方向適當均勻配置剪力筋 ρt 與 ρℓ (詳第18.7.4.3節)。配 置於牆緣處抵抗彎矩所需之弦材鋼筋不包含於 ρt 與 ρℓ 之計算中。在實務之限制下,結構牆之剪力鋼筋宜 以小間距均勻分布。 同一高程之因數化剪力由數個牆或開孔牆之數個垂直牆段共同分擔,在總有效斷面積上之平均單位 f ′ f ′ f ′ 剪力強度不得大於 2.12 c [0.66 c ],且任一個別垂直牆段之單位剪力強度不得大於 2.65 c f ′ [0.83 c ]。對單一結構牆 (段) 之單位剪力強度作上限規定,係限制剪力再分配之程度。 第18.7.4.5節所稱之水平牆段,係垂直方向兩個對齊開口間之牆段,如圖R18.7.4.5所示,其如轉了90° 之垂直牆段。當建築物全高範圍內之上下開孔均垂直對齊時,此水平牆段亦可稱為連接梁。於設計水平 牆段或連接梁時,ρt 係指垂直鋼筋而 ρℓ 則指水平鋼筋。 第21.2.4.1節之規定不適用,此係因設計剪力已因考量撓曲超額強度而被放大。 垂直牆段 水平牆段 圖R18.7.4.5 具開孔之牆 18.7.5 撓曲與軸力之設計 18.7.5.1 結構牆或其中一部分承受撓曲與軸力共同作用時,其設計應按第22.4節之規定。有 效翼板、邊界構材及腹板中之混凝土及具充分錨定之縱向鋼筋均應視為有效。開孔 之效應亦應加以考慮。 解說: 結構牆及牆段之撓曲強度,一般依照柱之方式計算,強度宜考慮作用軸力與側向力之效應。邊界構 材內之集中鋼筋、翼板與腹板之分布鋼筋,宜依應變一致性包含在強度之計算中。結構牆之基礎宜設計 抵抗邊界構材與腹板之力。牆有開孔時宜計其對撓曲及剪力強度之影響。此外,開孔附近力之傳遞路徑 宜予以確認。容量設計概念與壓拉桿方法可能對處理此問題有幫助 (Taylor 等人1998)。 18.7.5.2 除非進行更詳細之分析,具翼板斷面之有效翼板寬度由腹板邊緣算起須為下列二者 之小值:該牆與鄰牆間淨距之半及結構牆在所考慮斷面上全高之25 %。 解說: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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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對 L、T、C 或其他形狀之牆斷面,考慮翼板對牆行為之影響時,宜選擇適當之翼板寬度。試驗 (Wallace 1996) 顯示變形增加,有效翼板寬度隨之增大,且翼板受壓或受拉時,其有效翼板寬度亦不同 。翼板受壓時,其有效翼板寬度對結構牆之強度與變形能力影響較小,因此為簡單化設計,以受拉有 效翼板寬度為準,一併應用在翼板受拉與受壓之情況。 18.7.6 特殊結構牆之邊界構材 18.7.6.1 結構牆之邊緣是否須配置特殊邊界構材,應依第18.7.6.2節或第18.7.6.3節評估。此外 ,亦須符合第18.7.6.4節與第18.7.6.5節之規定。 解說: 第18.7.6.1節包含兩種方法來評估結構牆邊緣處之鋼筋配置要求。第18.7.6.2節適用於以位移設計法來 設計結構牆,其結構配置細節由預期之牆頂水平位移所決定。第18.7.6.3節之規定則與前版規範之規定相 同,對多數牆邊緣處橫向鋼筋之設置而言,此方法較保守,故保留之。 不論使用第18.7.6.2節或第18.7.6.3節方法所設計之結構牆,均宜符合第18.7.6.4節與第18.7.6.5節之規 定。 18.7.6.2 本節適用於由結構基底至牆頂連續且 hwcs/ℓw ≥ 2.0 之結構牆或牆墩,在軸力與彎矩作 用下,僅設計有單一臨界斷面者,應符合(a)及(b)之要求。 (a) 符合如下條件之受壓區應配置特殊邊界構材: 1.5δ ℓ u w ≥ (18.7.6.2a) h 600c wcs 式中c值為與設計位移 δu 方向一致之因數化軸力與標稱彎矩強度下之最大計算中性 軸深度。 δu / hwcs之值應不小於0.005。 (b) 若依據(a)須配置特殊邊界構材者,應符合下列(i)與(ii)或(iii)之規定。 (i) 特殊邊界構材之橫向鋼筋應從臨界斷面上下方各垂直延伸一段距離,其值 應不小於 ℓw與Mu / 4Vu 之大值,但第18.7.6.4(j)節另有規定者除外。 (ii) b ≥ ℓ c 40 w (iii) δ / h ≥ 1.5δ / h ,式中 c wcs u wcs ⎡ ⎤ δ 1 1 ⎛ ℓ ⎞ ⎛ c ⎞ V c w e = ⎢4 − − ⎥ (18.7.6.2b) ⎜ ⎟ ⎜ ⎟ h 100 50 ⎝ b ⎠ ⎝ b ⎠ 2.12 f ′ A wcs ⎢ c cv ⎥ ⎣ ⎦ 式(18.7.6.2b)中 δ / h 之值不必小於0.015。 c wcs 解說: 本節係基於假設結構牆之非彈性反應受單一臨界降伏斷面之撓曲作用所主導。結構牆之斷面設計與 配筋宜使其臨界斷面發生在預期之位置。 式(18.7.6.2a)係由位移設計法 (Moehle 1992;Wallace與Orakcal 2002) 推導而來,此方法假設當結構 牆水平變位至1.5倍設計地震位移時,若牆體壓力側最大混凝土壓應變超過臨界值時,就宜設置特殊邊界 構材以圍束混凝土。式(18.7.6.2a)中之設計位移為牆頂之位移,且牆高為臨界斷面以上之高度,前述定義 與位移設計法相符。本規範,對式(18.7.6.2a)中之設計位移乘以1.5倍之係數,係要求配置細節能配合建 築規範之性能目標,使建築在最大考量地震層級之搖晃下,有較低之倒塌機率。若牆邊界縱向鋼筋之拉 應變未達第21.2.2節所定義拉力控制梁斷面值之約 2 倍時,對 δu / hwcs 設定下限值 0.005,可要求此類牆設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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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置特殊邊界構材。δu / hwcs 取下限值0.005之規定,乃針對勁度高之建築物要求結構牆具有中度變形之能 力。式(18.7.6.2)之中性軸深度c係根據第22.2節來推求的,考慮與位移 δu 同方向之牆斷面達標稱彎矩強 度來計算。軸力則取與產生設計位移 δu 之設計載重組合一致之因數化軸力。 特殊邊界構材配置之高度則依塑鉸長度之預測而定,並宜延伸超過拉力鋼筋降伏與混凝土可能剝落 之範圍。 式(18.7.6.2b)係基於側向強度損失20 %時之平均牆頂位移能力 (Abdullah與Wallace 2018)。位移容量 需大於1.5位移需求之規定,將導致設計地震下有較低之強度下降機率,(ii)中 b 之表達式係由式(18.7.6.2b) V / (2.12 A f ′ ) δ / h 推導而得,並分別假設式中之 e cv c 與 c wcs 約為1.0與0.015。若 b 沿 c 變化,則宜使用平 均或具代表性之 b 值。例如,在牆之翼板端部,b 宜取如第18.7.5.2節之定義之有效翼板寬,若 c 延伸進 入腹板,則 b 宜採加權平均值。若牆之端部並無翼板相連,則b宜取牆板厚度值。若在設計之試誤過程中 ,位移容量不超過位移需求,則宜更改設計以增加位移容量與/或降低牆位移需求,使得建物中每一牆體 之位移容量皆超過位移需求。 18.7.6.3 未按第18.7.6.2節設計之結構牆,如牆之邊緣或開孔周邊,在含地震效應(E)之設計力 作用下,其計算之最大混凝土壓應力超過 0.2 fc′,須配置特殊邊界構材。特殊邊界 構材得在混凝土計算壓應力小於 0.15 fc′之斷面處終止。應力須根據因數化載重以線 彈性模式及構材全斷面性質計算之。對具翼板之牆,其有效翼板寬度應符合第 18.7.5.2節之規定。 解說: 本節方法係設定結構牆在承擔重力載重時,並同時承受特定方向地震所引致之最大剪力與彎矩作用 。在此載重作用下,牆臨界斷面之受壓邊界除抵抗分擔之重力載重外,亦承擔彎矩所引致之壓力。 由於在強地動作用下,上述載重情況可能會多次重複,故而計算混凝土壓應力達 0.2fc′之標稱臨界值 時,對混凝土加以圍束。應力之計算係使用因數化載重作用於全混凝土斷面,並假設線性行為而求得。 壓應力 0.2fc′僅為一指標值,其未必為預期地震之真實慣性力於臨界斷面所引致之真實應力狀態。 18.7.6.4 若根據第18.7.6.2節或第18.7.6.3節須配置特殊邊界構材時,(a)至(k)之規定必須滿足 : (a) 邊界構材應從最大壓應力處水平延伸一段距離,其值應不小於c – 0.1ℓw及c/2 之大者,此處c為在與 δu 一致之因數化軸力及標稱彎矩強度下之最大中性軸 深度。 (b) 在依第18.7.6.4(a)節所計算之水平距離內,撓曲壓力區之寬度b應不小於hu/16, 翼板應予以計入。 (c) 對於由結構基底至牆頂連續且hw/ℓw ≥ 2.0之結構牆或牆墩,在撓曲與軸力作用下 僅設計單一臨界斷面,且c/ℓw ≥ 3/8者,其撓曲壓力區寬度b在第18.7.6.4(a)節所計 得之範圍內,應不小於30 cm。 (d) 具翼板之結構牆斷面,邊界構材應包括受壓有效翼板寬度,且應延伸入腹板至 少30 cm。 (e) 邊界構材配置之橫向鋼筋應符合第18.4.5.2(a)至(d)節與第18.4.5.3節之要求,但 第18.4.5.3(a)節橫向鋼筋之最大間距應取邊界構材斷面最小尺度之1/3。邊界構材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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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內橫向鋼筋最大垂直間距亦不應超過表18.7.6.5(b)之規定。 (f) 橫向鋼筋之設計,應使沿著邊界構材四周且受側向支撐之縱向鋼筋間距hx不超 過35 cm與(2/3)b之較小值,除邊界構材同為特殊抗彎矩構架柱之區域外,側向 支撐應由繫筋之耐震彎鉤或閉合箍筋之轉角提供。在與ℓw平行方向上,除符合(i) 或(ii),閉合箍筋的長寬比不得大於2,且相鄰閉合箍筋應相互重疊至少15 cm與 (2/3)b之較小值。 (i) b ≥ ℓ c 40 且 δ / h ≤ 0.012 w u wcs (ii) 邊界構材腹板垂直方面具翼板,該翼板於腹板單側或兩側之翼板外伸總長 度至少為bw,且翼板厚度tf至少為bw/2。 (g) 橫向鋼筋量須符合表18.7.6.4(g)之規定。 表 18.7.6.4(g) 特殊邊界構材之橫向鋼筋 橫向鋼筋 適用表達式 ⎛ A ⎞ f ′ g c 0.3 −1 ⎜ ⎟ (a) A f ⎝ ch ⎠ yt 直線閉合箍筋之 Ash/sbc 較大者 f ′ c (b) 0.09 f yt ⎛ A ⎞ f ′ g c 0.45 −1 ⎜ ⎟ (c) A f ⎝ ch ⎠ yt 螺箍與圓形閉合箍筋之 ρs 較大者 f ′ c (d) 0.12 f yt (h) 在特殊邊界構材位置之樓板系統厚度內之混凝土應具至少為0.7倍牆 fc′之規定 抗壓強度。 (i) 按第18.7.6.2(b)節規定之臨界斷面上下方距離內,腹板垂直鋼筋應具閉合箍筋轉 角或兩端皆具耐震彎鉤繫筋之側向支撐。橫向鋼筋之垂直間距不應超過30 cm, 且其直徑應符合第25.7.2.2節之規定。 (j) 對臨界斷面位於牆底者,結構牆底邊界構材之橫向鋼筋,應往下延伸入支承至 少等於特殊邊界構材最大縱向鋼筋之ℓd,如第18.7.2.3節所規定。如特殊邊界構 材下為基腳、筏基或樁帽者,特殊邊界構材之橫向鋼筋應至少延伸進入30 cm, 除非第18.10.2.3節另有較長之延伸規定。 (k) 結構牆腹板之水平鋼筋應延伸至距牆外緣15 cm之範圍內。鋼筋之末端應具標準 彎鉤或擴頭,並應於邊界構材之圍束核心內發展出 fy。若邊界構材之圍束核心 可對牆腹板水平鋼筋提供足夠之伸展長度,且腹板水平鋼筋之 Av fy/S 值不大於 邊界構材平行腹板水平鋼筋方向之橫向鋼筋的 Ash fyt/S 值時,則牆腹板水平鋼筋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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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末端得不必使用標準彎鉤或擴頭而作終止。 解說: 特殊邊界構材之水平尺度宜延伸,以至少涵蓋混凝土壓應變超過臨界值之部分。對含翼板之牆斷面 ,如箱形、L形與C形者,計算其特殊邊界構材之配置需求時,宜按ASCE 7之規定考慮側向力方向及與其 垂直之組合部分。第18.7.6.4(a)節項中c/2之規定,係為提供特殊邊界構材最小長度。優良之鋼筋配置實務 宜適當排置縱向與橫向鋼筋,讓牆邊界之所有主要縱向鋼筋都能得到橫向鋼筋之支撐。 基於近來之地震勘災與測試 (Wallace 2012;Wallace等人 2012),可發現長細牆之邊界確實有側向不 穩定之破壞,故本規範引入長細比之限制規定。對保護層相對較厚之牆,其混凝土保護層剝落會造成斷 面顯著降低,故宜考慮增加邊界構材之厚度。 數值c/ℓw ≥ 3/8係用以定義牆之臨界斷面非屬第21.2.2節所謂拉力控制斷面之情形。對此類牆要求最小 厚度30 cm之規定,可以降低其壓力區在混凝土保護層剝落後之側向不穩定之可能性。 翼板混凝土壓應力很大時,翼板與腹板交接面之應力亦很大,混凝土可能會壓碎,除非特殊邊界構 材之鋼筋能延伸進入腹板。 牆邊界橫向鋼筋之規定係基於柱之設計條款。在美國ACI規範1999版以前之規範中,表18.7.6.4(g)中 表達式(a)曾適用在牆之特殊邊界構材。美國ACI版規範於2014版恢復表達式(a)之使用,其主要原因為若 薄型牆之混凝土保護層佔牆厚比例顯著時,表18.7.6.4(g)中表達式(b)無法提供適當之橫向鋼筋。對牆特殊 邊界構材具矩形斷面者,表18.7.6.4(g)中表達式(a)與(c)之 Ag 及 Ach 定義為 Ag = ℓbeb 而Ach = bc1bc2,其相 關尺寸如圖R18.7.6.4a所示。此係考量混凝土之剝落可能僅發生在圍束邊界構材之外露面。實驗 (Thomsen 與Wallace 2004) 顯示邊界構材橫向鋼筋之間距即使超過第18.4.5.3(a)節規定,仍可表現合適之行為。限 制受側向支撐之縱向鋼筋間距係擬對薄型牆提供較均勻分布之閉合箍筋與繫筋。 圖R18.7.6.4a摘示邊界構材橫向鋼筋與牆腹縱向鋼筋之繫筋的配置要求。對邊界構材閉合箍筋肢之相 對長度給予限制,係因實驗 (Segura 與 Wallace 2017;Welt 等人2015;Arteta 2015) 顯示,若閉合箍筋長 寬比(bc1/bc2)超過2,則單一沿牆邊配置之閉合箍筋,搭配具交替之90度與135度彎鉤之額外繫筋,在抑制 鋼筋挫屈與圍束混凝土方面,並不若交疊之閉合箍筋,再搭配兩端具耐震彎鉤之繫筋來得有效。前述實 驗亦顯示,若塑鉸區內之牆腹垂直鋼筋不受側向束制,一旦牆邊界構材破壞,牆即喪失軸向力承載能力 。在邊界構材外使用牆腹繫筋,亦可減少圍束混凝土與束制縱向鋼筋挫屈之橫向鋼筋產生過於劇烈之轉 變,此可應對因剪力 (斜向壓力) 造成中性軸深度之增加,以及軸力之不確定性。 具較細長、較深壓力區之牆邊界區域易產生面外、側向不穩定之破壞,例如(c/b)(ℓw/b)大於約40,或 T、C或L形牆(圖R18.7.6.4b)翼板端對面遠端之腹板邊界區域 (Abdullah與Wallace, 2020)。於腹板與翼板 交會的牆邊界區域,翼板與腹板可不配置交疊之閉合箍筋(圖R18.7.6.4b) ,因翼板對抵抗地震剪力的牆腹 板提供側向支撐。第18.7.6.4(f)(ii)節之幾何限制係基於試驗與震後勘查牆邊界區域破壞而得。 圖R18.7.6.4c (Moehle等人 2011) 概述了邊界構材鋼筋垂直延伸之規定。 在低剪力對彎矩比之情況下,結構牆之水平鋼筋係以桁架機制來抵抗剪力,其近似梁中肋筋之功能 。因此對提供抗剪功能之水平鋼筋應妥為錨定於邊界構材之圍束核心內,並宜在保護層規定與相鄰鋼筋 允許之條件下,儘量延伸至牆之外緣處。不論牆水平鋼筋末端是否為直線、具彎鉤或擴頭,其均適用於 錨定於邊界構材圍束核心與延伸至牆外緣15 cm範圍內之規定,如圖R18.7.6.4c所示。 第18.7.2.4節之規定適用於牆端最少縱向鋼筋量,包括具特殊邊界構材之牆。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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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閉合箍筋 繫筋 牆腹縱向鋼筋 牆腹繫筋 b bc2 bc1 ≤ 2bc2 牆腹水平鋼筋, A v ℓbe 沿牆邊之單一閉合箍筋搭配具135度彎鉤之繫筋以及受具135度彎鉤繫筋支撐之均佈牆腹 縱向鋼筋 閉 合 箍 筋 交 疊 至 少為15 cm或(2/3)b 繫筋 之小值 閉合箍筋 1 閉合箍筋 2 牆腹垂直鋼筋 b bc2 ℓ1 ≤ 2bc2 牆腹繫筋 牆腹水平鋼筋, Av ℓ2 ≤ 2bc2 ℓbe 沿牆邊配置之交疊閉合箍筋搭配具135度彎鉤之繫筋以及受具135度彎鉤繫筋支撐之均佈牆腹 縱向鋼筋 圖R18.7.6.4a 邊界構材橫向鋼筋與牆腹繫筋之配置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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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ℓ w 需配置特殊邊界構材,但不 須配置重疊的閉合箍筋 按 第 18.7.6.4(d) 節 至少t + 30 cm f 延伸至少30 cm 按第18.7.5.2節之 有效翼板寬度 圖R18.7.6.4b 需配置特殊邊界構材之具翼板結構牆配置例 牆腹水平鋼筋, Av ℓbe bc1 b bc2 ≥ 適用之 ℓdh 或 ℓdt 圍束核心 ≤15 cm 使用標準彎鉤或擴頭鋼筋情況 邊界構材鋼筋, A 牆腹水平鋼筋, Av sh ≥ 腹板水平鋼筋之 ℓd ≤ 15 cm 使用直線伸展鋼筋情況 圖R18.7.6.4c 牆體水平鋼筋在受圍束之邊界構材中的伸展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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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ρ < 28/fy [ρ < 2.8/fy] 不需繫筋 繫筋詳18.7.6.5 ρ ≥ 28/fy [ρ ≥ 2.8/fy] ℓw b ≥ hu/16 取大值 特殊邊界構材 ≥ 3/8,則b ≥ 30 cm 若c/ℓw ⎛ M ⎞ u ≥ 30 cm ⎜ ⎟ 4V ⎝ u ⎠臨界斷面 ≥ ℓd (1.25fy) 邊界構材靠近基礎邊緣或其 或配置彎鉤 它支承邊緣 邊界構材不靠近基 臨界斷面,詳18.7.6.2 礎邊緣 依18.7.6.2、18.7.6.4及18.7.6.5設計之牆,其 hwcs/ℓw ≥ 2且在 軸力與彎矩作用下僅具單一臨界斷面者 ′ σ < 0.15 fc ′ σ ≥ 0.2fc ρ ≤ 28/fy [ρ ≤ 2.8/fy] 特殊邊界構材 不需繫筋 於上下方超越開孔後 ′ σ ≤ 0.15 fc 發展出fy ρ > 28/fy [ρ > 2.8/fy] 繫筋詳18.7.6.5 σ ≤ 0.2f ′ c ρ > 28/fy [ρ > 2.8/fy] ′ σ > 0.2 fc 繫筋詳18.7.6.5 b ≥ hu/16 特殊邊界構材,詳註記 ′ 註:若最外緣混凝土壓應力 σ ≥ 0.2 fc ,則需配置特殊邊界 ′ 構材,而其可在 σ < 0.15fc 處終止。因為 hwcs/ℓw ≤ 2, 故18.7.6.4(c)並不適用。 依18.7.6.3、18.7.6.4及18.7.6.5設計之牆與牆墩 圖R18.7.6.4d 特殊結構牆之邊界構材規定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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