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九章 梁(2/3)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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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內索引:原檔第136頁
¶ 原檔第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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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梁 9.7.3.8.4 於支承處,負彎矩鋼筋至少須有 1/3 應延伸至反曲點以外不少於 d、12db 及 ℓn /16 之最大值之埋設長度。 9.7.4 預力梁之受撓鋼筋 9.7.4.1 外置預力鋼腱應附著於構材上,使構材在發生撓曲變形情況下,鋼腱全長能與混凝 土斷面形心維持所需之偏心距。 解說: 外置鋼腱除錨定處外,亦常在不同位置附著於混凝土梁上,如跨度中央、四分之一處、或三分之一 處,以便達到預期之載重平衡效果、鋼腱線形配置、或克服鋼腱振動。構材因後拉預力及加載作用變形 時,宜考慮鋼腱位置相對於混凝土形心偏移效應之影響。 9.7.4.2 若須配置非預力鋼筋以滿足受撓強度,則鋼筋細節應符合第9.7.3節之規定。 解說: 非預力鋼筋宜予發展達因數化載重之力。第9.7.3節規定,因數化載重下撓曲強度所需握裹鋼筋需可 發展達到拉力或壓力強度。 9.7.4.3 預力鋼筋之終止 9.7.4.3.1 後拉預力錨定區之設計及細則應依第 25.9 節規定。 9.7.4.3.2 後拉預力錨定器及續接器之設計及細則應依第 25.8 節規定。 9.7.4.4 於含無握裹鋼腱之梁中竹節鋼筋之終止 9.7.4.4.1 依第 9.6.2.3 節規定配置之竹節鋼筋長度應符合下列(a)及(b)之規定: (a) 於正彎矩區內,長度至少 ℓn/3 且置於該區中央。 (b) 於負彎矩區內,應自支承面兩側各延伸至少 ℓn/6。 解說: 第9.6.2.3節要求握裹鋼筋最小長度,對於連續跨度之研究 (Odello與Mehta 1967) 顯示,此最小長度 在使用載重與因數化載重下具滿意行為。 9.7.5 縱向扭力鋼筋 9.7.5.1 若需扭力鋼筋時,縱向扭力鋼筋應分布於符合第25.7.1.6節之閉合肋筋,或閉合箍筋 之四周,其間距不得大於30 cm。縱向鋼筋應置於肋筋或閉合箍筋內,且至少一根縱 向鋼筋或鋼腱應置於各角隅。 解說: 縱向鋼筋需承受因扭力產生的縱向拉力之和。因為此力沿斷面的中心軸作用,故因扭力所增設的縱 向鋼筋中心宜大略與斷面中心一致。本規範為此要求縱向扭力鋼筋分布於閉合肋筋四周。肋筋各角需置 有縱向鋼筋或鋼腱,以提供肋筋各肢之錨定。各角隅鋼筋對發揮抗扭強度及控制開裂亦有效。 9.7.5.2 縱向扭力鋼筋之直徑應不小於橫向鋼筋間距乘以0.042,且不小於0.95 cm。 9.7.5.3 縱向扭力鋼筋應延伸超過分析所需點外至少 (bt + d) 之距離。 解說: 在此縱向扭力鋼筋應延伸超過計算所需點外 (bt + d) 距離,大於剪力及受撓鋼筋所採用者,因扭力 斜拉裂縫之伸展為螺旋線形,與第9.7.6.3.2節橫向扭力鋼筋所需距離相同。 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