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八章 雙向板(3/3)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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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 原檔第117頁
原檔文字(公式與圖表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八章 雙向板 板剪力筋外 通過板剪力筋之臨界斷面 之臨界斷面 (第一排肋筋肢) d/2 D A C B d/2 板緣 d/2 板 平面圖 柱 ≤ d/2 d s ≤ d/2 立面圖 ≤ 2d 圖R8.7.6e 邊柱之剪力肋筋配置 8.8 非預力雙向格柵小梁系統 8.8.1 通則 解說: 非預力鋼筋混凝土格柵板之經驗限制值,係基於使用標準格柵板系統之過去成功性能表現。針對預 力格柵板系統,此章節或可作為其準則。 8.8.1.1 非預力雙向格柵板構造為混凝土頂板與固定間距之肋梁一體澆置者;並以兩垂直跨 向設計。 8.8.1.2 沿深度方向任何位置之肋梁寬度應不小於10 cm。 8.8.1.3 肋梁全深應不大於其最小寬度之3.5倍。 8-23
¶ 原檔第1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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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雙向板 8.8.1.4 肋梁間淨間距應不大於75 cm。 解說: 肋梁淨間距限制係因為規範對這類相對小且重複之構材,允許有較高剪力強度及較小混凝土保護層 。 8.8.1.5 Vc得使用第22.5節計算值之1.1倍。 解說: 此剪力強度的增加係根據下述驗證:(1) 依前版規範較高計算剪力強度設計之格柵板仍有合格性能表 現;且 (2) 相鄰格柵對於局部超載時具重新分配之潛在可能。 8.8.1.6 為結構整體性考量,每一格柵中至少應有一支連續底層鋼筋,且應錨定於支承面以 發展fy。 8.8.1.7 垂直於肋梁之鋼筋面積須符合板彎矩強度要求、考量集中載重,且至少應為第24.4 節規定之收縮與溫度鋼筋面積。 8.8.1.8 不符合第8.8.1.1節至第8.8.1.4節之雙向格柵板構造,應依板及梁設計之。 8.8.2 具結構填置物之格柵小梁系統 8.8.2.1 若肋梁間採用永久填置之燒土磚或混凝土磚填置物之抗壓強度不小於格柵板之fc′時 ,應符合第8.8.2.1.1節及第8.8.2.1.2節之規定。 8.8.2.1.1 永久填置物上之板厚,應不小於肋梁間淨間距之 1/12 及 4 cm。 8.8.2.1.2 於計算剪力及負彎矩強度時,得將肋梁緊接之填置物垂直壁計入。填置物之其 他部分在強度計算時,應不予計入。 8.8.3 具其他填置物之格柵小梁系統 8.8.3.1 肋梁間填置物如不符合第8.8.2.1節規定,或使用移動模板之格柵板,其板厚應不小 於肋梁間淨間距之1/12及5 cm。 8.9 昇板構造 8.9.1 以昇板法施工之板中,在其施工上無法依第8.7.5.6.1節穿過鋼腱,或依第8.7.4.2節或第 8.7.5.6.3節要求配置穿過柱之底層鋼筋處,至少應於每向配置兩支後拉鋼腱或底層握裹鋼 筋或鋼線通過昇板之昇舉軸環,且儘可能接近柱並連續之,或以第25.5.7節規定之機械式 、銲接續接或依第25.5.2節規定之乙級拉力搭接續接之。在外柱處,則鋼筋應錨定於昇舉 軸環。 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