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八章 雙向板(2/3)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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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雙向板 斷面內 帶區 位置 無 柱 頭 板 有 柱 頭 板 最少A s 0.30ℓn 0.30ℓn 0.33ℓn 0.33ℓn 50% 應 頂層筋 其餘 0.20ℓ 不 0.20ℓ 0.20ℓ 0.20ℓ n n n n 少 於 應不少於5d 5d 柱列帶 15cm 15cm 底層筋 100% 至少2支鋼筋或 連續鋼筋 此範圍內應可使用搭接 鋼線符合8.7.4.2 規定 0.22ℓn 0.22ℓn 0.22ℓn 0.22ℓn 頂層筋 100% 中間帶 15cm 50% 底層筋 其餘 15cm 15cm 最大0.15ℓn 最大0.15ℓn c1 c1 c1 淨跨度ℓn 淨跨度ℓn 支承面 支承面 支承中心跨度 支承中心跨度 C C C L L L 外支承 內支承 外支承 (外端不連續) (兩端均連續) (外端不連續) 圖8.7.4.1.3 無梁雙向板之竹節鋼筋最小延伸長度 h 5d 距離柱面 0.3ℓ 處截止之上排鋼筋 0.3ℓ n n 攔截穿孔剪力可能發展之裂縫 (a) 一般比例之板 h 0.3ℓ n 5d 上排鋼筋應由距離柱面 0.3ℓ 延伸至5d n (b)厚板 以攔截穿孔剪力可能發展之裂縫 圖R8.7.4.1.3 一般比例之板與厚板穿孔剪力裂縫 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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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雙向板 8.7.4.2 結構整體性 8.7.4.2.1 兩向柱列帶內之所有底層竹節鋼筋或麻面鋼線,應於每一方向連續或以第 25.5.7 節規定之機械式、銲接續接或依第 25.5.2 節規定之乙級拉力搭接。續接 位置應按圖 8.7.4.1.3。 8.7.4.2.2 各方向須至少二根柱列帶底層鋼筋或鋼線穿過柱主筋內之圍束核心,並應錨定 在外支承處。 解說: 柱列帶底層連續鋼筋能在某一支承損壞時,板尚具贅餘能力橫跨於相鄰支承。穿過柱之二根連續柱 列帶底層鋼筋或鋼線可視為 “整體性鋼筋”,使樓板於單一支承發生穿孔剪力破壞後尚具贅餘強度 (Mitchell與Cook 1984)。ACI-ASCE Committee 352 (ACI 352.1R) 提供板柱接合部之整體性鋼筋設計準則 。第8.7.5.6節提供具無握裹鋼腱板之類似條款。 8.7.5 預力板之撓曲鋼筋 8.7.5.1 外置預力鋼腱應附著於板,使構材在發生撓曲變形情況下,鋼腱全長能與混凝土斷 面形心維持所需之偏心距。 8.7.5.2 若握裹竹節縱向鋼筋之配置係因撓曲強度要求或按式(8.6.2.3(b))之拉應力條件,其 須符合第7.7.3節之細部配置規定。 解說: 握裹鋼筋宜作適當錨定發展需求強度,以抵抗因數化載重。第7.7.3節之要求係確保握裹鋼筋依第 22.3.2節之規定達因數化載重下的撓曲強度,或在使用載重下達按式(8.6.2.3(b))之拉應力條件時,能適當 地錨定以發展出抗拉或抗壓強度。 8.7.5.3 按式(8.6.2.3(c))規定之握裹縱向鋼筋應配置於板上部,並應符合(a)至(c)之規定: (a) 鋼筋應分布於離柱支承面兩側1.5h範圍內。 (b) 每方向應不少於4根竹節鋼筋、麻面鋼線或握裹鋼絞線。 (c) 握裹縱向鋼筋之最大間距s應不超過30 cm。 8.7.5.4 預力鋼筋之終止 8.7.5.4.1 後拉預力錨定區之設計及細則應依第 25.9 節規定。 8.7.5.4.2 後拉預力錨定器及續接器之設計及細則應依第 25.8 節規定。 8.7.5.5 於含無握裹鋼腱之板中竹節鋼筋之終止 8.7.5.5.1 依第 8.6.2.3 節規定配置之竹節鋼筋長度應符合下列(a)與(b)之規定: (a) 於正彎矩區內,長度至少 ℓn/3 且置於該區中央。 (b) 於負彎矩區內,應自支承面兩側各延伸至少 ℓn /6。 解說: 最小長度適用於依第8.6.2.3節規定之握裹鋼筋,而依第22.3.2節之撓曲強度不受此限。關於連續跨 度之研究 (Odello與Mehta 1967) 顯示,此最小長度規定使板在承受使用載重與因數化載重時有合適的 行為。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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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雙向板 8.7.5.6 結構整體性 8.7.5.6.1 除第 8.7.5.6.3 節所允許外,應依(a)或(b)之規定,於柱位每向配置至少二根具直 徑 12.7 mm 或更大鋼絞線之鋼腱: (a) 鋼腱須穿過柱主筋圍束核心區。 (b) 鋼腱須在柱主筋圍束核心區錨定,其錨定應越過柱中心線並遠離錨定之跨。 解說: 在板深中任何位置穿過板柱接頭之預力鋼腱,可懸吊住穿孔剪力破壞之板;此鋼腱宜連續穿過柱主 筋圍束核心區,或在柱主筋圍束核心區錨定,且避免穿破板頂面 (ACI 352.1R)。 8.7.5.6.2 在柱及剪力帽蓋面之外側,須依第 8.7.5.6.1 節配置二根結構整體性鋼腱穿過鄰 跨之任一正交鋼腱下方。 解說: 在柱或剪力帽蓋面間,結構整體性鋼腱宜穿過鄰跨之正交鋼腱下,故整體性鋼腱之垂直移動會被正 交鋼腱給侷限住。在一向配置分布鋼腱並在其正交方向為帶狀配置處,可先配置整體性鋼腱於分布鋼腱 方向,然後再配置帶狀鋼腱以符合要求。若二向皆配置散布鋼腱,應將其交錯編排且以第8.7.5.6.3節方式 配置或許是較簡易的方法。 8.7.5.6.3 具未符合第 8.7.5.6.1 節配置鋼腱之板,得依第 8.7.5.6.3.1 節至第 8.7.5.6.3.3 節之 規定於每一方向皆配置底層握裹竹節鋼筋。 解說: 在一些預力板中,因鋼腱配置限制,造成依第8.7.5.6.1節規定之結構整體性鋼腱配置困難。在這種情 況下,可使用底層竹節鋼筋來取代結構整體性鋼腱 (ACI 352.1R)。 8.7.5.6.3.1 任一向之最少底層竹節鋼筋As應為(a)與(b)之大者,式中fy最大值應為 2 5,600 kgf/cm [550 MPa]: 1.2 f ′c d 0.37 f ′c d c 2 c 2 (a) A = [ A = ] (8.7.5.6.3.1a) s s f f y y 21c d 2.1c d 2 2 (b) A = [ A = ] (8.7.5.6.3.1b) s s f f y y 其中 c2 為鋼筋穿過之柱面寬 8.7.5.6.3.2 按第8.7.5.6.3.1節計算之底層竹節鋼筋應穿過柱主筋圍束核心區,並 應錨定於外支承。 8.7.5.6.3.3 底層竹節鋼筋須錨定使其超過柱或剪力帽蓋面以發展fy。 8.7.6 剪力鋼筋-肋筋 8.7.6.1 單肢、簡單U型、多個U型與閉合箍筋得作為剪力鋼筋。 8.7.6.2 肋筋錨定及幾何應符合第25.7.1節之規定。 8.7.6.3 若使用肋筋,其位置及間距應符合表8.7.6.3。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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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雙向板 表 8.7.6.3 第一肋筋之位置及間距限制 量測方向 量測描述 最大距離或間距 柱面至第一肋筋距離 d/2 垂直柱面 肋筋間距 d/2 平行柱面 肋筋垂直肢間距 2d 解說: 研究 (Hawkins 1974;Broms 1990;Yamada等人1991;Hawkins等人 1975;ACI 421.1R) 已證實包 括適當錨定之鋼筋或鋼線及單肢或多肢肋筋,或閉合箍筋皆可增加板之穿孔剪力抵抗力。第8.7.6.3節中 規定之間距限制,已證實是有效的板剪力鋼筋細部設計。第25.7.1節中有關肋筋類之剪力鋼筋錨定規定 ,亦宜適用於鋼筋或鋼線作為板之剪力鋼筋設計中。剪力鋼筋繞於板頂及板底之縱向鋼筋是相當重要的 ,其典型細節參見圖R8.7.6a至c。依據第25.7.1節規定之剪力鋼筋錨定,對於厚度小於25 cm之板有困難 。包含垂直筋之剪力鋼筋,其兩端以鋼板或鋼頭方式進行機械錨定,足以發展鋼筋降伏強度,已被成功 地使用 (ACI 421.1R)。 不計彎矩傳遞之板柱接合部,其剪力鋼筋宜對臨界斷面中心對稱 (圖R8.7.6d)。第8.7.6.3節定義之間 距限制也可參閱圖R8.7.6d及圖R8.7.6e。 在彎矩傳遞顯著之邊柱或內接合部,建議採用閉合箍筋,並儘量配置對稱。雖然圖R8.7.6e中,外柱 之AD面及BC面之平均剪應力小於AB面,但從AD面及BC面延伸的閉合箍筋可提供沿板邊緣之抗扭能力 。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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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雙向板 6db 最大45° 參照25.3規定 (a) 單支肋筋或鋼筋 ≥ 12db ≤ 2d 參照25.3規定 參照25.3規定 (b) 多支肋筋或鋼筋 (C) 閉合肋筋 圖R8.7.6a~c 單肢或多肢肋筋類型之板剪力鋼筋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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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雙向板 板剪力筋外 通過板剪力筋之臨界斷面 之臨界斷面 (第一排肋筋肢) d/2 d/2 d/2 d/2 板 平面圖 柱 ≤ d/2 s ≤ d/2 d 立面圖 ≤ 2d 圖R8.7.6d 內柱之剪力肋筋配置 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