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工程規範|規範條文|第七章 公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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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路照明 7.1 通則 7.1.1 目的 公路照明之目的在於提高交通安全及行車效率。 。 7.2 設置原則 7.2.1 設置地點 公路下列地點應考量設置照明施: 設置照明設施: 1. 交流道區及交叉路口。 口。 2. 隧道、箱涵及陸橋下。 橋下。 3. 服務區及休息站。 4. 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設置處。 7.2.2 一般要求 1. 公路照明應符合設置目的,並重視照明效率、生命週期成本及對周圍環 、生命週期成本及對周圍環 境之影響。 2. 同一路段或範圍之照明設施宜一致。 段或範圍之照明設施宜一致。 7.3 設計原則 7.3.1 公路照明 照明 1. 都市計畫區域內應符合該都市之路面平均輝度及照之要 之要 求。 2. 高 (快) 速公路及主要公路之照明均勻度及防眩程度應符合高 及防眩程度應符合高 (快) 速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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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及主要公路之照明要求。 之照明要求。 3. 在輝度或照度不同之交界處,應有緩和明設置。 不同之交界處,應有緩和照明之設置。 4. 夜間交通量顯著減少時,為節能得降低照明標準。 顯著減少時,為節能得降低照明標準。 7.3.2 標誌照明 標誌得視需要附設照明設施,其設計原則如下: 1. 內部照明式之設計原則 (1) 光源色溫應使標誌呈現原來之顏色。 (2) 夜間照明時,其能見距離不得小於 150 公尺。 (3) 結構設計除為檢查或換裝燈具外,應為不易打開之製品,且須達到 防水、防塵功能要求。 2. 外部照明式之設計原則 (1) 標誌牌面之照度應均勻,其最大與最小照度之比值應低於 之比值應低於 6。 (2) 夜間照明時,其能見距離不得小於 150 公尺。 (3) 平均照度一般在 一般在 300 Lux ~ 500 Lux,使標誌文字清晰,光源色溫應 介於 4,000 K ~ 5,500K。 (4) 光線不得對駕駛人產生眩光,燈具應設置屏蔽以減少燈光照射到路 上。 (5) 標誌面不得產生閃爍現象致影響標誌文字之辨認。 7.3.3 隧道 (含車行地下道 地下道) 照明 隧道之照明應視隧道長度作分區設計,入口段可分為接近區、入口區、漸 變區與內部區,出口段可分為內部區、出口區與離去區,入口及出 去區,入口區及出口區 之長度不應小於安全停車視距,離去區之長度應為 去區之長度應為 2 倍停車視距。 視距。 1. 隧道日間照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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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隧道入口處無法看到出口處之光源或隧道長度超過 100 公尺時,隧道 各分區之照明設計應使駕駛人能適應光度之變化。入口區輝度為接近區 輝度之 5-10%為原則。出口區之加強照明以內部區基本照明之 5 倍為原 則,加強照明之長度依車速、線形等情況決定。 速、線形等情況決定。 由入口處可看到出口處光源之隧道,在日間一般無需照明,但如需設置 日間照明,則可視隧道長度、彎曲與是否為混合車道加以設計。 與是否為混合車道加以設計。 2. 隧道夜間照明 (1) 隧道位於照明公路之路段,隧道全長平均路面輝度至少應與隧道兩 至少應與隧道兩 端公路輝度相同。 相同。 (2) 隧道出口區照明之平均路面輝度值不大於離去區路面輝度值之 去區路面輝度值之 3 倍。 3. 緊急照明 (1) 隧道交通量大或封閉交通會造成重社經濟衝擊時,應有備援發 大或封閉交通會造成重大社會經濟衝擊時,應有備援發 電機供緊急照明。 (2) 緊急照明的平均路面照度應達到 應達到 10 Lux,且任何一點的照度應達到 應達到 2 Lux。 4. 連續性隧道之照明 性隧道之照明 連續性隧道之照明得適度降低接續隧道之入口區路面平均輝度,,其折減 其折減 率可依前後隧道間距與設計速率決定。 定。 5. 明隧道照明 明隧道照明設施之設計較一般隧道照明複雜,需考慮晝光率 之分布、光 色、光之方向及眩光等。明隧道之照明應該隨進入隧道內自然光線之變 化調整,以符合一般隧道的同一照明標準。 6. 閃爍效應 燈具配置須避免照度呈現顯著之週期性變化,使視覺產生閃爍效應。燈 呈現顯著之週期性變化,使視覺產生閃爍效應。燈 具裝設間距應避免閃爍頻率在 在 2.5Hz ~ 15Hz 之間。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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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防眩程度 燈具裝設位置、高度及其照明設計須避免對駕駛人造成眩光。 及其照明設計須避免對駕駛人造成眩光。 7.3.4 行人穿越道之照明 穿越道之照明 1. 行人穿越道照度應符合垂直照度需求。 求。 2. 行人穿越道之燈具安裝應避免對駕駛造成眩光。 穿越道之燈具安裝應避免對駕駛人造成眩光。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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