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章標誌|第四節指示標誌(1/4)
交通部、內政部|法規命令|修正日期:民國115年3月11日|資料核對: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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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次:第 87 條、第 87-1 條、第 87-2 條、第 87-3 條、第 88 條、第 89 條、第 90 條、第 90-1 條、第 90-2 條、第 91 條、第 92 條、第 93 條、第 94 條、第 95 條、第 96 條、第 97 條(跨頁條文依序接續)。
¶ 第 87 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下列規定:
一、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 第 87-1 條
觀光遊樂地區標誌,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地區之方向、里程或所在地點。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指 0」設於交岔路口前,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地區之方向;「指 0.1」設於「指0」上游,用以預告行車方向;「指 0.2」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用以確認行車方向及距離;「指 0.3」設於將抵達該觀光遊樂地區適當處,用以指示所在地點。
本標誌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
本標誌申請設置之審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標誌必要時得附設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
本標誌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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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之一 觀光遊樂地區標誌,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地區之方向、里程或所在地點。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指0」設於交岔路口前,用以指示通往觀
光遊樂地區之方向;「指0.1」設於「指0」上游,用以預告行車方向;「指0.2」
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用以確認行車方向及距離;「指0.3」設於將抵達該
觀光遊樂地區適當處,用以指示所在地點。
本標誌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
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
本標誌申請設置之審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標誌必要時得附設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
本標誌圖例如下︰
指0
指0.1
指0.2
指0.3¶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 第 87-2 條
遊憩類別標誌,用以指示遊憩地點之類別。
前項遊憩類別係指第八十七條之一觀光遊樂地區以外之左列遊憩場所:
一、體育館。
二、球場。
三、運動場。
四、公園。
五、露營場。
六、動物園。
七、其他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認定為遊憩場所者。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視實際需要設於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
本標誌設置基準及審核要點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其參考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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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之二 遊憩類別標誌,用以指示遊憩地點之類別。
前項遊憩類別係指第八十七條之一觀光遊樂地區以外之
左列遊憩場所:
一、體育館。
二、球場。
三、運動場。
四、公園。
五、露營場。
六、動物園。
七、其他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認定為遊憩場所者。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視實際需要設
於高 (快) 速公路以外之道路。
本標誌設置基準及審核要點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
其參考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第 87-3 條
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站、牽引道等方向及其距離。視需要設於編號路線明顯適當之處。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
本標誌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二自行車路線指示線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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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之三 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站、
牽引道等方向及其距離。視需要設於編號路線明顯適當之處。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
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
本標誌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二自行車路線指示線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指0.4 指0.5¶ 第 88 條
國道路線編號標誌「指1」,用以指示國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國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國道路線上,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梅花形白底綠邊黑色阿拉伯數字。梅花形圖案製作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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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國道路線編號標誌「指1」,用以指示國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
國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國道路線上,圖例如左:
指1
本標誌為梅花形白底綠邊黑色阿拉伯數字。梅花形圖案
製作如左:
(單位:公分)¶ 第 89 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一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為盾形藍底單藍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快速公路之省道路線編號「指 2.1」則為紅底。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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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
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一公里
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
得免設之。
本標誌為盾形藍底單藍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快速公路之省道
路線編號「指2.1」則為紅底。圖例如下:
指2¶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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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2.1
¶ 第 90 條
市、縣、區、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市、縣、區、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市、縣、區、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
市、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3」,一般情形為正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當有支線時附加之天干編號,得標註於阿拉伯數字之下方或右方,得為正方形標誌「指3.1」或長方形標誌「指3.2」。
區、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4」,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
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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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市、縣、區、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市、縣、區、
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市、縣、區、鄉道路線及其與
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
市、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3」,一般情形為正方形白底
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當有支線時附加之天干編號,得標註於¶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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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數字之下方或右方,得為正方形標誌「指3.1」或長方形
標誌「指3.2」。
區、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4」,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
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
圖例如下:
指3
指3.1
指3.2
指4
(單位:公分)¶ 第 90-1 條
兩條公路有共線路段時,應以兩面路線編號標誌共桿或共面方式設置,排列方式為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並以道路等級高者在前;道路等級相同時,以路線編號小者在前;路線編號亦相同時,以主線在前。
¶ 第 90-2 條
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指 4.1」,用以指示自行車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自行車路線上。
本標誌為圓形棕底白字白色邊線,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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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之二 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指4.1」,用以指示自行車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自行
車路線上。
本標誌為圓形棕底白字白色邊線,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例如下︰
指4.1¶ 第 91 條
(刪除)
¶ 第 92 條
(刪除)
¶ 第 93 條
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或已編號自行車路線上行駛之方位。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指向東行用「指 7」,指向南行用「指 8」,指向西行用「指 9」,指向北行用「指 10」。
本標誌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路線中段或交岔路口附近。其排列方式應為路線方位指示標誌居上,路線編號標誌居下。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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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或已編號自行車路線上
行駛之方位。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指向東行用「指7」,指向南行用「指8」,指向西
行用「指9」,指向北行用「指10」。
指7
指8
指9¶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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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10
(單位:公分)
本標誌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路線中段或交岔路口附近。其
排列方式應為路線方位指示標誌居上,路線編號標誌居下。設置圖例如下:
(單位:公分)¶ 第 94 條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本標誌為白底黑色箭頭黑色邊線。直行方向用「指11」,左右轉方向用「指12」,右轉方向用「指13」或「指14」,左轉方向用「指15」或「指16」,直行後右轉用「指17」或「指18」,直行後左轉用「指19」或「指2○」。
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設於交岔路口附近,其指向應依實際方向標示之。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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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本標誌為白底黑色箭頭黑色邊線。直行方向用「指11」,
左右轉方向用「指12」,右轉方向用「指13」或「指14」,
左轉方向用「指15」或「指16」,直行後右轉用「指17」
或「指18」,直行後左轉用「指19」或「指20」。
指11 指12
指13 指14
指15 指16
指17 指18
指19 指20
9¶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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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設於交岔路口附近,
其指向應依實際方向標示之。設置圖例如左:
9¶ 第 95 條
地名標誌「指 21 」、「指 21.1 」,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地點。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處前後五十公尺之間,若無明確之交界處,則設於適當處所。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行政區之地名應加註行政區名稱,如縣、市、鄉、鎮、區、村、里等,並得於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該行政區特色之圖案,該圖案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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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地名標誌「指21」、「指21.1」,用以指示行車到
達之行政區或其它地點。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
處前後五十公尺之間,若無明確之交界處,則設於適當處
所。圖例如下:
指21
指21.1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行政區之地名應加註行
政區名稱,如縣、市、鄉、鎮、區、村、里等,並得於牌
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該行政區特色之圖案,該圖案由各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
1¶ 第 96 條
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及公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指22」、「指22.2」、「指22.4」、「指22.5」用以指示行車方向,「指22.1」及「指22.3」用以預告行車方向,視需要分別於「指22」及「指22.2」上游處設置,其中「指22.1」下方數字代表該標誌至路口之距離;「指22.5」,地名採並列標示,箭頭於地名下方。「指22」及「指22.1」圖形可依實際路口型態調整,路線編號置於箭身上,表直行或轉向後所行駛之公路編號,路線編號置於箭頭前,表經由該方向可銜接之公路編號。「指22.2」及「指22.3」之箭頭,依直行、左轉及右轉之順序,由上而下排列。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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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及公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指22
指22.1
指22.2
指22.3
指22.4
指22.5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指22」、「指22.2」、「指22.4」、「指22.5」用以指示行車方向,「指22.1」及「指22.3」用以預告行車方向,視需要分別於「指22」及「指22.2」上游處設置,其中「指22.1」下方數字代表該標誌至路口之距離;「指22.5」,地名採並列標示,箭頭於地名下方。「指22」及「指22.1」圖形可依實際路口型態調整,路線編號置於箭身上,表直行或轉向後所行駛之公路編號,路線編號置於箭頭前,表經由該方向可銜接之公路編號。「指22.2」及「指22.3」之箭頭,依直行、左轉及右轉之順序,由上而下排列。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置圖例如下:
指22.6
¶ 第 97 條
地名里程標誌,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指 23.1 」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指23.2」則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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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檔文字(展開閱讀)
第九十七條 地名里程標誌,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交
岔路口後或路段中。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
處,「指 23.1」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指
23.2」則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圖例如下:
指23
指23.1
指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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