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劃設停車格時,應設置多少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進行道路標線設計或檢核時,應確認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之設置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路邊停車格劃設可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之設置原則辦理;至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之設置數量,則應依各縣市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縣市規定多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其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 2% 停車位供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停車位未滿 50 格者,至少應保留 1 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以台中都會公園為例,依據「臺中市公有路邊停車場設置基準」,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之設置數量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該園區內範圍30米道路2側,原規劃共171個小型車提車格,卻僅設置 1 處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經檢核未符合規定,故配合修正其配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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