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側溝流速限制
- 溝渠及箱涵於設計流量時之最小流速,不宜小於 0. 8 公尺/秒。惟如受限於特殊水理條件 例如:排水出口受外水位影響或水路縱坡受平緩地勢影響等時,可不受此限制, 惟灌排合一溝渠,最小流速≧ 0.2 公尺/秒,以減少污泥沈澱淤積。
- 溝渠及箱涵最大容許流速於使用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為材料者不宜大於 3公尺/秒,於使用漿砌塊卵石為材料者不宜大 於 2.5 公尺/秒,於使用乾砌塊卵石或植草為材料者不宜大於2 公尺/秒。
- 平時並無經常性流量之溝渠及箱(管)涵,其最大容許設計流速可酌採上述標準之兩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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