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需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保?
依 水土保持法 第12條
根據水土保持法 第12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 或其他開挖整地。
以下規模可用簡易水土保持申請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 4 公尺且長度未滿 500
公尺。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 2 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 4 公尺且長度未滿 500 公尺者。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基地面積未滿 500 平方公尺者。
六、堆積土石:土石方未滿 5,000 立方公尺者。
七、其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 5,000 立方公尺者。
資料來源:https://www.miaoli.gov.tw/economic_affairs/News_Content.aspx?n=563&s=442674
文章連結:https://wiki.cycivil.com.tw/en/04_排水工程/1_QA彙總/何時需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