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闢或拓寬道路應根據其規劃之功能分類及鄰近土地使用之種類,考量道路配置單元、交叉路口處理及交通需求等,就所需之寬度加總,劃設路權範圍,於交叉路口、公車停靠站、彎道、邊坡及其他特殊需要之路段,其路權劃設得予適度的加寬,交叉路口加寬寬度應符合轉彎半徑的規定,且宜考慮左、右轉專用道之路權加寬。
有關本工程採用之設計標準依據如下:
- 內政部:
⼀、內政部111年2月頒布之「市區道路與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0年1月頒行之『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
- 交通部:
⼀、交通部91年1月頒布之「柔性鋪面設計規範」。
二、交通部112年6月頒布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三、交通部及內政部112年2月頒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四、交通部110年9月頒布之「交通工程規範」。
五、交通部109年5月頒布之「公路景觀設計規範」。
六、交通部107年2月頒行之『公路排水設計規範』。
- 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要點(105.11.24)。
二、「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109.08.13)
三、「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109.10.08)
四、「桃園市都市人本交通設計要點」(110.01.13)
五、「桃園市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及再生綠建材標章作業原則」(108.09.20)
六、「瀝青混凝土刨除粒料為道路路基再生級配料補充說明」(10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