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人員的資格?
本工程(作)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應設置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
設置急救人員相關規定如下:
- 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共18小時。
- 前項急救人員不得有失聰、色盲、心臟病、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與失能等體能及健康不良,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
- 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
- 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合格之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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