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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26 級配粒料底層|高雄市・平台V20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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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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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726 章 級配粒料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中級配粒料底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底層所用之級配粒料之鋪築、滾壓、檢驗及保養等相關工作。本章所規定之材料,如契約無特別敘明得採用再生級配粒料時,則以天然級配粒料為限。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22 章--級配粒料基層 1.3.5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6 第02751 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487 細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3) CNS 488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4) CNS 490 粗粒料(37.5mm 以下)磨損試驗法 (5) CNS 3408 粗粒料(粒徑19mm以上)磨損試驗法 (6) CNS 5088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及塑性指數決定法 (7) CNS 11777-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8) CNS 11827 道路用高爐爐碴 02726 02726-1 KCG V4.0 2023/11/24
文字內容
第02726 章 級配粒料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中級配粒料底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底層所用之級配粒料之鋪築、滾壓、檢驗及保養等相關工作。本章 所規定之材料,如契約無特別敘明得採用再生級配粒料時,則以天然級 配粒料為限。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22 章--級配粒料基層 1.3.5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6 第02751 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487 細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3) CNS 488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4) CNS 490 粗粒料(37.5mm 以下)磨損試驗法 (5) CNS 3408 粗粒料(粒徑19mm以上)磨損試驗法 (6) CNS 5088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及塑性指數決定法 (7) CNS 11777-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8) CNS 11827 道路用高爐爐碴 02726 02726-1 KCG V4.0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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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NS 11828 道路用高爐爐碴檢驗法 (10) CNS 14732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1) CNS 14733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T310 土壤及土壤粒料工地密度核子試驗法 1.4.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3) 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4) 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5) 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6) 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7) 內政部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8) 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9) 環境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10) 環境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使用再生粒料時,廠商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再生粒料產品履歷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單位出具合格證明文件、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混合比例、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及其相關之工程性質等,經工程司審查核可後方可供料。 1.6 定義 1.6.1 級配粒料底層:係將符合級配粒料底層規格之軋製碎石級配料或再生粒料,依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認可,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或基層上。 02726 02726-2 KCG V4.0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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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NS 11828 道路用高爐爐碴檢驗法 (10) CNS 14732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1) CNS 14733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T310 土壤及土壤粒料工地密度核子試驗法 1.4.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3) 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4) 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5) 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 作業要點 (6) 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7) 內政部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8) 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9) 環境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10) 環境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使用再生粒料時,廠商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再生粒料 產品履歷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單位出具合格證明文件、再 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混合比例、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及其相 關之工程性質等,經工程司審查核可後方可供料。 1.6 定義 1.6.1 級配粒料底層:係將符合級配粒料底層規格之軋製碎石級配料或再生粒 料,依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認可, 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或基層上。 02726 02726-2 KCG V4.0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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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粗粒料:為停留於4.75 mm(No.4)試驗篩以上之部分之粒料。 1.6.3 細粒料:為通過4.75 mm(No.4)試驗篩之部分之粒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1.2 級配粒料須潔淨、不含有機物、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 2.1.3 級配粒料底層所用之材料須為岩石、礫石或高爐爐碴軋製之碎石級配料。由混凝土構造物拆除之廢棄混凝土與陶瓷類材料,經處理後,符合本規範有關底層級配粒料之要求者,亦得作為底層料。 2.1.4 再生級配粒料若係以事業廢棄物製造者,應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要求,其再利用及產品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2.1.5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不得含轉爐碴、電弧爐碴等浸水膨脹性材料)之級配料,其品質應符合「內政部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之要求,其再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2.1.6 使用之再生級配粒料,應剔除石膏、黏土塊、橡膠、塑膠、紙、布、木材及其他易碎物質等雜質。 2.1.7 再生級配粒料具水和膨脹潛能者,應待其養生安定化完成性質穩定,並符合相關規定後方可使用,且經CNS 15311 浸水膨脹試驗,其浸水膨脹比不得大於0.5%。 2.1.8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時,應避免引致地下管線及周遭構造物劣化。 2.1.9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時,其使用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飲用水源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20m 以上。 (2) 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02726 02726-3 KCG V4.0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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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粗粒料:為停留於4.75 mm(No.4)試驗篩以上之部分之粒料。 1.6.3 細粒料:為通過4.75 mm(No.4)試驗篩之部分之粒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2.1.2 級配粒料須潔淨、不含有機物、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 2.1.3 級配粒料底層所用之材料須為岩石、礫石或高爐爐碴軋製之碎石級配 料。由混凝土構造物拆除之廢棄混凝土與陶瓷類材料,經處理後,符合 本規範有關底層級配粒料之要求者,亦得作為底層料。 2.1.4 再生級配粒料若係以事業廢棄物製造者,應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管理辦法」或「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並符合「經濟 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要求,其再利用及產品用途為 「道路工程粒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2.1.5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不得含轉爐碴、電弧爐碴等浸水膨脹性材料) 之級配料,其品質應符合「內政部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 規範」之要求,其再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 用者。 2.1.6 使用之再生級配粒料,應剔除石膏、黏土塊、橡膠、塑膠、紙、布、木 材及其他易碎物質等雜質。 2.1.7 再生級配粒料具水和膨脹潛能者,應待其養生安定化完成性質穩定,並 符合相關規定後方可使用,且經CNS 15311 浸水膨脹試驗,其浸水膨脹 比不得大於0.5%。 2.1.8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時,應避免引致地下管線及周遭構造物劣化。 2.1.9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時,其使用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飲用水源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20m 以上。 (2) 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 02726 02726-3 KCG V4.0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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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要濕地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2.1.10 若使用再生級配粒料中之垃圾焚化底渣材料時,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要求,其資源化產品用途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2.1.11 若使用再生級配粒料中之垃圾焚化底渣材料時,應依CNS 487、CNS 488之規定辦理,其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0%。 2.1.12 若使用再生級配粒料中之垃圾焚化底渣材料時,其拌合作業應於再利用機構或砂石場內進行。 2.1.13 若使用再生級配粒料中之廢玻璃砂時,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之要求,其資源化產品用途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並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使用者。 2.1.14 廢玻璃砂係指將回收之平板玻璃、容器玻璃或車用玻璃經去除雜質、破碎及去除銳角後,顆粒通過4 號篩(4.75mm)的粒料。 2.1.15 使用再生粒料施工時,應照設計規定進行抽驗工作,必要時,得配合工程司指示進行抽驗。 2.1.16 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級配粒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表02726-1 規定之一。 表02726-1 級配粒料之級配表 通過百分率(%) 試驗篩孔寬mm A B 50.0(2 in) 100 100 25.0(1 in) - 75~95 9.5(3/8 in) 30~65 40~75 4.75(No.4) 25~55 30~60 2.00(No.10) 15~40 20~45 0.425(No.40) 8~20 15~30 0.075(No.200) 2~8 5~20 02726 02726-4 KCG V4.0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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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要濕地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2.1.10 若使用再生級配粒料中之垃圾焚化底渣材料時,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要求,其資源化產品用途 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2.1.11 若使用再生級配粒料中之垃圾焚化底渣材料時,應依CNS 487、CNS 488 之規定辦理,其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0%。 2.1.12 若使用再生級配粒料中之垃圾焚化底渣材料時,其拌合作業應於再利用 機構或砂石場內進行。 2.1.13 若使用再生級配粒料中之廢玻璃砂時,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通 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方式」之要求,其資源化產品用途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 料原料」,並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使用者。 2.1.14 廢玻璃砂係指將回收之平板玻璃、容器玻璃或車用玻璃經去除雜質、破 碎及去除銳角後,顆粒通過4 號篩(4.75mm)的粒料。 2.1.15 使用再生粒料施工時,應照設計規定進行抽驗工作,必要時,得配合工 程司指示進行抽驗。 2.1.16 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級配粒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表02726-1 規定之一。 表02726-1 級配粒料之級配表 通過百分率(%) 試驗篩孔寬mm A B 50.0(2 in) 100 100 25.0(1 in) - 75~95 9.5(3/8 in) 30~65 40~75 4.75(No.4) 25~55 30~60 2.00(No.10) 15~40 20~45 0.425(No.40) 8~20 15~30 0.075(No.200) 2~8 5~20 02726 02726-4 KCG V4.0 2023/11/24
¶ 表 1
| 試驗篩孔寬 mm | 通過百分率(%) | |
|---|---|---|
| A | B | |
| 50.0(2 in) | 100 | 100 |
| 25.0(1 in) | - | 75~95 |
| 9.5(3/8 in) | 30~65 | 40~75 |
| 4.75(No.4) | 25~55 | 30~60 |
| 2.00(No.10) | 15~40 | 20~45 |
| 0.425(No.40) | 8~20 | 15~30 |
| 0.075(No.200) | 2~8 |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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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粗粒料依CNS 490 或CNS 3408 磨損試驗法,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 粗粒料組成以重量計算,至少須有90%破碎顆粒,每顆破碎顆粒須至少具有一個破碎面。 (3) 通過0.425 mm(No.40)試驗篩之部分,依CNS 5088 試驗法其液性限度不得大於25%,其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4)高爐爐碴除以上要求外,尚須符合CNS 11827 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路基整理及基層分別依第02336 章及第02722 章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鋪築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可直接倒入鋪料機之鋪斗中,攤平於已整理完成之路基面上;或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土機攤平。 (2) 基層太乾時,在鋪築之前應在路基或基層上均勻灑水,以得一適宜之濕度。 (3) 鋪築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以機動平土機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4) 鋪築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或已鋪設之前一層,並按所需之全寬度鋪設。 (5) 所有不合規定之粒料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移除。 (6) 級配粒料每層鋪築厚度應約略相等。每層壓實厚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認可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15 cm,但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時,每層壓實後厚度可增為20 cm。(通常鬆鋪厚度約為壓實厚度之1.3 倍),最小壓實厚度不得小於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2 倍。 02726 02726-5 KCG V4.0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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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粗粒料依CNS 490 或CNS 3408 磨損試驗法,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 粗粒料組成以重量計算,至少須有90%破碎顆粒,每顆破碎顆粒須 至少具有一個破碎面。 (3) 通過0.425 mm(No.40)試驗篩之部分,依CNS 5088 試驗法其液性限 度不得大於25%,其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4)高爐爐碴除以上要求外,尚須符合CNS 11827 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路基整理及基層分別依第02336 章及第02722 章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鋪築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可直接倒入鋪料機之鋪斗中,攤平於已整理 完成之路基面上;或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土機攤平。 (2) 基層太乾時,在鋪築之前應在路基或基層上均勻灑水,以得一適宜 之濕度。 (3) 鋪築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以機動平土機拌和至 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4) 鋪築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或已鋪設之前一層,並按所需之 全寬度鋪設。 (5) 所有不合規定之粒料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移除。 (6) 級配粒料每層鋪築厚度應約略相等。每層壓實厚度視滾壓機具之能 量而異,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認可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 不得超過15 cm,但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時,每層壓實後厚度可 增為20 cm。(通常鬆鋪厚度約為壓實厚度之1.3 倍),最小壓實厚 度不得小於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2 倍。 02726 02726-5 KCG V4.0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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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滾壓 (1) 級配粒料鋪築及整修完成後,應立即以10 t 以上三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滾壓。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適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始時應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分,然後滾壓平整。 (8) 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鋪築與壓實工作經壓實度檢驗合格後,方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9)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土機刮平,或以人工修平,隨即再予滾壓。 (10) 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斷面為止。 (11) 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3.2.3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項目如表02726-2。 02726 02726-6 KCG V4.0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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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滾壓 (1) 級配粒料鋪築及整修完成後,應立即以10 t 以上三輪壓路機或振 動壓路機滾壓。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 適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 始時應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 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 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 分,然後滾壓平整。 (8) 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鋪築與壓實工作經壓實度檢驗合格後,方 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9)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土機刮平,或以人工修平,隨即 再予滾壓。 (10) 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 契約圖說所示之斷面為止。 (11) 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3.2.3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 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 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 及構造物。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項目如表02726-2。 02726 02726-6 KCG V4.0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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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2726-2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數量未達600 級配粒料 級配 CNS 486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本章規定。 m底層 3檢驗1 組。 2.數量超過600 3m3時,每600 m隨機選取1 組試樣檢驗。 粒料品質 CNS 490 或CNS 磨損率不得大於50%。 每一料源至少1次。 3408 CNS 5088 通過試驗篩孔寬0.425 mm 之部分,液性限度不得大於25%,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1.每一層填方數壓實度 CNS 14732 CNS 14733 量未達1,000 m或AASHTO T310 2檢驗1 組。 2.每一層填方數CNS 11777-1 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8% 以上。 (若含有粗粒料則以CNS 14732 修正) 量超過1,000 m厚度 檢測鋪築前後2時,每1,000 m之高程或隨機2 隨機選取1組試樣檢驗。 選取代表性地個別值與設計厚度偏差不得超過1.5 cm 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厚度 點鑽洞檢測 頂面平整度 3 m 直規平行於級配粒料 任一點之高低差不得大於1.5 cm 中心線或垂直底層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處以3 m 直規檢測。 於中心線檢測 3.3.2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達到規定為止。 3.3.3 如完成後之底層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得以上層較佳材料彌補不足之厚度,惟不得要求加價。 02726 02726-7 KCG V4.0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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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2726-2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數量未達600 級配粒料 級配 CNS 486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本 章規定。 m 底層 3檢驗1 組。 2.數量超過600 3 m 3時,每600 m 隨機選取1 組 試樣檢驗。 粒料品質 CNS 490 或CNS 磨損率不得大於 50%。 每一料源至少1 次。 3408 CNS 5088 通過試驗篩孔寬 0.425 mm 之部分,液 性限度不得大於 25%,塑性指數不得大 於6%。 1.每一層填方數 壓實度 CNS 14732 CNS 14733 量未達1,000 m 或AASHTO T310 2檢驗1 組。 2.每一層填方數 CNS 11777-1 所得最 大乾密度之98% 以 上。 (若含有粗粒料則以 CNS 14732 修正) 量超過1,000 m 厚度 檢測鋪築前後 2時,每1,000 m 之高程或隨機 2 隨機選取1 組試樣檢驗。 選取代表性地 個別值與設計厚度偏 差不得超過1.5 cm 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 厚度 點鑽洞檢測 頂面平整度 3 m 直規平行於 級配粒料 任一點之高低差不得 大於1.5 cm 中心線或垂直 底層 全面目視檢視, 懷疑處以3 m 直 規檢測。 於中心線檢測 3.3.2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 乾後,重新滾壓達到規定為止。 3.3.3 如完成後之底層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 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得以上層較 佳材料彌補不足之厚度,惟不得要求加價。 02726 02726-7 KCG V4.0 2023/11/24
¶ 表 1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級配粒料 底層 | 級配 | CNS 486 |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本 章規定。 | 1.數量未達600 m 3檢驗1 組。 2.數量超過600 m 3時,每600 m 3 隨機選取1 組 試樣檢驗。 |
| 粒料品質 | CNS 490 或CNS | 磨損率不得大於 | 每一料源至少1 | |
| 3408 | 50%。 | 次。 | ||
| CNS 5088 | 通過試驗篩孔寬 0.425 mm 之部分,液 性限度不得大於 25%,塑性指數不得大 於6%。 | |||
| 壓實度 | CNS 14732 CNS 14733 或AASHTO T310 | CNS 11777-1 所得最 大乾密度之98% 以 上。 (若含有粗粒料則以 CNS 14732 修正) | 1.每一層填方數 量未達1,000 m 2檢驗1 組。 2.每一層填方數 量超過1,000 m 2時,每1,000 m 2 隨機選取1 組試樣檢驗。 | |
| 厚度 | 檢測鋪築前後 之高程或隨機 選取代表性地 點鑽洞檢測 | 個別值與設計厚度偏 差不得超過1.5 cm 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 厚度 | m 2時,每1,000 m 2 隨機選取1 組試樣檢驗。 | |
| 級配粒料 底層 | 頂面平整度 | 3 m 直規平行於 中心線或垂直 於中心線檢測 | 任一點之高低差不得 大於1.5 cm | 全面目視檢視, 懷疑處以3 m 直 規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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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檢測壓實度及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3.5 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就懷疑點附近辦理加倍取樣重試,重試以1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 3.4 保養 3.4.1 已完成之底層應經常灑水及保養,以防細料散失及破損,並在鋪築面層前檢測高程。 3.4.2 如底層於鋪設面層之前,發現有高程偏差過大、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應重新整平滾壓。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壓實方)」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材料供應、裝卸、拌和、鋪築、灑水、滾壓、刮平、再生粒料之處理(採用再生粒料)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級配粒料底層 立方公尺(壓實方) 級配粒料底層(採用再生粒料) 立方公尺(壓實方) 〈本章結束〉 02726 02726-8 KCG V4.0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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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檢測壓實度及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3.5 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就懷疑點附近辦理加倍取樣重試,重試以1 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 3.4 保養 3.4.1 已完成之底層應經常灑水及保養,以防細料散失及破損,並在鋪築面層 前檢測高程。 3.4.2 如底層於鋪設面層之前,發現有高程偏差過大、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 況時,應重新整平滾壓。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壓實方)」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材料供應、裝卸、拌和、 鋪築、灑水、滾壓、刮平、再生粒料之處理(採用再生粒料)及其他為完 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級配粒料底層 立方公尺(壓實方) 級配粒料底層(採用再生粒料) 立方公尺(壓實方) 〈本章結束〉 02726 02726-8 KCG V4.0 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