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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評估報告;原PDF第62–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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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評估報告 5.1 一般說明 根據第四章安全評估施行工作撰寫安全評估報告,並依本辦法第 18 條 規定,安全評估報告所需撰寫內容共有 13 項說明如下,並應視建造物特性 及評估重點擇要編定之,遂根據過往蓄水、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內容, 擬定適合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之格式、內容及表單等,並將其 辦理之使用前安全複核、初次評估、定期評估及特別評估報告提報主管機 關審核。因此本章主要說明安全評估之工作流程、報告內容適用性及報告 章節內容撰寫方式。 一、結論及建議 二、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三、建造物設施概況 四、基本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五、現場檢查及安全檢測 六、水文分析與水理檢討評估 七、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八、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九、建造物及其周圍風險評估 十、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十一、建造物功能失效災損評估 十二、建造物功能失效緊急應變計畫 十三、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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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安全評估工作流程 工作開始應進行安全資料蒐集與建檔,對既有的安全資料進行複核與 評估(詳 4.3.1 節至 4.3.8 節),並根據檢討成果及建議,執行現場檢查、安全 檢測、補充調查及試驗等工作,依此為評估依據執行各項評估工作(詳 5.4.6 節至 5.4.9 節、5.4.11 節及 5.4.13 節)。若評估發現設施結構已不符合安全要 求,則應根據評估結果對設施提出維修、補強、更新或其他結論與建議事 宜。其中建造物功能失效緊急應變計畫得單獨成冊。 圖 5-1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工作流程圖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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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安全評估報告內容適用性 依據本辦法第 18 條規定,興辦人得視建造物特性及評估重點撰寫安全 評估內容,建議如表 5-1。 表 5-1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內容適用性一覽表 適用性及說明 堤防 抽水站 安全評估報告內容 分(疏)洪設施 護岸 水(閘)門 箱涵設施 一般性海堤 滯(蓄)洪池 1.結論及建議 適用 適用 適用 2.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適用 適用 適用 3.建造物設施概況 適用 適用 適用 4.基本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適用 適用 適用 5.現場檢查及安全檢測 適用 適用 適用 6.水文分析與水理檢討評估 適用 適用 適用 7.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適用 適用 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8.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若無此 適用 (若無此 設施者) 設施者) 9.建造物及其周圍風險評估 適用 適用 適用 10.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適用 適用 適用 11.建造物功能失效災損評估 適用 適用 適用 12.建造物功能失效緊急應變計畫 適用 適用 適用 13.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適用 適用 適用 5.4 報告格式及章節內容 安全評估報告書之撰寫,文字應清楚、明確、扼要以陳述事實及評估 結果為主;必要之說明資料可列於附錄內,但仍應條理分明,避免冗長紛 雜。 5.4.1 結論及建議 以興辦人立場提出結論及建議,包含建造物安全及功能運作之評估結 果,針對缺失及評估結果提出後續改善、維護、檢查、監測、增建、補強、 改建或拆除重建等方案。 一、結論 總覽說明各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之評估結果。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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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 建議後續處理對策、改善工作項目及經費。 5.4.2 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說明應辦認定、安全評估分類、安全評估計畫書及本工作辦理情形。 表 5-2 防水、洩水建造物興辦及安全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防水、洩水建造物名稱 敘明建造物之規模、通過流量、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 防水、洩水建造物內容 度、經濟產業及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等內容 □使用前安全複核 □初次評估 安全評估分類 □定期評估 □特別評估 安全評估計畫書之執行依據及辦理方式,並說明主管機關相 安全評估計畫書 關核定函文。 說明評估工作之工作項目、預期效益、各階段執行及成果項 評估工作辦理情形 目。 備註:本表係摘要說明,細節部分應於報告書中詳述。 5.4.3 建造物設施概況 說明建造物興建與完工時間、主要與附屬設施、監測儀器、相關設計 標準及工程數據等。 一、興建與完工時間:建造物興建歷史、各階段興建內容概要與完工時 間。 二、主要與附屬設施:詳述既有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包含特殊且重要 之設施。 三、監測儀器:如設有安全監測儀器,詳述其設置目的、項目、數量及 監測歷史紀錄。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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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關設計標準及工程數據等:說明建造物設計年代及其相關水文、 水理、耐震等設計標準及建造物之工程位置、尺寸及數量等相關設 計資料。 5.4.4 基本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辦理安全評估須將安全資料蒐集成果及分類建檔方式、內容等予以詳 列,並依實際需求予以補充。說明安全資料之蒐集、建檔方式及補充內容。 一、安全資料蒐集與建檔:安全資料為建造物在規劃、設計、施工及運 轉期間與安全有關之重要圖說、文件、記錄、數據及報告等之總稱, 其蒐集項目及內容詳本規範第二章。 二、安全資料複核:針對安全資料進行以下工作說明及複核,各項既有 資料說明及複核詳 4.3.1 節至 4.3.8 節。 (一)水文及水理檢討 (二)地質及地震檢討 (三)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四)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五)分洪設施及其基礎 (六)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七)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與防水及洩水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三、補充調查及試驗:根據安全資料蒐集成果,視實際需求予以補充調 查及試驗,如地質鑽探,鑽心取樣土壤試驗。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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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現場檢查及安全檢測 安全評估現場檢查之重點在於破壞的潛在可能原因的發掘,包含說明 與建造物安全有關之結構物、設施、基礎、邊坡、周邊環境、建造物相關 設施及其操作系統之現場檢查成果。於檢查後認為尚有疑慮或需進一步釐 清破壞原因時,則輔以儀器或相關設備進行局部破壞性或非破壞性之檢測, 並分析檢測成果。現場檢查及安全檢測應採用檢查及檢測技術參考手冊規 定之方式進行。另為利後續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額外重點說明如下: 一、堤防及護岸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有無溢堤淹水情形、有無結 構破壞、有無潛在溢堤危害可能、有無環境變化或自體潛在因素可 能危及結構安全、有無維護管理及應變計畫不周易滋安全事故等。 二、一般性海堤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有無溢堤淹水情形、堤後環 境有無重大變化、堤前海域灘地環境有無重大變化、海堤外觀及完 整性有無重大變化、堤前塊石、消波塊有無重大變化、突堤、離岸 堤有無重大變化等。 三、抽水站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抽水站保護範圍內淹水情形、淹 水時抽水站運轉及內外水位情形、定期維護保養及附屬設施、抽水 站站體結構安全等。檢查範圍包括:抽水機、發電機、避雷接地系 統、接地電阻、絕緣電阻、水尺或內、外水位顯示器、電動機、攔 污撈污設施、入口水門、抽水出口自動水門、其他附屬設施、操作 室(含操作設備、資訊傳遞及監控系統等)等諸元,以及進出水道水 理情況、維護記錄建檔、發電機運轉情形、油料儲備情形、市電斷 電後緊急應變措施(如 ATS 系統是否能夠即時啟動緊急發電機供電) 等狀況及措施等。 四、水(閘)門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溢堤危害或影響排水嚴重事件、 結構損壞影響功能外觀變化大、維護管理操作及應變計畫不全、復 建案未完善等。檢查範圍包括:閘門、吊門機、水封、楔塊及自動 操作等。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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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疏)洪設施及箱涵設施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攔河堰及側流 堰的整體水理表現、表面磨損及基礎淘刷情形、側流堰及溢流堰的 水理穩定性、沈砂池的沈砂效果及排砂道的排砂效果、隧道入口段、 隧道、隧道出口陡槽段的磨損情形、隧道滲水情形、隧道出口消能 池的消能效果及磨損情形等,以及排砂道閘門的操作功能是否正常 等。 六、滯(蓄)洪池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區域性積水淹水嚴重事件、 結構外觀重大變化、溝床環境重大變化、池體淤積或植物阻礙、外 部設施引致重大變化、跌水工結構外觀、固床工結構外觀、環境重 大變化影響滯洪功能等。 七、水文水理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河道幾何變化、河道水流變化、 河道泥砂淤積或沖刷變化及其他特徵等。 5.4.6 水文分析與水理檢討評估 參考既有治理計畫並蒐集分析區域內各雨量站、流量站之歷年記錄及 區域相關降雨頻率資料,包含歷史災害事件及極端降雨事件,檢討及校核 水理分析模式演算結果。計畫流量之水理分析結果,若發現原訂計畫洪水 位及計畫堤頂高不符合安全考量的保護標準,或抽水站、水(閘)門或分(疏) 洪設施之設計流量不符合現況需求,則應根據評估結果對建造物提出補強、 修建或其他建議事宜。評估方式參考 4.3.1 節辦理,說明以下成果。 一、說明進行水文分析之原因、檢討及校核結果,說明現況模擬流量與 計畫流量之差異情形及影響分析。 二、說明進行水理分析之原因、檢討及校核結果,說明現況模擬水位與 計畫水位之差異情形及影響分析。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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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說明包含地層分佈概況、土壤工程特性及檢討地震對建造物的穩定及 土壤液化分析成果。評估方式參考 4.3.2 節辦理,說明以下成果。 一、分析比較當初耐震設計或現行相關耐震法規。 二、補充辦理基礎地質調查與評估結果。 三、依地質調查結果重新依水利建造物設計條件檢討,校核地質及地震 之穩定評估分析結果。 5.4.8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之評估為檢查操作既有設施運轉與警報系統運 作,並就既有警報系統不足或缺失部分提出改善與增設建議。評估方式參 考 4.3.6 節辦理,檢討維護管理操作手冊及標準作業程序,是否有需更新 及精進的內容。 5.4.9 建造物及其周圍風險評估 水利建造物之功能與安全除了取決於分項設施之健全外,還與外在環 境影響因素有關,因此水利建造物之生命週期評估須包含分項設施與外在 影響因素二個部分之考量。 一、校核分析與評估 (一)設計水文評析 (二)建造物水理評析 (三)建造物安全評析 (四)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之坡面滑動安定分析、滲流分析、應力分析 (五)設計地震評析 (六)監測儀器觀測資料評析 (七)水工機械評析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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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營運管理整體性之評估 二、建造物周邊環境評析 (一)堤防、護岸 堤防、護岸周邊穩定評估主要在於水道沖淤評估及特別大量土石、 雜物、異物滑落、沖落水道,阻礙水流的可能性。檢查結果周邊水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水道沖淤評析: 1.水道內沖淤現象明顯者。 2.水道內有明顯土石崩落、棄土、砂石採取行為,致河床地形改變 者。 3.水道旁有大量土石來源,明顯會隨暴雨而帶入水道者。 4.近期內曾有洪水溢堤或淘刷現象者。 道沖淤評析主要在於瞭解河床變動趨勢,即現況砂源及輸砂能力 下所造成的河道沖淤問題,以評估堤防護岸是否溢堤或淘刷損壞。評 析時需有實地資料之調查及河道大斷面測量。如有大量土石、雜物、 異物滑落、沖落水道,阻礙水流的可能者,應予排除;在排除前或如 無法排除者,應建立觀測與警報機制。 (二)一般性海堤 海堤周邊穩定評估應注意堤前海灘,如已明顯沖刷可能危及海堤 安全者,應辦理海堤主體結構安定評估。 (三)抽水站 抽水站周邊穩定評估應注意來水水道內及其周邊是否有大量土 石,如水道內泥沙濁度明顯偏高或周邊土石明顯會隨暴雨而帶入水道 者,應評估其對抽水機葉輪之磨損效果及抽水時水理順暢程度的影響。 亦應注意來水水道內及其周邊是否有大量垃圾,應評估其對撈污機運 轉及抽水安全之影響。排水水道出口不得有大量土石、垃圾、異物阻 礙水流。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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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閘)門 水門周邊穩定評估應注意上下游水道內及其周邊是否有大量土 石、垃圾、異物,可能導致無法順利或完全啟閉。 (五)分(疏)洪設施、箱涵設施 分(疏)洪設施周邊穩定評估應注意其隧道入口上游是否有大量土 石崩落,致分洪設施無法發揮功能或嚴重磨損的可能。 (六)滯(蓄)洪池 滯(蓄)洪池進水及出水系統功能及與其他構造物銜接界面是否正 常。 三、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評估既有水利建造物及周圍受影響區域,無構造物時(既有水利建 造損毀或是喪失功能時)受影響地區(洪氾、淹水範圍、交通、經濟損失 等)之評估,界定保全範圍及建造物重要及降低風險之因應對策。 5.4.10 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綜整各項評估結果是否符合現況條件環境,並針對各項評估結果,提 出相對應之改善及建議方針,包含各項設施改善、維護、檢查、監測、增 建、補強、改建或拆除重建等方案及經費。 5.4.11 建造物功能失效災損評估 根據建造物功能失效後可能發生之淹水範圍及深度,衡量淹水範圍內 之土地利用及人口居住狀況,推估災損價值,說明以下成果。 一、說明構造物損毀或是喪失功能時,受影響地區之洪氾及淹水範圍之 評估結果。 二、根據評估受影響地區洪氾、淹水範圍,評估交通、經濟及人民財產 損失,估計災損價值。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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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 建造物功能失效緊急應變計畫 說明建造物功能失效後應有之必要措施及應變計畫以降低災損。 一、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緊急指揮系統、防汛備料及機具人員、 洪水期間現有缺口及潛在缺口之觀察人員配置、緊急狀況之通知計 畫、配合防救災之撤離計畫等。 二、防救災之撤離計畫需配合中央或縣市政府之撤離計畫與保全對象編 組,針對所轄區域之高潛勢災害村里或社區進行災害避難疏散演練, 使人民了解災時的應變機制,使疏散撤離工作更加熟練,以減少災 前撤離時間,降低保全對象之風險。 5.4.13 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除評估之主體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外,其他影響到主體建造物及其附 屬設施之重要設施,應說明其安全評估結果及影響對策。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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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技術參考手冊》,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