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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評估認定(3/5);原PDF第27–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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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2 分(疏)洪及箱涵設施安全評估應辦認定自評一覽表 建造物評估因子給分 其他對公共安全 規模、通過流量 地區人口密集度 經濟產業 具有重大影響 人口密度 計畫流量(cms) 總分 (人/平方公里) 分(疏)洪設施 重要交通設施、 活動 土壤 (由高 ≧ ≧ 名稱 科學園區 地層 斷層 液化 到低) ≧500 ≧750 5,000 10,000 < ≧ 或工業園區 下陷區 地質 高 <500 ~ ~ ≧1,000 ~ ~ 5,000 15,000 等設施 敏感區 潛勢區 <750 <1,000 < < 10,000 15,000 2 4 6 8 1 2 3 4 0或2或4 0或1 0或1 0或2 20 所在行政區 所在行政區 評分 流量(cms) 評分 評分 評分 人口密度 重要產業 OOO分洪設施 影響OO市、 OO工業區 16 (範例) OO市及 8 1,310cms 4 4 、OO科技 0 0 0 OO市之 園區 淹水風險 所在行政區 所在行政區 評分 流量(cms) 評分 評分 評分 人口密度 重要產業 OO疏洪道 OO市 17 (範例) 8 6,600cms 4 OO區 2 OO產業園區 0 1 2 27,100 … … 註: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增加欄位。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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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滯(蓄)洪池各因素量化級距 滯(蓄)洪池五項因素量化級距評定分數如表 2-13,規模與通過流量兩 者互有關係,故在評分項目此二項併成一項,評分單元以滯(蓄)洪池名稱 為區間。滯(蓄)洪池安全評估應辦認定檢核結果之表格填寫方式及格式得 參考表 2-14,興辦人檢核結果若有大於(含)15 分之水利建造物請參酌 2.4 節內容續辦。 表 2-13 滯(蓄)洪池安全評估應辦認定指標及評定標準表 項目 認定指標 量化級距 評分 <50 2 1.建造物規模 ≧50~<100 4 3 計畫容量(萬m ) ≧100~<200 6 2.建造物通過流量 ≧200 8 <5,000 1 人口密度 ≧5,000~<10,000 2 3.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 (人/平方公里) ≧10,000~<15,000 3 ≧15,000 4 重要交通設施、 1處 2 4.經濟產業 科學園區 ≧2處 4 或工業園區等設施 地層下陷區 是 1 5.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是 1 土壤液化潛勢區 高潛勢區 2 備註:項目4及項目5之因素為無者則評定0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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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4 滯(蓄)洪池安全評估應辦認定自評一覽表 建造物評估因子給分 其他對公共安全 規模、通過流量 地區人口密集度 經濟產業 具有重大影響 人口密度 3 計畫容量(萬m ) 總分 (人/平方公里) 滯(蓄)洪池設施 重要交通設施、 活動 土壤 (由高 ≧ ≧ 名稱/編號 科學園區 地層 斷層 液化 到低) ≧50 ≧100 5,000 10,000 < ≧ 或工業園區 下陷區 地質 高 <50 ~ ~ ≧200 ~ ~ 5,000 15,000 等設施 敏感區 潛勢區 <100 <200 < < 10,000 15,000 2 4 6 8 1 2 3 4 0或2或4 0或1 0或1 0或2 20 所在行政區 所在行政區 3 評分 容量(萬m ) 評分 評分 評分 人口密度 重要產業 OO工業區 OO溪O區滯洪池 OO市 、OOOO 13 (範例) 3 6 105萬m 1 OO區 4 環保園區 0 0 2 2,001 、OO捷運 OO機廠 … … 註: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增加欄位。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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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安全評估認定相關文件 不同類型防水、洩水建造物之個案認定有大於(含)15 分者,應整理以 下檢核結果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確認通過後,將相關資料提送中 央主管機關認定。 2.5.1 實施安全評估興辦人檢核結果表及證明文件 一、實施安全評估興辦人檢核結果表 各類型防水、洩水建造物應實施安全評估興辦人檢核結果表如表 2-15 至表 2-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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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5 堤防應實施安全評估興辦人檢核結果表 1.興辦人: 2.堤防所屬河川或排水: 3.堤防名稱: 所屬行政區: 縣(市) 鄉(鎮市區) 建造物尺寸:長度 (m)、高度 (m) 初次新建年月: 年 月 堤防區域位置圖: 4.基本資料 5.興辦人依表 2-2 填列情形: 評估因子 自評說明 佐證資料 評分 建造物規模 高度(m)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建造物通過流量 計畫流量(cms)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建造物所在地區 人口密度 人口密集度 證明文件如附件 (人/平方公里) (4 分) 重要交通設施、 經濟產業 科學園區或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工業園區等設施 其他對公共安全 具有地層下陷區、 具有重大影響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土壤液化潛勢區 自評總分 6.其他相關文件及事項說明: 主管機關: (蓋機關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1.一張自評表僅能填寫一件須實施安全評估之建造物。 2.凡建造物評估因子有分數者,均請檢附必要佐證資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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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6 護岸應實施安全評估興辦人檢核結果表 1.興辦人: 2.護岸所屬河川、排水或海岸: 3.護岸名稱: 所屬行政區: 縣(市) 鄉(鎮市區) 建造物尺寸:長度 (m)、高度 (m) 初次新建年月: 年 月 護岸區域位置圖: 4.基本資料 5.興辦人依表 2-4 填列情形: 評估因子 自評說明 佐證資料 評分 建造物規模 高度(m)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建造物通過流量 計畫流量(cms)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建造物所在地區 人口密度 人口密集度 證明文件如附件 (人/平方公里) (4 分) 重要交通設施、 經濟產業 科學園區或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工業園區等設施 其他對公共安全 具有地層下陷區、 具有重大影響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土壤液化潛勢區 自評總分 6.其他相關文件及事項說明: 主管機關: (蓋機關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1.一張自評表僅能填寫一件須實施安全評估之建造物。 2.凡建造物評估因子有分數者,均請檢附必要佐證資料。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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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7 一般性海堤應實施安全評估興辦人檢核結果表 1.興辦人: 2.一般性海堤所屬海岸區域: 3.一般性海堤名稱: 所屬行政區: 縣(市) 鄉(鎮市區) 建造物尺寸:長度 (m)、高度 (m) 初次新建年月: 年 月 一般性海堤區域位置圖: 4.基本資料 5.興辦人依表 2-6 填列情形: 評估因子 自評說明 佐證資料 評分 建造物規模 高度(m)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建造物通過流量 越波量是否在 證明文件如附件 3 (4 分) 容許越波量內(m /sec/m) 建造物所在地區 人口密度 人口密集度 證明文件如附件 (人/平方公里) (4 分) 重要交通設施、 經濟產業 科學園區或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工業園區等設施 其他對公共安全 具有地層下陷區、 具有重大影響 海岸侵淤熱點、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土壤液化潛勢區 自評總分 6.其他相關文件及事項說明: 主管機關: (蓋機關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1.一張自評表僅能填寫一件須實施安全評估之建造物。 2.凡建造物評估因子有分數者,均請檢附必要佐證資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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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8 抽水站應實施安全評估興辦人檢核結果表 1.興辦人: 2.抽水站所屬河川、排水或海岸: 3.抽水站名稱: 所屬行政區: 縣(市) 鄉(鎮市區) 建造物尺寸: CMS 台、總抽水量 CMS 初次新建年月: 年 月 抽水站區域位置圖: 4.基本資料 5.興辦人依表 2-8 填列情形: 評估因子 自評說明 佐證資料 評分 建造物規模及 建造物通過流量 計畫抽水量(cms) 證明文件如附件 (8 分) 建造物所在地區 人口密度 人口密集度 證明文件如附件 (人/平方公里) (4 分) 重要交通設施、 經濟產業 科學園區或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工業園區等設施 其他對公共安全 具有地層下陷區、 具有重大影響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土壤液化潛勢區 自評總分 6.其他相關文件及事項說明: 主管機關: (蓋機關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1.一張自評表僅能填寫一件須實施安全評估之建造物。 2.凡建造物評估因子有分數者,均請檢附必要佐證資料。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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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9 水(閘)門應實施安全評估興辦人檢核結果表 1.興辦人: 2.水(閘)門所屬河川、排水或海岸: 3.水(閘)門名稱或編號: 所屬行政區: 縣(市) 鄉(鎮市區) 建造物尺寸: □內水門尺寸及門扉數:寬 m × 高 m(直徑 m) 扇 2 總面積 m □外水門尺寸及門扉數:寬 m × 高 m(直徑 m) 扇 2 總面積 m 4.基本資料 初次新建年月: 年 月 水(閘)門區域位置圖: 5.興辦人依表 2-10 填列情形: 評估因子 自評說明 佐證資料 評分 該座水(閘)門各扇 建造物規模及 內水閘門之面積加總合或 建造物通過流量 證明文件如附件 外水閘門之面積加總合, (8 分) 2 擇最大值(m ) 建造物所在地區 人口密度 人口密集度 證明文件如附件 (人/平方公里) (4 分) 重要交通設施、 經濟產業 科學園區或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工業園區等設施 其他對公共安全 具有地層下陷區、 具有重大影響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證明文件如附件 (4 分) 土壤液化潛勢區 自評總分 6.其他相關文件及事項說明: 主管機關: (蓋機關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1.一張自評表僅能填寫一件須實施安全評估之建造物。 2.凡建造物評估因子有分數者,均請檢附必要佐證資料。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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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技術參考手冊》,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