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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評估認定(1/5);原PDF第1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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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評估認定 2.1 一般說明 依據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 規模、通過流量、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經濟產業及其他對公共安 全具有重大影響並公告者,應辦理安全評估,其認定方式於技術規範另定 之。」因此除本規範 5.2 節規定外,為了更明確認定所轄防水、洩水建造物 是否應辦理安全評估作業,使該工作有統一之標準,提供以下安全評估認 定流程、安全評估認定方式、不同類型防水、洩水建造物各因素量化級距 評定分數及相關認定表格。 2.2 安全評估認定作業流程 安全評估認定作業流程如圖 2-1 所示,由各類型建造物認定指標及評定 標準表填具所屬配分於各類型建造物檢核結果一覽表(詳 2.4 節),總分 20 分大於(含)15 分則認定須辦理安全評估;因此,興辦人應評估填寫「各類 型建造物安全評估應辦認定自評一覽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先由主管 機關審查無誤後,再送中央主管機關確認並統一公告,始進行安全評估後 續相關作業。 2.3 安全評估實施範圍 防水、洩水建造物評分之標的物係以建造物本身為主,若認定主體設 施需辦理安全評估,其附屬設施或關連性設施應一併辦理安全評估,如抽 水站經認定須辦安全評估,其附屬之水(閘)門應一併納入安全評估範圍,或 以專案計畫興建一系列具關連性之防水、洩水建造物均應考量是否納入安 全評估範圍,如大臺北整體防洪計畫、大里溪防洪計畫。另建造物有增建 及擴建應視為同一建造物合併評分,但倘若增建及擴建設施,若屬不同單 位管轄,是否合併納入計算則須回歸跨機關進行整合討論決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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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認定流程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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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辦理安全評估認定方式 防水、洩水建造物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認定,係考量以下五項評估因子: 一、防水、洩水建造物之規模 規模定義為防水建造物之高度及洩水建造物之設計量體。資料來源應 根據各工程竣工圖資、基本/細部設計報告、設計規範等資料,從建造物 斷面設計圖之高度(基腳頂面至堤頂最大高度、無基腳設施則為坡腳至堤 頂最大高度)及設計數據蒐集建造物之設計量體。若已無相關資料可參考, 建議以最近大斷面測量報告或委託辦理基本資料調查,得知建造物高度。 堤防、護岸及一般性海堤設施之高度(H)以基腳頂面或坡腳至堤頂最大高 度認定,示意圖如圖 2-2 所示。 圖 2-2 防水、洩水建造物規模認定示意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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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過流量 通過流量依建造物類別,分別為計畫流量、海堤越波量、計畫抽水量 及計畫容量予以考量。資料來源應根據各治理計畫報告、治理規劃(規劃 檢討)報告、海岸防護計畫、海岸防護整合規劃、基本/細部設計報告、設 計規範等資料予以蒐集建造物之通過流量。 三、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 建造物所在地區或建造物失效影響範圍內,直轄市以區為單位,縣轄 市以鄉/鎮/市為單位考量人口密度。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在防水、 洩水建造物跨行政區時以最大人口密度行政區為計算之評分依據。資料來 源可參考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的各鄉鎮市區人口密度之最新年度資料。 四、經濟產業 若發生災害其影響程度超出生命財產損失之範疇,恐影響國家經濟發 展,並連帶造成鉅額損失者,如重要交通設施、科學園區或工業園區等經 濟產值高之設施。資料來源可參考工業區土地應用系統或國土測繪圖資服 務雲的 GIS 系統查詢。說明如下: (一)交通樞紐:高鐵車站、臺鐵車站、捷運車站及機場等。 (二)捷運機廠:臺北、新北、臺中、高雄及機場捷運之各機廠。 (三)高鐵設施:總機廠、調車場、工、電務基地以及維修基地。 (四)工業園區:包括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主管的工業區及科技產業 園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的科學工業園區、農業部主管的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環境部主管的環保科技園區。以及由縣市政府 或民間組織設立的工業園區或工業區等。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經濟產業設施。 (六)前述各項所在區域以與建造物所位處之相同行政區或以該設施失效 影響區域為主,直轄市採區、縣轄市採鄉/鎮/市為單位,並應視該 設施潰(溢)堤影響範圍提出合理評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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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 建造物所在地區是否有地層下陷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海岸侵淤 熱點、土壤液化潛勢區等較容易破壞環境條件。資料來源可參考相關主管 機關公告之圖資或文件,說明如下: (一)地層下陷區:依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 區」。 (二)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劃定活動斷 層地質敏感區。 (三)海岸侵淤熱點:依內政部所公告之海岸侵淤熱點。 (四)土壤液化潛勢高潛勢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公佈之土 壤液化潛勢之高潛勢區,各縣市政府有公佈者可依縣市政府公佈之 圖資。 依不同建造物類型特性分別訂定各因素量化級距並給分,總分共 20 分, 其得分大於(含)15 分,並經公告則應辦理安全評估。不同類型防水、洩水 建造物各因素量化級距評定方式說明如后。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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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堤防各因素量化級距 堤防設施 5 項因素量化級距評定分數如表 2-1,評分單元河川水系以 堤防名稱為區間,如範例 OO 堤防;排水系統則以堤防長度 2 公里為區間, 並以左、右岸做區隔,如 OOO 排水右岸 0k+000~2k+000。堤防安全評估 應辦認定檢核結果之表格填寫方式及格式得參考表 2-2,興辦人檢核結果 若有大於(含)15 分之水利建造物請參酌 2.4 節內容續辦。 表 2-1 堤防安全評估應辦認定指標及評定標準表 項目 認定指標 量化級距 評分 <5 1 ≧5~<8 2 1.建造物規模 高度(m) ≧8~<10 3 ≧10 4 <5,000 1 ≧5,000~<10,000 2 2.建造物通過流量 計畫流量(cms) ≧10,000~<15,000 3 ≧15,000 4 <5,000 1 人口密度 ≧5,000~<10,000 2 3.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 (人/平方公里) ≧10,000~<15,000 3 ≧15,000 4 重要交通設施、 1處 2 4.經濟產業 科學園區 ≧2 4 或工業園區等設施 地層下陷區 是 1 5.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是 1 土壤液化潛勢區 高潛勢區 2 備註:項目4及項目5之因素為無者則評定0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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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堤防安全評估應辦認定自評一覽表 建造物評估因子給分 其他對公共安全 規模 通過流量 地區人口密集度 經濟產業 具有重大影響 堤防高度 計畫流量 人口密度 總分 (m) (cms) (人/平方公里) 重要交通設施、 活動 土壤 堤防名稱 (由高 ≧ ≧ ≧ ≧ 科學園區 地層 斷層 液化 到低) ≧5 ≧8 5,000 10,000 5,000 10,000 < ≧ < ≧ 或工業園區 下陷區 地質 高 <5 ~ ~ ≧10 ~ ~ ~ ~ 5,000 15,000 5,000 15,000 等設施 敏感區 潛勢區 <8 <10 < < < < 10,000 15,000 10,00015,000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0或2或4 0或1 0或1 0或2 20 所在行政區 所在行政區 評分 高度(m) 評分 流量(cms) 評分 評分 評分 人口密度 重要產業 OO堤防 OO市 17 (範例) OO捷運 3 8.4m 4 16,900cms 4 OO區 4 0 0 2 OO機廠 27,100 … … 註: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增加欄位。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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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護岸各因素量化級距 護岸設施五項因素量化級距評定分數如表 2-3,評分單元河川水系以 護岸名稱為區間,如 OO 護岸;排水系統以護岸長度 2 公里為區間,並以 左、右岸做區隔,如 OO 溪排水右岸 0k+000~2k+000。護岸安全評估應辦 認定檢核結果之表格填寫方式及格式得參考表 2-4,興辦人檢核結果若有 大於(含)15 分之水利建造物請參酌 2.4 節內容續辦。 表 2-3 護岸安全評估應辦認定指標及評定標準表 項目 認定指標 量化級距 評分 <3 1 ≧3~<5 2 1.建造物規模 高度(m) ≧5~<7 3 ≧7 4 <5,000 1 ≧5,000~<10,000 2 2.建造物通過流量 計畫流量(cms) ≧10,000~<15,000 3 ≧15,000 4 <5,000 1 人口密度 ≧5,000~<10,000 2 3.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 (人/平方公里) ≧10,000~<15,000 3 ≧15,000 4 重要交通設施、 1處 2 4.經濟產業 科學園區 ≧2處 4 或工業園區等設施 地層下陷區 是 1 5.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是 1 土壤液化潛勢區 高潛勢區 2 備註:項目4及項目5之因素為無者則評定0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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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 護岸安全評估應辦認定自評一覽表 建造物評估因子給分 其他對公共安全 規模 通過流量 地區人口密集度 經濟產業 具有重大影響 護岸高度 計畫流量 人口密度 總分 (m) (cms) (人/平方公里) 重要交通設施、 活動 土壤 護岸名稱 (由高 ≧ ≧ ≧ ≧ 科學園區 地層 斷層 液化 到低) ≧3 ≧5 5,000 10,000 5,000 10,000 < ≧ < ≧ 或工業園區 下陷區 地質 高 <3 ~ ~ ≧7 ~ ~ ~ ~ 5,000 15,000 5,000 15,000 等設施 敏感區 潛勢區 <5 <7 < < < < 10,000 15,000 10,00015,000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0或2或4 0或1 0或1 0或2 20 所在行政區 所在行政區 評分 高度(m) 評分 流量(cms) 評分 評分 評分 OO溪排水右岸 人口密度 重要產業 0k+000~2k+000 OO市 8 (範例) 2 4.91m 1 584cms 1 2 OO工業區 0 0 2 OO區 449 … … 註: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增加欄位。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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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一般性海堤各因素量化級距 一般性海堤設施五項因素量化級距評定分數如表 2-5,評分單元以海 堤名稱為區間。一般性海堤安全評估應辦認定檢核結果之表格填寫方式及 格式得參考表 2-6,興辦人檢核結果若有大於(含)15 分之水利建造物請參 酌 2.4 節內容續辦。 表 2-5 一般性海堤安全評估應辦認定指標及評定標準表 項目 認定指標 量化級距 評分 <3 1 ≧3~<5 2 1.建造物規模 高度(m) ≧5~<7 3 ≧7 4 沒有越波量 0 越波量是否在 有越波量 2 2.建造物通過流量 容許越波量內 但小於容許越波量 3 (m /sec/m) 有越波量 4 且超過容許越波值 <5,000 1 人口密度 ≧5,000~<10,000 2 3.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 (人/平方公里) ≧10,000~<15,000 3 ≧15,000 4 重要交通設施、 1處 2 4.經濟產業 科學園區 ≧2處 4 或工業園區等設施 地層下陷區 是 1 5.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 海岸侵淤熱點 是 1 土壤液化潛勢區 高潛勢區 2 備註:項目4及項目5之因素為無者則評定0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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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技術參考手冊》,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