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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二 修正對照與條文說明(1/6);原PDF第67–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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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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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 洩水建造物篇)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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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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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 修正總說明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以下簡稱 本規範)係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訂定,並由經濟部水利署於九十七年六月六日經水河 字第 09716003170 號函頒發布施行迄今,期間均未修正。現配合「水利建 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於 110 年 10 月 5 日公告修正,爰修訂本規範。 修訂重點如下: 一、修訂規範架構及編寫原則(修正原條文第二~六章,刪除第七~十一章) 技術規範為原則性及政策性之技術規定,其他實際操作面之詳細規定, 由興辦人及主管機關依本規範及所轄建造物特性訂定。本規範屬檢查及安 全評估作業類規範,規範主文採原則性規定方式撰寫;執行細節由防水、 洩水建造物興辦人及主管機關於安全維護手冊、管理維護手冊等內另行規 定,其作業標準以不低於本規範主文規定為原則。本規範屬實際操作面之 詳細規定,另編定技術參考手冊提供詳細解說、圖表及圖說供執行參考。 二、修訂適用建造物(修正原條文 1.3) 依據河川管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以及海堤管理辦法所定義之各類水 利建造物修訂本規範適用建造物範圍。 三、增訂安全資料項目(修正原條文第三章,修正後詳第二章) 依據「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增訂內 容調整,新增地震為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另針對安全資料建立項目、蒐集 來源、更新維護以及資料庫建置訂定辦理基準。 四、增訂安全維護手冊項目(修訂新增第三章) 針對安全維護手冊應編纂章節內容及檢討修正訂定辦理基準。 附 1-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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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訂不定期檢查啟動條件(修正原條文 4.2,修正後詳 4.3.2) 因應中央氣象署調整地震震度分級,將原採最大震度達 5 級以上之不 定期檢查啟動條件,調整為水利建造物所在地區最大震度達 5 弱以上。興 辦人得視地區特性或個案建造物之設計地震值適當調整之,但調整後不得 大於上述震度。 六、修訂檢查紀錄與結果判定(修正原條文 5.1,修正後詳 4.6) 針對極其輕微之情況,尚無須辦理改善,惟仍需提醒注意其後續變化 情形者,新增「持續觀察」定義,因此檢查表所列分為立即改善、注意改 善、計畫改善、持續觀察及正常等 5 個等級。 七、修訂安全評估應辦認定、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修訂原條文第六章,修 正後詳第五章) 依據「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十五條修訂內容,主要評 估標準從原採「一定規模」修訂為依建造物之「規模、通過流量、人口密 集度、經濟產業及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等因素評估。本次規範 修訂乃依據上述評估標準重新擬定評分方式。另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 二條依防水、洩水建造物與蓄水、引水建造物特性之不同,修正防水、洩 水建造物與蓄水、引水建造物之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本規範配合同步調 整。 八、增訂檢(監)測、維修與補強等項目(修訂新增第六章) 配合近年來水利建造物檢查後常需接續辦理之檢(監)測及維修與補強 訂定相關規範。 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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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 洩水建造物篇)條文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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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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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 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章名未修正。 1.1 一般說明 1.1 依據 配合「水利建 本規範目的係提供興辦人及主管機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 造 物 檢 查 及 關辦理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適當 術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係依據「水利 安 全 評 估 辦 的基準與指導,確保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9條及「水利建 法」修正予以 檢查及安全評估工作達到應有的品質,以 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 調整架構。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辦法)第5條規定所訂定。 1.2 法令依據 1.2 制訂目的 本規範係依據「水利法」(以下簡稱 制訂「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及安全 本法)第四十九條及「水利建造物檢查及 評估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之目 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 的,係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本辦法所稱水 條規定所訂定。 利建造物興辦人(以下簡稱興辦人),做 為防水及洩水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工 作適當的技術規範與指導,確保防水及洩 水建造物之檢查及安全評估工作達到應 有的品質,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1.3 適用建造物 1.3 防水、洩水建造物之分類 本規範所稱防水、洩水建造物,指主管機 本規範所稱防水、洩水建造物依系統 關依水利法興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功能及性質,可分為河川防水建造物及其 公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建造物 附屬建造物(以下簡稱河堤)、區域排水 及其附屬建造物,適用範圍如下: 防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以下簡稱排 1. 河防建造物:指以維護河防安全為 水設施)、海堤防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 目的而興建之建造物,包括堤防、 物(以下簡稱海堤)、抽水站洩水建造物 護岸、丁壩、防砂壩、潛壩、固床 及其附屬建造物(以下簡稱抽水站)、水 工、附屬堤防設施之水門及其他河 門洩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以下簡稱 川防護建造物。 水門)、減河洩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 2. 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 (以下簡稱分洪設施)。 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 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連通之 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 其他排水設施等。 3. 一般性海堤:指建造在沿海之堤防 及其所屬防洪、禦潮閘門或其他附 屬建造物或建於沿海感潮範圍內之 河口防潮堤或其他以禦潮為主要目 的之各種防護設施,並用於維護國 土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 分(疏)洪設施:指專為疏分本水 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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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道一定地段超量洪水而開闢之另一 水道,其疏分之水至下游適當地點 再歸本水道,或注入湖海,或暫儲 於低窪地區建造物,包括分洪及疏 洪功能之設施。 1.4 檢查與安全評估的目標 1.4 檢查與安全評估的目標 檢查的目標是在檢查防水、洩水建造 檢查的目標是在檢查防水及洩水建 物設施現況是否尚能發揮原設計的功能 造物設施現況是否尚具有設計的功能、是 以及發現是否有任何可能造成建造物損 否毀損,以及發現是否有任何可能致災或 壞致災或應予檢討分析的現象。在施行 應予檢討分析的現象。在施行上,以外觀 上,以外觀的檢查及試操作為主。 的檢查及試操作為主。 安全評估的目標則係確認防水、洩水 安全評估的目標則係確認防水及洩 建造物的設施及環境現況二者間,是否尚 水建造物的設施及環境現況二者間,是否 能符合既有或最新規劃設計標準及安全 尚能符合原規劃設計標準及安全要求,並 要求,並進一步評估各種表面及潛在因素 進一步評估各種表面及潛在因素對防水 對防水、洩水建造物功能及安全之影響情 及洩水建造物功能及安全之影響情形。在 形。在施行上,除深入檢查外,強調整體 施行上,除深入檢查外,強調整體系統現 系統現象的掌握、潛在威脅的發現及重點 象的掌握、潛在威脅的發現及重點問題的 問題的分析。 分析。 (刪除) 第二章、權責單位及作業流程 本章刪除。 (刪除) 2.1 權責單位間之關係 屬 行 政 流 程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作 非 技 術 項 業,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興辦 目,已於「水 人或其管理機關等權責單位間之關係,示 利 建 造 物 檢 如圖2.1。 查 及 安 全 評 估 辦 法 」 訂 之 , 不 予 重 複。 圖2.1 主管機關與興辦人關係圖 (刪除) 2.2 檢查作業流程 檢 查 作 業 流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作業流程圖,程已納入「防 示如圖2.2。 水、洩水建造 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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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物 檢 查 及 檢 測 技 術 參 考 手 冊 」 之 圖 1-1。 圖2.2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作業流程圖 (刪除) 2.3 安全評估作業流程 安 全 評 估 作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作業流程 業 流 程 已 納 圖,示如圖2.3。 入「防水、洩 水 建 造 物 安 全 評 估 技 術 參考手冊」之 圖1-1。 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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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圖2.3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作業流 程圖 第二章、安全資料 第三章、安全資料 章號變更。 2.1 一般說明 3.1 安全資料之建立與整理 配合「水利建 安全資料建立之目的,係藉蒐集過去 安全資料之建立內容包括: 造 物 檢 查 及 有關該防水、洩水建造物工程之規劃、設 1. 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資料。 安 全 評 估 辦 計、施工及運轉維護期間等與建造物安全 2. 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法」修正予以 有關之各種資料,以求徹底瞭解整個建造 3. 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調整架構。 物狀況,以供進行檢查及安全評估等工作 4. 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之用。 5. 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6. 操作設備之運轉資料。 7. 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 8. 其他有關安全資料。 安全資料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 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並得依建造物特 性擇要訂定之。 2.2 建立項目 3.2 安全資料之補充 配合「水利建 防水、洩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 安全資料應定期更新並永久保留舊 造 物 檢 查 及 項目如下: 有資料;其屬應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 安 全 評 估 辦 1. 氣象、水文、地震及洪水演算資料 物,應配合安全評估期限辦理更新。 法」修正予以 2. 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非 屬 應 辦 理 安 全 評 估 之 水 利 建 造 調 整 架 構 及 附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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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3. 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物,應將歷年檢查報告及維護改善紀錄及 補 充 說 明 各 4. 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相關圖說併入安全資料。 安 全 資 料 之 5. 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蒐集內容。 6. 操作設備之運轉資料 7. 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 8. 其他有關安全資料 安全資料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 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並得依建造物特 性擇要訂定之,建議如表2-1。 2.2.1 氣象、水文、地震及洪水演算資料 蒐 集 重 要 水 文 事 件 之 氣 象 紀 錄 資 料、水文測站(雨量及水位)紀錄資料及 相關重要水文事件紀錄資料、地震報告或 震災調查報告、洪水(流量)、洪水演算 資料等。 2.2.2 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蒐集建造物所在地表地質資料、地下 探查資料、現場及室內試驗資料、以往地 質災害及其處理資料、其它相關之地質資 料等。 2.2.3 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蒐集建造物相關之設計圖及竣工圖。 2.2.4 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蒐集包括設計準則、水文水理分析、 建造物設計分析與相關成果等。 2.2.5 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蒐集包括施工計畫、施工規範、工程 檢驗與品質控制資料、施工階段之監測紀 錄、竣工報告等。 2.2.6 操作設備之運轉資料 蒐 集 包 括 操 作 設 備 之 運 轉 維 護 準 則、歷年來維護及運轉紀錄等。 2.2.7 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 蒐集包括維護紀錄、維修或改善、改 建計畫及相關圖說等。 2.2.8 其他有關安全資料 蒐集包括歷年檢查報告、歷次監(檢) 測紀錄及分析報告、歷次安全評估報告、 其他相關資料等。 2.3 蒐集來源 (無) 本節新增,說 安全資料之建立與整理係以蒐集現 明 安 全 資 料 有資料為原則,並應將防水、洩水建造物 建 議 蒐 集 來 使用階段之歷年檢查報告、維護改善紀錄 源。 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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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等資料予以納入補充,興辦人應將該等資 料妥為保存。 2.4 更新及維護 (無) 本節新增,說 安全資料應定期更新並永久保留歷 明 安 全 資 料 年資料。防水、洩水建造物如屬應辦理安 建 議 更 新 時 全評估者,應配合安全評估期限辦理更 機及頻率。 新。 安全資料之更新得依其項目特性或 配合相關計畫併同辦理之。 2.5 資料庫建置 (無) 本節新增,說 建造物資料庫建置依據安全資料項 明 建 造 物 資 目分成以下四大類: 料 採 數 位 化 1. 環境背景資料 作業原則。 包含氣象、水文、地震及洪水演算 資料、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2. 基本資料 包含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 圖、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主要設施 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3. 操作維護紀錄 包含操作設備之運轉資料、維護改 善紀錄及相關圖說。 4. 檢查及安全評估成果 第三章、安全維護手冊 (無) 本章新增。 3.1 一般說明 (無) 配合「水利建 安全維護手冊為辦理建造物檢查及 造 物 檢 查 及 後續處理之重要依據,其內容得依水利建 安 全 評 估 辦 造物之規模需要擇要編定,以河川水系、 法」修正予以 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並定 補 充 說 明 安 期檢討更新。 全 維 護 手 冊 之 目 的 及 編 製原則。 3.2 章節內容 (無) 補 充 說 明 安 安全維護手冊之章節應包括下列事 全 維 護 手 冊 項: 之內容。 1. 建造物概述 2. 檢查時機及頻率 3. 檢查項目、重點及初步研判準則 4. 監測資料初步研判準則 5. 緊急狀況研判及處理程序 6. 其他有關安全維護事項 3.2.1 建造物概述 附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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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包括建造物名稱、型式、位置、規模 及數量等基本資料。 3.2.2 檢查時機及頻率 包括定期檢查時機及頻率、不定期檢 查時機及頻率。 3.2.3 檢查項目、重點及初步研判準則 包括檢查範圍及項目、定期檢查項目 及重點、不定期檢查項目及重點、初步研 判準則及檢查表格等。 3.2.4 監測資料初步研判準則 包括訂定監測設施觀測頻率、研判準 則及應變措施等。 3.2.5 緊急狀況研判及處理程序 包括緊急狀況分類、緊急狀況研判、 處理程序及對策等。 3.2.6 其他有關安全維護事項 依據各興辦人權責及所管防水、洩水 建造物之特性視需要予以增列。 3.3 檢討及修正 (無) 補 充 說 明 安 安全維護手冊應依據水利建造物之 全 維 護 手 冊 設施項目變動、檢查標準、檢查啟動機制 之 檢 討 及 修 等涉及安全維護事項予以檢討及修正,辦 正頻率。 理之頻率以每5年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四章、檢查及檢(監)測 第四章、檢查之施行 章名修改 4.1 一般說明 4.1 定期檢查 一、配合「水 防水、洩水建造物之檢查分為定期檢 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定期檢查為防 利 建 造 查及不定期檢查,係以現場目視檢查為基 汛前檢查。防汛前檢查應於每年4月底前 物 檢 查 礎,必要時輔以簡單之量測,檢查與建造 辦理完成。 及 安 全 物安全有關之結構物、設施、基礎、邊坡 評 估 辦 與周邊環境等,以及早發現已存在或潛在 法」修正 之缺失或危險因素並予以追蹤或改善。 予 以 調 檢測係於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檢查過 整 架 構 程,認為有必要時,以儀器或相關設備進 至 4.3.1 行局部破壞或非破壞之檢測。 節。 監測為進一步了解並掌握建造物安 二、屬 操 作 全狀況的細微變化,提供預警防災功能及 面 之 詳 提供建造物進一步處理改善之依據。 細 規 定,另編 制於「防 水、洩水 建 造 物 檢 查 及 附 2-7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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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檢 測 技 術 參 考 手冊」。 4.2 檢查範圍 4.2 不定期檢查時機 一、配合「水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範圍包含: 水利建造物遭受一定值以上地震後 利 建 造 1. 主要結構 之不定期檢查,係指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 物 檢 查 2. 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 之地震報告,建造物所在地區最大震度達 及 安 全 3. 有安全監測設備者,其運用情形 五級以上,因此所進行之檢查工作。興辦 評 估 辦 4. 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情形。 人或管理機關得視地區特性或個案建造 法」修正 5. 建造物範圍周邊 物之設計地震值適量調整之。 予 以 調 6. 安全資料完整性 水利建造物遭受一定值以上洪水、豪 整 架 構 7. 其他有關安全事項 雨後之不定期檢查,係指依據各建造物所 至 4.3.2 4.2.1 主要結構 在流域內,由興辦人或管理機關所選定, 節。 受檢建造物主要功能之土建結構等 具有代表性之中央氣象局氣象站,經其發 二、屬 操 作 設施。 佈之氣象報告,建造物所在地區之降雨量 面 之 詳 4.2.2 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 超過該建造物保護標準之設計暴雨量,因 細 規 受檢建造物相關設施及其操作系統。此所進行之檢查工作。分洪設施以個案另 定,另編 4.2.3 有安全監測設備者,其運用情形 訂之。 制於「防 設有監測系統,其監測紀錄是否詳實 其他事故後之不定期檢查,係指: 水、洩水 填寫或是否有異常情形。 1. 未達上述一定值標準,但已有若干水 建 造 物 4.2.4 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情形 利建造物毀損,足以認為相同原因可 檢 查 及 辦理相關工程或維修作業,須定期更 能會造成同一水系內其他建造物毀 檢 測 技 新其執行情形及安全資料。 損者。 術 參 考 4.2.5 建造物範圍周邊 2. 河川區域內因有相關工程施工,遭逢 手冊」。 受 檢 建 造 物 周 邊 環 境 是 否 發 生 變 洪水侵襲時有致使水利建造物損壞 化,相鄰設施是否影響受檢建造物安全。 之虞者。 4.2.6 安全資料完整性 3. 水利建造物遭受人為破壞(如爆破、 受檢建造物安全資料是否齊全。 挖掘)者。 4.2.7 其他有關安全事項 影響建造物功能性及潛在危險者。 4.3 檢查分類 (無) 一、配合「水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分類為: 利 建 造 1. 定期檢查:防汛期前檢查。 物 檢 查 2. 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一 及 安 全 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 評 估 辦 他事故後立即辦理之特別檢查。 法」修正 4.3.1 定期檢查 予 以 調 定期檢查指防水、洩水建造物之防汛 整架構。 期前檢查,並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該年定 二、修 改 不 期檢查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定 期 檢 4.3.2 不定期檢查 查 之 地 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以下 震 啟 動 附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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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事件後立即辦理之特別檢查。 標準。 1. 一定值以上之地震,係指依據中央 三、屬 操 作 氣象署發布之地震報告,水利建造 面 之 詳 物所在地區最大震度達5弱以上。興 細 規 辦人得視地區特性或個案建造物之 定,另編 設計地震值適當調整之,但調整後 制於「防 不得大於上述震度。 水、洩水 2. 一定值以上之洪水、豪雨,係指依 建 造 物 據各建造物所在流域內,由興辦人 檢 查 及 所選定具有代表性之雨量站或水位 檢 測 技 站,其降雨量或水位達興辦人訂定 術 參 考 之警戒標準者。 手冊」。 3. 其他事故,係指未達上述一定值標 準,但 有 若干水利建造物 遭 受毀 損,足以造成受保護對象危害者, 其檢查啟動時機由興辦人或主管機 關認定之。 4. 不定期檢查結果應於事件發生後1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特殊情 況經敘明理由報主管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4.4 檢查施行要領 4.4 檢查施行要領 一、依 實 務 檢查應分為土木結構及機電設備兩 檢查工作應設召集人。 運 作 情 部分,土木結構部分主要對建造物之現況 檢查工作由檢查工作人員執行,當發 形,刪除 及功能進行檢查,機電設備部分以外觀檢 現重大或可能為重大問題時,應由召集人 設 立 召 查及功能試操作為主。檢查工作至少2位 會同判斷。 集 人 之 檢查人員執行,若涉及機電設備時,須增 水利及機電人員可分別進行檢查,當 規定,並 派機電人員。 發現有或可能有水理及機械間的交互影 酌 作 文 響現象時,應由召集人會同水利及機電人 字修改。 員判斷。 二、屬 操 作 面 之 詳 細 規 定,另編 制於「防 水、洩水 建 造 物 檢 查 及 檢 測 技 術 參 考 手冊」。 4.5 檢查重點 4.5 檢查工作施行流程 一、配合「水 檢查項目係根據各防水、洩水建造物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工作施行流程 利 建 造 附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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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安全資料所載相關設計圖說、設備運轉資 圖示如圖4.1。 物 檢 查 料及歷年檢查報告,依以下重點進行檢 及 安 全 查,並得依建造物之特性予以增減。 評 估 辦 4.5.1 堤防 法」修正 1. 定期檢查 予 以 調 (1) 土堤或混凝土堤防 整架構。 A. 堤頂 二、檢 查 工 B. 堤前坡(臨水面邊坡)、堤後坡 作 施 行 (背水面邊坡) 流 程 已 C. 堤腳、保護工、丁壩、防砂壩、 編 制 於 潛壩、固床工 「 防 (2) 防洪牆 水、洩水 A. 牆身 建 造 物 B. 基腳及保護工 檢 查 及 (3) 其他 檢 測 技 A. 伸縮縫 術 參 考 B. 不同材質堤防銜接界面 手冊。 C. 高灘地 三、本 節 新 D. 水道狀況 增 補 充 E. 水防道路 說 明 各 F. 申請開挖河防建造物(破堤施工) 防水、洩 G. 堤防周邊 水 件 造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物 之 檢 地震後加強檢查堤防周邊,須確認 查重點。 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面隆起之情 形。洪水、豪雨過後,須確認設施基礎 是否遭受沖刷破壞,堤身是否發生裂 圖4.1 檢查工作施行流程圖 縫、錯動、滑動、淘空、滲水或其他異 常現象,洩水孔是否阻塞或斷裂。 4.5.2 護岸 1. 定期檢查 (1) 混凝土護岸 A. 護岸頂 B. 牆身或坡面 C. 基腳、保護工、固床工 (2) 石籠護岸 (3) 其他 A. 伸縮縫 B. 不同材質堤防銜接界面 C. 水道狀況 D. 水防道路 E. 申請開挖河防建造物(破堤施工) F. 護岸周邊 附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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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護岸周邊,須確認 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面隆起之情 形。洪水、豪雨過後,須確認設施基礎 是否遭受沖刷破壞,堤身是否發生裂 縫、錯動、滑動、淘空、滲水或其他異 常現象,洩水孔是否阻塞或斷裂。 4.5.3 一般性海堤 1. 定期檢查 (1) 堤頂、堤前坡及堤後坡 (2) 堤腳及消波塊 (3) 突堤、離岸堤 (4) 堤前灘地 (5) 伸縮縫 (6) 不同材質堤防銜接界面 (7) 水防道路 (8) 申請開挖建造物(破堤施工) (9) 海堤周邊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堤防周邊,須確認 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面隆起之情 形。暴潮過後,須確認設施基礎是否遭 受沖刷破壞,堤身是否發生裂縫、錯動、 滑動、淘空、滲水或其他異常現象。 4.5.4 抽水站 1. 定期檢查 以檢查設施的完整性及可操作性為 主。 (1) 水道:含重力、引水、動力排水路 (2) 前池及站房結構 (3) 攔撈污機及皮帶輸送機:攔污柵、 粗(細)目撈污機、皮帶輸送機 (4) 抽水機組: A. 柴油引擎、離合器、萬向接頭、 角齒輪減速機、抽水機 B. 主發電機(或台電)、電動機(陸 上或沉水式) (5) 冷卻系統 (6) 閘(閥)門:含重力閘門、引水閘 門、動力閘門、吊門機、舌閥、蝶 閥 (7) 供電及監控:電源、發電機、操作 控制盤、資訊傳遞及監控系統 附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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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8) 燃油系統:主油槽、日用油槽、燃 油輸送設備、防溢堤 (9) 消防設備 (10) 避雷接地系統 (11) 抽水站周邊 (12) 水尺或內、外水位顯示器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抽水站周遭,須確 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面隆起之情 形,油、水、電各管路是否滲漏或脫管, 各設備、配電盤是否有傾斜或傾倒、基 座是否裂損,閘(閥)門及攔撈污設備 (門)軌道是否變形。洪水、豪雨過後, 須確認各設備運轉是否正常、油料是否 足夠,另水道是否有雜物或雜物可能崩 落影響設備正常運作。 4.5.5 水(閘)門 1. 定期檢查 以檢查設施的完整性及可操作性為 主。 (1) 水(閘)門構造(含外觀)、吊門 機、楔塊及水封 (2) 土建構造及機房構造 (3) 供電設備 (4) 燃油系統 (5) 進出水道通暢程度(水門上下游端 各10公尺範圍) (6) 與其他水利建造物之銜接界面 (7) 水(閘)門周邊 (8) 水尺或內、外水位顯示器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水(閘)門周邊, 須確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面隆起 之情形,控制盤或配電盤基礎是否牢 固。洪水、豪雨過後,須確認各設備運 轉是否正常、油料是否足夠,水(閘) 門上下游是否有足以阻礙水(閘)門正 常啟閉之物體或事件。 4.5.6 分洪設施 1. 定期檢查 (1) 攔河堰、側流堰、分(疏)洪堰 (2) 沉砂池、排砂道 (3) 排砂道閘門 附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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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4) 入口段 (5) 分(疏)洪結構體 (6) 出口段、出口消能池 (7) 通氣口 (8) 分(疏)洪設施周邊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分(疏)洪設施周 邊,須確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面 隆起之情形。洪水、豪雨過後,確認分 (疏)洪設施是否發生沖刷、破損情形, 並確認各機電設備運轉是否正常,消能 池是否有泥沙堆積。 4.5.7 箱涵(涵洞)設施 1. 定期檢查 (1) 箱涵(涵洞)壁體 (2) 人孔、通氣口 (3) 箱涵(涵洞)淤積狀況 (4) 箱涵(涵洞)設施周邊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箱涵(涵洞)設施 周邊,須確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 面隆起之情形。洪水、豪雨過後,確認 箱涵(涵洞)設施是否發生破損情形, 並確認是否有泥沙堆積或有明顯阻礙水 流之物體。 4.5.8 滯(蓄)洪池 1. 定期檢查 (1) 入流口、出水口 (2) 池體或堰體結構 (3) 池內狀況 (4) 護欄及其它附屬設施 (5) 水(閘)門、抽水機組 (6) 水位計及水尺 (7) 攝影機及儀控設備 (8) 警報系統 (9) 安全設備 (10) 滯(蓄)洪池周邊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滯(蓄)洪設施周 邊,須確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面 隆起之情形。洪水、豪雨過後,確認滯 (蓄)洪設施是否發生沖刷、破損情形, 並確認各機電設備運轉是否正常,滯 附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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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蓄)洪池是否有泥沙堆積。 4.6 檢查紀錄與結果判定 4.6 檢查前準備工作 新 增 檢 查 紀 1. 各類建 造 物檢查表格由興 辦 人制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前應有周全之 錄 與 結 果 判 定。 準備及計畫,包括:對基本資料應予蒐集 定說明,而檢 2. 檢查結果依檢查表所列分為立即改 及了解、準備適當工具、應做勤前教育。查 前 準 備 工 善、注意改善、計畫改善、持續觀 作 已 編 制 於 察及正常。 「防水、洩水 建 造 物 檢 查 及 檢 測 技 術 參考手冊」。 4.7 檢查報告 (無) 新 增 檢 查 報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報告應包括之 告 內 容 說 內容如下: 明,而檢查報 1. 結論及建議 告 格 式 已 編 2. 水利建造物範圍及概況 制於「防水、 3. 本年度檢查工作辦理經過 洩 水 建 造 物 4. 過去之檢查結果摘要 檢 查 及 檢 測 5. 本年度檢查結果 技 術 參 考 手 6. 整體安全性評述 冊」。 7. 建議後續改善工作 4.7.1 結論與建議 針對本年度轄管水利建造物檢查結 果,敘述相關結論、建議,以提供水利建 造物檢查工作之檢討、精進及建議改善方 式等。 4.7.2 水利建造物範圍及概況 說明防水、洩水建造物分布位置及基 本資料。 4.7.3 本年度檢查工作辦理經過 說明本年度各項水利建造物檢查前 之教育訓練及定期、不定期及日常巡檢工 作辦理情形等。 4.7.4 過去之檢查結果摘要 說明往年檢查結果、缺失型式、分佈 位置、缺失改善辦理情形、影響原因及潛 在危險因子,以及是否與本次檢查有關連 性。 4.7.5 本年度檢查結果 說明本年檢查結果、缺失型式、分佈 位置、影響原因、潛在危險因子及不同往 年狀況之問題。 4.7.6 整體安全性評述 附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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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針對往年及今年檢查結果進行分析 比較,評估水利建造物整體安全性。包 括:建造物功能是否喪失、建造物如有毀 損其對整體水道(海岸)安全性的影響、 是否有發現其他可能危害整體水道安全 的現象及是否有值得檢討分析的現象。 4.7.7 建議後續改善工作 依前節整體安全性評述結果提供後 續改善及注意工作。 4.8 檢(監)測時機 (無) 新增檢(監)測 以目視檢查及簡單量測仍無法判斷 時機說明。 水利建造物損傷劣化情況下,即須藉由儀 器及相關設備進行檢測作業。為瞭解劣化 程度是否有持續擴大或嚴重時,則須設置 儀器進行監測。檢(監)測作業依其目的 選用適當之儀器及方法進行。 4.9 檢測方式 (無) 新 增 檢 測 方 檢測方式依據建造物檢查缺失樣態 式說明。 及位置予以選用,包含建造物局部破壞檢 測、建造物非破壞檢測及河道狀況、基礎 沖刷情形之檢測。 4.9.1 非破壞檢測 非破壞檢測是在不破壞構件安全及 不影響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利用聲、光、 電磁和射線等方法,測定有關構件性能方 面的物理量,或探測其表面或隱藏在其表 面下及內部的瑕疵、缺陷或變形,以評估 建造物品質完整性的技術。 4.9.2 局部破壞檢測 混凝土構件於非破壞檢測後發現強 度不足時,為確認其實際強度,將於適當 位置鑽心取樣,依據檢測目的選用抗壓試 驗法、中性化檢測法、氯離子含量檢測法 等。 4.9.3 河道狀況、基礎沖刷情形之檢測 於建造物堤腳、固床工、丁壩、消波 塊、突堤、離岸堤發生全面破壞、淘空、 淤積、位移或沉陷致影響安全使用,或河 道上下游有砂石開採、新設橋墩、堰壩等 影響原流況須查明致災原因時,即須進行 河道狀況及基礎沖刷檢測。 檢測方法包含橫斷面測量、UAV 航 附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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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拍測量、單音束測深、多音束測深、側掃 聲納、測深光達、地質調查、水下無人載 具攝影或委由專業潛水人員進行等。 4.10 監測方式 (無) 新 增 監 測 方 監測方式依據建造物型式及目的予 式說明。 以選用,包含如下: 1. 位移及沉陷觀測 用以觀測建造物變位、下陷、位移 或沉陷之變化情形,常用方法為佈設沉 陷觀測點、傾斜計、傾度管。 2. 裂縫觀測 用以觀測建造物結構裂縫變化情 形,常用裂縫計。 3. 地下水壓觀測 用以觀測地下水位變化情形,常用 水壓觀測井、水壓計。 4. 水位觀測 用以觀測水位變化情形,常用水位 計。 監測頻率及監測管理值應依各建造 物特性於監測計畫書中明訂之。 (刪除) 第五章、檢查技術規範 本章刪除 (刪除) 5.1 建造物系統與檢查表格使用 一、檢 查 技 各建造物檢查表格由中央主管機關 術 屬 操 統一制訂,提供興辦人或管理機關使用。 作 面 之 檢查完成後,應填寫各防水、洩水建 詳 細 規 造物之檢查表(示如以下各節)及該年水 定,如檢 利建造物檢查結果總表(示如10.3節)。 查表,已 前者留存於興辦人或其管理機關以備查 編 制 於 閱;後者須函報主管機關。 「 防 各建造物系統中如其內含其他水利 水、洩水 建造物時,應採用該內含之水利建造物之 建 造 物 檢查表格。 檢 查 及 由於檢查性質不同,定期檢查及不定 檢 測 技 期檢查採用不同之檢查表格。 術 參 考 5.2 河堤檢查技術規範 手冊」。 河堤定期檢查表如表5.1,河堤不定期 二、檢 查 項 檢查表如表5.7。檢查時應注意是否有違反 目 重 點 本法第72條及第72條之1之行為及是否依 採 以 提 已核定或核准之內容辦理。 綱 契 領 5.3 排水設施檢查技術規範 之 方 式 排水設施定期檢查表如表5.2,排水設 編 修 於 附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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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施不定期檢查表如表5.8。檢查時應注意是 第四章。 否有違反本法第72條及第72條之1之行為 及是否依已核定或核准之內容辦理。 5.4 海堤檢查技術規範 海堤定期檢查表如表5.3,海堤不定期 檢查表如表5.9。檢查時應注意是否有違反 本法第72條之1之行為及是否依已核定或 核准之內容辦理。 5.5 抽水站檢查技術規範 抽水站定期檢查表如表5.4,抽水站不 定期檢查表如表5.10。 5.6 水門檢查技術規範 水門定期檢查表如表5.5,水門不定期 檢查表如表5.11。 5.7 分洪設施檢查技術規範 分洪設施定期檢查表如表5.6,分洪設 施不定期檢查表如表5.12。 表5.1.1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其管理機 關 表5.1.2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其管理機 附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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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關 表5.1.3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其管理機 關 表5.1.4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或其管理機 附 2-18
上一節:第六章 維修與補強 | 下一節:附錄一、二 修正對照與條文說明(2/6)
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