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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評估;原PDF第49–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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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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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評估 5.1 一般說明 安全評估的目的為確認防水、洩水建造物的設施及環境現況二者間, 是否尚能符合既有或最新規劃設計標準及安全要求,並針對各種表面及潛 在因素對防水、洩水建造物功能及安全之影響情形提出評估結果及建議, 以提前因應並作為後續改善、維護、檢查、監測、增建、補強、改建或拆 除重建等相關依據。 5.2 應辦認定 應辦理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之認定,係考量以下因素: 1. 規模 建造物之高度、設計量體等。 2. 通過流量 依建造物類別,分別以計畫流量、海堤越波量、計畫抽水量及計畫容 量予以考量。 3. 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 建造物所在地區或建造物失效影響範圍內,直轄市以區,縣轄市以鄉 /鎮/市為單位考量人口密度。 4. 經濟產業 建造物所在地區或建造物失效影響範圍內,重要交通設施、科學園區 或工業園區等經濟產值高之設施。 5. 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 建造物所在地區是否有地層下陷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海岸侵淤 熱點、土壤液化潛勢區等環境條件。 防水、洩水建造物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認定,係依據上述 5 項因素評分, 由不同類型建造物各因素量化級距評定分數,總分共 20 分得分大於(含)15 分者,或視建造物特性仍有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者,興辦人應評 估是否有上述兩者情況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則應辦理安全評估。 【解說】 1. 依據本辦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 2. 防水、洩水建造物經認定應辦理安全評估係表示其對保障整體社會、經 濟、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達一定重要程度,當其損壞時所發生災害造成之 影響層面及衝擊傷害大, 故需辦理安全評估確保其維持正常安全之運 作。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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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興辦人應視轄管既有水利建造物及新建水利建造物之特性,檢討是否須 辦理安全評估作業,其安全評估認定作業流程、辦理安全評估認定方式、 不同類型防水、洩水建造物各因素量化級距評定分數及相關認定表格詳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技術參考手冊」第二章說明。 4. 興辦人應將安全評估認定之檢核結果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若有需辦 理安全評估確保設施維持正常運作者,應提送興辦人自評表及相關證明 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確認且公告。 5. 若認定主體設施需辦理安全評估,其附屬設施或關連性設施應一併辦理 安全評估,如抽水站經認定須辦安全評估,其附屬之水(閘)門應一併納 入安全評估範圍,或以專案計畫興建一系列具關連性之防水、洩水建造 物均應考量是否納入安全評估範圍。 6. 防水、洩水建造物之評分之標的物係以建造物本身為主,抽水站有增建 及擴建視為同一抽水站合併評分。倘若增建及擴建設施,若屬不同單位 管轄,是否合併納入計算則須回歸跨機關進行整合討論決定。 5.3 安全評估分類 安全評估分為以下四類: 1. 使用前安全複核 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 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 2. 初次評估 開始使用達五年所辦理之評估。 3. 定期評估 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辦理之整體評估。 4. 特別評估 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有必要進一步評估,或有異常漏水、管湧、移位 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後所辦理之評估。 防水、洩水建造物非屬抽水站、滯(蓄)洪池及分(疏)洪設施者,其安全 評估僅限於第 3 及 4 類。 【解說】 1. 依據本辦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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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別評估分類所指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有必要進一步評估其定義如下, 並應在不定期檢查表單「重大問題敘述及建議處理方式」中明述應進行 特別評估。 (1) 有異常漏水、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 作。 (2) 無法研判其異常發生成因。 (3) 過去已發生過破壞且經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但仍持續發生且有擴大 趨勢。 5.4 安全評估計畫書 興辦人應於辦理安全評估前,擬訂安全評估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定。 安全評估計畫書之目的為確認進入到安全評估階段之執行依據及辦理方 式,其內容應包括: 1.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洩水建造物,其名稱及範圍 2. 該建造物之興辦人名稱及興工、完工時間 3.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分類及原因 依據 5.3 節說明辦理安全評估所屬分類及原因。 4. 安全評估之工作內容 依據 5.5 節說明依建造物特性辦理之工作內容項目。 5. 安全評估之辦理方式 6. 安全評估之工作期程 7. 安全評估之預期成果 綜合評估結果歸納得到結論,並就缺失與不足部分提出建議改善與注 意事項,提供管理單位未來營運管理維護之參考。 8. 安全評估之預算 【解說】 依據本辦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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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如下,並得依建造物特性擇要選定辦理: 1. 水文及水理檢討 2. 地質及地震檢討 3. 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4. 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5. 分洪設施及其基礎 6.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7. 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8. 與防水及洩水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9. 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解說】 依據本辦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5.5.1 水文及水理檢討 水文及水理檢討為依設計條件檢討,設計情況校核水文及水理分析模 式演算之模擬流量及水位,了解目前建造物因年降雨特性及現況或可預見 的未來地文因子的改變是否仍能符合治理規劃(計畫)之安全考量範疇。 【解說】 1. 堤防、護岸、抽水站、分(疏)洪設施、滯(蓄)洪池等建造物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進行水文分析檢討及校核,確認現況模擬流量與計畫流量之差 異情形: (1) 第一次(含初次)安全評估時。 (2) 集水區土地利用型態或集水區面積有重大改變者。 2. 海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進行海象分析檢討及校核,確認現況海堤高 度於 50 年重現期波浪條件下是否有越波情形及越波量超過容許值之情 形: (1) 第一次(含初次)安全評估時。 (2) 海堤周遭環境有重大變化可能引起海象變化者。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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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據河川/排水治理規劃之計畫流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進行水理 分析檢討及校核: (1) 現況模擬流量超過原計畫流量達 10%以上者。 (2) 五年內曾有洪水溢岸或溢堤、或有淘刷現象者。 (3) 現場檢查時發現河道現況與原規劃差異甚大者。 (4) 河道內增設跨河建造物設施,有妨礙水流之虞者。 4. 根據海岸防護計畫、海岸防護整合規劃之現有海岸防護設施檢討,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計畫堤頂高評估及海堤斷面評估: (1) 海象分析結果顯示已產生明顯變化時。 (2) 海堤有明顯下陷情形者,且現場檢查判斷為嚴重之損壞等級。 (3) 海堤毀損頻繁者。 (4) 老舊海堤拆除重建者。 5. 無上述情形可參考河川/排水治理規劃。 5.5.2 地質及地震檢討 地質及地震檢討為依設計條件檢討及設計情況校核地質及地震之穩定 評估分析,並視實際需要補充辦理基礎地質調查與評估。 【解說】 1. 檢討當初耐震設計引用法規是否符合滿足現行相關耐震法規。 2. 若發現建造物有滑動、下陷、傾斜、龜裂、變形或液化等情形而有基礎 安全顧慮時,應視實際需要補充辦理基礎地質調查與評估。 3. 依地質調查結果重新依水利建造物設計條件檢討,設計情況校核地質及 地震之穩定評估分析。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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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主體結構及其基礎之檢討為依設計條件檢討主體結構之滲流滲透穩定 計算、抗壓抗滑及基礎穩定分析;基礎座落可能之軟弱地層、沉陷、沖刷 等相關之調查與評估分析。 【解說】 1. 堤防、護岸主體結構及其基礎安全評估項目,包括:滲流穩定分析、抗 滑動、抗傾倒及承載力等計算,並應考量以下情況: (1) 現況模擬流量是否較原計畫流量為大,若有則需進行可能發生滲流或 溢堤危險者之主體結構及其基礎安全評估。 (2) 查詢檢視近五年是否有發生超過原保護標準重現期之降雨量及水位 的紀錄,有則需進行此條件下之主體結構及其基礎安全評估。 2. 海堤主體結構及其基礎安全評估主要項目包括抗滑動、抗傾倒、承載力、 滲透、堤坡穩定以及波力作用等,並應考量以下情況: (1) 海堤可能下陷、開裂情形之現況穩定檢討。 (2) 堤前海灘因沖刷可能危及海堤安全者。 3. 水(閘)門主體結構分析項目包括:負荷、應力、剪力及應變分析,並應 考量以下情況: (1) 現有環境條件是否改變造成水門設計條件改變之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安全評估。 (2) 現場檢查時是否發現設備已產生變形現象之現況成因及現況穩定檢 討。 (3) 由維修紀錄中得知經常損壞更換之部分之現況成因及穩定檢討。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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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抽水站主體結構分析項目包括:機具負荷、應力、剪力及應變分析,並 應考量以下情況: (1) 抽水機因巨大振動作用力致抽水站之土建結構物產生疲勞現象問題, 針對結構物形狀、質量及基礎引發振動共鳴作用之可能結構破裂或損 壞。 (2) 振動共鳴作用也可能傳遞到結構物周邊之地基產生土壤共振及土壤 液化之潛勢影響。 5.5.4 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排洪設施及其基礎之檢討為依設計條件檢討排洪設施之排洪能力、抗 壓、抗滑、上浮力及結構安定檢討、結構應力及滑動、傾倒及承載力分析; 基礎座落可能之地層軟弱、沉陷等相關之調查與評估分析。 【解說】 1. 排洪設施於防水、洩水建造物分類中包括水(閘)門及滯(蓄)洪池出口排水 道等。 2. 滯(蓄)洪池排洪設施之安全評估項目包括:排洪量檢討、抗壓、抗滑、 上浮力及結構安定檢討、結構應力分析及基礎穩定分析及滑動、傾倒及 承載力分析。 3. 水(閘)門排洪設施之安全評估項目包括:排洪量檢討、水(閘)門機械設備 應力分析及操作檢討、土木壁體及基礎整體結構安定檢討、結構應力分 析及滑動、傾倒及承載力分析。 5.5.5 分(疏)洪設施及其基礎 分(疏)洪設施及其基礎之檢討為依設計條件檢討分(疏)洪設施之分(疏) 洪能力、抗壓、抗滑、上浮力及結構安定檢討、結構應力及滑動、傾倒及 承載力分析;基礎座落可能之地層軟弱、沉陷等相關之調查與評估分析。 【解說】 1. 分(疏)洪設施之攔河堰、側流堰、溢流堰等之安全評估項目包括:分(疏) 洪量檢討、抗壓、抗滑及滑動、傾倒及承載力分析。 2. 分(疏)洪設施之主體結構安全評估項目為:結構應力分析,並檢核分(疏)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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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結構內部之應力及變形量是否在容許範圍內,有相關變位或是應力監 測數據應納入評估檢討。 5.5.6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檢查既有設施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運作維護之情形,並就既有操作運 轉與警報系統不足或缺失部分提出改善與增設建議。 【解說】 抽水站、水(閘)門、滯(蓄)洪池、分(疏)洪設施等建造物之抽水機及水 門,除自動水門外,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內容需包含有以下各點: 1. 維護管理操作手冊及標準作業程序。 2. 抽水機起抽、停抽及水門啟閉操作準則。 3. 設有警報系統警告附近民眾(僅滯(蓄)洪池適用)。 5.5.7 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檢查與調查既有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係指抽水 站、水(閘)門、分(疏)洪設施等建造物設有抽水機組、發電機、油槽、撈污 設備、冷卻系統、電氣儀控設備等機電設施,應評估確認其安全性。其他 個別之防水、洩水建造物如包含特殊且重要之設施,應針對其特性予以個 別安全評估。 5.5.8 與防水及洩水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檢查與調查既有相關或可能互為影響之其他重要設施。 【解說】 與防水及洩水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列舉如下,興辦人應依辦理安全評 估之水利建造物特性及所在環境位置等予以增減之。 1. 堤防、護岸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1) 取水工。 (2) 橋墩及與水利建造物共構之結構。 (3) 攔河堰。 (4) 分(疏)洪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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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性海堤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1) 風力發電機座。 (2) 港灣設施。 (3) 魚塭。 3. 抽水站、水(閘)門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銜接堤防、護岸、雨水下水道。 4. 滯(蓄)洪池、分(疏)洪設施、箱涵(涵洞)設施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1) 銜接堤防、護岸、雨水下水道。 (2) 周邊邊坡。 5.5.9 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曾經發生天災及人為重大事故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解說】 發生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應針對以下內容檢討評估: 1. 災害調查,災害發生時間、範圍、狀況及災損等。 2. 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災害成因檢討,水文、水理、地質、天災、人為等 問題釐清。 3. 未來安全風險評估及安全改善建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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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安全評估報告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內容如下,並得 視建造物特性及評估重點擇要編定之: 1. 結論及建議 2. 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3. 建造物設施概況 4. 基本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5. 現場檢查及安全檢測 6. 水文分析與水理檢討評估 7. 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8.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9. 建造物及其周圍風險評估 10.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11.建造物功能失效災損評估 12.建造物功能失效緊急應變計畫 13.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建造物功能失效緊急應變計畫得單獨成冊。 【解說】 依據本辦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 5.6.1 結論及建議 包含建造物安全及功能運作之評估結果,針對缺失及評估結果提出後 續改善、維護、檢查、監測、增建、補強、改建或拆除重建等方案。 【解說】 1. 結論 總覽說明各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之評估結果。 2. 建議 建議後續處理對策、改善工作項目及經費。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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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說明應辦認定、安全評估分類、安全評估計畫書及評估工作辦理情形。 【解說】 1. 應辦認定 建造物其名稱及範圍,安全評估之應辦認定評分結果。 2. 安全評估分類 依據 5.3 節說明辦理所屬分類。 3. 安全評估計畫書 安全評估計畫書之執行依據及辦理方式,主管機關相關核定函文。 4. 評估工作辦理情形 說明評估工作之工作項目、預期效益、各階段執行及成果項目。 5.6.3 建造物設施概況 說明建造物興建與完工時間、主要與附屬設施、監測儀器、相關設計 標準及工程數據等。 【解說】 1. 興建與完工時間 建造物興建歷史、各階段興建內容概要與完工時間。 2. 主要與附屬設施 詳述既有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包含特殊且重要之設施。 3. 監測儀器 如設有安全監測儀器,詳述其設置目的、項目、數量及監測歷史紀錄。 4. 相關設計標準及工程數據等 說明建造物設計年代及其相關水文、水理、耐震等設計標準及建造物 之工程位置、尺寸及數量等相關設計資料。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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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基本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說明安全資料之蒐集、建檔方式及補充內容。 【解說】 1. 安全資料為建造物在規劃、設計、施工及運轉期間與安全有關之重要圖 說、文件、紀錄、數據及報告等之總稱,其蒐集項目及內容詳第二章。 2. 辦理安全評估須將安全資料蒐集成果及分類建檔方式、內容等予以詳列, 並依實際需求予以補充。 5.6.5 現場檢查及安全檢測 說明與建造物安全有關之結構物、設施、基礎、邊坡、周邊環境、建 造物相關設施及其操作系統之現場檢查成果。於檢查後認為尚有疑慮或需 進一步釐清破壞原因時,則輔以儀器或相關設備進行局部破壞性或非破壞 性之檢測,並分析檢測成果。 【解說】 1. 安全評估現場檢查之重點在於破壞的潛在可能原因的發掘。 2. 堤防及護岸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有無溢堤淹水情形、有無結構破 壞、有無潛在溢堤危害可能、有無環境變化或自體潛在因素可能危及結 構安全、有無維護管理及應變計畫不周易滋安全事故等。 3. 海堤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有無溢堤淹水情形,及堤後環境、堤前 海域灘地環境、海堤外觀及完整性、堤前塊石、消波塊、突堤、離岸堤 等有無重大變化。 4. 抽水站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抽水站保護範圍內淹水情形、淹水時 抽水站運轉及內外水位情形、定期維護保養及附屬設施、抽水站站體結 構安全等。檢查範圍包括: 抽水機、電動機、攔污撈污設施、入口水門、 抽水出口自動水門、其他附屬設施、操作室(含操作設備)等諸元,以及 進出水道水理情況、維護紀錄建檔、發電機運轉情形、油料儲備情形、 市電斷電後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及措施等。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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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閘)門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溢堤危害或影響排水嚴重事件、結 構損壞影響功能外觀變化大、維護管理操作及應變計畫不全、復建修復 未完善等。 6. 分(疏)洪設施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攔河堰及側流堰的整體水理表 現、表面磨損及基礎淘刷情形、側流堰及溢流堰的水理穩定性、沈砂池 的沈砂效果及排砂道的排砂效果、隧道入口段、隧道、隧道出口陡槽段 的磨損情形、隧道滲水情形、隧道出口消能池的消能效果及磨損情形等, 以及排砂道閘門的操作功能是否正常等。 7. 滯(蓄)洪池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區域性積(淹)水嚴重事件,及結構 外觀重大變化、溝床環境重大變化、池體淤積或植物阻礙、外部設施引 致重大變化、跌水工結構外觀、固床工結構外觀、環境重大變化影響滯 洪功能等。 8. 水文水理安全評估現場檢查重點為:河道幾何變化、河道水流變化、河 道泥砂淤積或沖刷變化及其他特徵等。 5.6.6 水文分析與水理檢討評估 參考既有治理計畫並蒐集分析區域內各雨量站、流量站之歷年紀錄及 區域相關降雨頻率資料,包含歷史災害事件及極端降雨事件,檢討及校核 水理分析模式演算結果。 【解說】 1. 評估方式參考 5.5.1 節辦理。 2. 說明進行水文分析之原因、檢討及校核結果,說明現況模擬流量與計畫 流量之差異情形及影響分析。 3. 說明進行水理分析之原因、檢討及校核結果,說明現況模擬水位與計畫 水位之差異情形及影響分析。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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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說明包含地層分佈概況、土壤工程特性及檢討地震對建造物的穩定及 土壤液化分析成果。 【解說】 1. 評估方式參考 5.5.2 節辦理。 2. 分析比較當初耐震設計及現行相關耐震法規。 3. 補充辦理基礎地質調查與評估結果。 4. 依地質調查結果重新依水利建造物設計條件檢討,校核地質及地震之穩 定評估分析結果。 5.6.8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之評估為檢查既有設施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運 作,並就既有警報系統不足或缺失部分提出改善與增設建議。 【解說】 1. 評估方式參考 5.5.6 節辦理。 2. 檢討維護管理操作手冊及標準作業程序,是否有需更新及精進的內容。 5.6.9 建造物及其周圍風險評估 評估既有水利建造物及周圍受影響區域,無構造物時(既有水利建造損 毀或是喪失功能時)受影響地區(洪氾、淹水範圍、交通、經濟損失等)之評 估,界定保全範圍及建造物重要及降低風險之因應對策。 5.6.10 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針對各項評估結果,提出相對應之改善及建議方針。 【解說】 1. 綜整各項評估結果是否符合現況條件環境。 2. 提出各項設施改善、維護、檢查、監測、增建、補強、改建或拆除重建 等方案及經費。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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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 建造物功能失效災損評估 根據建造物功能失效後可能發生之淹水範圍及深度,衡量淹水範圍內 之土地利用及人口居住狀況,推估災損價值。 【解說】 1. 說明構造物損毀或是喪失功能時,受影響地區之洪氾及淹水範圍之評估 結果。 2. 根據評估受影響地區洪氾、淹水範圍,評估交通、經濟及人民財產損失, 估計災損價值。 5.6.12 建造物功能失效緊急應變計畫 說明建造物功能失效後應有之必要措施及應變計畫以降低災損。 【解說】 1. 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緊急指揮系統、防汛備料及機具人員、洪水 期間現有缺口及潛在缺口之觀察人員配置、緊急狀況之通知計畫、配合 防救災之撤離計畫等。 2. 防救災之撤離計畫需配合中央或縣市政府之撤離計畫與保全對象編組, 針對所轄區域之高潛勢災害村里或社區進行災害避難疏散演練,使人民 了解災時的應變機制,使疏散撤離工作更加熟練,以減少災前撤離時間, 降低保全對象之風險。 5.6.13 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除評估之主體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外,其他影響到主體建造物及其附 屬設施之重要設施,應說明其安全評估結果及影響對策。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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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