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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檢查及檢(監)測;原PDF第25–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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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檢查及檢(監)測 4.1 一般說明 防水、洩水建造物之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檢查,係以現場目視 檢查為基礎,必要時輔以簡單之量測,檢查與建造物安全有關之結構物、 設施、基礎、邊坡與周邊環境等,以及早發現已存在或潛在之缺失或危險 因素並予以追蹤或改善。 檢測係於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檢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以儀器或相關 設備進行局部破壞或非破壞之檢測。 監測為進一步了解並掌握建造物安全狀況的細微變化,提供預警防災 功能及提供建造物進一步處理改善之依據。 【解說】 1. 檢查主要是針對建造物之現況、外觀及功能進行檢查,以現場目視檢查 為基礎,檢查過程中若發現潛在問題或可能問題,可用榔頭進行有異狀 之混凝土面敲打,研判其狀況之程度,再量測裂縫之寬度、長度或相對 位置、高度及範圍等,此量測方式僅能初步了解,無法進行細部分析。 2. 檢查過中無法確認破壞程度及破壞原因時,再以儀器或設備進行檢測。 3. 破壞狀況雖不致造成結構影響,但持續發生下會造成結構安全問題,非 一般修補所能改善,即建議採監測方式掌握其後續變化。 4.2 檢查範圍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範圍包含: 1. 主要結構 2. 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 3. 有安全監測設備者,其運用情形 4. 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情形 5. 建造物範圍周邊 6. 安全資料完整性 7. 其他有關安全事項 【解說】 依據本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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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主要結構 受檢建造物主要功能之土建結構等設施。 【解說】 1. 堤防:堤防主體結構。 2. 護岸:護岸主體結構。 3. 一般性海堤:海堤主體結構。 4. 抽水站:站內進出渠道、前池、調壓井、站體及相關土建設施。 5. 水(閘)門:門體土建結構。 6. 分(疏)洪設施:設施本體及進出口段。 7. 箱涵(涵洞)設施:設施本體及進出口段。 8. 滯(蓄)洪池:滯(蓄)洪設施土建結構。 4.2.2 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 受檢建造物相關設施及其操作系統。 【解說】 1. 堤防:丁壩、防砂壩、潛壩、固床工、高灘地、水防道路等。 2. 護岸:平行灌溉溝、水防道路等。 3. 一般性海堤:消波塊、突堤、離岸堤、堤前灘地、水防道路等。 4. 抽水站:各運轉操作設備等。 5. 水(閘)門:各運轉操作設備等。 6. 分(疏)洪設施:入、出流控制設施及附屬設施,如閘閥門等。 7. 箱涵(涵洞)設施:入、出流控制設施及附屬設施,如消能池等。 8. 滯(蓄)洪池:入、出流控制設施及附屬設施,如閘閥門、抽水機設備等。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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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有安全監測設備者,其運用情形 設有監測系統,其監測紀錄是否詳實填寫或是否有異常情形。 【解說】 每年提送檢查報告時,須說明各監測點監測分析結果,並將監測設備 開始監測一年內之監測紀錄及校正紀錄納入附件內。各年度監測資料須予 保存至水利建造物改建。 4.2.4 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情形 辦理相關工程或維修作業,須定期更新其執行情形及安全資料。 【解說】 水利建造物除建置歷史基本資料外,辦理相關工程或維修作業時,均 須定期更新相關執行情形及安全資料。 4.2.5 建造物範圍周邊 受檢建造物周邊環境是否發生變化,相鄰設施是否影響受檢建造物安 全。 【解說】 1. 周邊環境或河道發生改變均有可能對受檢建造物造成潛在影響,如河道 流心改變、上下游段新設工程、河道內挖掘或採取砂石、新設橋梁或高 架道路墩柱、自行車道或便橋等設施。 2. 周邊是否有地面隆起或沉陷情形。 3. 抽水站、分(疏)洪設施、滯(蓄)洪池進(出)水系統功能及與其他構造物銜 接界面是否正常。 4. 墩柱與堤防共構部分是否有裂縫或沉陷情形。 4.2.6 安全資料完整性 受檢建造物安全資料是否齊全。 【解說】 安全資料所需建立項目詳見本規範第二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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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其他有關安全事項 影響建造物功能性及潛在危險者。 【解說】 1. 阻礙排水路之雜物、淤積、落石,或大雨時可能影響排水順暢性之因素。 2. 阻礙水(閘)門啟閉之雜物。 3. 運轉設備操作順暢性、油料、電源及電力是否正常與足夠。 4. 破堤施工其防護措施是否妥適。 5. 水防道路動線是否順暢。 6. 堤防上是否有私自搭接管線橫越堤防,如魚塭區抽取海水等。 7. 抽水站及水門是否有避雷接地系統及消防滅火系統,其功能是否正常。 4.3 檢查分類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分類為: 1. 定期檢查:防汛期前檢查。 2. 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 他事故後立即辦理之特別檢查。 【解說】 1. 依據本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 2. 防汛期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3. 非屬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之日常巡檢工作,由水利建造物興辦人依其需求 另於安全維護手冊訂之,其巡檢項目及重點可參閱「防水、洩水建造物 檢查及檢測技術參考手冊」4.2 節。 4.3.1 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指防水、洩水建造物之防汛期前檢查,並應於每年四月底前 將該年定期檢查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解說】 依據本辦法第 9 條及第 23 條規定辦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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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不定期檢查 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以下事件後立即辦理之特別檢查。 1. 一定值以上之地震,係指依據中央氣象署發布之地震報告,水利建造 物所在地區最大震度達 5 弱以上。興辦人得視地區特性或個案建造物 之設計地震值適當調整之,但調整後不得大於上述震度。 2. 一定值以上之洪水、豪雨,係指依據各建造物所在流域內,由興辦人 所選定具有代表性之雨量站或水位站,其降雨量或水位達興辦人訂定 之警戒標準者。 3. 其他事故,係指未達上述一定值標準,但有若干水利建造物遭受毀損, 足以造成受保護對象危害者,其檢查啟動時機由興辦人或主管機關認 定之。 4. 不定期檢查結果應於事件發生後 1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特殊情 況經敘明理由報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解說】 1. 不定期檢查強調破壞機制分析及避免二次災害或災害擴大之檢查。 2. 一定值以上之洪水、豪雨事件定義,由興辦人依水利建造物建造當時所 依據之水文或水理規劃報告中降低規劃級別之水位或雨量值以及受保護 區風險特性等,訂定不定期檢查啟動標準。屬河川者建議可以 1~3 日暴 雨量及規劃報告所採暴雨延時之雨量,屬區域排水者建議可以 1~3 小時 短延時暴雨量及 24 小時暴雨量做為啟動不定期檢查之暴雨量,或參考水 利署訂定之各級水位及雨量警戒值。 3. 海堤設施於豪雨事件中影響有限,建議可以風速、暴潮位或海岸防護計 畫容許越波量等作為海堤不定期檢查啟動條件,如定義建造物所在區域 風速達強烈颱風中心風速等級、選定之潮位站達原規劃重現期降低級別 之暴潮位或溯升計所量測溯升高程達海岸防護計畫之容許越波量所計算 之溯升高程時,即啟動不定期檢查。前述風力、暴潮位或溯升高程啟動 值需於安全維護手冊中明訂。 4. 地震後須加強檢查設施周邊,確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面隆起之情 形。 5. 不定期檢查啟動條件由興辦人依各地區特性訂定之,其檢查方式、檢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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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及檢查重點須訂於安全維護手冊內。 6. 不定期檢查之頻率以每事件一次為原則。一定值以上洪水、豪雨後之檢 查,如檢查時洪水未退,無法檢視基礎及基礎保護工,應於洪水退去後 再行檢查一次。 4.4 檢查施行要領 檢查應分為土木結構及機電設備兩部分,土木結構部分主要對建造物 之現況及功能進行檢查,機電設備部分以外觀檢查及功能試操作為主。檢 查工作至少 2 位檢查人員執行,若涉及機電設備時,須增派機電人員。 【解說】 1. 機關如採自行檢查,若涉及機電設備而無機電專業人員者,得委託機電 專業人員協助檢查,但不得委託該案代操作廠商之機電人員。 2. 執行檢查時,應參照安全維護手冊所規定之項目、頻率、檢查重點及初 步研判準則。檢查重點亦當根據檢查結果予以適當調整,一般防水、洩 水建造物的兩端端點及斷面或型式變化的介面,都屬於檢查重點。 3.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前應有周全之準備及計畫,包括:對基本資料應 予蒐集及了解、準備適當工具、應做勤前教育。 4. 勤前教育建議每年至少一次,包括: (1) 對於檢查建造物之河川,應先了解相關水文、水流特性及過去洪水資 料、淹水情形。 (2) 先前檢查紀錄、維修紀錄之查閱。 (3) 了解檢查內容、項目及表格填寫要點。 (4) 了解各項儀器之使用及校核。 (5) 了解檢查堤防之周邊環境及交通動線。 (6) 調查氣象狀況,天候差不宜檢查。 5. 檢查前應先蒐集及了解基本資料,包括:興辦紀錄、設計圖、堤防型式、 興建年代、堤防高度,有否共構、水(閘)門、抽水站位置、數量、歷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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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檢查紀錄、評估結果等。 6. 準備適當工具: (1) 坐標定位及拍照設備。 (2) 紀錄點現場標示:紀錄點一經定位照相後,為方便日後複查尋找,請 以適合方式標示編號,可採噴漆、坐標定位、樁號等方式執行;並將 相關編號噴漆,以備日後複查容易尋找。 (3) 裂縫比對尺、鋼捲尺:量測裂縫之寬度及長度或相對位置、高度及範 圍等。 (4) 榔頭:混凝土表面有異狀、老化、剝落、鏽蝕時,以榔頭敲打,研判 其狀況。 (5) 工作服或背心:宜穿統一之工作服帽或工作背心,讓民眾知悉係執行 檢查工作人員。 (6) UAV(無人飛行載具):若已知檢查設施無法抵達現場或須進行空拍作業 時,其 UAV 飛行須遵循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進行申請及飛行,以克服 人員無法抵達現場檢查之困擾。 7. 堤防、護岸、分(疏)洪設施、一般性海堤等問題點之位置,以坐標或樁 號標記為原則,如非單點問題現象,而是在空間上延續的問題,則應標 記起點坐標或樁號,並加註問題現象往上、下游延伸之長度(海堤則標註 方位及問題現象延伸之長度);抽水站、水門則以入口或檢查點之坐標標 記為原則。 8. 拍攝照片以能清晰呈現問題點之位置及現象為原則,建議有遠照、各角 度近照及細部照片。惟若現場無充分條件得以完整拍攝上述各位置之照 片,得適量簡省之。反之,若問題範圍較大或問題較為複雜,致三張照 片不足以完整呈現問題者,則應適量增加照片數量。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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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機電設備檢查可由年度大保養紀錄了解是否有更換耗材及油料,由定期 保養紀錄確認是否有定期試運轉及維護,並要求現場運轉測試,確認其 設備功能是否正常,若前池或抽水井水位過低無法運轉測試時,沉水式 抽水機不用測試,豎軸式抽水機可於離合器不投入下進行柴油引擎運轉 測試。 10.堤體綠化及植栽情形對堤體檢查造成困難及干擾,可納入日常巡檢重點 項目加強檢查,或以空拍進行檢視是否有明顯建造物異常情形,或於檢 查表單標註影響範圍,並請維護管理單位於檢查前予以適度清理以利目 視檢查;若發現有破壞疑慮之處,可另採如其他非破壞性檢測進一步確 定構造物之裂縫、孔隙等。 11.由於檢查數量龐大,宜於完成每一段落或一日行程,即行室內檢查結果 作業檢討,除當日檢查印象深刻外,亦可於資料製作時了解當日檢查作 業不足之處,以修正下次檢查作業流程。 4.5 檢查重點 檢查項目係根據各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資料所載相關設計圖說、設 備運轉資料及歷年檢查報告,依以下重點進行檢查,並得依建造物之特性 予以增減。 【解說】 執行檢查時,應參照安全維護手冊所規定之項目、頻率、檢查重點及 初步研判準則。相對的,檢查重點亦當根據建造物特性予以適當增減。一 般防水、洩水建造物的兩端端點及斷面或型式變化的介面,都屬於檢查重 點。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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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堤防 1. 定期檢查 (1) 土堤或混凝土堤防 A. 堤頂 B. 堤前坡(臨水面邊坡)、堤後坡(背水面邊坡) C. 堤腳、保護工、丁壩、防砂壩、潛壩、固床工 (2) 防洪牆 A. 牆身 B. 基腳及保護工 (3) 其他 A. 伸縮縫 B. 不同材質堤防銜接界面 C. 高灘地 D. 水道狀況 E. 水防道路 F. 申請開挖河防建造物(破堤施工) G. 堤防周邊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堤防周邊,須確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面隆起之 情形。洪水、豪雨過後,須確認設施基礎是否遭受沖刷破壞,堤身是否發 生裂縫、錯動、滑動、淘空、滲水或其他異常現象,洩水孔是否阻塞或斷 裂。 【解說】 1. 堤防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及重點可參閱「防水、洩水建造物檢 查及檢測技術參考手冊」3.2 節之表 3-1,並得依建造物型式及特性予以 彈性調整之。 2. 堤防諸元的檢查重點是建造物的完整性。 3. 堤頂、堤前坡、堤後坡尚須注意是否有違建,是否足以影響堤防結構安 全或嚴重影響水流。 4. 水道狀況的檢查重點是:水流是否直沖建造物、水道中是否有明顯阻礙 水流之物體、主流是否有改道或刷深的跡象。 5. 水防道路的檢查重點是:是否通暢足夠容納搶救災車輛進出。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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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破堤施工及緊急應變措施的檢查重點是:有無汛期間破堤施工?如有, 其緊急應變措施是否足夠在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十二小時內讓破堤處符 合該河川的保護標準? 4.5.2 護岸 1. 定期檢查 (1) 混凝土護岸 A. 護岸頂 B. 牆身或坡面 C. 基腳、保護工、固床工 (2) 石籠護岸或土石籠護岸 (3) 其他 A. 伸縮縫 B. 不同材質堤防銜接界面 C. 水道狀況 D. 水防道路 E. 申請開挖河防建造物(破堤施工) F. 護岸周邊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護岸周邊,須確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面隆起之 情形。洪水、豪雨過後,須確認設施基礎是否遭受沖刷破壞,堤身是否發 生裂縫、錯動、滑動、淘空、滲水或其他異常現象,洩水孔是否阻塞或斷 裂。 【解說】 1. 護岸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及重點可參閱「防水、洩水建造物檢 查及檢測技術參考手冊」3.2 節之表 3-3,並得依建造物型式及特性予以 彈性調整之。 2. 護岸諸元的檢查重點是建造物的完整性。 3. 牆身、坡面尚須注意是否有違建,是否足以影響護岸結構安全或嚴重影 響水流。 4. 水道狀況的檢查重點是:水流是否直沖建造物、水道中是否有明顯阻礙 水流之物體、主流是否有改道或刷深的跡象。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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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防道路的檢查重點:是否通暢足夠容納搶救災車輛進出。 6. 破堤施工及緊急應變措施的檢查重點:有無汛期間破堤施工?如有,其 緊急應變措施是否足夠在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十二小時內讓破堤處符合 該排水設施的保護標準? 4.5.3 一般性海堤 1. 定期檢查 (1) 堤頂、堤前坡及堤後坡 (2) 堤腳及消波塊 (3) 突堤、離岸堤 (4) 堤前灘地 (5) 伸縮縫 (6) 不同材質堤防銜接界面 (7) 水防道路 (8) 申請開挖建造物(破堤施工) (9) 海堤周邊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堤防周邊,須確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面隆起之 情形。暴潮過後,須確認設施基礎是否遭受沖刷破壞,堤身是否發生裂縫、 錯動、滑動、淘空、滲水或其他異常現象。 【解說】 1. 一般性海堤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及重點可參閱「防水、洩水建 造物檢查及檢測技術參考手冊」3.2 節之表 3-5,並得依建造物型式及特 性予以彈性調整之。 2. 海堤諸元的檢查重點是建造物的完整性。 3. 堤頂、堤前坡、堤後坡尚須注意是否有違建,是否足以影響堤防結構安 全或危及禦潮安全。 4. 堤腳及消波塊檢查重點:堤腳淘空及消波塊流失是否影響結構安全。 5. 堤前灘地的檢查重點:灘地前緣是否退縮至影響海堤安全。 6. 水防道路的檢查重點:是否通暢足夠容納搶救災車輛進出。 7. 破堤施工及緊急應變措施的檢查重點是:有無汛期間破堤施工?如有,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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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緊急應變措施是否足夠在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十二小時內讓破堤處符 合該海堤的保護標準? 4.5.4 抽水站 1. 定期檢查 以檢查設施的完整性及可操作性為主。 (1) 水道:含重力、引水、動力排水路 (2) 前池及站房結構 (3) 攔撈污機及皮帶輸送機:攔污柵、粗(細)目撈污機、皮帶輸送機 (4) 抽水機組: A. 柴油引擎、離合器、萬向接頭、角齒輪減速機、抽水機 B. 主發電機(或台電)、電動機(陸上或沉水式) (5) 冷卻系統 (6) 閘(閥)門:含重力閘門、引水閘門、動力閘門、吊門機、舌閥、蝶 閥 (7) 供電及監控:電源、發電機、操作控制盤、資訊傳遞及監控系統 (8) 燃油系統:主油槽、日用油槽、燃油輸送設備、防溢堤 (9) 消防設備 (10)避雷接地系統 (11)抽水站周邊 (12)水尺或內、外水位顯示器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抽水站周遭,須確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面隆起 之情形,油、水、電各管路是否滲漏或脫管,各設備、配電盤是否有傾斜 或傾倒、基座是否裂損,閘(閥)門及攔撈污設備(門)軌道是否變形。洪水、 豪雨過後,須確認各設備運轉是否正常、油料是否足夠,另水道是否有雜 物或雜物可能崩落影響設備正常運作。 【解說】 1. 抽水站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及重點可參閱「防水、洩水建造物 檢查及檢測技術參考手冊」3.2 節之表 3-7,並得依建造物型式及特性予 以彈性調整之。 2. 抽水站諸元的檢查重點是設施的完整性及可操作性。其中,入口水門及 抽水管路出口自動水門應採用水(閘)門定期及不定期檢查表。 3. 進出水道通暢程度的檢查重點是:入口、前池、導流牆、抽水池及自動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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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門外之排水水道等是否有雜物或水中含沙量高、水色濃濁等會造成進 水、抽水或排水不順暢的現象。 4. 燃油系統情形的檢查重點是:是否儲存足夠之發電機用油,其存量依該 抽水站所處環境及操作紀錄而定,至少足供 48 小時使用。 4.5.5 水(閘)門 1. 定期檢查 以檢查設施的完整性及可操作性為主。 (1) 水(閘)門構造(含外觀)、吊門機、楔塊及水封 (2) 土建構造及機房構造 (3) 供電設備 (4) 燃油系統 (5) 進出水道通暢程度(水門上下游端各 10 公尺範圍) (6) 與其他水利建造物之銜接界面 (7) 水(閘)門周邊 (8) 水尺或內、外水位顯示器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水(閘)門周邊,須確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面隆 起之情形,控制盤或配電盤基礎是否牢固。洪水、豪雨過後,須確認各設 備運轉是否正常、油料是否足夠,水(閘)門上下游是否有足以阻礙水(閘) 門正常啟閉之物體或事件。 【解說】 1. 水(閘)門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及重點可參閱「防水、洩水建造 物檢查及檢測技術參考手冊」3.2 節之表 3-9,並得依建造物型式及特性 予以彈性調整之。 2. 水(閘)門諸元的檢查重點是設施的完整性及可操作性。 3. 發電機運轉情形的檢查重點是:是否能正常啟動,電壓是否正常。 4. 燃油情形的檢查重點是:是否儲存足夠之運轉儲量 4 小時。 5. 進出水道通暢程度的檢查重點是:水門上游水道中,是否有雜物或雜物 可能崩落造成水門無法順利啟閉或無法全關的現象;前池及抽水池中, 是否有足以讓抽水機吸入造成故障的雜物。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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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分(疏)洪設施 1. 定期檢查 (1) 攔河堰、側流堰、分(疏)洪堰 (2) 沉砂池、排砂道 (3) 排砂道閘門 (4) 入口段 (5) 分(疏)洪結構體 (6) 出口段、出口消能池 (7) 通氣口 (8) 分(疏)洪設施周邊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分(疏)洪設施周邊,須確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 面隆起之情形。洪水、豪雨過後,確認分(疏)洪設施是否發生沖刷、破損 情形,並確認各機電設備運轉是否正常,消能池是否有泥沙堆積。 【解說】 1. 分(疏)洪設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及重點可參閱「防水、洩水 建造物檢查及檢測技術參考手冊」3.2 節之表 3-11,並得依建造物型式及 特性予以彈性調整之。 2. 攔河堰檢查重點是其下游之沖刷程度;沈砂池的檢查重點在於是否定期 且及時的辦理清淤;其他諸元之檢查重點在於磨損程度。 3. 分(疏)洪設施諸元的檢查重點是建造物及設施的完整性及可操作性。 4. 排砂道閘門應採用水(閘)門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檢查表。 5. 隧道入口上方應注意岩盤格梁是否有斷裂、位移,或地錨有鬆動現象。 6. 隧道入口下方連接井應注意是否阻塞致影響排除地下水功能。 7. 隧道內應注意隧道壁是否有錯動、嚴重龜裂或產生局部損壞。 8. 隧道通氣口應注意是否正常發揮通氣功能。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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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箱涵(涵洞)設施 1. 定期檢查 (1) 箱涵(涵洞)壁體 (2) 人孔、通氣口 (3) 箱涵(涵洞)淤積狀況 (4) 箱涵(涵洞)設施周邊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箱涵(涵洞)設施周邊,須確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 地面隆起之情形。洪水、豪雨過後,確認箱涵(涵洞)設施是否發生破損情 形,並確認是否有泥沙堆積或有明顯阻礙水流之物體。 【解說】 1. 箱涵(涵洞)設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及重點可參閱「防水、洩 水建造物檢查及檢測技術參考手冊」3.2 節之表 3-13,並得依建造物型式 及特性予以彈性調整之。 2. 箱涵(涵洞)壁體的檢查重點是:混凝土表面是否異常裂縫、剝落、鋼筋 裸露,鏽蝕或其他異常現象;結構壁體是否有局部損毀、沉陷、傾斜及 異常滲水現象。 3. 人孔、通氣口的檢查重點是:是否正常發揮通氣功能。 4. 箱涵(涵洞)水道通暢程度的檢查重點是:水道是否有泥沙堆積或有明顯 阻礙水流之物體,導致箱涵(涵洞)通洪能力不足。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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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滯(蓄)洪池 1. 定期檢查 (1) 入流口、出水口 (2) 池體或堰體結構 (3) 池內狀況 (4) 護欄及其它附屬設施 (5) 水(閘)門、抽水機組 (6) 水位計及水尺 (7) 攝影機及儀控設備 (8) 警報系統 (9) 安全設備 (10)滯(蓄)洪池周邊 2. 不定期檢查加強項目 地震後加強檢查滯(蓄)洪設施周邊,須確認是否有發生地表液化或地 面隆起之情形。洪水、豪雨過後,確認滯(蓄)洪設施是否發生沖刷、破損 情形,並確認各機電設備運轉是否正常,滯(蓄)洪池是否有泥沙堆積。 【解說】 1. 滯(蓄)洪池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及重點可參閱「防水、洩水建 造物檢查及檢測技術參考手冊」3.2 節之表 3-15,並依建造物型式及特性 予以彈性調整之。 2. 滯(蓄)洪池諸元的檢查重點是設施的完整性及滯(蓄)洪空間。其中,入流 口或出水口之水(閘)門及抽水管路出口自動水門應採用水(閘)門定期檢 查及不定期檢查表。 3. 進出滯(蓄)洪池通暢程度的檢查重點是:入流口、出水口、池體、抽水 池及自動水門外之排水水道等是否有雜物或水中含沙量高、水色濃濁等 會造成進水、抽水或排水不順暢的現象。 4. 攝影機、儀控設備、警報系統及安全設備的檢查重點在功能是否正常; 池內狀況的檢查重點在於是否定期且及時的辦理清淤;其他結構諸元之 檢查重點在於損壞程度。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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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檢查紀錄與結果判定 1. 各類建造物檢查表格由興辦人制定。 2. 檢查結果依檢查表所列分為立即改善、注意改善、計畫改善、持續觀 察及正常。 【解說】 1. 各類建造物檢查表格興辦人得參考「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及檢測技術 參考手冊」3.2 節之範例,並依所管建造物特性予以調整。 2. 檢查各類建造物而內含其他類建造物時,另以該內含之建造物檢查表格 進行檢查。例如滯(蓄)洪池設施內含水(閘)門時,檢查其水(閘)門時另採 用水(閘)門檢查表。 3. 各建造物依據檢查表格內檢查項目進行檢查,若有其他須檢查項目未列 入檢查表內, 得依建造物之特性予以增加檢查項目。 4. 針對檢查範圍,其改善之急迫性分為三級,依據其急迫程度由急至緩分 別為「立即改善」、「注意改善」及「計畫改善」;另針對極其輕微之情況, 尚無須辦理改善,惟仍需提醒注意其後續變化情形者以「持續觀察」定 之。上述四者以外則屬「正常」, 定義如下: (1) 「立即改善」:水利建造物損壞嚴重,已不能滿足原設計功能。如於 定期檢查中發現者,應於四月底前改善至無立即危險。 (2) 「注意改善」:水利建造物局部損壞,應防止其損壞擴大者。 (3) 「計畫改善」:水利建造物已顯現缺陷或經評估需改善其功能或年久 需維修者。 (4) 「持續觀察」:水利建造物略顯缺陷,尚屬輕微無須改善,應持續觀 察追蹤。 (5) 「正常」:水利建造物外觀、結構及功能正常。 5. 原列改善等級得依改善情形或災害狀況,改列其他等級至改善完成。 6. 檢查成果判定之定性及量化值得另參考「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及檢測 技術參考手冊」3.3 節。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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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檢查報告 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報告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1. 結論及建議 2. 水利建造物範圍及概況 3. 本年度檢查工作辦理經過 4. 過去之檢查結果摘要 5. 本年度檢查結果 6. 整體安全性評述 7. 建議後續改善工作 4.7.1 結論與建議 針對本年度轄管水利建造物檢查結果,敘述相關結論、建議,以提供 水利建造物檢查工作之檢討、精進及建議改善方式等。 【解說】 1. 結論 (1) 說明檢查總件數(追蹤統計表)及列為立即、注意、計畫改善案件之建 議改善方式與經費計畫總表(檢查改善案件辦理情形表)。 (2) 由檢查結果可以得知各水利建造物立即改善、注意改善、計畫改善、 持續觀察及正常等資訊,與往年檢查資料比對分析後,須將比對分析 結果呈現於結論。 2. 建議 本年度水利建造物檢查結果之待改善案件,研擬相關建議改善工作、 處置或未來精進作為。 4.7.2 水利建造物範圍及概況 說明防水、洩水建造物分布位置及基本資料。 【解說】 1. 轄區概述 (1) 簡述轄管各水利建造物,並輔以轄區範圍圖說明。 (2) 其他依轄區特性擬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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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利建造物布設 (1) 分別說明轄管各水利建造物型式及長度等基本資料,並輔以轄區範圍 圖說明。 (2) 其他依轄區特性擬撰。 3. 需檢視資料是否正確,是否有新建或廢除建造物,並配合予以更新。 4. 現場檢查結果若與設計圖面或型式、數量不一致,均須加註說明。 4.7.3 本年度檢查工作辦理經過 說明本年度各項水利建造物檢查前之教育訓練及定期、不定期及日常 巡檢工作辦理情形等。 【解說】 1. 說明工作成員、勤前教育訓練過程、各組檢查人員及檢查時間點。 2. 複查時間點、複查結果、改善情形、日常巡檢工作成果。 3. 進行檢測及監測作業時間點及執行狀況。 4.7.4 過去之檢查結果摘要 說明往年檢查結果、缺失型式、分佈位置、缺失改善辦理情形、影響 原因及潛在危險因子,以及是否與本次檢查有關連性。 【解說】 1. 前一年度主管機關複查情形意見回應表(列於附錄)。 2. 前一年度啟動不定期檢查情形說明。 3. 前一年度未改善完成,於本年度持續改善件數及說明。 4. 近三年之待改善水利建造物與本次檢查待改善建造物損壞位置及情形是 否重複,並說明原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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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本年度檢查結果 說明本年檢查結果、缺失型式、分佈位置、影響原因、潛在危險因子 及不同往年狀況之問題。 【解說】 1. 檢附檢查結果總表、待改善案件檢查表及檢查結果相片。 2. 缺失類型統計分析說明。 4.7.6 整體安全性評述 針對往年及今年檢查結果進行分析比較,評估水利建造物整體安全 性。包括:建造物功能是否喪失、建造物如有毀損其對整體水道(海岸)安全 性的影響、是否有發現其他可能危害整體水道安全的現象及是否有值得檢 討分析的現象。 【解說】 1. 由歷年檢查結果、重大維修紀錄、改善計畫及相關圖說建置設施履歷, 藉由歷年資料及本年檢查成果比較分析,探討缺失型式、分佈位置、影 響原因及潛在危險因子,以評估防水、洩水建造物整體安全性。可運用 資料做熱點分析、破壞型式統計、常見損壞設備、老舊設施劣化情形等。 2. 是否有發現其他可能危害整體水道或建造物安全的現象,及是否有值得 檢討分析的現象。 4.7.7 建議後續改善工作 依前節整體安全性評述結果提供後續改善及注意工作。 【解說】 水利建造物檢查結果除明顯缺失須進行改善或維修外,經整體分析後 發現之潛在危險因子及劣化趨勢,均須進行後續預防處理作業,以避免潛 在因子擴大造成嚴重影響。得依各風險程度擬定後續短、中、長期處理改 善計畫。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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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檢(監)測時機 以目視檢查及簡單量測仍無法判斷水利建造物損傷劣化情況下,即須 藉由儀器及相關設備進行檢測作業。為瞭解劣化程度是否有持續擴大或嚴 重時,則須設置儀器進行監測。檢(監)測作業依其目的選用適當之儀器及方 法進行。 【解說】 檢查主要是針對建造物之現況、外觀及功能進行檢查,以現場目視檢 查為基礎,檢查過程中若發現潛在問題或可能問題,可用榔頭進行有異狀 之混凝土面敲打,研判其狀況之程度,再輔以鋼捲尺量測裂縫之寬度、長 度或相對位置、高度及範圍等,此量測方式僅能初步了解,無法進行細部 分析,因此須藉由儀器及相關設備進行檢(監)測作業。 4.9 檢測方式 檢測方式依據建造物檢查缺失樣態及位置予以選用,包含建造物局部 破壞檢測、建造物非破壞檢測及河道狀況、基礎沖刷情形之檢測。 4.9.1 非破壞檢測 非破壞檢測是在不破壞構件安全及不影響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利用 聲、光、電磁和射線等方法,測定有關構件性能方面的物理量,或探測其 表面或隱藏在其表面下及內部的瑕疵、缺陷或變形,以評估建造物品質完 整性的技術。 【解說】 1. 非破壞檢測啟動時機因個案而異,以下列舉常見情形: (1) 有白華或滲水跡象。 (2) 混凝土表面浮起、剝離,並有混凝土塊掉落可能。 (3) 混凝土表面形成不規則龜殼狀裂縫。 (4) 混凝土 45 度結構裂縫。 (5) 堤頂、堤前坡、堤後坡等表面發生沉陷、隆起、空洞現象。 (6) 鋼構材料產生變形、裂縫現象。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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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常用檢測方法包含反彈錘試驗法、鋼筋腐蝕檢測法、音洩檢測法、紅外 線檢測法、敲擊回音法、衝擊彈性波法、超音波檢測法、射線檢測法、 渦電流檢測法、磁粒檢測法、液滲檢測法、透地雷達法與地電阻檢測法 等;由興辦人依檢測目的及材料種類擇之。 4.9.2 局部破壞檢測 混凝土構件於非破壞檢測後發現強度不足時,為確認其實際強度,將 於適當位置鑽心取樣,依據檢測目的選用抗壓試驗法、中性化檢測法、氯 離子含量檢測法等。 【解說】 1. 鑽心取樣及試驗方法須符合 CNS1238 標準。 2. 抗壓試驗法:確認混凝土抗壓強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 中性化檢測法:確認混凝土 pH 值以判斷是否發生中性化作用,當混凝 土構材之中性化深度達鋼筋表面時,即會破壞鋼筋表面的鈍態保護膜, 造成鋼筋腐蝕。 4. 氯離子含量檢測法:檢測結構體之硬固結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 含量是否超過規範。 4.9.3 河道狀況、基礎沖刷情形之檢測 於建造物堤腳、固床工、丁壩、消波塊、突堤、離岸堤發生全面破壞、 淘空、淤積、位移或沉陷致影響安全使用,或河道上下游有砂石開採、新 設橋墩、堰壩等影響原流況須查明致災原因時,即須進行河道狀況及基礎 沖刷檢測。 檢測方法包含橫斷面測量、UAV 航拍測量、單音束測深、多音束測深、 側掃聲納、測深光達、地質調查、水下無人載具攝影或委由專業潛水人員 進行等。 【解說】 1. 橫斷面測量:河道(渠道)橫斷面測量。 2. UAV 航拍測量:結合無人飛行載具與攝影測量技術以進行地物地形測繪 或其他地理空間資訊之擷取。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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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多(單)音束測深:應用多個聲波發射出去,至海床或障礙物後反射回來, 探測儀可以接收到訊號,依據收到的時間,進而算出聲波所行走的距離。 4. 側掃聲納:利用聲波反射的原理來提供海床水平影像的水下探勘儀器, 其優點為可對海床做大範圍區域的探測調查,在海床地貌描繪、海床沉 積物性質辨別、以及水中目標物搜尋等水下工作上,均扮演著極為關鍵 的角色。 5. 測深光達:以近紅外光及綠光之雷射掃描方式進行水域之水深及水底地 形量測,藉由偵測水面及水底之回波時間間距求得空間距離以達探測水 深效果。 6. 地質調查:進行地質調查與試驗。 7. 水下無人載具攝影:其意為「不須要人員於水下操作的一種載台」,透過 遠端連結與監控的方法即可使其於水面下自由運動並執行既定的探勘任 務,這是 ROV 最大的特徵。 8. 專業潛水人員目視檢測:由受過訓練之專業潛水人員潛入水中直接目視 檢測。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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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監測方式 監測方式依據建造物型式及目的予以選用,包含如下: 1. 位移及沉陷觀測 用以觀測建造物變位、下陷、位移或沉陷之變化情形,常用方法為佈 設沉陷觀測點、傾斜計、傾度管。 2. 裂縫觀測 用以觀測建造物結構裂縫變化情形,常用裂縫計。 3. 地下水壓觀測 用以觀測地下水位變化情形,常用水壓觀測井、水壓計。 4. 水位觀測 用以觀測水位變化情形,常用水位計。 監測頻率及監測管理值應依各建造物特性於監測計畫書中明訂之。 【解說】 1. 監測系統可概分為傳統人工記讀、半自動化以及自動化系統。所謂人工 記讀系統是指每次施測時由人員至監測地點使用監測儀器量測及記錄結 果。半自動化系統係指監測儀器固定在監測地點且能夠自動記錄監測資 料,管理人員可固定一段時間至監測現場將記錄資料取回。而自動化系 統除了可將監測儀器之監測資料透過各種通訊傳輸方式即時回傳至遠端 監控系統,並可配合程式判斷邊坡穩定性及主動警示。 2. 隨著物聯網技術發展,目前水位監測及地下水監測均能透過網路進行即 時回傳,供使用者進行記錄及分析使用。相關結構傾斜、沉陷、裂縫監 測部分,傳統監測以人工記讀為主,於監測標的危險性及必要性考量下, 會以自動監測方式執行。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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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