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本件屬115年7月修正版;實案仍須核對最新法令、公告、契約、建造物特性及主管機關要求。
第三章 安全維護手冊;原PDF第22–24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文件版本:本套文件為經濟部115年7月22日函修正版本;使用時仍應核對水利署法規查詢系統是否另有後續修正。
- 文件關係:主技術規範屬原則性技術規定,三本技術參考手冊提供檢查檢測、安全評估及維修補強的執行參考;不得把參考手冊的單一示例誤作唯一強制方法。
- 適用範圍:本套文件針對防水、洩水建造物;個案仍須併同現行法令、契約、主管機關要求、建造物特性及核定安全維護手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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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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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維護手冊 3.1 一般說明 安全維護手冊為辦理建造物檢查及後續處理之重要依據,其內容得依 水利建造物之規模需要擇要編定,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 分別編製並定期檢討更新。 3.2 章節內容 安全維護手冊之章節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建造物概述 2. 檢查時機及頻率 3. 檢查項目、重點及初步研判準則 4. 監測資料初步研判準則 5. 緊急狀況研判及處理程序 6. 其他有關安全維護事項 【解說】 依據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3.2.1 建造物概述 包括建造物名稱、型式、位置、規模及數量等基本資料。 【解說】 1. 建造物概述係將納為檢查計畫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做概要性總覽說明, 並列表呈現各類建造物名稱、型式、位置、規模及數量等基本資料。 2. 防水及洩水建造物用以檢查參考用之詳細資料清冊,得納入安全維護手 冊之附冊。 3.2.2 檢查時機及頻率 包括定期檢查時機及頻率、不定期檢查時機及頻率。 【解說】 1. 根據本辦法第 9 條之規定,水利建造物定期檢查為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 防汛期前檢查。防汛期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防汛期前檢查應 於每年 4 月底前辦理完成。 10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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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事 故後立即辦理之特別檢查。前述所稱一定值依據本規範 4.3.2 節規定訂 之。 3. 定期檢查以一年一次、不定期檢查以每次事件檢查一次為原則。一定值 以上洪水、豪雨後之檢查,如檢查時洪水未退,無法檢視基礎及基礎保 護工,應於洪水退去後再行檢查一次。各種情形亦可視個案需要增加之。 4. 非屬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之日常巡檢工作,由水利建造物興辦人依其需求 於安全維護手冊定之,其巡檢項目及重點可參閱「防水、洩水建造物檢 查及檢測技術參考手冊」4.2 節。 3.2.3 檢查項目、重點及初步研判準則 包括檢查範圍及項目、定期檢查項目及重點、不定期檢查項目及重點、 初步研判準則及檢查表格等。 【解說】 各檢查項目及重點依本規範第四章內容就建造物分類予以分述之,詳 細內容另訂於「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及檢測技術參考手冊」3.2 節,興辦 人應參照建造物特性及其所在位置之流況等性質不同予以調整。 3.2.4 監測資料初步研判準則 包括訂定監測設施觀測頻率、研判準則及應變措施等。 【解說】 1. 當建造物出現異常現象時,常需借助裝設安全監測系統持續觀測,以防 止異常現象惡化而危及設施安全。 2. 監測系統係於設施上或其建造物周邊安裝各種觀測儀器,並定期量取讀 數建立一系列的監測資料。藉由監測資料顯示設施結構或地層之應力或 應變情況、水位變化等,藉此研判設施之功能性及安全性,以作為設施 警戒、補強與維護之參酌。 11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原檔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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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監測系統的管理計畫,係訂有預警值、警戒值及行動值等管理值作 為監測指標。各管理值所顯示水利建造物結構的變化情況,以及當觀測 值達到各階段指標時所應採取的應變措施。 3.2.5 緊急狀況研判及處理程序 包括緊急狀況分類、緊急狀況研判、處理程序及對策等。 【解說】 依據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分類,擬定可能遭遇之緊急狀況研判及處理程 序,各興辦人應依其所管轄建造物之特性予以增補之。 3.2.6 其他有關安全維護事項 依據各興辦人權責及所管防水、洩水建造物之特性視需要予以增列。 【解說】 其他有關安全維護事項包括如安全維護手冊之檢討修訂方式、檢查人 員資格規定、緊急狀況通報系統、相關緊急聯絡單位及聯絡方式、通知避 難場所等。 3.3 檢討及修正 安全維護手冊應依據水利建造物之設施項目變動、檢查標準、檢查啟 動機制等涉及安全維護事項予以檢討及修正,辦理之頻率以每 5 年至少檢 討一次為原則,如有修改需報主管機關備查。 【解說】 安全維護手冊所訂定內容因應環境、氣象變化等因素,檢查標準、檢 查啟動機制等應視實際狀況採滾動式檢討修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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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中華民國115年7月。依水利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