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冊目錄 | 環境管理署工程技術與再生材料資料 | 鋪面與路基材料
第六章 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原PDF第51–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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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比與材料:第五章比較重量比例法、體積法及比表面積法;02794天然粒料配比、引用ACI的性質範圍不是焚化再生粒料直接替換比例。混合比例須依性質、試拌及核定配比決定。第5.5節與附錄二的[30][ ]%上限是回收瀝青混凝土粒料選填項目,不是焚化再生粒料通用摻量;37.5 mm混合粒料上限不能取代焚化再生粒料的環境規格。
- 運送與鋪築:表5-3原則為出廠至澆置完成低於60分鐘;延長至120[ ]分鐘限指定化學摻料、工程司認定等條件,不能當成普遍許可。上下層澆置間隔45分鐘為另一條件。3 t以下滾壓機械是避免影響滲透性及單位重的建議;3 m直規量測高低差1.5 cm,不等同案例平整度2.8 mm。
- 檢驗頻率: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前每500公噸環境檢測,與混凝土每日依各齡期至少一組、每組3個試體是不同檢驗。施工試驗含出廠3天及28天抗壓,不能用案例7天代替。透水性按每1000 m²或契約數量一組、每組5點平均。試體製作、抗壓試驗與現場透水試驗的標準及用途須分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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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之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 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 之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 為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能符合工程之需求,使用焚化再生粒料 之公共工程,建議執行全面品質管理,以減少影響工程品質之變異情 形,將本章節相關管制措施及注意事項納入自主管理內,以確保焚化 再生粒料應用於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工程品質。 6.1 自主品質管理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應進行自主管理, 各作業階段應留意之品質管理分述如下,以確保其工程品質。 1.焚化再生粒料出再利用機構管制 (1)焚化底渣進料時,應依環境部公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 利用管理方式」之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辦理,並可搭配查 驗及抽樣檢驗,加強管控料源用以穩定生產品質。 (2)焚化底渣及焚化再生粒料應按來源廠別及批號,分區貯存。 (3)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焚化再生 粒料每 500 公噸應至少抽樣檢驗一次,並須符合法規品質要 求,方可作工程使用,且於出再利用機構時應提供品質檢驗 報告。 2.產製階段管制 (1)承包商應先評估焚化再生粒料供應商之資格,確認焚化再生 粒料之產源。 (2)承包商應查驗焚化再生粒料出廠檢驗報告,品質符合「垃圾 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及低密度再生透水 混凝土使用要求,方可進料。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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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之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 (3)確認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之配比設計,以決定焚化再生粒 料與天然粒料之混合比例。 3.施工階段管制 (1)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運送機具應優先使用混凝土預拌車運 送為原則,如採可傾瀉式卡車運送時,必須有防止透水混凝 土水分散失之措施。 (2)承包商應依規範要求頻率,辦理含焚化再生粒料之低密度再 生透水混凝土之品質檢驗。 (3)道路基、底層填築時,應使用整平工具或鋪裝機施作,且底 層於乾固後,表面以 3 m 直規平行於或垂直於路幅中心線測 量時,其高低差不得大於 1.5 cm。 (4)為避免施工過程影響混凝土滲透性及單位重,建議整平工具 使用總重 3t 以下之滾壓機械。 4.驗收階段管制 (1)混凝土填築時,承包商應依 CNS 1176 進行坍度試驗或契約 規定其他試驗要求,並記錄於自主檢查表,提送主管機關備 查,試驗頻率不得少於抗壓強度試驗組數之 1 倍或依契約規 定倍率辦理。 (2)現場平整度或厚度檢驗,應符合工程契約或規範之規定。 (3)施工期間,每日施工數量依各種齡期至少取樣一組(3 個/組), 並按 CNS 1231 製作圓柱試體,於出廠 3 天後及 28 天檢驗其 抗壓強度。 (4)基層、底層於乾固後,依現場透水試驗法評估透水性能。每 2 1000 m 或依契約規定數量應配合檢測透水性一組(每組 5 點 求取平均值),檢測之位置由隨機方式產生或由主管機關指定。 46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使用手冊|原檔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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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之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 6.2 注意事項 1.使用前應確認工程範圍,需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理方式」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限制規定。 2. 工程單位於施工前應查驗相關供應證明文件與品管作業文件,如 供料計畫書,以確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品質,符合環保法規之 無害標準,且滿足工程需求,若焚化再生粒料來自不同再利用機 構,應依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辦理相關證 明文件,且每一機構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將焚化再生粒料 檢測結果進行網路申報事宜。 3.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之配比設計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提送至 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財團法人全國 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辦理。並且承包商應於施工 前依使用材料進行試拌確認試驗,據以確認其配比。焚化再生粒 料的添加比例應由主管機關訂定,或設計單位提出明確數值由主 管機關同意,方可施作。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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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10月手冊。依環境部網站資料開放宣告(CC BY 4.0)註明出處;本站分章呈現並另列閱讀註記,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原圖表文獻標示保留。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