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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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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7.5 鋼構件維修 7.5 鋼構材維修 1. 修正小節名稱;「鋼構
鋼構件維修在取得材料 鋼構材損傷除表面之銹 材」修正為「鋼構件」。
性質、確認損傷原因及損傷 蝕所造成損傷外,一般之損 2. 修正現行7.5 節文字說
程度後,選擇適當維修方案。 傷可分為由外力直接所造成 明,簡化敘述,直接闡
執行維修作業時,須符合鋼 損傷及因活載重反覆作用產 述鋼構件維修應有作
結構施工規定。 生疲勞損傷,當發現鋼構材 為。
損傷應檢討其發生原因,評
估損傷可能繼續發展之趨
勢,選擇合適之維修工法。
7.6 鋼構件防蝕維修 7.6 鋼構材防蝕維修 1. 修正小節名稱;「鋼構
鋼構件防蝕維修之材料 有關鋼橋防蝕系統維修 材」修正為「鋼構
與工法須符合施工及國家標 之規定除依照本節之說明 件」。
準等相關規定,並依據規定 外,各鐵路機構或捷運主管 2. 修正說明文字。
之施工程序進行施作,以確 機關亦可參考相關規定,選
保發揮其應有功能。 定可靠之方法進行。
7.6.1 塗裝劣化維修 7.6.1 塗裝劣化維修 1. 修正第一段文字。
塗裝劣化維修分成:(1) 塗裝劣化之維修方式為 2. 因塗料選用同一家廠
全面重塗;(2)部分重塗;(3) 重新塗裝,重新塗裝分成以 牌在現行採購作業上
局部補修。塗裝系統是否進 下三類:(1)全部重塗;(2)部分 恐有窒礙難行之處,故
行維修由塗裝檢測結果判 重塗;(3)局部重塗。塗裝是否 修正第4 項之塗料選擇
斷。 進行重新塗裝及其施工方式 原則。
鋼橋若經評估判定須進 之選擇應由塗裝檢測結果判
行塗裝維修,須遵循以下原 斷。
則進行: 鋼橋若經評估判定須進
1. 塗裝系統應考量與既有 行塗裝維修,須遵循以下原
塗裝系統相容性。 則進行:
2. 表面處理標準應視既有 1. 鋼橋塗裝維修之塗裝系
塗膜劣化及鋼構件銹蝕 統應考量與既有塗裝系
程度妥為進行。 統之相容性。
3. 需考量表面處理標準及 2. 鋼橋塗裝維修之表面處
塗膜系統與厚度。進行鋼 理應視既有塗膜之劣化
橋塗裝維修作業時均應 程度妥為進行。
依所採用塗裝系統之施 3. 鋼橋塗裝維修需考量表
工程序及相關規定進行 面處理之程度及塗膜之
施作,以確保發揮其應有 厚度。進行鋼橋塗裝維修
功能。 作業時均應依所採用塗
4. 塗裝系統各層油漆包括 裝系統之施工程序及相
底漆、中塗漆及面漆等, 關規定進行施作,以確保
20¶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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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以選用符合國家(國際)規 發揮其應有功能。
範,且維持原設計或優於 4. 塗裝系統各層油漆包括
原設計規格、性能之塗料 底漆、中塗漆及面漆等,
為原則。 以選用同一家廠牌為原
則。
7.6.2 熱浸鍍鋅劣化維修 7.6.2 熱浸鍍鋅劣化維修 1. 修正說明文字。
熱浸鍍鋅長期使用後若 熱浸鍍鋅之劣化維修可 2. 增訂第4 項維修時須注
產生鋅消耗,可藉由熔射或 藉由熔射或塗裝進行維修, 意表面處理及附著性。
塗裝進行維修,其維修要點 其維修要點如下:
如下: 1. 以熔射作為維修時需注
1. 以熔射作為維修時需注 意熔射層之附著性與導
意熔射層之附著性與導 電性。
電性。 2. 以塗裝作為維修時,油
2. 以塗裝作為維修時,塗裝 漆系統之選擇應考量各
系統之選擇應考量表面 層油漆間之相容性。
處理標準及各層油漆間 3. 熔射或塗裝品質應依據
之相容性。 其施工程序及相關規定
3. 熔射或塗裝品質應依據 進行施作,以確保發揮其
其施工程序及相關規定 應有功能。
進行施作,以確保發揮其
應有功能。
4. 須注意鍍鋅表面之清潔
與粗糙度處理,及底漆與
鍍鋅表面之附著性。
7.6.3 金屬熔射劣化維修 7.6.3 鋅鋁熔射劣化維修 1. 修正小節名稱;「鋅鋁
金屬熔射材料有鋅、鋁 鋅鋁熔射防蝕系統之劣 熔射」修訂為「金屬熔
或鋅鋁合金。金屬熔射防蝕 化維修可藉由熔射進行維 射」。
系統長期使用後若發生劣 修,其維修要點如下: 2. 修正說明文字,並新增
化,可藉由熔射進行維修,其 1. 進行熔射維修時需注意 金屬熔射材料組成之
維修要點如下: 熔射層之附著性及其導 說明。
1. 進行熔射維修時需注意 電性。
表面處理標準及熔射層 2. 熔射品質應依據其施工
之附著性及其導電性。 程序及相關規定進行施
2. 熔射品質應依據其施工 作,以確保發揮其應有功
程序及相關規定進行施 能。
作,以確保發揮其應有功
能。
21¶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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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7.7 支承維修與置換 7.7 支承維修與置換 1. 修正說明文字。
支承維修與置換原則為 支承維修之原則為使支
使支承恢復原來機能,或者 承恢復原來之機能,或者避
避免支承再發生相同損傷。 免支承再發生相同損傷。發
發現橋梁支承受損時,支承 現橋梁支承受損時,支承維
維修或置換工法選擇應綜合 修工法之選擇應綜合現場狀
考量改善對策效果、現場狀 況、損傷情形、損傷原因、施
況、損傷情形、損傷原因、施 工性、對通行列車與橋體之
工性、對通行列車與橋體影 影響等。若支承損傷並未損
響等。若支承損傷並未損及 及其力量傳遞與移動機能
其力量傳遞與移動機能時, 時,可不必置換支承,僅進行
可不必置換支承,僅須進行 維護調整;若支承已嚴重損
維護調整;若支承已嚴重損 壞、功能喪失、可能危及結構
壞、功能喪失、可能危及結構 穩定性時,應更換新的支承。
穩定性時,應更換新的支承。
7.8 伸縮縫維修與置換 7.8 伸縮縫維修與置換 1. 修正說明文字。
伸縮縫損傷並未損及其 若伸縮縫之損傷並未損
承載或伸縮功能時,可不必 及其承載或伸縮之功能時,
置換伸縮縫,僅進行維修調 可不必置換伸縮縫,僅進行
整。伸縮縫已達耐用年限、嚴 維修調整。伸縮縫已嚴重損
重損壞、功能喪失或影響行 壞、功能喪失或影響行車安
車安全,且無法經由調整、維 全時,應更換新的伸縮縫。依
修進行改善時,應更換新的 據伸縮縫劣化程度,一般有
伸縮縫。 下列修復方法:(1)局部修補;
依據伸縮縫劣化程度, (2)局部置換;(3)整體置換。
有下列修復方法:(1)局部修
補;(2)局部置換;(3)整體置
換。
7.9 結構補強 7.9 結構補強 1. 修正說明文字。
橋梁結構補強對策可分 一般橋梁結構補強對策 2. 增訂構件補強前之注
類為構件補強與橋梁振動單 可分類為構件補強與橋梁振 意事項說明。
元結構系統補強兩大類。其 動單元之結構系統補強兩大 3. 依第一章修訂,移列
中,橋梁構件補強可區分為 類。其中,橋梁構件補強可區 「捷運主管機關」,並
上部結構補強、下部結構橋 分為上部結構補強、下部結 增訂「鐵路養護單位」。
墩、橋台補強及基礎補強,並 構橋墩、橋台補強及基礎補
以符合設計需求為原則。另 強;
補強前亦須先對原有結構使 結構系統補強係於耐震
用材料及構造方式進行瞭 補強時,利用地震力分散等
22¶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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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解;構件或接頭部位因活載 方法為主,用以降低或改變
重反覆作用產生疲勞損傷 橋梁振動單元之受力行為。
時,須檢討其發生原因,評估 補強規劃設計應考慮現有列
損傷繼續發展趨勢。經評估 車行駛之影響、施工性、環境
有補強必要時,針對發生原 適應性、經濟性及維護管理
因選擇合適補強工法。 等特性,經各鐵路機構或捷
結構系統補強係於耐震 運主管機關核可後進行之。
補強時,利用地震力分散或
消能等方法,以降低或改變
橋梁振動單元受力行為。補
強規劃設計應考慮現有列車
行駛影響、施工性、環境適應
性、經濟性及維護管理等特
性,經鐵路機構與鐵路養護
單位選定後進行。
23¶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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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修正解說對照表
修正後解說 現行解說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1. 未修正。
C1.1 一般說明 C1.1 一般說明 1. 第1 項增訂本規範主旨
說明。
1. 本規範旨在提供鐵路機 影響鐵路橋梁結構安全 2. 依第一章規範主文修
構與鐵路養護單位,作為 之相關附屬設施可能有包括 正,「鐵路機構」統一為
橋梁結構及影響結構營 擋碴牆、無道碴床、橋面排水 「鐵路機構與鐵路養
運安全相關附屬設施檢 設施、人行道板、欄杆、護牆、 護單位」;此修正以下
測、評估,以及維修與補 避車台、電力桿基座或號誌 不再重複說明。
強作業之依循。影響鐵路 架、隔音牆、防護網、維修走 3. 增訂第2 項大眾捷運系
營運安全之相關附屬設 道等,各鐵路機構或捷運主 統引用本規範之說明。
施包括擋碴牆、無道碴 管機關應依橋梁特性及配置 4. 增訂第3 項鐵路機構與
床、橋面排水設施、人行 自行檢討納入檢測範圍。 鐵路養護單位之定義
道板、欄杆、護牆、避車
說明。
台、電力桿基座或電纜
槽、號誌架、隔音牆、防
護網、維修走道及橋梁防
落措施等,鐵路機構與鐵
路養護單位應依橋梁特
性及配置,自行檢討納入
檢測範圍。
2. 大眾捷運法第53 條規定,
大眾捷運系統之修建養
護規則由營運之地方主
管機關擬定,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故大眾捷運
系統養護作業之規則訂
定依法屬地方主管機關
權責。各捷運地方主管機
關現皆有訂定其修建養
護規則,其中如新北市大
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
則第11 條規定:「營運機
構應評估路線可能發生
之潛在危險,設置適當之
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
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相
關評估文件及檢測紀錄
24¶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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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解說 現行解說 說明
應妥善保存,本府不定期
檢查之。營運機構應就前
項規定事項訂定具體規
範,報本府備查後實施;
其修正時,亦同。」各捷
運系統如要引用本規範
辦理捷運橋梁檢測作業,
可於其修建養護規則訂
定依本規範辦理。
3. 本規範所稱鐵路機構與
鐵路養護單位定義如下:
鐵路機構:依鐵路法第二
條規定,以鐵路營運為業
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
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
民營機構。
鐵路養護單位:鐵路機構
所轄管之橋梁養護實際
執行單位。台鐵公司為各
區營運處、各工務段;林
鐵為阿里山林業鐵路及
文化資產管理處。鐵路機
構自行指定鐵路養護單
位者,從其規定。
C1.2 適用範圍 C1.2 適用範圍 1. 第1 項刪除「跨度150
公尺以下」。
1. 本規範適用於鐵路一般 1. 本規範適用於跨度150 公 2. 「特殊性橋梁」依鐵路
性橋梁及特殊結構橋梁 尺以下之鐵路一般性橋
橋梁設計規範名詞,修
之檢測、評估,及維修補 梁,如梁橋及剛架橋等橋
正為「特殊結構橋梁」;
強作業。 梁之檢測、評估與維修補
此修正以下不再重複
2. 本規範所稱鐵路一般性 強作業。其他特殊性橋梁
說明。
橋梁係指鋼筋混凝土、預 如斜張橋、脊背橋、拱橋、
3. 第2 項增訂一般性橋梁
力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 複合梁橋、混合梁橋或跨
之型式。
土或鋼結構梁橋,包含板 度超過150 公尺者等,本 4. 第3 項增訂特殊結構橋
梁、I 型梁、T 型梁、U 型 規範如仍有可適用之處,
梁之型式。
梁、箱型梁與剛架橋等。 可依本規範所列之原則
5. 第4 項增訂特殊結構橋
3. 除一般性橋梁外,皆屬特 與重點進行檢測、評估與
梁須訂定維護管理作
殊結構橋梁,如吊橋、斜 維修補強。另複合梁橋
業計畫及其應包含之
張橋、脊背橋、桁架橋、 (如波形鋼腹板橋)、混
內容,取代原訂定相關
拱橋、混合梁橋(如鋼梁與 合梁橋(如鋼梁與預力混
檢測與養護手冊之說
預力混凝土梁接合)、複合 凝土梁接合)之結構特性
明。
梁橋(如波形鋼腹板複合 仍屬梁橋,其混凝土及鋼
6. 增訂第5 項當鐵路機構
梁橋)等。 材之檢測、維修與補強仍
依鐵路修建養護規則4. 特殊結構橋梁因其結構 適用於本規範作業。
25¶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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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解說 現行解說 說明
行為較為複雜,須考量其 2. 特殊性橋梁因其結構行 第150 條規定辦理時,
原設計構想之特性與現 為較為複雜,須考量其原 從其作業規定。
地狀況(包含橋址腐蝕環 設計構想之獨特性與其
境、沖刷情形、震區條件 他之特別需求,訂定相關
等),訂定其維護管理作 檢測與養護手冊,以供為
業計畫,其中應包含檢 後續相關作業辦理之依
(監)測項目、檢測位置、執 據。
行方式與頻率、判定標準 3. 本規範目的在於規範及
等,以為後續相關作業辦 提供鐵路橋梁檢測、評估
理之依據。 與維修補強之相關事項
5. 本規範目的在於提供辦 與參考依據,爲顧及規範
理鐵路橋梁檢測、評估與 完整性,其他相關規定並
維修補強之相關作業依 得參考「鐵路修建養護規
據,爲顧及規範完整性, 則」及相關準則辦理。
相關作業並應依據「鐵路
修建養護規則」等辦理。
6.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150
條規定:「橋梁之上部結
構、橋柱、基礎及支承等
附屬構造物之檢查,應依
其結構種類、結構特性與
檢查對象,選擇適當之檢
查項目。其項目、檢查方
式與判定基準由鐵路機
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
局同意後施行之。」;當鐵
路機構依該條規定擬定
其橋梁檢查項目、檢查方
式與判定基準,並報請同
意後施行時,從其作業規
定。
C1.3 橋梁紀錄 C1.3 橋梁紀錄 1. 第1 項增訂新建或改建
橋梁之相關說明。
1. 橋梁紀錄應儘可能蒐集 1. 橋梁紀錄,以下項目儘可
2. 第1項第(1)款橋梁基本
建置齊全,新建或改建之 能蒐集齊全:
資料增訂「鋼結構橋梁 橋梁興建單位應於履勘 (1) 橋梁基本資料
或聯合檢查前協助鐵路 包含橋梁竣工圖說 興建階段非破壞檢測
機構完成基本資料建置 (或設計圖說)、結構 紀錄」。
並將相關資料提供鐵路 計算書,除因橋梁興
機構與鐵路養護單位保 建年代久遠,資料已
存: 不可考者外,應予以
(1) 橋梁基本資料 蒐集保存完整。
包含橋梁竣工圖說 (2) 檢測紀錄
(或設計圖說;含鋼 先前之檢測紀錄,記
26¶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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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解說 現行解說 說明
結構橋梁興建階段非 載橋梁過去之構件劣
破壞檢驗紀錄)、結構 化情形,可供研判那
計算書,除因橋梁興 些構件須特別注意檢
建年代久遠,資料已 測,以及該構件劣化
不可考者外,應予以 之演變情形。
蒐集保存完整。 (3) 地質與水文資料
(2) 檢測紀錄 橋墩基礎座落之地質
先前之檢測紀錄,記 資料,可藉以判斷是
載橋梁過去之構件損 否須特別注意橋墩基
傷劣化情形,可供研 礎之沉陷及淘空問
判那些構件須特別注 題。水文資料記載過
意檢測,以及該構件 去之河道位置、斷面、
損傷劣化之演變情 形狀及洪水頻率、最
形。 高洪水位等資料;可
(3) 地質與水文資料 供檢測河道斷面及水
橋墩基礎座落之地質 位變化,並研判河道
資料,可藉以判斷是 保護設施是否妥適,
否須特別注意橋墩基 是否尚需加強。
礎之沉陷及淘空問 2. 橋梁完工後之維修與補
題。水文資料記載過 強資料應儘量保持完整,
去之河道位置、斷面、 相關紀錄包含以下項目:
形狀及洪水頻率、最 (1) 維修與補強紀錄
高洪水位等資料;可 橋梁維修與補強紀錄
供檢測河道斷面及水
依時間順序記載橋梁
位變化,並研判河道
過去之構件維修與補
保護設施是否妥適,
強情形,包含維修補 是否尚需加強。
2. 橋梁完工後之維修與補 強日期、工程描述、承
強資料應儘量保持完整, 包商、經費及契約編
相關紀錄包含以下項目: 號等,以提供判斷未
(1) 維修與補強紀錄 來維修補強方式與範
橋梁維修與補強紀錄 圍之參考。
依時間順序記載橋梁 (2) 檢測與試驗
過去之構件維修與補 橋梁因應維修與補強
強情形,包含維修補 需要,所執行之局部
破壞與非破壞檢測作 強日期、工程描述(工
業及試驗成果。
法及工程施工內容)、
(3) 橋梁評估及補強資料
承包商、經費及契約
橋梁若曾經辦理承載
編號等,以提供判斷 力與結構安全性評估
未來維修補強方式與 者,須保留相關評估
範圍之參考。 資料,若已執行補強
(2) 檢測與試驗 工程者,則須保存橋
27¶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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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解說 現行解說 說明
橋梁因應維修與補強 梁結構補強設計圖說
需要,所執行之詳細 與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檢測(局部破壞與非破 備查。
壞檢測)作業及試驗成
果。
(3) 橋梁評估及補強資料
橋梁若曾經辦理承載
力與結構安全性評估
者,須保留相關評估
資料,若已執行補強
工程者,則須保存橋
梁結構補強設計圖說
與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備查。
第二章 檢測一般規定 第二章 檢測一般規定 1. 未修正。
C2.1 一般說明 C2.1 一般說明 1. 部分文字說明修正。
橋梁檢測以目視為主, 橋梁檢測以目視為主,
儀器為輔,於特定週期和特 儀器為輔,於特定週期和特
別時期,對橋梁構件進行合 別時期,對橋梁構件進行合
宜之檢測,以期發現問題,掌 宜之檢測,以期提早發現問
握損傷情況,採取必要之對 題,掌握損傷情況,採取必要
策,使橋梁保持於良好狀態。 之對策,使橋梁保持於良好
檢測除須以繪圖或照片 狀態。一般檢測除須以繪圖
記錄劣化或損害部位外,宜 或照片記錄劣化或損害部位
評估各構件之劣化情形,建 外,宜以量化方式評估各構
立橋梁現況資料及紀錄與追 件之劣化情形,建立橋梁現
蹤,作為規劃檢測計畫及維
況之基本管理資料及紀錄與
修補強之基礎。
追蹤,並為規劃長期檢測計
良好的橋梁檢測有賴明
畫及維修補強之基礎。適切
確的目的、妥適的計畫、技
可靠的橋梁檢測有賴明確的
術、工具、設備及檢測人員。
目的、妥適的計畫、技術、工
具、設備及檢測人員。
C2.2 檢測類別 C2.2 檢測類別 1. 刪除第2 項之「定期檢
測」。1. 定期檢測:定期對橋梁所 1. 定期檢測:定時對橋梁所
有構件實施全面檢測及 有構件實施全面檢測,及 2. 第2 項增訂路線巡查及
確認巡查紀錄之橋梁異 確認經常巡查紀錄之橋 發現巡查異常可辦理
狀、損傷。檢測重點在掌 梁異狀、損傷。檢測重點 特別檢測的說明。
握橋梁結構安全,早期發 在掌握橋梁結構安全,早
28¶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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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解說 現行解說 說明
現構件之劣化並評估劣 期發現構件之劣化並評 3. 第3 項詳細檢測說明參
化造成對橋梁功能損傷 估劣化造成對橋梁功能 考「公路橋梁檢測及補
及其原因。 損傷及其原因。
強規範」修正。
2. 特別檢測:當災害或重大 2. 特別檢測:當災害或重大
事故發生後(如颱風、豪 事故發生後(如颱風、豪
雨、土石流、地震、海嘯、 雨、土石流、地震、海嘯、
火災或超高車輛撞損大 火災或超高車輛撞損大
梁等),或巡查發現顯著 梁等),或巡查、定期檢測
異狀,為瞭解確認損傷程 發現顯著異狀,為了解確
度及防止災害擴大而實 認損傷程度及防止災害
施之不定期檢測。檢測時 擴大而實施之不定期檢
機係針對災後或事故後 測。檢測時機係針對災後
或其他目的,重點在探討 或事故後或其他目的,重
是否造成橋梁功能損傷, 點在探討是否造成橋梁
及是否需維修、補強及決 功能損傷,及是否需維
定維修、補強方法。特別 修、補強及決定維修、補
檢測之啟動時機、檢測內 強方法。特別檢測之啟動
容及方法由鐵路機構與 時機、檢測內容及方法由
鐵路養護單位訂定。路線 各鐵路機構或捷運主管
之巡查依照鐵路機構與 機關訂定。
鐵路養護單位之需求與 3. 詳細檢測:檢測之內容及
規定自行訂定辦理,於巡 範圍依檢測之目的及需
查時發現橋梁有異常之 求而訂,例如可針對某一
特殊狀況,認為橋梁結構 墩或一支大梁進行局部
有安全之疑慮或危及營 破壞檢測或非破壞檢測。
運安全時,可辦理特別檢
測。
3. 詳細檢測:為瞭解構件材
料內部之劣化、沉陷、基
礎深度、載重能力等需辦
理詳細檢測,詳細檢測作
業主要分為局部破壞檢
測及非破壞檢測,檢測時
則根據不同之目的選擇
適當的工具、儀器、設備
及方法。
C2.3 檢測頻率 C2.3 檢測頻率 1. 依規範主文修正,刪除
原第3 項。1. 橋梁為鐵路工程中主要 1. 橋梁為道路工程中主要
構造物,因橋梁施工期程 構造物,因橋梁施工期程 2. 增訂第3 項,針對中空
長,施工中潛在因素可能 長,施工中潛在因素可能 式橋梁構件(如箱型
會影響橋梁構件品質。 會影響橋梁構件品質。 梁、中空橋墩、中空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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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114年9月24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