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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四章橋梁結構(7/19);原PDF第183–1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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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b) 銲接鋼線網之鋼線與構材垂直者。
(c) 縱向受拉鋼筋以30°或更大角度之彎起部份。
(d) 肋筋與彎起縱筋之組合。
(e) 螺箍筋。
(2) 剪力鋼筋之兩端應依照C4.4.1.19 節之規定伸展。
C.剪力鋼筋之間距
垂直於構材軸之剪力鋼筋間距,不得超過 d 2 ,亦不得超過60cm。斜肋
筋及以縱向鋼筋彎曲代用者,應如下配置:由構材半深度d/2 與斜肋筋或縱向
鋼筋彎曲段之交點,向支承反力方向延伸至縱向拉力鋼筋之每一45°線,至少
應有一剪力鋼筋相交。
C4.4.1.10 受壓構材之鋼筋限制
A.縱向鋼筋
(1) 受壓構材縱向鋼筋之斷面積不得小於0.01 A g ,亦不得大於0.04 A g 。縱
向鋼筋之根數在圓形排列時至少為6 根,矩形排列時至少為4 根。鋼筋
之最小尺寸為D16。
(2) 受壓構材斷面較承受載重所需斷面為大時,欲決定其最少縱向鋼筋量,
可用一減小之有效斷面積( A g ),但不可少於最小斷面設計之1%縱向鋼
筋量。
B.橫向鋼筋
(1) 受壓構材之螺箍筋須符合下列規定:
(a) 螺箍筋須由等間距之連續鋼筋或鋼線組成,其最小直徑為D10。
(b) 螺箍筋比率 ,不得小於下式算得之值:s
Ag f c s = .045( − )1
Ac f y
式中 yf 為螺箍筋之規定降伏強度,但不得大於4200kgf/cm2
414MPa。
(c) 螺箍筋之淨間距不得大於7.5cm,亦不得小於2.5cm,或所用最大粗
C-116¶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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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1 粒料尺寸之 1 倍。 3 1 (d) 螺箍筋應於每端多加 1 圈之鋼筋或鋼線作為錨碇。 2 (e) 螺箍筋應自基腳或其他支點頂部延伸至其上端所支持構材之最低層 水平鋼筋止。 (f) 螺箍筋之續接須為 48 倍鋼筋或鋼線直徑,但不得小於 30cm 搭接長 度,或為銲接。 (g) 螺箍筋之尺寸及配置不可因運裝產生扭曲,致影響其設計尺寸。 (h) 螺箍筋應附著於縱筋以固定其位置,並應以垂直間隔物,使其保持 直線。 (2) 受壓構材之橫箍筋須符合下列規定: (a) 所有鋼筋須用橫箍筋圍繞之,縱筋為 D32 或較小者,其尺寸至少為 D10;縱筋為 D36,D43,D57 及成束者至少為 D13。亦可使用相等 面積之麻面鋼線或銲接鋼線網。 (b) 橫箍筋之垂直間距不得大於構材之最小邊尺寸或 30cm,若主鋼筋 由 2 根或 2 根以上大於 D32 鋼筋捆紮成束時,其間距須為上述規定 之 1/2。 (c) 橫箍筋距基腳或其他支點頂面或距其所支持之構材之最低水平鋼 筋,均不得大前述規定橫箍筋間距之 1/2。 (d) 橫箍筋之佈置,應使任一縱向鋼筋沿著箍筋每側距有橫向支撐之縱 向鋼筋不超過 60cm,橫向支撐係由橫箍筋之轉角(其夾角不超過 135 度)提供。縱向鋼筋沿著圓周排列時,可用整個圓形箍筋。 (3) 受壓構材其斷面大於載重條件所需,經由結構分析或試驗顯示有足夠強 度且能施工者,則橫向鋼筋之需求可不考慮。 (4) 在可能造成構造物重大損害程度之地震區域,須詳細設計墩柱之橫向鋼 筋以提供抵抗預期震動之適當強度及韌性。 C.中空矩形受壓構材鋼筋 (1) 縱向鋼筋之斷面積不得小於0.01 A 。 g (2) 斷面之每一面牆兩向鋼筋至少須提供二層鋼筋,靠近每一面牆之內、外 C-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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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面兩向鋼筋至少各須提供一層鋼筋。此二層鋼筋之面積應約略相等。 (3) 縱向鋼筋沿橫向中心至中心之間距不得大於1.5倍之牆厚或45cm,取兩者 之較小者。 (4) 橫向鋼筋沿縱向中心至中心之間距不得大於1.25倍之牆厚或30cm,取兩 者之較小者。 (5) 在每一面牆之二層鋼筋間須提供繫筋。繫筋須包含一個135º彎鉤在一端 及一個90º彎鉤在另一端。繫筋應位於縱向及橫向鋼筋網格之交點,並且 所有繫筋之彎鉤須箍住在交點處之縱向鋼筋。每一縱向鋼筋應被繫筋所 箍住之間距不得大於60cm。 (6) 對節塊施工構材,沿著每一節塊之頂部及底部須配置額外之繫筋使牆之 斷面內每一對內層及外層縱向鋼筋皆須以繫筋相連。 (7) 橫向鋼筋可於斷面角落處以90°彎曲搭接,橫向鋼筋不得直線搭接,除非 在搭接全長內含四支以上繫筋將橫向鋼筋箍住。 (8) 在斷面角落之縱向鋼筋應儘可能被閉合箍筋所圍繞。若無法使用閉合箍 筋,可改為配置一對互相垂直之U型鋼筋其肢長至少須達2倍牆厚。 (9) 使用閉合箍筋或兩端有 90°彎鉤之肋筋,將斷面角落之後拉預力套管錨 碇,上述閉合箍筋或肋筋須至少圍繞一根外層主筋。 C4.4.1.11 乾縮及溫度鋼筋 於牆或板如無其他加強鋼筋之近外露面部份,應配置為乾縮及溫度應力之鋼 2 筋,其鋼筋總面積至少為 2.7cm /m。間距不得大於牆或板厚之 3 倍,亦不得大於 45cm。 C4.4.1.12 鋼筋之伸展 A.通則 (1) 任一斷面上計算所得鋼筋拉力或壓力,應在該斷面兩側以埋置長度、彎 鉤或機械裝置或併用方式予以伸展。彎鉤僅可用作受拉鋼筋之伸展。 (2) 受拉鋼筋之伸展,可將鋼筋彎過梁腹錨碇之,或使延續成為構材另一面 之配筋。 C-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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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3) 受撓構材內之鋼筋伸展臨界斷面,係在最大應力處及相鄰鋼筋終止或彎
起處,並應符合第C4.4.1.12B(3)節之規定。
(4) 除在簡支跨支點處及懸臂梁自由端外,鋼筋應由不須撓曲應力處再延伸
一段距離等於構材之有效深度、或15 倍鋼筋直徑、或1/20 淨跨徑之長
度,取其大者。
(5) 連續鋼筋超過無需承受撓曲點而彎起或終止之拉力鋼筋,其鋼筋之延伸
至少應有不小於伸展長度 之埋置長度。d
(6) 在構材寬度內用於計算剪力強度之受撓鋼筋,除非合乎下列條件之一
者,不得於受拉區內終止:
(a) 鋼筋截斷處之剪力不超過容許值之2/3,此容許值可包括剪力鋼筋之
剪力強度。
(b) 超過剪力所需之鋼筋面積,沿著每支中斷鋼筋配置,其配置距離超
過中斷點等於構材有效深度3/4,此額外肋筋面積 vA 不得小於
4.2 b w s f y 0.41 b w s f y ,其間距s 不得超過 d (8b ) , 為該斷面b
上截斷鋼筋面積與鋼筋總面積之比值。
(c) D36 或較小之鋼筋,繼續延伸之鋼筋在中斷鋼筋截斷處之斷面積不
小於受撓所需者之2 倍,且剪力未超過容許值之3/4。
(7) 受撓構材若其鋼筋應力不與彎矩成正比,如斜坡、階式或漸變基腳,托
架、深梁,或受拉鋼筋與受壓面不平行之梁,其受拉鋼筋應有適當之端
錨碇。
B.正彎矩鋼筋
(1) 簡支構材至少需有1/3 正彎矩鋼筋,連續構材至少需有1/4 正彎矩鋼
筋,須沿所在側伸入支點。大梁內此類鋼筋應伸入支點至少15cm。
(2) 若受撓構材為抵抗側力體系之一部份,上項(1)所述伸入支點之正彎矩鋼
筋應予錨碇,使能在支點面達到其降伏強度 yf 。
(3) 在簡支點及反曲點處,正彎矩受拉鋼筋直徑應受限制,如此可使依
C4.4.1.13 節為 yf 所計算之 符合下式:d d M / V + a ;對於藉由標準
彎鉤或至少相當於標準彎鉤之機械錨碇超出簡支點中心線而中斷之鋼
筋,不受上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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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M 為假定該斷面內所有鋼筋應力均達其全應力時之計算彎矩容量。
V 為該斷面所受最大剪力。於支點處 為支點中心外之埋置長度與所a
用彎鉤或其他機械錨碇之相當埋置長度之和; 於反曲點處, 應a
受到構材有效梁深或12 d b 之限制,二者取大者。若鋼筋終端在受壓
反力區內,則在伸展長度限制內之 M V 值得增加30%。
C.負彎矩鋼筋
(1) 連續、束制或懸臂構材,或剛構各構材,其負彎矩鋼筋應以適當之埋置
長度、彎鉤、或機械錨碇錨於或伸過支持構材。
(2) 負彎矩鋼筋在跨度內之埋置長度應符合C4.4.1.12A 節之規定。
(3) 支點處之負彎矩受拉鋼筋最少需有1/3 延伸至反曲點以外,延伸長度不
得小於構材有效深度、12 d b 或淨跨度之1/16,三者取其大者。
C4.4.1.13 受拉竹節鋼筋及麻面鋼線之伸展
受拉竹節鋼筋及麻面鋼線之伸展長度 ,單位為cm(m),應依照(1)項所定之d
基本伸展長度乘以(2)或(3)項之適用修正因素。惟 不得小於(4)項之規定。d
(1) 基本伸展長度:
.0 06 Ab f y 19 Ab f y 1
(a) D36 鋼筋及較小者: ,常數之單位:
f c f c kgf
1
MN
但不得小於0.0057 d b f y 0.058 d b f y ,常數之單位:cm2/kgf (m2/MN)
.0 82 f y .0026 f y cm2 m2
(b) D43 鋼筋: ,常數之單位:
f c f c kgf MN
1.1 f y .0034 f y cm2 m2
(c) D57 鋼筋: ,常數之單位:
f c f c kgf MN
.0 11d b f y .036d b f y cm m
(d) 麻面鋼線: ,常數之單位:
f c f c kgf MN
(2) 基本伸展長度應乘以下列各適用修正因數:
(a) 頂層鋼筋下之混凝土厚度超過30c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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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8.1 f c .056 f c
(b) 已定 ctf 之輕質混凝土: 但不得小於1.0
f ct f ct
未定 ctf 之輕質混凝土:
「全輕質」混凝土 ………………………………………………….1.33
「砂輕質」混凝土…...……………………………………….……..1.18
砂介於上述二者間輕質混凝土可用內插法決定之。
(c) 以環氧樹脂被覆之鋼筋
以環氧樹脂被覆之鋼筋其保護層小於3 d b 或鋼筋淨間距小於6 d b 者
…1.5
其他………………………………………………………………..…1.15
(d) 以環氧樹脂被覆之鋼筋為頂層鋼筋時,其兩者修正係數之乘積不須
超過1.7。
(e)採用鍍鋅鋼筋時,其伸展長度應適度增加。
(3) 基本伸展長度依照(2)項適當之因數修正後,得再乘以下列各適用修正因
數:
(a) 鋼筋在所考慮之長度內伸展,其橫向中心間距至少為15cm,且構材
側面至邊筋至少保有7.5cm 之淨距離……………………………..0.8
(b) 錨碇或伸展鋼筋之強度無特別要求達 yf 者,或其受撓構材之鋼筋量
超過其分析需要量者…………….……..(需要之 As )/(配置之
As )
(c) 螺箍筋所包圍之鋼筋其直徑不小於6.4mm ,螺距不大於
10cm。……………………………………………………………….0.75
(4) 鋼筋之伸展長度 d 除依照第C4.4.1.21 節規定之搭接計算及依照
C4.4.1.20 規定之剪力鋼筋伸展者外,不得少於30cm。
C4.4.1.14 受壓竹節鋼筋之伸展
受壓竹節鋼筋之伸展長度 ,單位為cmd (m),應依照(1)項所定之基本伸展
長度乘以(2)項之適用修正因數,但不得小於20cm。
(1) 基本伸展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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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cm m
0.075 d b f y f c .0245d b f y f c ,常數之單位:
kgf MN
但不得小於0.0043 d b f y .0043d b f y ,常數之單位:cm2/kgf (m2/MN)
(2) 基本伸展長度得乘以下列各適用因數:
錨碇或伸展鋼筋之強度無特別要求達 yf 者,或受撓構材之鋼筋量超過其
分析需要量者………………………………(需要之 As )/(配置之
As )
螺箍筋所包圍之鋼筋其直徑不小於6.4mm,螺距不大於10cm…..…0.75
C4.4.1.15 成束鋼筋之伸展
成束鋼筋之伸展長度,無論受拉或受壓,應按單一鋼筋計算之伸展長度增加
之:三根成束者增加20%,四根成束者增加33%。
C4.4.1.16 帶有標準彎鉤受拉鋼筋之伸展
A. 竹節鋼筋以標準彎鉤(參見C4.4.1.3 節)在張力區中斷者,其伸展長度
dh (參見圖C4.4.1.16),單位為cm (m),應依照B 項之基本伸展長度
hb 及C 項之修正因數計算之,但 dh 不得小於8 d b 或15cm,兩者取大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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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圖C4.4.1.16 標準彎鉤之伸展長度 dh 示意圖
B. 降伏強度 yf 等於4200kgf/cm2 414MPa 之彎鉤基本伸展長度 hb 為
318d b 100d b ……………………………………………………………..
f c f c
C. 基本伸展長度應乘以下列各適用修正因數:
(1) 鋼筋降伏強度非4200kgf/cm2 414MPa 者 ….. yf 4200 yf 414
(2) D36 鋼筋及較小者,其側邊混凝土保護層(垂直彎鉤之平面)不小
於6cm;及90°彎鉤其延伸超過彎鉤之鋼筋保護層不小於5cm 者,
……………………………………………………………………0.7
(3) D36 鋼筋及較小者,其彎鉤垂直或水平閉合於肋筋或肋箍筋範圍
內,且該肋筋或肋箍筋沿伸展長度 dh 配置之間距不大於3 d b 時
( d b 為彎鉤直徑) ……………….…………………….…………….0.8
(4) 錨碇或伸展鋼筋之強度無特別要求達 yf 者,或鋼筋量超過其分析需
要者 ………….……………………..(需要之 As )/(配置之 As )
(5) 輕質骨材之混凝土 ………………….……….……………………….1.3
(6) 以環氧樹脂被覆之鋼筋彎鉤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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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7) 採用鍍鋅鋼筋時,其標準彎鉤之伸展長度應適度增加。
D. 鋼筋於構材不連續端以標準彎鉤作伸展,且彎鉤兩側及頂部(或底部)
混凝土保護層小於6cm 者,彎鉤應閉合於肋筋或肋箍筋範圍內,且該肋
筋或肋箍筋沿伸展長度 dh 之間距不大於3 d b 時( d b 為彎鉤直徑),上述
C.(3)項之修正因數不適用。
E. 受壓之伸展鋼筋其彎鉤應視為無效。
C4.4.1.17 機械錨碇
任何機械裝置,能伸展鋼筋之強度,而無損於混凝土者,均可用作錨碇之
用。
C4.4.1.18 組合伸展長度
鋼筋之伸展應包括機械錨碇加上位於最大鋼筋應力點與機械錨碇間之鋼筋額
外埋置長度。
C4.4.1.19 受拉銲接鋼線網之伸展
A.麻面鋼線網
(1) 銲接麻面鋼線網由臨界面至線端之伸展長度 ,單位為cm(m),應由下d
列(2)及(3)項規定之基本伸展長度乘以C4.4.1.13 節(2)及(3)之適用修正係
數;但除搭接計算依C4.4.1.21F 節及剪力鋼筋伸展依C4.4.1.20 節規定者
外,伸展長度 不得小於20cm。d
(2) 若在伸展長度範圍內至少有一根橫向鋼線距離臨界面5cm 以上時,銲接
麻面鋼線網之基本伸展長度則為:
.011d b ( f y − 1400) f c .036d b ( f y − 138) f c
Aw f y Aw f y 但不得小於 .076 4.2
s w f c s w f c
(3) 若在伸展長度範圍內無橫向鋼線者,銲接麻面鋼線網之基本伸展長度須
依C4.4.1.13 節麻面鋼線之規定。
B.光面鋼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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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為達到銲接光面鋼線網降伏強度之伸展長度,應由兩根較近於臨界斷面
相距不少於5cm 之橫向鋼線產生,其臨界斷面至最遠端橫向鋼線之伸展長度
不得少於d
Aw f y Aw f y 0.1 3.3
s w f c s w f c
當鋼筋量超過分析所需時,以(需要之 As )/(配置之 As )及
C4.4.1.13(2)節輕質混凝土之因數修正之,除由C4.4.1.21G 計算所需之搭接長
度外, 不得少於15cm。d
C4.4.1.20 剪力鋼筋之伸展
A. 剪力鋼筋應至少延伸至拉力鋼筋之中心,並應在保護層及鄰近鋼筋排列
許可下,儘量接近構材之受壓及受拉面。剪力鋼筋為達其設計降伏強度
其兩端皆須錨碇。對於合成撓曲構材,所有梁剪力鋼筋應延伸入橋面板
或以其他適當錨碇,以確保梁之設計剪力容量。
B. 單肢、單U形或複U形肋筋之端部須擇下列方法之一錨碇之:
(1) 標準彎鉤加上至少0.5 之埋置長度,此0.5d 長度應量自構材中線d
d/2 至彎鉤起點(即彎鉤切線之切點)。
(2) 埋置:自梁之有效深度中線至受壓側之埋置長度 不得小於鋼筋或d
鋼線直徑之24 倍,對竹節鋼筋或麻面鋼線不得小於30cm。
(3) 肋筋至少以180∘彎繞過縱向主筋,彎鉤與縱向主筋之交角大於45º
時,始可視為有效錨碇。
(4) 銲接光面鋼線網彎成單U形肋筋,其各單肢可依下述二者之一:
(a) 在U形肋筋頂部沿構材方向,配置兩根縱向鋼線其間距為5cm。
(b) 應有一根縱向鋼線置於距受壓面d/4 以內。另有第二根縱向鋼線
應更接近受壓面,並與第一根鋼線相距至少5cm,此線可置於該
肢彎曲部份之外,或置於內徑不小於8 倍鋼線直徑之彎曲部份
上。
C. 銲接光面或麻面鋼線網之單肢肋筋每一端,應有最小間距5cm 之兩縱向
鋼線,且內側鋼線應設置於自構材中心線d/2 起5cm 或d/4 之位置,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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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者取大者。張力面之外側縱向鋼線至張力面之距離不得大於主撓曲鋼筋
最接近該張力面之距離(參見圖C4.4.1.20)。
D. 成對之U形肋筋或箍筋組成閉合單元者,應有1.7 之搭接長度。d
E. 單U形或複U形肋筋,其兩錨碇端間連續部份之每一彎曲,應圍繞一縱
向鋼筋。
F. 縱向鋼筋之彎起作為剪力鋼筋者,若伸入受拉區內,應與縱向鋼筋連
續。若伸入受壓區內,應以C4.4.1.13 節所定之伸展長度錨碇於構材中線
d/2 之外,而該部份之鋼筋應力應滿足公式(C4.4-6)或公式(C4.4-
42)之需求。
圖C4.4.1.20 銲接光面或麻面鋼線網單支肋筋錨碇示意圖
C4.4.1.21 鋼筋之續接
鋼筋之續接應依照設計圖說之規定或由工程師指定。
A.搭接-通則
(1) 除C4.4.1.21.D 節規定外,大於D36 之鋼筋不得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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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2) 成束鋼筋之搭接應依其個別鋼筋搭接之規定處理,但三根成束者其搭接
長度須增加20%,四根成束者須增加33%。束中各根鋼筋之搭接應予錯
開不得相互重疊。
(3) 受撓構材中之鋼筋不作接觸搭接時,其側向間距不得大於所需搭接長度
之1/5 或15cm。
(4) 伸展長度 應依C4.4.1.12d 節之規定,用以發揮規定之降伏強度。
B.銲接及機械續接-通則
(1) 使用銲接續接及其他機械續接,除本節另有規定者外,所有銲接均須依
據現行之AWS「結構銲接規範-鋼筋」處理。
(2) 全銲續接應發展其抗拉強度度至少達鋼筋以1.25 yf 計得之強度,且須考
慮鋼筋之可銲性,銲接接合型式及續接位置應明示於設計圖說。
(3) 機械式續接器續接應發展其抗拉或抗壓強度至少達鋼筋以1.25 yf 計得之
強度。
(4) 機械式續接器之續接性能須與續接位置相配合並應明示於設計圖說。
(5) 使用銲接或機械續接,不符合上述(2) 至(4) 項之需求者,可依
C4.4.1.21C(4)節之規定。
(6) 承受反覆載重之銲接及機械續接,鋼筋由使用載重時之活載重加上衝擊
所產生之最大拉力應力與最小應力之差幅不得超出表C4.4.1.21A,除非
反覆載重總次數 N cyc 小於一百萬次,表C4.4.1. 21A 所列之差幅 ff 可增加
1689(6 − log N cyc ) kgf/cm2,增加後之總和值不得大於C4.4.3.9 節之規
定。如經過續接之疲勞試驗資料證明並且與實際服務使用之續接相同
時,可採較高之 ff ,但不得超過C4.4.3.9 節公式所計算之 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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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設計規範》,112年2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