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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四章橋梁結構(15/19);原PDF第275–2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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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2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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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應力 應力界 最先可能 分類 常數 A 說明 限 S 產生裂縫 圖例 Rfat 2 3 (詳見表 ([kgf/cm ] ) 2 (kgf/cm ) 位置 C4.6.2.6) 3. 對於應力範圍小於 SRfat 之細節,常數 A 可利用以下式子來計算細節之疲勞壽年(N), 3 N=(A)/(SRfat) 。 4. 母材和銲材在構造細節力量不連續處,以一對於板材相反側填角銲或部分滲透銲連接,銲 道方向與主應力方向垂直,母材與銲接材料之標稱疲勞應力可由以下式子計算: 滲透量 其中: C 2 SR 分類 C 之應力限制範圍 700 kgf/cm SR 容許設計應力範圍 tp 受力板材厚度(in) w 填角銲腳長在受力板材厚度方向之長度(in) 2a 無銲接範圍在板材厚度方向之長度(in)。對於填角銲接合,2a/tp 採 1.0。 (1) 2 表 C4.6.2.6 容許疲勞應力差值 SRfat (kgf/cm MPa) 反復次數 2,000,000 次 2,000,000 次以上 應力分類 A 1680 165 1680 165 B 1260 124 1120 110 B’ 1015 100 840 82 (2) C 910 89 700 69 或 840 82 (3) D 700 69 490 48 E 560 55 315 31 E’ 406 40 182 18 F 630 62 560 55 (1) 本表僅適用於依據第三章規定之活載重設計之橋梁。 (2) 適用於橫向加勁材銲接於腹板或翼板上 2 (3) 低抗滑構件之母材,應力差值為 420kgf/cm 。 (4) 破壞控制構件之構造細節,應力分類 E 及 E’不可使用, 應力分類 D 不建議使用。 F.組合應力 F.1 軸壓力和彎矩 構材同時承受軸壓力和彎矩者,其設計應符合下列需求: C-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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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f a 當 .015
Fa
f a f b1 f b 2 + + 0.1
Fa Fb1 Fb 2
f a 當 .015
Fa
f a f b1 f b 2 + + 0.1
Fa f a k1l1 2 f a k 2 l 2 2
Fb1 1 − 2 Fb 2 1 − 2 .0514π E r1 .0514π E r2
此外,在撓曲面上有側撐之位置
f a f b1 f b 2 + + 0.1
.055F y Fb1 Fb 2
其中:
Fy = 材料之降伏強度,kgf/cm2 MPa
Fa = 軸向力單獨存在時之容許軸向壓應力,kgf/cm2 MPa
Fb1 和 Fb2 = 分別為1-1 軸和2-2 軸彎矩單獨存在時之容許彎曲
壓應力,kgf/cm2 MPa
fa = 計得之軸應力,kgf/cm2 MPa
fb1 和fb2 = 分別為對1-1 軸和2-2 軸計得之彎曲壓應力,kgf/cm2
MPa
k 1 l 1 k 2 l 2 和 =分別為對1-1 軸和2-2 軸有效長度與迴轉半徑之比
r1 r2
值
F.2 軸拉力和彎矩
構材同時承受軸拉力和彎矩者,其對1-1 軸和2-2 軸之軸拉應力與彎曲拉
應力總和均不得超過0.55Fy。若壓應力與同時發生之最小拉應力總和為壓力
時,其值亦不得超過C4.6.2.A 中所定之斷面最大壓應力容許值。
F.3 載重組合或只考慮風力時之容許應力
(1) 設計承受靜重、活載重、衝擊力和離心力之構件,應使其在這些外力聯
合作用下所產生之最大應力不超過其基本容許應力,且應力範圍不超過
C4.6.2.E 之容許疲勞應力範圍。
C-209¶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2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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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2) 構件僅承受風力時之容許應力應採用 C4.6.2.A 之基本容許應力規定。 (3) 除橫梁吊桿外,承受側向力(離心力除外)和縱向力所引致應力之構 件,可依(1)允許之應力再加大 25%設計,但構件之斷面亦不得小於(1)和 (2)個別之要求。 (4) 在(3)中容許應力之增加不可應用於高強度螺栓。 G.二次應力 結構設計及構造細節應儘量使二次應力效應減小。平行於扭曲面之寬度小於 其長度十分之一之構材,通常無須考慮桁架扭曲引致之二次應力。若拉力桿件之 2 2 二次應力超過 280 kgf/cm 27.5MPa,或壓力桿件之二次應力超過 210 kgf/cm 20.7MPa,此超出之量應視為主應力處理。 C4.6.3 通則 A.細長比 細長比(長度與最小迴轉半徑之比值)不得超過: ⎯ 100 主要壓力構件 ⎯ 100 連接板 ⎯ 120 抵抗風力和側向力之受壓支撐構件 ⎯ 140 單繫條 ⎯ 200 雙繫條 ⎯ 200 拉力構件 B.聯接物之有效直徑 聯接物之有效直徑為其標稱直徑。 C.鉚釘及樞軸之有效承壓面積 鉚釘及樞軸之有效承壓面積為其直徑乘以承載長度。但若為埋頭鉚釘, 此承載長度應再減去埋頭深度之 1/2。 D.材料之板厚 (1) 除了填板之鋼材外,鋼材之厚度不得小於 9mm。對於部分暴露於易腐蝕 環境之鋼材,其厚度應大於其他受保護而不受腐蝕影響之鋼材。 (2) 聯接桁架之弦材和腹板之連接板厚度應與傳遞之力呈正比例,但不小於 C-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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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13mm。 (3) 連接板一邊緣之未支撐長度超過其板厚乘以 2.06 E / F 時,該邊緣須加 y 勁。 E.部材之可及性 結構物設計時應注意構材之適當配置及細部設計,俾能接近而易於檢 查、清掃及油漆等作業。相鄰翼板間深度大於 95cm 之梁,宜保有不小於 45cm 之淨空。 F.凹處排水 容易儲水之凹處或窪地應配置有效之排水孔或以經認可之永久型式防水 材料填充。除非經工程師認可,不得以銲材填補結構構件之縫隙。 G.偏心聯接 (1) 在中間節點相交之構件,其重心線間不宜有偏心。若此偏心連接是不可 避免的,則對此偏心引致之彎矩應力應適當予以考慮。 (2) 對於斷面對稱之構件,構件之聯接銲材與聯接物亦應對稱配置,或對不 對稱分佈應力有適當之限制。 H.淨斷面 (1) 鉚接或螺栓連接之受拉構材淨斷面為其組合部分淨斷面之和。組合部分 之淨斷面積為其厚度與其最小淨寬度之乘積。 (2) 其上有一連串孔之部材,其淨寬為其總寬減去沿此連串孔各孔徑之和, 各孔間每一行距應再加下式數值: 2 s 4g 其中: s =兩連續孔中心之間距(pitch),平行於應力方向 g =兩孔中心之行距(gage),垂直於應力方向 淨寬由可產生最小淨寬之一連串孔決定,惟此淨寬不得大於總寬之 85%。 (3) 角鋼總寬之計算為其兩肢寬度之和減去肢厚度。對於角鋼之兩肢均有孔 時,其孔間行距(gage)為兩肢各孔至角肢背距離和減去肢厚度。 (4) 續接材之有效厚度應僅為有鉚釘或螺栓連接部分之厚度。 C-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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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5) 計算用孔徑應比鉚釘或螺栓之標稱直徑大 3.2mm。 I.聯接及聯接板 (1) 聯接及聯接板的設計應遵循以下規定: ─ 主構件之聯接板強度不得小於主構件之強度,且須滿足 C4.6.5.E 和 C4.6.5.F 之要求。 若主構件承受橋面構造與桁架聯合效應傳來之力,此主構件的端部 聯接強度不得小於構件本身之強度;若構件僅承受單一橫梁傳來之 力,此構件之端部聯接須依計得反力之 1.25 倍設計。 ─ 次構件和支撐構件之聯接強度應為構件容許單位應力取小值或計得最 大應力之 1.5 倍。 必須符合 C4.6.2.E 之規定。繫桿或橫撐之支撐構件如僅作為減少無 支撐長度之用,其聯接強度不必大於 C4.6.9.F 之規定。 (2) 所有開槽銲應為全滲透銲,且須符合 C4.6.2.E 之規定。 (3) 若以螺栓或鉚釘聯接,在每一聯接面上聯接物不得小於 3 個,或同等級 強度之銲接。銲接宜採填角銲且平行並對稱於力方向。 (4) 抵抗承壓並僅承受軸壓之構件,其 4 邊應有充分之聯接,以確保接觸構 材安全、精確地保持於正確位置。聯接板應儘量靠近格點,並能傳遞一 半以上之力量。完全密接承壓於底板之構件,應有充分之栓接構材或銲 接,以確保所有構材安全地保持於正確位置。 J.填板延伸 (1) 若採高強度螺栓,填板延伸部分無須加設額外螺栓。 (2) 若採鉚釘聯接,而鉚釘穿過填板傳遞應力時,填板須延伸至續接材料以 外,此延伸部分應加設足夠之鉚釘以便將應力均勻分布於構材及填板之 總斷面。但若填板之厚度小於 6mm 時,填板無須延伸超過續接材,亦 不須增加額外鉚釘。 (3) 若採鉚釘聯接,對於短而厚之填板應考慮偏心效應。 K.不同連接型式之組合 (1) 在同一聯接面上之鉚釘與螺栓可被視為一起分擔外力。若此聯接面受到 疲勞應力,鉚釘與螺栓皆須符合 C4.6.2.E 中有關鉚釘之相關規定。 (2) 在同一聯接面上若同時有銲接、鉚釘與螺栓,銲接應可承受全部外力。 C-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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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L.封口 (1) 當二塊或二塊以上之鋼板或型鋼密接,為防止濕氣滲入,接頭處之封口 應予考慮。 (2) 對於鉚接和栓接構件,封口應藉由限制聯接物之間距來達成。單行封口 聯接物之間距,在緊靠外板或型鋼自由邊者不得超過 100mm + 4t 或 180mm。倘若該行之內側另有第二行聯接物,其橫距 g 小於 38 mm + 4t,且其各聯接物位置與第一行均勻相錯開者,則此兩行相錯開聯接物 3 3 之間距不得超過 100mm + 4t - 4 g,或 7 4 g,但不須小於單行聯接物 間距之一半。此處 t 為外板或型鋼中較薄板之厚度,g 為聯接物間之行 距,單位以 mm 計。 (3) 對於銲接之構件,縱向封口可藉由在接觸面外露邊緣之連續銲來達成, 其所用銲接尺寸與步驟應能確保銲接密實。 M.組合構件之構材聯接 (1) 若由二塊或二塊以上之鋼板或型鋼接合之組合構材,應將其適當接合而 使其整體行為類似單一構材。 (2) 對於鉚接和栓接構件,應使用綴合聯接物以使構件各部分一起之行為類 似 單 一 構 材 。 受 壓 構 材 順 應 力 方 向 之 任 何 單 行 綴 合 聯 接 物 之 間 距 (pitch)不得超過 12t(此處 t 為較薄外板或型鋼之厚度),除非鄰行之 聯接物與其錯開排列,且該行與較遠一行之行距(gage)g 小於 24t(若 有多於二行之聯接物時),則此兩行之交錯間距應不會超過 12t 或 15t - 3 g,但此綴合鉚釘之相鄰兩行行距不得超過 24t。在受壓構件端點, 8 構件寬度之 1.5 倍距離內,順應力方向之任何單行綴合聯接物之間距不 得超過聯接物直徑之 4 倍。對於拉力構件,綴合材料之間距不得超過上 述壓力構件相關規定之兩倍,而行距不得超出上述壓力構件之規定。 (3) C4.6.3.M 和本節中之要求不必疊加,但兩者皆須符合。 N.銲接密閉箱型構件 (1) 箱型構件並不要求絕對氣密。 (2) 箱型構件應夠密閉以防風雨,避免水或水汽進入內部。 (3) 表面之裂隙應以認可之永久性防水填充物,或銲接方法將其封住,以防 C-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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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止箱型構件內部因氣壓改變而將靜水吸入。 (4) 須提供有效之排水孔以防止水在構件內部累積。 (5) 符合本節規定之箱型構件內部可不必塗漆。 C4.6.4 受軸拉或軸壓應力構件 A.受壓構材 (1) 受壓構材之設計應使得斷面主構件直接聯接於聯接板、樞或其他構材 上。 (2) 構材各部材由繫條或實心蓋板聯接者,其腹板之寬厚比 b/t 不得大於下 式數值: P c b P f c = ; 不得大於 2,t 為腹板厚度 t F f y 0.9 E 而蓋板之 b/t 不得大於下式數值: P c b P f c = ; 不得大於 2, t 為蓋板厚度 t F f y 0.72 E 其中: b = 無支撐長度,為最近兩聯接物或銲接間之距離,或軋型部材 翼板根部間之腹板高度,cm(m)。 2 Pc = 構材受壓時之容許應力,kgf/cm MPa。 2 f = 構材實際受到之壓應力,kgf/cm MPa。 2 Fy = 材料之降伏強度,kgf/cm MPa。 (3) 有孔蓋板之厚度規定詳見 C4.6.4.D.3。 B.受壓之突出物件 (1) 受壓突出物件之寬厚比 b/t 不得超過下列數值: ─ 角鋼之突出腳或梁翼板之突出腳 E 0.35 支撐於翼板之縱梁或大梁 F y C-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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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E 0.43 受軸力之主構件,和不支撐於翼板之縱梁或大梁 F y E 0.50 支撐或其他次構件 F y ─ 板 E 0.43 F y ─ T 型梁之腹板 E 0.56 F y 其中: 2 Fy = 材料之降伏強度,kgf/cm MPa (2) 板寬之計算應由自由端量起至第一列聯接物或銲接中心。角鋼之突出腳 寬和 T 型梁之腹板長應為其全標稱尺寸。梁和 T 型梁翼板寬應自其自由 端起至填角銲之趾部。 (3) 對於寬厚比超過上述規定之突出物件,若扣除無效部份之斷面後,其假 設寬度符合上述寬厚比規定且符合應力需求,則此突出物件可被採用。 C.聯繫板(Stay Plates) (1) 在受壓構件之開口側,構材各部分應由繫條聯接,且盡量接近兩端點處 設置聯繫板。在繫條中斷處之中間位置亦須配置聯繫板。在主構件中, 端聯繫板之長度不得小於外翼板聯接間間距之 1.25 倍;中間連繫板長度 3 不得小於外翼板聯接間間距之 4 倍。 (2) 對於由型鋼組成之受拉構材,其各部材間應以連繫板聯接,連繫板之長 度應不小於受壓構件所需長度之 2/3。 (3) 對於主構件,連繫板之厚度應不小於外翼板聯接間距離之 1/50;對於支 撐構件,連繫板之厚度應不小於外翼板聯接間距離之 1/60。 (4) 由鉚釘或螺栓連接之連繫板,聯接物中心點之間距不得大於 4 倍直徑, 且在每一列上至少須配置 3 個聯接物。對於銲接之連繫板,沿其縱向邊 至少需有 8mm 之連續填角銲。 D.受拉或受壓之繫條及有孔蓋板 C-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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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D.1 剪力
垂直於繫條面或連續有孔或無孔蓋板面內構件之剪力應假定平均分配於
所有此平行面上。總剪力應包括由構材重量及其他外力所產生者。對於受壓
構件,應再加軸力之2.5%,但不得小於:
AFY
150
其中:
A = 軸壓力作用下所需之桿件面積,其值為軸力除以容許壓應力
Fy = 材料之降伏強度
D.2 繫條
(1) 受壓構材之繫條配置間距,應使繫條連接點間之翼板細長比不大於40 亦
不大於繫條本身細長比之2/3。
(2) 繫條之斷面應依照軸向壓力柱之公式決定,其中l 應為單繫條在主部材
上連接點間之長度,雙繫條則為此長度之70%。
(3) 如構材翼板聯接線間之橫向距離大於38cm,且繫條寬不大於9cm 時,
須採用雙繫條並在其交點以聯接物固定。
(4) 構材軸與繫條所成之角度,雙繫條約為 45 ,單繫條約為 60 。
(5) 繫條可用型鋼或扁鋼。對於主構材,扁鋼繫條之最小厚度,單繫條不得
小於沿繫條方向接頭間距之1/40,雙繫條不得小於沿繫條方向接頭間距
之1/60。對於支撐構材,其限制為單繫條1/50,雙繫條1/75。
(6) 若採鉚釘或螺栓之聯接物接合,繫條聯接物之直徑不得超過繫條寬度之
1/3。翼板寬度大於12.5cm 者,繫條每端至少須用兩個聯接物聯接於該
翼板上。
(7) 若採銲接接合,填角銲之強度應等價於鉚釘或螺栓接合所須之強度。
D.3 有孔蓋板
(1) 孔應為橢圓形或長孔圓形。
(2) 孔長不得大於其寬度之2 倍。對於受壓構件,其孔長與迴轉半徑之比例
不得大於20,亦不大於桿件對孔垂直之軸的細長比之1/3。
(3) 孔淨間距不得小於最近兩列聯接物之間距。
(4) 對於受拉構件,有孔蓋板厚度不得小於最近兩列聯接物間距之1/50。對
C-216¶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2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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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於受壓構件,有孔蓋板厚度除了不得小於最近兩列聯接物間距之 1/50 外,亦不得小於聯接物至孔之間距乘以 2.34 F / E ,和實心孔蓋板厚度 y 之規定。對於所有構件,厚度均不得小於下列公式計得之值: 3cV t = 2F h(c − a) v 其中: t = 板厚,cm c = 孔間距,cm V= 沿板面上之最大側向剪力,kgf 2 Fv=板梁腹板之基本容許單位剪應力,kgf/cm h = 板寬,cm a = 孔長,cm c – a = 孔之淨間距 (5) 設計為傳遞力量之續接板,端孔與板端點間之淨間距不得小於兩聯接內 側線之間距,但對於磨平承壓之壓力構件,則為此距離之半。而對於非 傳遞力量之續接板,如該板長度不超過聯接內側線距離之半,則續接板 端部允許開孔。 (6) 受壓構材之有孔蓋板可視為全斷面有效,而受拉構材之有孔蓋板僅有其 淨面積為有效面積。 E.受拉構材之有效淨面積-強度 (1) 當拉力由聯接物或銲接直接傳遞至構材斷面之各部材,有效淨面積 Ae, 同於 C4.6.3.H 所列之淨面積。 (2) 若拉力由聯接物或銲接直接傳遞至構材之部分斷面,而非全斷面時,其 有效淨面積 Ae 應依下式計算: - 若拉力由螺栓或鉚釘傳遞: Ae = UAn 其中 An = 構材之淨斷面積 U = (1 - x/L)剪力遲滯效應(shear lag)折減係數 x = 剪力傳遞面至構材形心之距離 C-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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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L = 沿著受力方向之接合長度,為第一個和最後一個聯接物之間 距 對於軋型鋼或組合型鋼,x 為材料在對稱斷面中心任一側之重心至剪力 傳遞面距離。 圖 C4.6.4.1 x 值之決定 對於每列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螺栓或鉚釘之構材,折減係數 U 可由 0.8 替 代上式所計得之值。對於每列螺栓或鉚釘小於四個之構材,U 可由 0.6 替代。 - 若拉力僅由縱向銲道傳遞至其他非板構件,或由縱向和橫向銲道聯 合傳遞: Ae = UAg 其中 Ag = 構件之總面積 U =剪力遲滯效應(shear lag)折減係數 - 若拉力僅由垂直於作用力方向之銲道傳遞: A = 直接連接部分構材之面積 - 若拉力係利用縱向銲道傳遞至鋼板時,鋼板兩側邊均須銲接,其銲 C-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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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道長度 L 不得小於兩銲道間間距: Ae = UA 當 L≧2w U = 1.00 當 2w>L≧1.5w U = 0.87 當 1.5w>L≧w U = 0.75 其中 A = 板面積 L = 銲接長度 w = 兩銲道之間距 F.受拉構材之有效面積-疲勞 (1) 當拉力由聯接物或銲接直接傳遞至構材斷面之各部材,有效淨面積 Ae, 同於 C4.6.3.H 所列之淨面積。 (2) 若拉力由聯接物或銲接直接傳遞至構材之部分斷面,而非全斷面時,其 有效淨面積 Ae 應為受力構件淨面積之和。 C4.6.5 受撓曲應力構件 A.大梁及梁 (1) 板梁、I 梁和其他受撓曲而產生拉應力之構件應依照慣性矩法設計。中 性軸應被視為總斷面之重心。拉應力應由淨斷面之慣性矩計算,壓應力 應由總斷面之慣性矩計算。 (2) 當受壓翼板無充分側向支撐,撓曲構件之無支撐長度與受壓翼板和受壓 腹板迴轉角之比例應不大於: E 5.55 F y 其中: 2 Fy = 材料之降伏強度,kgf/cm MPa B.翼板斷面 B.1 鉚接或栓接梁 (1) 板梁之翼板最好不要使用側板。 (2) 板梁受到由繫桿傳來之側向局部彎矩作用,若有使用蓋板,其角鋼之最 C-219
¶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2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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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小厚度應為 16mm;若未使用蓋板,最小厚度應為 19mm。 (3) 若有使用蓋板,每一翼板至少應有一塊蓋板延伸至大梁或梁之全長。未 延伸至全長之任一蓋板,應延伸至其理論切斷點之外相當距離,以充分 發揮其功能,或延伸至某一斷面使剩餘翼板之應力等於其容許疲勞應 力,並採用較大者。蓋板之理論切斷點係指在不考慮疲勞之情況下,翼 板不加蓋板時之應力等於其容許應力之斷面處。 B.2 銲接梁 (1) 銲接板梁之每一翼板應僅可採用一塊板,亦即不用蓋板。銲接構造不得 使用側板。不同厚度和寬度鋼板之連接,為符合 C4.6.4.A 之規定,漸變 段可採用對銲方式處理。 (2) 軋型梁之每一翼板應僅可採用一塊蓋板。此一蓋板應為整板,且為等厚 度與等寬度。蓋板和翼板之連接應採連續填角銲且具足夠強度以傳遞翼 板之水平剪力至蓋板。蓋板之厚度不得大於與其連接翼板厚度之 1.5 倍。 C.腹板板厚 (1) 不使用縱向加勁材之板梁腹板厚度 tw 不得小於下列數值: F y t = 0.18 D w E 其中: D=翼板間淨距離之腹板高度,cm m。 (2) 符合 C4.6.5.H 規定之有縱向加勁材之板梁腹板厚度,不得小於(1)中規定 值之 1/2。 (3) 無論有無縱向加勁材,板梁腹板之厚度均不得小於翼板厚度之 1/6。 D.板梁之翼板與腹板連接 (1) 鉚接或栓接梁之翼板角鋼應與腹板有足夠之鉚釘或螺栓連接,以傳遞水 平剪力與直接作用於翼板上之任何力。若枕木直接置於翼板上,應假設 1 個輪重加 80%之衝擊力分佈於 90cm 範圍內。若為道碴床板梁,應假 設 1 個輪重加 80%之衝擊力分佈於 150cm 範圍內。 (2) 銲接板梁之翼板和腹板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銲接板梁之翼板和腹板間之銲接,對於受壓和受拉翼板宜採相同之 C-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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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設計規範》,112年2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