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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四章橋梁結構(10/19);原PDF第220–2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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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2) 受壓構材之剪力
受軸向壓力之構材, V c 可按下式計算:
N u Vc = .05301( + ) f cbw d ................................................ (C4.4-37)
141Ag
N u V c = .01661( + ) f c b w d
138. A g
或 Vc = .0530 f cbw d .............................................................. (C4.4-38)
Vc = .0166 f cbw d
N u Ag 之單位為kgf/cm2 (MPa)
(3) 受拉構材之剪力
受軸向拉力之構材,剪力鋼筋應設計承受所有之剪力,除非經詳細
計算,混凝土可承受之計算剪力強度 V c 如下:
N u Vc = .05301( + ) f cbw d ............................................... (C4.4-39)
352. Ag
N u V c = .01661( + ) f c b w d
.345 A g
N u
式中拉力 N u 為負數, 之單位為kgf/cm2 (MPa)
A g
(4) 輕質混凝土之剪力
上述混凝土可承受之計算剪力強度 V c ,適用於常重混凝土,當使用
輕質混凝土時,應按下列之一予以修正:
(a) 當規定 ctf 時, V c 應以 ctf 8.1 ctf .056 代替 cf修正之,但 ctf 8.1
ctf .056 不得大於 cf。
(b) 當未規定 ctf 時, V c 對「全輕質」混凝土應乘以0.75,對「砂輕質」
混凝土應乘以0.85,砂介於上述二者間之輕質混凝土可用內插法決
定之。
C.剪力鋼筋提供之剪力強度
(1) 剪力鋼筋應符合C4.4.1.9 節之一般需求。
(2) 當乘因數剪力 V u 大於設計剪力強度V c 時,應配置不少於C4.4.1.9A 節
C-153¶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2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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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之剪力鋼筋以滿足公式(C4.4-33)及(C4.4-34)。計算剪力強度 V s
應依照(a)至(g)項計算:
(a) 剪力鋼筋垂直於構材主軸時:
Av f y d
V s = ............................................................................. (C4.4-40)
s
式中 vA 為距離s 內之剪力鋼筋面積。
(b) 使用斜肋筋作為剪力鋼筋時:
Av f y (sin+ cos)d
Vs = ....................................................... (C4.4-41)
s
(c) 剪力鋼筋為一根彎起鋼筋或一組平行鋼筋在距支承點相同距離處彎
起者:
Vs = Av f y sin........................................................................ (C4.4-42)
(d) 剪力鋼筋為多根或多組鋼筋在距支承點不同距離處平行彎起者,計
算剪力強度 V s 應依照公式(C4.4-41)計算。
(e) 剪力鋼筋為縱向鋼筋彎起者,僅考慮傾斜部份中間之3/4 有效。
(f) 構材之同一部份採用一種以上不同型式之剪力鋼筋時,計算剪力強
度 V s 應為按各種型式計算其 V s 所得之和。
(g) 計算剪力強度 V s 不得超過 .212 f cbw d .0664 f c b w d 。
(3) 當計算剪力強度 V s 超過 .106 f cbw d .033 f c b w d ,剪力鋼筋間距不得超
過C4.4.1.9C 項所定最大間距之1/2。
(4) 若構材寬度內用於計算剪力強度之受撓鋼筋在受拉區域內中斷,應依照
C4.4.1.12A(6)節之規定配置剪力鋼筋。
(5) 當扭矩不可忽略時,應作適當考量配置扭力鋼筋。
D.剪力摩擦
(1) 剪力摩擦之規定適用於衡量經過特定面上之剪力傳遞,例如現有或潛在
之裂面,不同材料或不同時間澆鑄之混凝土界面。
(2) (1)項中所述承受剪力傳遞之斷面設計,應根據公式(C4.4-33),式中計
算剪力強度 V n 應依照(3)項或(4)項之規定計算。
(3) 假設裂縫係沿剪力面發生,其所需剪力摩擦鋼筋面積 Avf 可依(4)項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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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或採其他剪力傳遞設計方法,惟其預測之強度應與精確試驗之結果相接
近。(4)(d)至(4)(h)項之規定適用於任何剪力傳遞之計算。
(4) 剪力摩擦設計方法
(a) 當剪力摩擦鋼筋垂直剪力面時,計算剪力強度 V n 為:
V n = Avf f y ............................................................................ (C4.4-43)
式中μ 為摩擦係數,依照(c)項之規定。
(b) 當剪力摩擦鋼筋傾斜於剪力面時,計算剪力強度 V n 為:
Vn = Avf f y (sinf + cosf ) ................................................. (C4.4-44)
式中為剪力摩擦鋼筋與剪力面之交角。f
(c) 公式(C4.4-43)及(C4.4-44)中之摩擦係數μ 規定如下:
整體澆鑄之混凝土………………………………………..………. 1.4λ
澆鑄於已硬化之混凝土面,其表面刻意粗糙程度如(g)項規定者1.0λ
澆鑄於已硬化之混凝土,其表面未刻意粗糙者 ………….……..0.6λ
混凝土藉由剪力釘或鋼筋錨碇於型鋼面者(參見C4.4.3.6.D(h)) 0.7λ
式中λ 在常重混凝土時為1.0,「砂輕質」混凝土時為0.85,
「全輕質」混凝土時為0.75,砂介於上述二者之輕質混凝土可用線
性內插決定之。
(d) 計算剪力強度 V n 不得取大於 2.0 f cA cv 或 56.2(kgf/cm2) Acv
5.52(MPa) Acv ,式中 Acv 係抵抗剪力傳遞之混凝土斷面積。
(e) 通過剪力面之直接張力應額外配置鋼筋抵抗,通過剪力面之永久壓
力可視為一額外加於剪力摩擦鋼筋之力(當計算需 Avf 時,剪力摩擦
鋼筋受力為 Avf f y )。
(f) 剪力摩擦鋼筋應適當分佈於剪力面,並於其兩側以適當之埋置、彎
鉤或銲接於特殊裝置錨碇之,以發揮其規定降伏強度。
(g) 混凝土澆鑄於已硬化之混凝土面上,其剪力傳遞之界面須乾淨、無
浮垢。若假定之μ 值為1.0λ 時,應刻意使其接觸面粗糙程度約達
0.6cm。
(h) 若剪力面係藉由剪力釘或銲接鋼筋於型鋼及混凝土之間傳遞,則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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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面須乾淨、無油漆。
E.合成混凝土受撓構材之水平剪力強度
(1) 合成構材之構件間接觸面須確能傳遞全部水平剪力。
(2) 承受水平剪力之斷面設計應依(3)項或(4)項之規定或任何剪力傳遞設計方
法,惟其預測之強度應與精確試驗之結果相接近。
(3) 受水平剪力之斷面設計應根據:
Vu Vnh ................................................................................. (C4.4-45)
式中 V u 為所考慮斷面之乘因數水平剪力,d 係就全部合成斷面而
言, V nh 為依下列求得之計算水平剪力強度。
(a) 如接觸面、無浮垢且刻意使其粗糙者,計算水平剪力強度 V nh 不得超
過5.62 (kgf/cm2) bv d 0.552(MPa) bv d 。
(b) 配置符合(5)項規定之最少繫筋且其接觸面乾淨、無浮垢,但未刻意
使其粗糙者,計算水平剪力強度 V nh 不得超過5.62 (kgf/cm2) bv d
0.552(MPa) bv d 。
(c) 配置符合C4.4.3.3.E(5)項規定之最少繫筋且接觸面乾淨、無浮垢,
並刻意使其粗糙程度約達0.6cm 者,計算水平剪力強度 V nh 不得超過
24.6(kgf/cm2) bv d 2.41(MPa) bv d 。
(d) 當接觸面內配置之繫筋超過(5)項規定之最少需求時,每增一個百分
比,其計算水平剪力強度 V nh 可增加 .0004 yf bv d
.0004 yf bv d 。
(4) 水平剪力之核算可在不超過1/10 跨徑之分段上計算所傳遞之實際壓力或
拉力,並應設法傳遞此等構件間所生之水平剪力。乘因數水平剪力不得
超過依(3)項規定之設計剪力強度 V nh ,除非所考慮之分段長度可以d 代
替。
(5) 水平剪力繫筋
(a) 若需要時,連接構材間應配置最少繫筋量,其面積不得小於
5.3bv s f y 0.345 bv s f y ,且繫筋間距s 不得大於支承構件最小腹
板寬之4 倍,亦不得大於6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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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b) 水平剪力繫筋可為單支鋼筋或鋼線,多肢肋筋或銲接鋼線網(光面
或麻面)之豎肢。
(c) 所有繫筋須以適當埋置或彎鉤錨碇於連接構件內。
F.板與基腳之特殊規定
(1) 板與基腳在集中載重或反力附近之剪力強度應採用下列二種情況之較嚴
重者:
(a) 板與基腳以梁作用時,其臨界斷面為距集中載重或反力區域d 處與
板面垂直之全部斷面。在此情況下,除樁基礎其剪力臨界斷面應依
C4.1.4.8 節決定外,板或基腳之設計應符合C4.4.3.6A 至C 節之規
定。
(b) 板或基腳以雙向作用時,其臨界斷面為周邊 ob 距集中載重周圍或反
力區域周圍 d 2 處與板面垂直之全部斷面。在此情況下板或基腳之
設計應符合F(2)與F(3)項之規定。
(2) 板或基腳其雙向作用之設計應根據公式(C4.4-33),而 V n 除非依照(3)項
配置剪力鋼筋,不得大於公式(C4.4-46)算得之計算剪力強度 V c 。
.106
Vc = ( .053 + ) f cbo d ....................................................... (C4.4-46)
c
.0 332
V c = ( .0 166 + ) f c b o d
c
但不得超過 .106 f cbo d .0332 f cbo d 。圓形集中載重或反力區
域, =1.0。c ob 為F(1)(b)項所定之臨界斷面周長。
(3) 板與基腳所用之剪力鋼筋或鋼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計算剪力強度 V n 應用公式(C4.4-34)計算,式中計算剪力強度 V c 應
符合(d)項之規定,計算剪力強度 V s 應符合(e)項之規定。
(b) 剪力強度應在F(1)(b)項所定之臨界斷面以及距支承較遠之各斷面加
以核算。
(c) 計算剪力強度 V n 不得大於 .159 f cbo d .0498 f cbo d , ob 為F(1)(b)
項所定之臨界斷面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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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d) 任一斷面計算剪力強度 V c 不得大於 .0530 f cbo d .0166 f cbo d ,
ob 為F(1)(b)項所定之臨界斷面周長。
(e) 如乘因數剪力 V u 超過(d)項所定之設計剪力強度 V c 。應依照
C4.4.3.6C 節計算所需剪力鋼筋面積 vA 與計算剪力強度 V s 。
G.托架與托梁之特殊規定
(1) 本節之規定適用於剪力距 va 與梁深比d 之比不大於1,且承受一設計拉
力 N uc 不大於 V u 之托架及托梁,其中d 應自支承面計算。
(2) 承載面之外緣深度不得小於0.5 d。
(3) 支承面應設計成可同時抵抗乘因數剪力 V u 、彎矩 [Vu av + N uc ( h − d )] ,及
一設計拉力 N uc 之斷面。其中h 應自支承面計算。
(a) 本節規定之所有設計計算,其強度折減因數應取0.85。
(b) 抵抗乘因數剪力 V u 之剪力摩擦鋼筋 Avf 應依C4.4.3.6D 節之規定。就
常重混凝土而言,計算剪力強度 V n 不得大於 2.0 f cbw d 或
56.2(kgf/cm2) bw d 5.52(MPa) bw d ,就「全輕質」混凝土或「砂輕
質」混凝土而言,計算剪力強度 V n 不得大於(0.2-0.07 av d ) f cbw d
或(56.2-19.67 av d ) (kgf/cm2) bw d (5.52-1.93 av d )(MPa) bw d 。
(c) 抵抗彎矩 [Vu av + N uc ( h − d )] 之鋼筋 A f ,應依C4.4.3.2 節及C4.4.3.3
節之規定計算。
(d) 托架或托梁頂面設計拉力 N uc 配置之鋼筋 An 應按 N uc An f y 決定。
N uc 不須小於0.2 V u ,除非另有特別規定用以避免拉力發生。 N uc 應
視為一活載重。即使張力是由潛變、乾縮或溫度變化造成者亦然。
(e) 主受拉鋼筋面積 As 應取 ( A f + An ) 或 ( 2 Avf An ) 兩者之大者。
(4) 平行主筋 As 之閉合箍筋或繫筋面積 Ah 不得小於0.5 ( As − An ) ,且須均勻
配置於緊臨 As 之2/3 有效深度內。
(5) 鋼筋比 = As bd 不得小於0.04( f c f y )。
(6) 托架或托梁之正面,其主受拉鋼筋 As ,應依下列之一方式錨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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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a) 採與主筋至少相同尺寸之橫向鋼筋予以銲接錨碇,此銲接須能發揮
As 規定之降伏強度。
(b) 主彎曲受拉鋼筋 As 向後形成一水平彎鉤或其他具有明確錨碇作用之
方式。
(7) 托架或托梁上之載重支承面面積不得投影超出主拉力鋼筋 As 之直線部
份,亦不得投影超出橫向錨碇鋼筋之內面。
(8)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梁突出部。
C4.4.3.7 混凝土承壓強度
(1) 除下列規定之外混凝土承載面上之承壓應力 bf 不得大於0.85 cf 或235
(kgf/cm2)23.05(MPa),支承墊邊緣距離結構外緣至少需15cm。
(2) 當支承面之每邊均較承載面大者,承載面上之容許承壓應力可乘以
A2 A1 ,但不得超過2 倍。
(3) 當支承面為斜坡形或階梯形時, A 2 可取為最大之正截頭角錐體或截頭圓
錐體之下底面積,該錐體頂面為包容支承之載重面,錐面斜度為垂直1
水平2。
(4) 當承載面承受由於撓曲或偏心載重所產生之高度邊緣應力時,承載面上
之容許承壓應力可乘以0.75。上列(1)與(2)項之規定仍可採用。
C4.4.3.8 使用性之需求
A.應用
參照載重因數及強度用「載重因數設計」之受撓構材,其使用載重應力
應限於符合C4.4.3.9 節規定之疲勞需求及C4.4.3.10 節規定之鋼筋分佈需求,
C4.4.1.25 節之撓度控制需求亦應採用。
B.使用載重應力
於核算使用載重應力是否符合C4.4.3.9 節與C4.4.3.10 節之需求時,須用
撓曲之應力與應變直線理論,並應採用C4.4.2.3 節之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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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C4.4.3.9 疲勞應力之限度 直鋼筋由活重加衝擊力所產生之最大拉應力與最小應力之差幅不得大於: f =1470− 0.33 f + 560(r / h) f min f =145− 0.33 f + 55(r / h) f min 2 式中 f =應力差幅 kgf/cm (MPa), f = 最小應力代數值,拉力為正,壓 f min 2 力為負,kgf/cm (MPa)。 r / h = 竹節基底處之曲率半徑與竹節高度之比,不知確實數值時用 0.3。 主鋼筋在高應力區域內應避免彎折。 C4.4.3.10 受撓鋼筋之分佈 為控制混凝土之撓曲裂縫,受拉鋼筋於最大拉力區域內應適當分佈。受拉鋼 2 筋之降伏強度 f 超過 2800kgf/cm 276MPa 時,最大正與負彎矩之斷面在使用載 y 重下之鋼筋應力 f 不得超過下式算得之值: s 1/3 f = z (d A) .......................................................................(C4.4-47) s c 但 f 不得大於 0.5 f ,式中 s y 2 2 A:有效張力面積 cm (m ),圍繞受撓拉力鋼筋且與該主鋼筋同一形心之混 凝土有效受拉面積除以鋼筋或鋼線之根數。當受撓鋼筋由各種尺寸之鋼 筋或鋼線組成時,其根數應為鋼筋總面積除以所用最大尺寸之鋼筋或鋼 線之面積。計算 A 時混凝土淨保護層不須大於 5cm。 d :自最外受拉纖維至其最近鋼筋或鋼線中心之混凝土厚度,cm (m),計算 c d 時,混凝土淨保護層不須大於 5cm。 c 公式(C4.4-47)中之 z 值對於適度曝露情況者不得大於 30,300 kgf/cm 30 MN/m,對於嚴重曝露情況者不得大於 23,200 kgf/cm 23 MN/m。構材暴露於嚴重 侵蝕性之環境下,除了須符合公式(C4.4-47)之外,並須考慮混凝土之密實與無 孔隙性,或用防水系統等其他保護方法。 C4.4.3.11 地震時之韌性設計 橋柱、基樁等之耐震設計,應符合交通部頒布之 “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 C-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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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範”之相關規定。 C4.4.4 其他說明 C4.4.4.1.17 機械錨碇 本節適用於預力鋼材和鋼筋。 鋼筋之伸展可將所有對錨碇有貢獻之項目均計入。因此當機械式錨碇不足以 讓鋼筋發展其強度時,則可於臨界斷面與機械式錨碇間增加鋼筋之埋置長度以補 足差額。 C4.4.4.1.20B 銲接及機械續接 鋼筋在未查驗其可銲性並挑選適當之銲接程序者,不得銲接。本規範要求鋼 筋 之 銲 接 須 按 美 國 銲 接 學 會 “Structural Welding Code-Reinforcing Steel (ANSI/AWS D1.4)”之規定辦理。ANSI/AWS D1.4 要求個別鋼筋應按其化學組 成來決定其銲接所需之預熱及中繼溫度。 全銲續接主要是供主構材中號鋼筋(D19 或以上)所使用。要求銲接鋼筋之 抗拉強度可達規定降伏強度 fy 之 1.25 倍以保證確實之銲接,亦確保了足夠之抗壓 能力。由於本規範在設計時要求鋼筋之最大應力需達降伏強度 fy,因此必須要求 續接具超越 fy 的強度,以使構材在發展出降伏前不致遭受續接處之脆性破壞。對 續接強度要求超過 fy 達 25%,乃考慮兼顧結構安全及實務經濟之要求。 本規範中並無鋼筋全銲續接須為對銲之限制,這是因為 ANSI/AWS D1.4 已 允許間接對銲(indirect butt welds),但對 D22 鋼筋及較大者仍以直接對銲為宜。 水淬鋼筋不利於銲接(包括瓦斯壓接)式續接,應加留意。 使用機械式續接器之鋼筋須可發展 1.25fy 之抗拉或抗壓強度,其理由和全銲 續接者同。 機械式續接器續接除其強度規定外,應考慮滑動量、延展性、伸長率、實測 強度、續接位置、續接器間距、保護層厚度等對構材之強度、裂縫寬度、延展 性、耐久性等之影響,並符合其他有關規定。 由於國內常用鋼筋實際之降伏強度變異性較大,當較標稱降伏強度高出甚 C-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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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多,1.25fy 之規定對全銲續接與機械式續接之使用恐有安全之慮。 C4.4.4.1.23 預拱度 混凝土梁之撓度,會因自重、預力、板上靜荷載等之作用而呈階梯狀變化, 同時受混凝土之潛變與乾縮等之影響而作長時期變化。 對於鐵路之構造物而言,確保與維持軌道之精度是極其重要的。然而鋼軌扣 件裝置之調整量有限,而利用道盤厚度進行調整時,厚度之增加受限於梁之強 度,因此要求於設計時能預估混凝土之潛變、乾縮等終了時之橋板面高程,儘可 能使其接近於設計之高程。因此應預先檢討架設梁時之預拱度,使其能與梁之階 梯狀與長時期變化之撓度相互抵銷。 C4.4.4.1.24 撓度之限制 橋梁撓度之檢討,列車荷重一般採單股道載重,對於列車之乘車舒適性亦僅 對單股道載重檢討。須考慮衝擊力之影響,係指低剛性梁或速度參數 α 值較大之 情況。 高速鐵路對於軌道要求之維護較嚴,梁之撓曲變形可視為軌道不整之一種, 為確保平滑之車輛行駛與良好之乘車舒適性,有必要限制梁之變形。 撓曲變形引致之梁端折角,將使鋼軌產生彎曲應力。彎曲應力之大小依鋼軌 連結裝置之彈簧常數、枕木間距等因素而異,惟若能符合規範表 4.4.1C 限制值之 規定,即能滿足鋼軌對於疲勞之安全性考量。但在直結式軌道等之情況時,由於 鋼軌剛性之影響,於連結裝置產生上下方向之作用力,將對其耐久性有不良影 響,因此宜考量鋼軌之類別、連結裝置之種類、橋台背後之設計等,以檢討梁之 撓度限制值。 構造物通常於水平方向具有所需要之剛性,因此本規範對於水平方向之撓度限制值未 予特別之規定。若構造物水平方向之剛性較小時,水平方向撓度不宜超過垂直方向撓 度限制值之 1/2。 C-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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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C4.5 預力混凝土橋
C4.5.1 一般需求與材料
C4.5.1.1 應用
本節規定適用於預力混凝土構造橋梁之設計,其與鋼筋混凝土構造相關部
分,則依照C4.4 節之規定。對於特別長跨徑或特殊結構,本節之規定均屬一般
值,設計時需詳加考慮各種影響因素。
C4.5.2 材料
C4.5.2.1 混凝土
結構中各部分所使用之混凝土,其強度 cf應記載於設計圖中。
C4.5.2.2 鋼材
A.預力鋼材
鋼線、鋼絞索或鋼棒應符合CNS 3332 G3073「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
覆鋼線及鋼絞線」、CNS 9272 G3192 「預力混凝土用鋼筋」相關規定或與CNS
規範相同最低要求之其他規範。若鋼線、鋼絞線或鋼棒未列入CNS 規範規定
者,可以參考AASHTO M204、AASHTO M203 或ASTM A722 之相關規定。
B.非預力鋼材
非預力鋼材應符合C4.4 節之相關規定。
C4.5.3 載重因數
計算極限強度( Mn)不得小於3.22 節規定之載重因數設計之最大值,
後拉預力端錨區之設計其最大預力值之載重因數應採1.2。
極限強度之折減因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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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廠製預鑄預力混凝土構材 …………………………………… = 1.0
後拉法場鑄混凝土構材 ……………………………………… = 0.95
剪力 …………………………………………………………… = 0.90
端錨區(常重混凝土) ……………………………………… = 0.85
端錨區(輕質混凝土) ……………………………………… = 0.70
C4.5.4 撓度之控制
有關橋梁撓度控制應符合C4.4.1.24 節之規定。
C4.5.5 容許應力
設計預鑄預力構材之混凝土強度,通常為 cf = 350 kgf/cm2 34.5MPa。如經
工程師判斷為合理且預期可達到時,可將強度提高。若採用提高強度之混凝土
時,工程師應確保材料及製造程序之控制可提供需要之強度。本節之規定同時可
適用於以較低混凝土強度設計之預力混凝土結構及其他構材。
C4.5.5.1 預力鋼材
(1) 先拉法構材
預力未傳至混凝土前之應力 ........................................................ 0.85 sf
預力傳至混凝土後之應力
低鬆弛鋼絞索 ........................................................................ 0.75 sf
初應力解除之鋼絞索 ............................................................ 0.70 sf
(2) 後拉法構材
端錨錨碇時之應力
端錨處 ................................................................................... 0.70 sf
錨碇滑動損失影響範圍末端 ............................................... 0.83 yf*
錨碇前之暫時施預力可容許至0.90 yf* ,唯端錨處之應力不得大於上
述值。
(3) 服務*階段之應力(所有預力損失後) ...................................... 0.80 yf*
C-164¶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2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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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註 :服務載重應包含3.19.1 節之所述,但不含超載之規定
其中 yf* = 0.90 sf(低鬆弛鋼線或鋼絞索)
= 0.85 sf(應力去除鋼線或鋼絞索)
= 0.85 sf〔(光面)高強度鋼棒〕
= 0.80 sf〔(竹節,deformed)高強度鋼棒〕
C4.5.5.2 混凝土
A.潛變及乾縮損失前之暫時應力
壓應力
先拉法構材 ……………………………………………………… 0.60 cif
後拉法構材 ……………………………………………………… 0.55 cif
拉應力
預壓拉力區 ……………………………………無暫時容許應力之規定,
損失後之容許應力為零。
其他區域
不配置握裹鋼筋之拉力區…………………14kgf/cm2 或 0.8 cif。
如計算出拉應力大於上值時,應配置握裹鋼筋以抵抗所有拉力,此拉力
係按未開裂混凝土斷面計算,但最大拉應力不得大於2 cif。
B.所有損失發生以後,使用載重時之應力
壓應力
(1) 除(2)、(3)所述之情形外,所有載重組合下壓應力應小於0.6 cf。
(2) 有效預力加上自重產生之壓應力應小於0.40 cf。
(3) 第(2)項所得計算壓應力之半加上活載重產生之壓應力應小於0.40 cf。
C.開裂應力
開裂模數可由試驗獲得或依下列數值:
常重混凝土……………………………2.0 cf 0.623 cf
含砂輕質混凝土………………………1.67 cf 0.523 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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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設計規範》,112年2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