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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一章總則;原PDF第68–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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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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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 則 C1.1 適用範圍 鐵路橋梁設計時所採用之列車活重,應根據所採用車輛系統之列車車軸配 置、車輛實際重量與最大承載重量加以訂定,且須包含對於結構物或構材造成最 大影響之列車與車輛。本規範對於高速鐵路、一般鐵路與捷運鐵路之橋梁僅列舉 部分車輛系統之列車活重與相關列車載重,若所採用系統與本規範列舉之參考系 統載重有所不同,而指定有不同之特定列車活重以及列車相關之載重時,應從其 特定之規定。 至於採用特殊之鐵路系統,諸如歐洲高速鐵路、小於 1067mm 之窄軌鐵路、 膠輪式捷運系統、跨座式鐵路及浮上式鐵路等等,本規範未能適用部分,應依主 管單位之規定辦理。 災害時等之臨時設施,一般難以依規範規定之標準辦理。為免於設計執行上 衍生困擾,對於難以依規範規定遵行辦理者可酌以除外,惟仍應對其安全性作妥 適之考量。 C1.2 設計基本原則 依本規範設計時,應考量構造物之安全性、使用目的之適合性、行車之舒適 性、施工及維護管理之容易性、經濟性、與環境之調和性等,並宜對照實際試驗 或過去經驗之結果加以衡量。 於設計計算時,應針對載重情況、結構行為、應力狀態,檢討構造物之強度、 變形、穩定、耐久性等,必要時更應進行構材之挫屈、龜裂及疲勞檢核,以確保 適當之安全度。一般計算以靜力分析為原則,惟對於受動力影響顯著之構造物, 諸如較為細長構體橋梁、長跨徑橋梁、特殊型態橋梁、地震時會有顯著變位之橋 梁等,則宜採動力分析方法檢核。變形之檢討,一般以考量列車行駛之安全性及 旅客乘車之舒適性所定之容許變位量為準。穩定之檢討,一般以在支承面、基礎 C-1
¶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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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底面等之傾倒安全度及地盤與樁之水平及垂直承載力予以確認。 橋梁之位置與型式,宜配合路線之線形、地形、地質、氣象、橫交結構等之 外在條件,並考量施工性、維護管理、經濟性及環境之調合性等,予以選定。若 屬河川橋,另須考量水理因素,如避免與河流形成顯著之斜交、避免通過狹窄河 道段妨礙水流及流水速度、排洪流量、沖刷深度、淤積情況、河川之可能改道、 水位變化、漂流物之阻擋、土石流之避開、航行之可能、整治計畫等。若屬陸地 高架橋,另須評估環境保護,如噪音及振動對人、畜及環境產生之影響等,予以 選定。 橋梁與橫交結構體之規劃考量,應與其管理單位就架橋位置、跨徑配置、橋 台、橋墩之位置及形狀、橋下空間、建築界限、視距、地下埋設物、安全設施、 施工工期、計畫水位、通航需求、綠化植栽、美觀配合、費用分擔等相關介面事 項充分取得協議。 橋梁工程在進行規劃設計時,應考慮避免日後在施工階段因進行坡面切挖、 直面開挖、挖堀、填土、打樁、搬運等作業而可能對人或物有所危害。 橋梁於設計時,應考量列車行駛時所發生之噪音與振動,並須考慮設置妥適 之構造或設施,以減少顯著之噪音與振動。 結構考慮列車移動載重,除縱向垂直載重外,也要包含列車在水平面橫向擺 動或抖動的載重。 鐵路橋梁空間配置需考量軌道巡檢維修步道,而在長度達數公里以上的高架 鐵路橋上,在適當距離設置樓梯,作為高架橋維修,或供緊急逃生的通道。 道旁設施泛指軌道旁的里程標、路線曲線坡度標示柱、號誌機、繼電器箱、 轉轍器馬達箱、電力桿及其錨錠基座,以及隔音牆等附屬設施。 鐵路橋梁與路堤路塹或隧道間所提供軌道的路基勁度不同,必須在銜接處作 適當長度的路基勁度漸變的措施。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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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設計規範》,112年2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