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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二章一般規定;原PDF第70–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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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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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C2.1 建築界限 具有一百多年歷史之台灣傳統鐵路,係採窄軌之鐵路系統。目前國內一般鐵 路所採用之建築界限幾與日本之規定相近,且台灣高速鐵路亦採日本新幹線之車 輛系統,因此本規範之一般鐵路與高速鐵路之建築界限,係參考國內現行規定與 日本鐵路相關規範之規定予以設定。至於捷運系統之車輛,由於世界各國之系統 並未有統一規格,故其建築界限考量應依所採用車輛之包絡線,並增加適當之餘 裕空間予以設定。此餘裕空間,原則上於車輛包絡線左右側及上方至少預留 200mm。捷運橋梁之建築界限以外之預留空間,可參照日本捷運隧道段相關之規 定,宜再自橋梁建築界限外左右側各預留 200~300mm,上方預留 100mm 以上之 空間,以供號誌、電線、照明等設施設置使用。捷運橋梁曲線段之加寬同一般鐵 路橋梁之規定。 橋梁跨越鐵路路線之淨高應符合該鐵路正常運作所需標準,除採特殊軌道構 造外,作為建築界限之基準為取自鋼軌面之位置。 (一)跨越鐵路之橋梁下部結構與軌道中心間距離: (1) 在直線段,橋台及橋墩邊緣與相鄰軌道中心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 (2) 在曲線段,第(1)項數值須再加算下列所示之尺寸。 (a) 超高未滿 50mm 之情況 150mm (b) 超過 50mm 以上未滿 100mm 之情況 300mm (c) 超過 100mm 以上未滿 150mm 之情況 500mm (d) 超過 150mm 以上之情況 700mm (3) 若有行車通視受阻擋之情況,如設置側溝、指示牌、涵管、地上號誌等, 或作業上需要特別加寬之情況時,第(1)項數值應再加算所要之尺寸。 (二)高架構造車道基面之寬度: (1) 高架構造車道基面之寬度,應維持自建築界限外一足夠之安全距離之寬 度,電力柱、欄杆等不得置入車道寬度內。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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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2) 前項規定之「高架構造」為具有混凝土床板之單跨或連續多跨橋梁。 如為維修施工之必要,應採取妥適配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無虞,並經路線 主管機關或營運機構同意後,得暫時進入建築界限內,但不得侵入車輛界限內。 C2.1.1 一般鐵路(1067 軌距) 建築界限應依最新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建設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17 公尺係轉向架中心至車端的距離。 曲線上建築界限採用低軌為基準。 C2.1.3 捷運系統 建築界限以採用之車輛系統之車輛包絡線予以考量。 車輛包絡線取決於車輛型式、轉向架間距、車體長度、曲線半徑、超高等因 素,其尺寸計有 5 種不同之狀態。每一狀態及其應用如下: (1) 靜態包絡線:無乘客載重之車廂,靜止停放於直線軌道時之外圍線。 (2) 動態包絡線:最大乘客載重、車體懸吊系統磨耗、鋼輪磨耗等之情況下之 車廂,運行於直線軌道時之外圍線。車輛在直線軌道上運轉時,無論於何 種載重或車體狀況下,車體之任何部位均不得超出此包絡線。 (3) 車輛淨空包絡線:車輛之動態包絡線外加一空間以容許車輛之垂直偏移及 軌道施工與維修之公差所定義出之空間是為車輛淨空包絡線。 (a) 垂直偏移:加大車輛包絡線以包含車廂頂部及底部尺寸由於行經半徑 R 之豎曲線時所產生偏移加大量。 (b) 軌道施工及維修:須考量所採用之無道碴道床軌道及道碴道床軌道之 施工及維修公差。其包含之因素如下列所述: a. 鋼軌側向磨耗。 b. 扣件之側向容許公差及磨耗。 c. 軌距容許公差。 d. 輪距與軌距間之容許公差。 e. 軌道橫斷面水平不平整引起之角度偏差變化量。 f. 維修公差容許之變化量。 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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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定 (4) 車輛淨空包絡線加水平偏移:加大車輛包絡線以包含車輛兩側行經曲線時 之加寬量,該加寬量與曲線半徑相關。 (5) 車輛淨空包絡線加水平偏移及超高:前款所述之車輛包絡線再加上軌道超 高。 C2.2 斜交橋梁 為避免橋梁結構體產生過度之應力,橋梁支承線與路線之角度不宜過小。橋 梁支承配置與設計並須考慮實際轉動及移動之方向。 C2.3 橋梁上之軌道配置 說明橋梁上配置軌道時之原則性考量事項。 鐵路橋梁的橋面剖面形式依據下列要素形成: (a) 建築界限 (b) 股道數 (c) 股道間距 (d) 車道斷面 (e) 軌道設備用之電纜槽 (f) 人員停留用之側道 雙線橋梁的車道板參考斷面示意圖,參見圖 C2.3。 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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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圖 C2.3 橋上雙線車道之參考斷面示意圖 曲線配置影響列車載重於兩側主梁的分配,進而影響主梁分析設計,宜參考橋 梁主辦機關相關規章或規定配置。底下簡化單純配置之案例計算僅供參考(等值線 載重、簡支橋梁、載重線性分布於主梁且忽略超高影響),而當外側主梁中心彎矩 Mo 與內側主梁中心彎矩 Mi 相等時,得到 c=e/6。如要獲得較嚴謹適當的配置位置, 宜考量橋梁型式與配置及列車載重傳遞分布等條件,進行個案詳細的分析檢核。 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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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定 內側主梁中心彎矩 C2.4 橋面不連續變位之限制 鋼軌面之變位依構造物之型式、軌道構造之種類等而異,表 2.4.1 限制值之訂 定考慮了列車之行駛安全性、鋼軌容許應力、連結裝置之增加維修等因素。然而 對於長跨徑橋之折角,宜另詳細研究檢討之。 C2.5 橋梁位置 橋梁與河道橫交時,河道之天然流況應加以研究;如屬需要,即使局部河流 改道或整治,以及足以減少沖刷防止損害結構體之其他措施,亦應予考慮;在河 道改變處建造橋梁,設計時應考慮天然原因可能引起河道改道之情況,將基礎加 深。為維持水流順暢及減少壅高,所設計之橋梁應注意其型式之相稱及配置,以 免引起不當沖刷或主流河道之改變。 橋梁與公路橫交時,將來該路線拓寬之需求應予考慮。 C2.6 橋址河道 A. 橋址資料 (1) 地形圖、河道縱橫斷面、歷年河道空照圖。 (2) 現有橋梁之完整資料,包括建造日期及過去洪水記錄。 (3) 高水位痕記及發生日期。 (4) 漂流物及河道穩定性資料。 (5) 影響水位之因素:包括由其他河道、水庫、堰、洪水控制設施及潮汐 引起之水位變化。 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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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6) 河槽歷年地形之變化情況。 B. 水文分析 (1) 蒐集適用於估計橋址洪流之洪水資料,包括過去之洪水及記錄上之最 大洪水。 (2) 蒐集橋址河川輸砂量及輸砂能力調查資料。 (3) 蒐集橋址之洪水頻率曲線。 (4) 決定結構設計上所需要之橋址洪流分佈及流速。 (5) 蒐集橋址處之水位-流量曲線。 C. 水力分析 (1) 計算橋墩之迴流壅高及平均流速。 (2) 估計擬建橋梁之橋墩及橋台最大可能沖刷深度。 (3) 河道天然地形之改變對擬建橋梁之影響。 (4) 考量擬建橋梁附近之地形變化。 通常橋梁墩柱間之通水斷面,應能排洩河川重現期流量以符合該鐵路型 式及等級之設計洪流。選擇之通水斷面,應考慮上游之洪水流量、漂流物之通過, 與對橋梁基礎之可能沖刷。當洪水超過設計流量或超量洪水可能導致附近財物遭 受重大損害或重要結構物之損失時,宜採用較大之通水斷面。調節通水斷面可減 少不利之洪流效應。為防止沖刷所產生之災害,對於橋墩設計,得適當加深基礎 深度或考量其他防沖刷設計。結構物附近受侵蝕之堤岸,應設置拋石、柔性墊料、 阻滯物或其他適當措施加以保護。橋梁附近沿堤岸之叢林樹木,應避免清除,以 防高速流水產生之沖刷。借土坑應避免設於增加流速及可能沖刷橋梁之範圍內。 C2.7 橋墩之間距、方位與型式 橋梁與河道橫交時,橋墩位置應符合航道淨空之需求,並應儘量減少對洪流 之阻礙。一般橋墩設置之方位應與洪水時之水流方向平行,惟設計時仍須考量可 能因河道變遷或水流偏向時所造成之束流,以及與墩基形成攻角效應所產生之沖 刷量。另為減少洪流或漂流物之影響,宜加大跨徑、垂直淨空或選用適當橋墩型 式等。當大型圍堰設置於不穩定之河床內時,除應特別注意防止沖刷,亦應適當 考慮通洪斷面。 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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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設計規範》,112年2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