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本件為交通部部頒現行規範;實案仍須核對官方最新版本、核定設計、契約與營運機構要求。
規範本文 第一章總則;原PDF第12–15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版本狀態:本頁依交通部部頒規範網站於2026年8月31日列示的現行文件與官方附件整理;使用前仍須回查官方頁是否另有修正。
- 文件用途:鐵路設計、建設、鋪軌、車輛、檢查、維護及補強文件各有不同適用範圍;不得只憑文件名稱跨系統套用。
- 本文與解說:規範本文、規範解說、參考說明及修正對照資料分段保留;現行要求仍以修正後規範本文為準。
- 個案適用:實案須併同鐵路法令、核定計畫、契約、營運機構養護規定、主管機關審查及現場條件使用。
- 表圖與公式:表格、公式、圖說及附錄按官方原件保留;可搜尋文字用於定位,符號、單位與配置應對照原版面。
- 引用文件:原文引用的法令、CNS、國際標準及其他規範,應另行確認其現行有效版本。
- 數值與條件:設計參數、檢測門檻、養護標準及性能數值必須連同適用條件、例外及前後文閱讀。
- 授權與署名: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重製;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交通部認可或背書。
頁內索引:第12頁 | 第13頁 | 第14頁 | 第15頁
¶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2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 則 1.0 符號 W :加寬度,mm,見 2.1.1、2.1.2 節。 W' :沿曲線月台段之加寬度,見 2.1.2 節。 R :曲線半徑,m,見 2.1.1、2.1.2 節。 B :浮力,見 3.22 節。 CF :離心力,見 3.22 節。 D :靜載重,見 3.22 節。 D :至設計斷面為止之下部構造物之靜載重,見 3.4 節。 S D :上部結構傳遞至下部結構之載重,見 3.4 節。 u d :橋梁跨距內,靜載重產生之撓曲最大變形量,cm,見 3.4 節。 E :土壓力,見 3.22 節。 F :活動支承之縱向摩擦力,見 3.22 節。 I :衝擊力,見 3.22 節。 I :設計衝擊係數,見 3. 4 節。 0 I :下部構造物之設計衝擊係數,見 3.4 節。 sub I :上部構造物之設計衝擊係數,見 3.4 節。 0 K :水流作用力常數,見 3.11 節。 K :依列車活載重類別等條件訂定之係數,見 3.4 節。 a LL :列車活載重傳遞至下部結構之載重,見 3.4 節。 L :構材之基線長度,m,見 3.4 節。 I L :列車活載重之載重長度,m,見 3.7 節。 b L :活載重,見 3.22 節。 LF :煞車力及起動力,見 3.22 節。 M :車輛長(1 車輛),m,見 3.7 節。 n :結構之基本自然振動頻率,Hz,見 3.4 節。 1
¶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3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OF :其他載重(潛變、乾縮、溫度效應、支承變位等、車輛側向力及車輪
橫壓力、長銲鋼軌縱向力),見3.19 節。
Pavg :平均流水壓力,見3.11 節。
R :曲線半徑,m,見3.5 節。
SF :水壓力,見3.22 節。
Q :列車標準活載重之輪軸重,見3.7 節。
V :橋梁設計之最高行車速度,km/h,見3.4 節。
V :列車或車輛於曲線上之最高速度,km/h,見3.5 節。
Vavg :平均水流速,m/sec,見3.11 節。
W1 :無列車行駛之風力,見3.22 節。
W2 :有列車行駛之風力,見3.22 節。
:速度參數,見3.4 節。
c :離心力係數,見3.5 節。
:折減係數,見3.4 節。
rf :混凝土開裂模數,kgf/cm2 MPa,見4.4.1 節。
gI :全斷面之慣性矩,見4.4.1 節。
I cr :開裂斷面慣性矩,見4.4.1 節。
M a :為用於工作載重下之構材最大彎矩,見4.4.1 節。
M cr :開裂彎矩,見4.4.1 節。
ty :中性軸至受拉面之最外緣距離,見4.4.1 節。
As :受壓鋼筋面積,cm2 (m2) ,見4.4.1 節。
As :受拉鋼筋面積,cm2 (m2) ,見4.4.1 節。
ff :鋼筋之疲勞應力差幅,kgf/cm2 MPa,見4.4.3 節。
f min :鋼筋之最小應力之代數值,見4.4.3 節。
r / h :竹節基底處之曲率半徑與竹節高度之比或採用0.3,見4.4.3 節。
1.1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一般性具鋼軌鋼輪之鐵路橋梁,包括高架橋、跨越橋及河川橋
2¶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4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一章 總則 等。如屬特殊鐵路系統(如特殊軌道結構、特殊列車載重等)、特殊結構橋梁(如 吊橋、斜張橋、脊背橋、桁架橋、拱橋、混合梁橋(如鋼梁與預力混凝土梁接合)、 複合梁橋(如波形鋼腹板複合梁橋))、特殊用途橋梁(如活動橋、軍用橋等)及跨 徑超過 150 公尺者,除符合本規範之規定外,應就其特殊性作特殊考量。有關耐 震設計部分,依「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之規定辦理。 本規範適用於鋼筋混凝土結構、預力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及鋼材與混凝土合 成結構等之鐵路橋梁設計,可採容許應力法或強度設計法設計。 在災害、事故或試驗時,須設置之短期使用臨時設施,可不需依照本規範之 規定。 1.2 設計基本原則 鐵路橋梁設計除應符合一般橋梁設計之基本原則外,在結構上應考慮列車移 動載重效應、橋梁變形對軌道安全及行車舒適性之影響、橋梁與軌道間之互制、 供電設備之載重及電力線設施之錨碇等。設計成果除須符合使用需求外,並須以 橋梁全生命週期考量其維護管理需求,設置檢測維修所需要之設施。 特殊性橋梁於設計時,並應考量其結構型式、材料性質、現地狀況及養護條 件等,訂定維護管理作業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特殊構件置換、檢(監)測項目、執 行方式與頻率及判定標準等。 鐵路橋梁設計時,應配合考量軌道結構、軌道檢修、避雷及接地系統、維修 及逃生通道、道旁設施等配置所需之空間。 鐵路橋梁於設計時,應考量化學腐蝕及電化學腐蝕效應之防治。高架橋應考 量列車行駛時所發生之噪音與振動之控制。高架橋與高架車站間應有適當措施以 降低振動之傳遞。 鐵路橋梁與路堤路塹或隧道間,應有路基勁度漸變措施之設計。 3
¶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5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4
上一節:封面、前言與目錄 | 下一節:規範本文 第二章一般規定(1/2)
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設計規範》,112年2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