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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鐵局路線等級分 3.1.2 軌道檢查種類、項目、方式及 3.1.2 軌道檢查種類、項目、方式及 為特甲級線、甲級線 頻率如下: 頻率如下: 及乙級線,其重要 1. 甲種檢查: 1. 甲種檢查。 性、列車通過噸數及 速度各不相同,依其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方 式 檢查頻率(次/年)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方 式 檢 查 頻 率(次 / 年) 不同路線等級訂定不 1.軌道軌距 1.軌道軌距 使用軌道檢查車檢查 檢查正線四次 2.軌道水平 使用軌道檢查車檢查 檢查正線四次 同檢查頻率。 2.軌道水平 3.軌道高低 使用軌道檢查車檢查 檢查正線四次 3.軌道高低 二、臺鐵局用地管理另 軌道檢查車檢查 4.軌道方向 使用軌道檢查車檢查 檢查正線四次 特甲級線每年4次(每 4.軌道方向 5.軌道平面性 使用軌道檢查車檢查 檢查正線四次 有轄管單位及相關規 季 1 次)以上,甲、 6.路線噴泥 檢查人員乘車檢查 檢查正線四次 5.軌道平面性 乙級線每年1次以上, 定,且工務段每週亦 7.用地管理 檢查人員乘車檢查 檢查正線四次 6.路線噴泥 8.景觀環境 檢查人員乘車檢查 檢查正線四次 有徒步巡查及機車查 7.景觀環境 檢查人員乘車檢查 9.沿線軌道材料整理 檢查人員乘車檢查 檢查正線四次 10.路線標誌 檢查人員乘車檢查 檢查正線四次 道,不宜重複列檢, 8.路線標誌 爰刪除該項。 附註:若軌道檢查車因故致無法執行檢 三、沿線軌道材料整理 查時,得以其他方式替代辦理。 業已列入臺鐵局「路 線、軌道材料及號誌 2. 乙種檢查。 2.乙種檢查: 養護檢查作業程 檢查 檢 查 項 目 評 點 項 目 檢查方式 檢查頻率(次/年) 檢查 序」,不宜重複列 檢 查 項 目 評 點 項 目 頻率 1.站內股道 軌道幾何參數、鋼軌、扣件、軌枕、石碴。 人力檢查 轄區全部路線二次 方式 (次/年) 2.道岔 檢,爰刪除該項。 軌道幾何參數、鋼軌、扣件、軌枕、石碴。 人力檢查 轄區全部路線二次 1.站內股道 3.站外路線 軌道幾何參數、鋼軌、扣件、軌枕、石碴。 人力檢查 轄區全部路線二次 四、為考量執行檢查之 2.道岔 軌道幾何參數、鋼軌、扣件、 4.伸縮接頭 軌道幾何參數、鋼軌、扣件、軌枕、石碴。 人力檢查 轄區全部路線二次 3.站外路線 軌枕、石碴。 側溝清潔暢通,路肩內有無植生。 人力檢查 轄區全部路線二次 實務及兼顧合法性, 5.側溝及除 4.伸縮接頭 草 側溝清潔暢通,路肩內有無 爰增列附註”若軌道 5.側溝及除草 轄區全 6.平交道 鋼軌、防護設施、平交道板、路面、噴泥。 人力檢查 轄區全部路線二次 植生。 人力 部路線 7.鋼梁橋軌 鋼軌、扣件、軌枕、鉤頭螺栓、護軌 人力檢查 轄區全部路線二次 檢查車因故致無法執 鋼軌、防護設施、平交道版、 檢查 6.平交道 2 次 道 路面、噴泥。 行檢查時,得以其他 8.辦公房舍 環境整理 人力檢查 轄區全部路線二次 鋼軌、扣件、軌枕、鉤頭螺 7.鋼梁橋軌道 整理 栓、護軌 方式替代辦理”。 9.查道紀錄 8.辦公房舍整理 環境整理 查道及其紀錄 人力檢查 轄區全部路線二次 五、配合調整檢查項次 9.查道紀錄 查道及其紀錄 及符號。 一、同上。 3.1.3 檢查處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3.1.3 檢查處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刪除表格。 1.甲種檢查:特甲級、甲級及乙 1. 甲種檢查。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處 數 級線主正線全線範 1.軌道軌距 全線正線軌道 2.軌道水平 全線正線軌道 3.軌道高低 全線正線軌道 圍。 4.軌道方向 全線正線軌道 5.軌道平面性 全線正線軌道 6.路線噴泥 全線正線軌道 7.用地管理 全線沿線用地 8.景觀環境 全線正線沿線環境 9.沿線軌道材料整理 全線正線 10.路線標誌 全線正線 2.乙種檢查: 2. 乙種檢查。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處 數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處 數 每 3km 檢查一處,未達 3km 者視為一 1.站內股道 正線: 正線 每3公里檢查一處,未達3公里者視為一處。 處。 側線: 1.站內股道 軌道延長 4km 以下者檢查一處,超過 軌道延長4公里以下者檢查一處,超過4公里者,每5公里增加 側線 4km 者,每 5km 增加一處,未達 5km 一處,未達5公里者亦以一處計算。 者亦以一處計算。 2.道岔 正線道岔: 四組以下檢查二組,超過部分每四組 四組以下檢查二組,超過部分每四組增加一組,未達四組者視為 正線 增加一組,未達四組者視為一組。 一組。 2.道岔 十組以下者檢查一組,超過部分每十 側線道岔: 側線 組增加一組,未達十組者視為一組。 十組以下者檢查一組,超過部分每十組增加一組,未達十組者視 為一組。 3.站外路線 每 3km 檢查一處,未達 3km 者視為一處。 3.站外路線 每3公里檢查一處,未達3公里者視為一處。 四組以下者檢查一組,超過部分每四組增加 4.伸縮接頭 4.伸縮接頭 四組以下者檢查一組,超過部分每四組增加一組,未達四組者以 一組,未達四組者以一組計算。 一組計算。 5.側溝及除草 5.側溝及除草 全數檢查 6.平交道 全數檢查 6.平交道 全數檢查 7.鋼梁橋軌道 7.鋼梁橋軌道 全數檢查 8.辦公房舍整理 各道班 8.辦公房舍整理 各道班 9.查道紀錄 各道班 9.查道紀錄 第四章 橋隧檢查 一、同現行規定名稱修 正說明。 第一節 橋梁檢查 二、考量相關條文不宜 第二節 隧道檢查 重複訂定,經檢討 後刪除本章、節。 三、詳如附件。 第四章 附則 第五章 附則 因第四章刪除,爰調整 本章章次。 本規範自頒布日起施行。 本規範自頒布日起施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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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mm 軌距軌道橋隧檢查養護規範 附件 第二章第八節及第四章刪除部分條文說明表 原 1067 公厘軌距軌道橋隧檢 修正引用規則(範)、作業 刪除說明 查養護規範 要點/條文 因交通部 108 年 1 月 14 日交技(108)字第 1085000590 號頒布「鐵 路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 範」暨臺鐵局 106 年 8 月 16 日鐵工橋字第 1060026074 號函發布修 訂「鐵路橋梁檢查作業 第八節 橋梁、隧道及其他構造物 要點」及 105 年 5 月 5 日鐵工橋字第 1050011499 號函發布 「鐵路隧道檢查作業要 點」已另有更詳實規定; 爰刪除本節橋梁、隧道 相關規定,並與第九節 「鋼梁維修作業」合 併,並修正本節名稱。 原條文 2.8.1 因於「鐵 鐵路橋梁檢查作業要點 106 年 8 月 16 日鐵工橋字第 1060026074 號函修訂 路橋梁檢查作業要點」 2.8.1 巡視或檢查橋梁應注意下列事項, 十二、工務處橋梁定期複檢注意事項 中有詳實規定且文意相 同,爰刪除本項規定。 並填繪紀錄表: (一)量測合於規定之最重機車通過橋 1. 橋梁之撓度。 梁中心部分之撓度。 2. 列車通過時主梁各部結構物有否 (二)列車通過橋梁時,應檢查主梁各 激烈震動、彎曲、動搖或發生雜 部結構物有無激烈震動、彎曲、動 音。 搖或發生雜音。 3. 各結構物有無腐蝕朽損、裂痕彎曲 (三)檢查各部結構物有無腐蝕、朽損、 及磨耗。 裂痕、彎曲、磨耗等異狀。 4. 鉚釘、螺栓有無鬆弛、脫落、磨耗 (四)鉚釘、螺栓有無鬆弛、脫落、磨耗、 及折斷,主要之接合點有無銹蝕、 折斷及銲接部份有無密切銲接、 裂損及其他異狀。 銹蝕、裂紋或其他異狀。 5. 雨水或列車上之拋棄物,對於橋材 (五)雨水或列車上之投棄物,對於橋 有無污損及橋材油漆有無剝落及 材有無污損及橋材油漆有無剝落 生銹。 及生銹。 6. 橋台與橋墩是否呈現變形,台身、 (六)橋台之胸壁與梁端之距離是否合 墩身及床石各接縫部位有無裂縫, 於規定。橋台與橋墩/帽梁是否呈 列車通過時,有否發生搖擺現象。 現變形。台身、墩身及床石,有無 裂縫及發生危險之虞。橋台、橋墩 7. 基礎及防護工程是否發生異狀,附 是否清掃。 近河床及河岸是否被沖刷。 (七)橋台、墩基礎及河道之防護工程 是否發生異狀、破損及下沉。基礎 附近之河床地盤是否已被沖刷。 (八)暗橋之拱蓋版、側壁,有無裂縫、 下沉及其他異狀。 8. 翼牆是否呈現龜裂、破損、下沉、 (九) 翼牆/擋土牆是否呈現龜裂、破 傾斜及突出現象。 損、下沉、傾斜及突出等異狀。 (十)其他「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 統」中規定須加注意檢查之情形。 上述注意事項,工務處認為有必要 時,得擇要指定其中數項辦理。 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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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2.8.2 因部頒「鐵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106 年 7 月 26 日 交通部交路監(一)字 路修建養護規則」中有 第 10697000741 號令修正發布 詳實規定且文意皆相 2.8.2 重要河流每次漲水,應觀測水位 第 76 條 重要橋梁之河流每次漲 同,爰刪除本項規定。 標,記錄其水位,並察勘橋台、 水,應記錄其水位,並 橋墩附近河床狀態,繪製河床 勘察橋臺、橋墩附近河 狀態變化圖。 床之狀態,繪圖記錄以 作養護作業參考。 原條文 2.8.3 因於「鐵 鐵路橋梁檢查作業要點 106 年 8 月 16 日鐵工橋字第 1060026074 號函修訂 路橋梁檢查作業要點」 2.8.3 橋台、橋墩之上面及橋梁之各部 中有詳實規定且文意相 十四、工務段應經常派員赴沿線檢 同,爰刪除本項規定。 分應經常清掃。 查鋼梁及墩座是否清潔。 工務處於定期複檢,如發 現未清掃者,應予登記, 並列入年度檢查考核。 臺鐵局橋梁業以鋼筋混 2.8.7 橋梁上應視需要舖設作業人行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凝土方式改(重)建,作 103 年 6 月 26 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6411 號 板或加扶手欄杆。 業人行道及欄杆均為設 第 17 條 計考量因素,因本規範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 係屬檢查、養護性質, 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 與設備設置規定顯不相 符,不宜將此項納入, 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 且查「營造安全衛生設 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 施標準」中有詳實規定 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且文意涵蓋原 2.8.7 規 定,爰刪除本項規定。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 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 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 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 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 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 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 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 施。 臺鐵局路線重軌化前係 2.8.8 在長橋適當地點應裝置水槽或 以注油木枕舖設軌道, 給水栓。 為防止木枕受熱自燃引 起火災,故以裝置水槽 或給水栓因應;惟臺鐵局 橋梁業以鋼筋混凝土方 式改(重)建且重軌化後 均以 PC 枕舖設,本規定 顯已不合時宜,爰刪除 本項規定。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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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2.8.12 因「鐵路 鐵路隧道檢查作業要點 105 年 5 月 5 日 鐵工橋字第 1050011499 號函發布 隧道檢查作業要點」 八、委託安全檢測有規 八、委託安全檢測 定且文意相同,爰刪除 2.8.12 隧道內如認為有異狀時,應查 (一) 辦理時機:經檢查後,認 本項規定。 明其原因,必要時予以適當之 為有安全疑慮者,得視需 防護,隧道附近易於坍塌地區 要辦理詳細檢測。 或湧水量大之隧道,應經常檢 (二) 檢查成員:委託技術服務 查並予以記錄,視毀壞程度施 廠商辦理。 以適當之防護。 (三) 檢查項目:依據實際需 要,選擇各種檢測項目, 主要項目為地形及地質調 查、地盤變位監測、龜裂 形狀變化、襯砌厚度等。 (四) 結果:依據安全檢測結 果,辦理監測或加固補強 等。 條文 2.8.13 因部頒「鐵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106 年 7 月 26 日 交通部交路監(一)字 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77 第 10697000741 號令修正發布 條第二項已有詳實規定 第 77 條 隧道上及隧道內之排水 且文意皆相同,爰刪除 本項規定。 設備,應經常檢查,保 持排水暢通。 2.8.13 隧道內頂部漏水過甚之處,應 隧道內頂部漏水砌縫脫 將水引導至側壁使流入排水 落或隧道頂拱圈認為有 溝。砌縫脫落或隧道拱圈略有 修理之必要時,應即修 損壞時即行修補。 繕。 隧道、橋梁建築淨空內 之電線或其他設施,對 建築淨空有無妨礙應每 年最少施行定期檢查一 次。 條文 2.8.14 因部頒「鐵 2.8.14 隧道上及隧道內之排水設施, 同上。 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77 應經常維護暢通。 條第一項已有詳實規定 且文意皆相同,爰刪除 本項規定。 條文 2.8.15 因部頒「鐵 2.8.15 隧道內電線或其他施設物太 同上。 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77 多者,每二年最少應檢查一 條第三項已有詳實規定 次,檢查其對建築淨空有無妨 且文意皆相同,爰刪除 礙。 本項規定。 經查隧道側壁設置標點 鐵路隧道檢查作業要點 105 年 5 月 5 日 鐵工橋字第 1050011499 號函發布 應為每 5 公尺標點及其 九、工務段應在襯砌隧道之邊牆上, 他規定之標註,因臺鐵 局「鐵路隧道檢查作業 2.8.16 隧道內應以適當方法在側壁 依隧道長度每 5 公尺設里程標誌 要點」及「軌道標誌設 等處設置標點,時時對照軌道 (圖一)。 置規定」已有明確各種 之方向及高低。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軌道標誌設 標誌之設置規定且路線 置規定 養護作業均已採經緯儀 107 年 9 月 28 日 鐵工路字第 1070032678 號函修正 測量辦理更為準確,爰 第 5 條 曲線標及超高標(如附圖 4) 刪除本項規定。 均應設於軌道之左側,雙單 線區間得設於軌道兩側。有 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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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曲線之圓曲線,應於直線 與介曲線始點之切點設置 TS 標;介曲線與圓曲線始點之 切點設置 SC 標;圓曲線終點 與介曲線之切點設置 CS 標; 介曲線終點與直線之切點設 置 ST 標;TS 及 ST 標應註明 介曲線之長,SC 及 CS 標應註 明圓曲線之半徑、加寬度及 超高度。 未設介曲線之圓曲線,應 於曲線始點設置 BC 標,終 點設置 EC 標,註明圓曲線 之半徑、加寬度及超高度, 並於超高度起點設置 CBP 標,終點設置 CEP 標,註明 其超高變化距離。圓曲線之 中心,應設置 SP 標,註明 曲線半徑。 通風設備於新建隧道設 2.8.17 通風困難之長大隧道,應設 計時即應納入考量,因 有通風設備。 本規範係屬檢查、養護 性質,與設備設置規定 顯不合意,不宜將此項 納入,爰刪除本項規 定。 照明設備於新建隧道設 2.8.18 隧道內應裝設電燈,但情形 計時即應納入考量,因 特殊者不在此限。 本規範係屬檢查、養護 性質,與設備設置規定 顯不合意,不宜將此項 納入,爰刪除本項規 定。 臺鐵局鐵路管理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條文 2.8.19 因臺鐵局 106 年 1 月 9 日同意備查登錄編號 B106000186。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五十一、路線上、橋隧內作業(略以) 中有詳實規定且文意相 2.8.19 在無裝設電燈隧道內檢查或巡 似,爰刪除本項規定。 (八) 沿線行走應注意事項 查時,不論隧道之長短,應攜 1.巡查路線,應指派 2 名人員, 1 人巡 帶照明設備。 視另 1 名則為警戒,二者應保持適當 距離 3~15 公尺 及禁止聊天;除環境 特殊及必要外應避免在路線軌距內行 走。且務必攜帶號誌旗(燈)、哨子及開 啟行車調度無線電對講機、通訊器具 (設備)。 臺鐵局平交道採用木枕 2.8.20 平交道軌距內舖設護軌時,應在 時,需於軌距內舖設護 護軌間及軌距外之適當寬度 軌,惟臺鐵局軌道均已 內舖 設混凝土板或木板,使 採用 PC 枕已無法舖設護 與軌面同高,但舖設混凝土板 軌,爰予刪除;另 PC 枕 型平交道版均依建築界 時,其與鋼軌間之 150 公厘範 限之規定設置輪緣槽, 圍內應舖木板,惟非電化區間 以符實需。 不在此限。不通行車輛之平交 道得省略前項設備,護軌與正 軌之距離,應依照圖二十之規 定辦理,用橡膠板舖設時,得 免舖設護軌,前項僅舖木板或 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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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板之平交道,其木板或橡 膠板與正軌之距離准沿用之。 一、同第八節刪除說 明。 第四章 橋隧檢查 二、考量相關條文不宜 重複訂定,經檢討 後刪除本章、節。 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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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4.1.1 因於「鐵 第一節 橋梁檢查 鐵路橋梁檢查作業要點 106 年 8 月 16 日鐵工橋字第 1060026074 號函修訂 路橋梁檢查作業要點」 中有詳實規定且文意相 五、定期檢查(略以) 4.1.1 橋梁檢查如下: 同,爰刪除本項規定。 (二)檢查時間:每年 10 月〜12 月間。 橋梁檢查應每年定期就全線所 七、定期複檢(略以) 有橋梁檢查一次,但遇有必要 (二) 檢查時間:每年 1 月 15 日〜4 月 10 時得僅就特定橋梁施行之。 日。 六、特別檢查 1.橋梁所在地地震震度達到五級以上,針 對本局全部橋梁進行特別檢查。 2.橋梁所在地降雨達到豪雨(依中央氣象 局公告 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200 毫米以 上,或 3 小時累積雨量達 100 毫米以上 之降雨現象),針對本局重點監控橋梁進 行特別檢查。 3.橋梁所在地降雨達到大豪雨(24 小時累 積雨量達 350 毫米以上)時,對該區域 跨河橋梁,進行特別檢查。 4.人為破壞因素(如火災或車輛撞損主梁 等)引起之災害。 5.上述特別檢查時間,由工務段於災害發 生後 8 小時內隨乘機車或工程維修車路 線巡查回報,另於災害發生後 14 工作天 完成特別檢查報表,並由工務段存查, 依 「 臺 灣 地 區 橋 梁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D.E.R.U 評等法)」評估等級為 D≥3 且 R≥3 之橋梁須陳報工務處辦理修繕。 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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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110年6月2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