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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上。 2.8.5 橋梁中心線與軌道中心線, 2.8.10 橋梁中心線與軌道中心線, 二、圖面重繪。 在直線路段其中心線應一 在直線路段其中心線應一 致,在曲線路段,於鋼梁中 致,在曲線路段,於鋼梁中 央處、橋梁中心線應偏離路 央處、橋梁中心線應偏離路 線中心內側,即中距長度 線中心內側,即中距長度 2/5 處,亦即於鋼梁兩端, 2/5 處,亦即於鋼梁兩端, 鋼梁中心線應偏離路線中 鋼梁中心線應偏離路線中 心外側,即中距長度之 3/5 心外側,即中距長度之 3/5 處如圖十九所示。 處如圖十九所示。 中距2/5 中 橋梁中心線 距 中距3/5 線 心 中 線 路 圖十九 曲線橋梁中距示意圖 同現行規定 2.8.4 修正 2.8.6 轉車台、遷車台之保養除准 2.8.11 轉車台、遷車台之保養除准 說明。 用橋梁之規定外,應注意下 用橋梁之規定外,應注意下 列情況: 列情況: 1. 止動裝置之完善。 1. 止動裝置之完善。 2. 鋼軌接頭之接觸及其接頭處 2. 鋼軌接頭之接觸及其接頭處 之狀態。 之狀態。 3. 迴轉部分及轉動裝置之配 3. 迴轉部分及轉動裝置之配 合。 合。 4. 坑內之排水狀態。 4. 坑內之排水狀態。 同現行規定 2.8.1 修正 2.8.12 隧道內如認為有異狀時,應 說明。 查明其原因,必要時予以適 當之防護,隧道附近易於坍 塌地區或湧水量大之隧道, 應經常檢查並予以記錄,視 毀壞程度施以適當之防護。 同上。 2.8.13 隧道內頂部漏水過甚之處, 應將水引導至側壁使流入 排水溝。砌縫脫落或隧道拱 圈略有損壞時即行修補。 同上。 2.8.14 隧道上及隧道內之排水設 施,應經常維護暢通。 同上。 2.8.15 隧道內電線或其他施設物 太多者,每二年最少應檢查 一次,檢查其對建築淨空有 無妨礙。 同上。 2.8.16 隧道內應以適當方法在側 壁等處設置標點,時時對照 軌道之方向及高低。 同上。 2.8.17 通風困難之長大隧道,應設 有通風設備。 同上。 2.8.18 隧道內應裝設電燈,但情形 特殊者不在此限。 同上。 2.8.19 在無裝設電燈隧道內檢查或 巡查時,不論隧道之長短, 應攜帶照明設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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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局正線路線已 PC 枕 2.8.20 平交道軌距內舖設護軌時,應 化,平交道內舖設護軌 在護軌間及軌距外之適當 已不符時宜,故本點及 寬度內舖 設混凝土板或木 圖二十刪除。 板,使與軌面同高,但舖設 混凝土板時,其與鋼軌間之 150 公厘範圍內應舖木板, 惟非電化區間不在此限。不 通行車輛之平交道得省略 前項設備,護軌與正軌之距 離,應依照圖二十之規定辦 理,用橡膠板舖設時,得免 舖設護軌,前項僅舖木板或 橡膠板之平交道,其木板或 橡膠板與正軌之距離准沿 用之。 同第八節修正說明二。 第九節 鋼梁維修作業 同現行規定 2.8.4 修正 2.8.7 在電車線附近裝卸鋼梁,除依 2.9.1 在電車線附近裝卸鋼梁,除依 說明。 路線封鎖須知辦理外,如需斷 路線封鎖須知辦理外,如需斷 電應向車站申請,接地工作應 電應向車站申請,接地工作應 與電務單位會同辦理。 與電務單位會同辦理。 一、同上。 2.8.8 鋼梁存放地點應離電車線電 2.9.2 鋼梁存放地點應離電車線電 二、統一單位標示。 桿基礎 1m 以上,距電車線帶 桿基礎 1 公尺以上,距電車線 電部分之水平距離 5m 以上, 帶電部分之水平距離 5 公尺 如因地形特殊需在距電車活 以上,如因地形特殊需在距電 線 5m 以內存放時,應洽請電 車活線 5 公尺以內存放時,應 務單位專業人員至現場指導 洽請電務單位專業人員至現 並接地。 場指導並接地。 同現行規定 2.8.4 修正 2.8.9 單線區間鋼梁應存放在無電 2.9.3 單線區間鋼梁應存放在無電 說明。 車線桿之一側,但情形特殊 車線桿之一側,但情形特殊 者,不在此限。 者,不在此限。 同上。 2.8.10 抽換鋼梁應申請封鎖路線, 2.9.4 抽換鋼梁應申請封鎖路線,同 同時申請斷電並接地後始可 時申請斷電並接地後始可工 工作。拆除橋面軌道,有關電 作。拆除橋面軌道,有關電路 路 部 分 應 洽 請 電 務 單 位 辦 部分應洽請電務單位辦理。 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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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現行規定 2.9.2 修正 2.8.11 雙線區間,抽換鋼梁應就抽 2.9.5 雙線區間,抽換鋼梁應就抽 說明。 換之一條路線申請封鎖及斷 換之一條路線申請封鎖及斷 電並接地,利用另一條路線 電並接地,利用另一條路線 通車,並應於日間作業,對 通車,並應於日間作業,對 於通車之另一路線之電車線 於通車之另一路線之電車線 應保持 1.5m 以上之安全距 應保持 1.5 公尺以上之安全 離。 距離。 同現行規定 2.8.4 修正 2.8.12 抽換鋼梁時,過橋電纜支架, 2.9.6 抽換鋼梁時,過橋電纜支架, 說明。 應由電務單位拆裝。 應由電務單位拆裝。 同現行規定 2.9.2 修正 2.8.13 施工料具及易燃油料,不可 2.9.7 施工料具及易燃油料,不可堆 說明。 堆於電車線桿附近,如受地 於電車線桿附近,如受地形限 形限制,必須堆放時,應離電 制,必須堆放時,應離電車線 車線電桿 1m 以上。 電桿一公尺以上。 同上。 2.8.14 壓風機、電焊機、發電機等 2.9.8 壓風機、電焊機、發電機等工 工作機具之存放,除應遵守 作機具之存放,除應遵守建築 建築界限外,在單線區間應 界限外,在單線區間應放置於 放置於無電車線電桿之一 無電車線電桿之一側,在雙線 側,在雙線區間應遠離電車 區間應遠離電車線 5 公尺以 線 5m 以上地點,其高度自 上地點,其高度自軌面起不超 軌面起不超過 3m,並各予接 過 3 公尺,並各予接地。 地。 同上。 2.8.15 在電車線帶電情形下,工作 2.9.9 在電車線帶電情形下,工作 人員,搭建或拆除工作架及 人員,搭建或拆除工作架及 其使用之工具,應與帶電設 其使用之工具,應與帶電設 備保持 1.5m 以上之安全距 備保持 1.5 公尺以上之安全 離,如無法保持此項安全距 距離,如無法保持此項安全 離,應申請斷電並接地後施 距離,應申請斷電並接地後 工。 施工。 同上。 2.8.16 在鋼桁架上弦焊補、油漆及 2.9.10 在鋼桁架上弦焊補、油漆及 修換鋼構件,不能與電車線 修換鋼構件,不能與電車線 活線保持 1.5m 以上之安全 活線保持 1.5 公尺以上之 距離時,應申請將電車線斷 安全距離時,應申請將電車 電並接地,待確定電車線斷 線斷電並接地,待確定電車 電並接地後,方可施工。 線斷電並接地後,方可施 工。 同現行規定 2.8.4 修正 2.8.17 因運轉需要不作較長時間 2.9.11 因運轉需要不作較長時間 說明。 斷電,應由電務單位施以必 斷電,應由電務單位施以必 要防護措施,並協助辦理後 要防護措施,並協助辦理後 始可施工。 始可施工。 同第八節修正說明二。 2.9.12 撥移橋梁枕 h 木時,不可損 傷軌道連接線及連軌線,必 要時得請電務單位協助施 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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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現行規定 2.9.2 修正 2.8.18 在 20m 以上橋梁換修或焊補 2.9.13 在 20 公尺以上橋梁換修或 說明。 鋼梁配件或撥移橋枕時,該 焊補鋼梁配件或撥移橋枕 地段及前後各 30m 區間,應 時,該地段及前後各 30 公 申請列車限速每小時 40km 尺區間,應申請列車限速每 慢行通過。 小時 40 公里慢行通過。 同現行規定 2.8.4 修正 2.8.19 施工用料具之搬運存放,必 2.9.14 施工用料具之搬運存放,必 說明。 須注意距電車線之安全距 須注意距電車線之安全距 離,所用料具有觸及帶電設 離,所用料具有觸及帶電設 備或侵入最短安全距離之 備或侵入最短安全距離之 虞者,必要時得請電務單位 虞者,必要時得請電務單位 專業人員至工地指導。 專業人員至工地指導。 一、同第八節修正說 2.9.15 雨天除有防護措施外不得 明。 施工。 二、考量係屬勞安規定 性質,本點刪除。 2.9.16 工作機具或手工具不得橫跨 同上。 於鋼軌上。 2.9.17 大橋或瞭望視線不良橋梁之 同上。 兩端,施工期間應有瞭望人員 並與就近車站連繫。 同現行規定 2.8.4 修正 2.8.20 鋼梁之修理、加固、焊補及 2.9.18 鋼梁之修理、加固、焊補及 說明。 油漆不得在夜間施工,但緊 油漆不得在夜間施工,但緊 急應變事故搶修不在此限。 急應變事故搶修不在此限。 同現行規定 2.9.2 修正 2.8.21 修換鋼件或投接鉚釘不得 2.9.19 修換鋼件或投接鉚釘不得 說明。 侵入電車線 1.5m 安全距離 侵入電車線 1.5 公尺安全 範圍內。 距離範圍內。 同現行規定 2.8.4 修正 2.8.22 在絕緣接頭附近工作導電 2.9.20 在絕緣接頭附近工作導電 說明。 料具,不得接觸絕緣接頭兩 料具,不得接觸絕緣接頭 端鋼軌。 兩端鋼軌。 2.8.23 使用電焊機焊補鋼梁時,其 2.9.21 使用電焊機焊補鋼梁時,其 一、同上。 陰陽兩極應用包皮電纜,不 陰陽兩極應用包皮電纜, 二、修正誤字。 得利用路線兩條鋼軌導電 不得利用路線兩條鋼軌導 並應遠離鋼軌。 電并應遠離鋼軌。 同現行規定 2.9.15 修正 2.9.22 工作人員在工地作業時,必 說明。 須戴能抗高壓電之安全帽, 必要時得佩戴抗電手套及 穿著安全皮鞋。 因第八、九節合併,爰調整 第九節 其他事項 第十節 其他事項 本節節次。 2.9.1 接近保安裝置工作時,不得 2.10.1 接近保安裝置工作時,不得 同上。 妨礙其機能。 妨礙其機能。 2.9.2 路線及建築物發生異狀時, 2.10.2 路線及建築物發生異狀時, 同上。 應查明其地點,在現場應留 應查明其地點,在現場應留 置記號並作成紀錄,時時檢 置記號並作成紀錄,時時檢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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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並觀察異狀之演變程度, 查並觀察異狀之演變程度, 如認有危險之虞時,應即予 如認有危險之虞時,應即予 以補修。 以補修。 2.9.3 路線內加認為有障礙物侵入 2.10.3 路線內加認為有障礙物侵 同上。 可能之地點,應施以適當防 入可能之地點,應施以適當 護措施,與路線接近之建築 防護措施,與路線接近之建 物有抵觸建築淨空之虞者, 築物有抵觸建築淨空之虞 應時常檢測矯正。 者,應時常檢測矯正。 2.9.4 路線上有飛砂、坍塌可能發 2.10.4 路線上有飛砂、坍塌可能發 同上。 生障礙之處,應施以適當防 生障礙之處,應施以適當防 護措施或種植防砂林。 護措施或種植防砂林。 2.9.5 列車發生脫軌事故有可能使 2.10.5 列車發生脫軌事故有可能 同上。 建築物及車輛蒙受嚴重損害 使建築物及車輛蒙受嚴重 之處所,應加設適當之安全 損害之處所,應加設適當之 護軌或措施。 安全護軌或措施。 2.9.6 止衝檔及止車楔有腐朽損壞 2.10.6 止衝檔及止車楔有腐朽損 同上。 者,應即時修理或更換。 壞者,應即時修理或更換。 2.9.7 第一種止衝檔所用之石碴應 2.10.7 第一種止衝檔所用之石碴 同上。 保持規定之狀態,必要時應 應保持規定之狀態,必要時 補充整理。 應補充整理。 2.9.8 設置臨時止衝檔時,得收集 2.10.8 設置臨時止衝檔時,得收集 一、同上。 其附近之石碴,依照第一種 其附近之石碴,依照第一種 二、統一單位標示。 止衝檔堆成長 2m 至 5m 之長 止衝檔堆成長 2 公尺至 5 公 堆,但不重要之側線,得採 尺之長堆,但不重要之側 其他方法。 線,得採其他方法。 同現行規定第十節修正 2.9.9 路線各種標誌應經常維護。 2.10.9 路線各種標誌應經常維護。 說明。 2.9.10 在與電氣設備有關之路線上 2.10.10 在與電氣設備有關之路線 同上。 工作時,不得使連軌線及鋼 上工作時,不得使連軌線及 軌絕緣裝置發生障礙,或使 鋼軌絕緣裝置發生障礙,或 軌道電路發生短路。 使軌道電路發生短路。 2.9.11 軌距水平尺、高低測量器及軌 2.10.11 軌距尺、水平器及高低測量 一、同上。 道幾何檢測儀器等,應經常 器,應經常檢查並予以校 二、修正專有名詞。 檢查並予以校正。 正。 三、增列檢查及須予校 正設備名詞。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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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110年6月2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