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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原檔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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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十四重繪。 2.5.3 橋台前後軌枕配置間距,應依 2.5.3 橋台前後軌枕配置間距,應依 二、統一單位標示。 照圖十四之規定辦理,成斜角 照圖十四之規定辦理,成斜角 之橋台應加鋼筋混凝土承受 之橋台應加鋼筋混凝土承受 台,舖設時使軌枕對軌道成直 台,舖設時使軌枕對軌道成直 角。 角。 統一單位標示。 2.5.4 軌枕間距擴大或對軌道中心 2.5.4 軌枕間距擴大或對軌道中心 線不成直角時,應校正之。但 線不成直角時,應校正之。但 軌距內鋼軌底部位置,在下列 軌距內鋼軌底部位置,在下列 情形公差限度內得免修正。 情形公差限度內得免修正。 單位:mm 單位:公厘 不整種別 軌枕間距擴大 軌道中心線對軌枕之直角公差 不整種別 軌枕間距擴大 軌道中心線對軌枕之直角公差 容整不整範圍 <70 <60(<80) 容整不整範圍 <70 <60(<80) 註:( )內表示曲線中對接式接頭 註:( )內表示曲線中對接式接頭 之場合。 之場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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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2.2.14。 2.5.5 舖設枕木應依下列各款規定 2.5.5 舖設枕木應依下列各款規定 辦理: 辦理: 1. 枕木與兩根鋼軌或兩塊墊鈑之 1. 枕木與兩根鋼軌或兩塊墊板之 接觸部分,如有凹凸不平處,應 接觸部分,如有凹凸不平處,應 予削平,使其在同一平面內。 予削平,使其在同一平面內。 2. 有乾裂之虞之枕木,使用前應施 2. 有乾裂之虞之枕木,使用前應施 以適當之防護。 以適當之防護。 3. 枕木應樹心向下舖設,其略帶圓 3. 枕木應樹心向下舖設,其略帶圓 形者,應以寬面向下舖設。 形者,應以寬面向下舖設。 4. 側面有圓狀時,此圓狀應向列車 4. 側面有圓狀時,此圓狀應向列車 駛來之方向或坡度高之方向舖 駛來之方向或坡度高之方向舖 設。原則上以坡度條件為優先, 設。原則上以坡度條件為優先, 但爬行厲害之處,應向爬行之反 但爬行厲害之處,應向爬行之反 方向舖設。 方向舖設。 5. 枕木有彎曲時,其凸面應向列車 5. 枕木有彎曲時,其凸面應向列車 駛來之方向或坡度高之方向舖 駛來之方向或坡度高之方向舖 設。如列車駛來方向與坡度高之 設。如列車駛來方向與坡度高之 方向相反時,其凸面應向坡度高 方向相反時,其凸面應向坡度高 之方向舖設。但爬行厲害之處, 之方向舖設。但爬行厲害之處, 應將凹面向爬行方向舖設。 應將凹面向爬行方向舖設。 一、依教育部統一用字 2.5.6 每根橋枕應依圖十五之規 2.5.6 每根橋枕應依圖十五之規 表,「震」修正為 定,用鉤頭螺栓二根裝連於 定,用鉤頭螺栓二根裝連於 「振」。 鋼梁,因振動而有回轉之虞 鋼梁,因震動而有回轉之虞 二、圖十五重繪。 者,在鉤頭螺栓頭部應留表 者,在鉤頭螺栓頭部應留表 三、統一單位標示。 示鉤形方向記號。 示鉤形方向記號。 橋枕、護木、L型50╳50╳6 (油漆二度)用洋釘釘於枕木上 作業板(油漆二度) 用洋釘釘於枕木上 約100 橋枕 50 墊板厚30以上 鉤頭螺栓 統一單位標示。 2.5.7 鋼梁頂面,有鉚釘或附有曲線 2.5.7 鋼梁頂面,有鉚釘或附有曲線 超高者,枕木與鋼梁之間應插 超高者,枕木與鋼梁之間應插 入墊板。墊板應以良質木材製 入墊板。墊板應以良質木材製 作,其厚度應在 30mm 以上,但 作,其厚度應在 30 公厘以上, 情形殊特者不在此限,並用洋 但情形殊特者不在此限,並用 釘釘入枕木。因超高度或其他 洋釘釘入枕木。因超高度或其 需要時,得將枕木鋸成 20mm 以 他需要時,得將枕木鋸成 20 公 內之缺口。 厘以內之缺口。 一、配合調整表次。 2.5.8 橋枕長度應依表十三之規定 2.5.8 橋枕長度應依表十六之規定 二、修正表格敘述及統 辦理。 辦理。 一單位標示。 表十三 橋枕長度表 鋼梁主梁中心至中心距離 枕 木 長 度 未滿 1.5m 2.2m 1.5m≦距離<1.8m 2.4m 1.8m 以上 2.6m 前項之長度如不合用,得用特種長度 前項之長度如不合用,得用特種長度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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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橋枕。 之橋枕。 統一單位標示。 2.5.11 鋼軌壓嵌枕木深達 7mm 以上 2.5.11 鋼軌壓嵌枕木深達 7 公厘以 時,應將其壓嵌部分削平。 上時,應將其壓嵌部分削平。 一、精簡敘明。 2.6.1 各級路線道碴截面應保持如 2.6.1 道碴截面,特甲級線應保持如 二、重繪圖十六至圖十 圖十六~圖十八之形狀。 圖十六之形狀,甲級線應保持 八,使圖面清晰化並 如圖十七之形狀,乙級線應保 修正誤值。 持如圖十八之形狀。 三、附註及符號說明統 一彙整修正。 一、同 2.1.1。 2.6.3 道碴應隨時補充,不得使枕木 2.6.3 道碴應隨時補充,不得使枕木 二、修正文字及統一單 露出至下列程度以上。 露出至下列程度以上。 位標示。 1.正線 1. 正線 (1)半徑不 600 公尺之曲線 20 公 (1)半徑未滿 600m 之曲線 20mm。 厘。 (2)直線及半徑 600m 以上之曲 (2)直線及半徑 600 公尺以上之 線 30mm。 曲線 30 公厘。 2. 側線 40mm。 2. 側線 40 公厘。 3. 舖設長焊鋼軌地段應按其規 3. 舖設長焊鋼軌地段應接其規 定辦理之。 定辦理之。 統一單位標示。 2.6.5 道碴應由兩鋼軌中心向左 2.6.5 道碴應由兩鋼軌中心向左 右各 400mm 之範圍內填妥予 右各 400 公厘之範圍內填妥 以砸實,尤其鋼軌下面應特 予以砸實,尤其鋼軌下面應 別砸實。 特別砸實。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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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6.8 列車運轉中之正線軌道之 2.6.8 列車運轉中之正線軌道之 起道或降道應左右均等,每 起道或降道應左右均等,每 次之起道或降道量不得超 次之起道或降道量不得超 過 50mm,並應注意前後部分 過 50 公厘,並應注意前後 鋼軌面避免發生劇烈變化, 部分鋼軌面避免發生劇烈 軌道應避免在炎熱之時連 變化,軌道應避免在炎熱之 續起道或降道。在電化區間 時連續起道或降道。在電化 路線之總起道高度,如超過 區間路線之總起道高度,如 鋼軌面容許最高限度時,應 超過鋼軌面容許最高限度 協調電務單位辦理。 時,應協調電務單位辦理。 2.6.9 電化區間曲線超高之調整, 2.6.9 電化區間曲線超高之調整, 同上。 超過 15mm 時,應協調電務 超過 15 公厘時,應協調電 單位辦理。 務單位辦理。 2.6.10 電化區間軌道方向之整正 2.6.10 電化區間軌道方向之整正 同上。 超過 25mm 時,應協調電務 超過 25 公厘時,應協調電 單位辦理。 務單位辦理。 2.6.11 在炎熱之時,原則上不得將 2.6.12 在炎熱之時,原則上不得將 同上。 正線之道碴扒出;但無行車 正線之道碴扒出;但無行車 安全顧慮,且有妥善防護措 安全顧慮,且有妥善防護措 施者,一次得連續扒出 30m 施者,一次得連續扒出 30 以下。 公尺以下。 上項以外之一般狀況時,其 上項以外之一般狀況時,其 正線之道碴一次連續扒出 正線之道碴一次連續扒出 長度不得超過 60m。 長度不得超過 60 公尺。 誤字更正。 2.7.6 邊溝、排水溝及暗渠等應時加 2.7.6 邊溝、排水溝及暗渠等應時加 疏濬及清掃,以確保水流暢 疏濬及清掃,以確保水流暢 通,暗渠之進口前方應設置欄 通,暗渠之進口前方應設置欄 柵,必要時得設土砂陰井。 柵,必要時得設土砂窨井。 一、同現行規定名稱修 正說明。 二、爰刪除本節橋梁、 第八節 鋼梁維修作業及其他構造 第八節 橋梁、隧道及其他構造物 隧道相關規定並與 物 第九節「鋼梁維修 作業」合併並修正 本節名稱。 2.8.1 巡視或檢查橋梁應注意下列 一、依上揭說明,本點 事項,並填繪紀錄表: 刪除。 1. 橋梁之撓度。 二、詳如附件。 2. 列車通過時主梁各部結構物 有否激烈震動、彎曲、動搖或 發生雜音。 3. 各結構物有無腐蝕朽損、裂痕 彎曲及磨耗。 4. 鉚釘、螺栓有無鬆弛、脫落、 磨耗及折斷,主要之接合點有 無銹蝕、裂損及其他異狀。 5. 雨水或列車上之拋棄物,對於 橋材有無污損及橋材油漆有 無剝落及生銹。 6. 橋台與橋墩是否呈現變形,台 身、墩身及床石各接縫部位有 無裂縫,列車通過時,有否發 生搖擺現象。 7. 基礎及防護工程是否發生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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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附近河床及河岸是否被沖 刷。 8. 翼牆是否呈現龜裂、破損、下 沉、傾斜及突出現象。 同上。 2.8.2 重要河流每次漲水,應觀測水 位標,記錄其水位,並察勘橋 台、橋墩附近河床狀態,繪製 河床狀態變化圖。 同上。 2.8.3 橋台、橋墩之上面及橋梁之各 部分應經常清掃。 依第八節修正說明二, 2.8.1 鋼梁油漆剝落至不克防銹時, 2.8.4 鋼梁油漆剝落至不克防銹時, 本點保留並調整點次。 應將銹蝕部分完全刮去後另 應將銹蝕部分完全刮去後另 塗油漆。 塗油漆。 同上。 2.8.2 與枕木接觸之鋼梁需要油漆 2.8.5 與枕木接觸之鋼梁需要油漆 時,應將枕木移動後油漆。 時,應將枕木移動後油漆。 俟乾燥後再將枕木復原。 俟乾燥後再將枕木復原。 同上。 2.8.3 鋼梁重新油漆時,在橋梁明 2.8.6 鋼梁重新油漆時,在橋梁明 顯處,應記載油漆年、月、 顯處,應記載油漆年、月、 油漆名稱、種類、油漆道數 油漆名稱、種類、油漆道數 及包商名稱。 及包商名稱。 同現行規定 2.8.1 修正 2.8.7 橋梁上應視需要舖設作業 說明。 人行板或加扶手欄杆。 同上。 2.8.8 在長橋適當地點應裝置水槽 或給水栓。 同現行規定 2.8.4 修正 2.8.4 桁架橋梁以外鋼梁之超高,其 2.8.9 桁架橋梁以外鋼梁之超高,其 說明。 高度 1/2 附加橋台及橋墩;架 高度 1/2 附加橋台及橋墩;架 設槽型鋼梁,得將其全部超高 設槽型鋼梁,得將其全部超高 附加於橋台及橋墩。 附加於橋台及橋墩。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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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110年6月2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