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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原檔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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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 之螺旋鑽。 2.2.40 使用螺旋道釘時,應先在枕 2.2.40 使用螺旋道釘時,應先在枕 同 2.2.14。 木上用與螺身直徑略同之 木上用與螺身直徑略同之 螺旋鑽鑽孔,鑽孔深度與螺 螺旋鑽鑽孔,鑽孔深度與螺 栓部分之長度相同,鑽孔後 栓部分之長度相同,鑽孔後 應塗防腐劑。作業上螺旋道 應塗防腐劑。作業上螺旋道 釘與墊鈑同時併用,使用螺 釘與墊板同時併用,使用螺 旋道釘應用扭緊機或加套 旋道釘應用扭緊機或加套 筒扭緊,不得用道釘錘釘 筒扭緊,不得用道釘錘釘 入。 入。 一、同 2.2.14。 2.2.42 正線及側線上之曲線,其半 2.2.42 正線及側線上之曲線,其半 二、本點規定係指應於枕木 徑在 600m 以下者,應於枕木 徑在 600 公尺以下者,應於 裝設墊鈑,為免與 PC 內外軌裝設墊鈑。 內外軌裝設墊板。 枕混淆,故加入枕木, 以資明確。 2.2.43 在運轉頻繁之路線及鋼軌壓 2.2.43 在運轉頻繁之路線及鋼軌壓 同 2.2.14。 嵌枕木顯著之區間,原則上 嵌枕木顯著之區間,原則上 應用墊鈑。 應用墊板。 2.2.44 正線上如有發生鋼軌爬行現 2.2.44 正 線 上 應依表九之規定安 鑑於臺鐵局台中線高架 象時,得視情況酌予增加軌 裝防爬器。但預力混凝土軌 化前豐原〜臺中間下坡 枕配置根數或安裝防爬器, 枕地段及彈性連結扣件地 PC 枕地段,曾發生鋼軌 其增加軌枕根數及防爬器數 段內得免裝置: 爬行及 PC 枕移位現象, 量 以 能 防 止 鋼 軌 爬 行 為 原 已非表九規定可處置防 則。 範,爰修正內容並刪除 表九。 一、臺鐵局早期定尺軌 2.3.1 舖設道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 2.3.1 舖設道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 為 9.144 公尺/根, 理: 理: 故舊規定為 9 公尺。 1.將道岔各部分預為檢查,如有 1.將道岔各部分預為檢查,如有 惟目前已無此長度之 不合之處,應加以矯正或整修。 不合之處,應加以矯正或整修。 定尺軌,且道岔前後 2.運轉高速度列車路線內,如舖 2.運轉高速度列車路線內,如舖 之鋼軌採同一種類鋼 軌即可,並無指定長 設交叉橫渡線,交叉道岔,應在 設交叉橫渡線,交叉轉轍器,應 度之必要,爰修正本 設計配線時,予以規劃,使該列 在設計配線時,予以規劃,使該 點規定第 6 項,以符 車不通過分岔線。 列車不通過分岔線。 實際。 3.雖使用前項以外之道岔,其在 3.雖使用前項以外之道岔,其在 二、道岔為軌道重要的 設計配線時,亦應儘量使高速度 設計配線時,亦應儘量使高速度 設備,其養護、維修 和管理與長焊鋼軌地 列車不通過分岔線。 列車不通過分岔線。 段同等重要。為精進 4.舖設相對道岔,在兩道岔岔尖 4.舖設相對道岔,在兩轉轍器岔 人力、提升檢測技術 趾端間應留 5m 以上之距離。但 尖趾端間應留 5 公尺以上之距 和管理效率、及配合 如有大型機車通過處,應改為 離。但如有大型機車通過處,應 現代化科技降低人工 7m 以上。 改為 7 公尺以上。 作業誤差以及配合現 代數位化科技,建置 5.運轉高速度列車路線內,舖設 5.運轉高速度列車路線內,舖設 管理紀錄並存查檢測 相對道岔,因設計配線關係,該 相對道岔,因設計配線關係,該 資料,以利後續養護 列車必需通過分岔線時,在兩道 列車必需通過分岔線時,在兩轉 週期訂定、材料更新 岔之岔尖趾端間,應留 10m 以上 轍器岔尖趾端間,應留 10 公尺 採購期程計畫以及事 之距離。 以上之距離。 故查證等需要,故明 確條文規定檢查機 6.道岔上之各部分及其前後銜接 6.道岔上之各部分,或在其前後 9 制,以符與時俱進之 之鋼軌原則上應使用與道岔同 公尺內,原則上應使用與道岔同 作為,爰增列本點規 一種類之鋼軌。 一種類之鋼軌。 定第 8 項。 7.舖設臨時道岔時,慎勿將原有路 7.舖設臨時道岔時,慎勿將原有 三、統一單位標示及專 線之鋼軌切斷,應另以適當長度 路線之鋼軌切斷,應另以適當長 用名詞。 之鋼軌接續之。 度之鋼軌接續之。 8.新舖道岔應量測軌道幾何、鋼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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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岔心和尖軌磨耗等項目初始 值,並建置「道岔數位化管理紀 錄」存檔,後續檢查或維修等亦 應詳實記載,以利追蹤管理。 一、統一單位標示及專 2.3.2 道岔分岔線為正線時,其道岔 2.3.2 道岔分岔線為正線時,其道岔 用名詞。 附帶曲線半徑,特甲及甲級線 附帶曲線半徑,特甲及甲級線 二、「轍叉」係屬日文翻 應在 240m 以上;乙級線應在 應在 240 公尺以上;乙級線應 譯用詞,修正為 160m 以上。在運轉高速列車之 在 160 公尺以上。在運轉高速 「岔心」較符通用 路線上,該列車需通過分岔線 列車之路線上,該列車需通過 原則。 時,宜用岔心角度較小之道 分岔線時,宜用轍叉角度較小 岔,並使用彈性式道岔或鼻軌 之道岔,並使用彈性式轉轍器 可動岔心。 或鼻軌可動轍叉。 統一單位標示。 2.3.3 道岔附帶曲線軌距應加寬之。 2.3.3 道岔附帶曲線軌距應加寬之。 在由曲線內側或外側分出之 在由曲線內側或外側分出之 道岔上,依前項施行相當於該 道岔上,依前項施行相當於該 道岔附帶曲線半徑之加寬度, 道岔附帶曲線半徑之加寬度, 不得超過 19mm。 不得超過 19 公厘。 同 2.3.2。 2.3.4 在運轉高速度列車正線內之 2.3.4 在運轉高速度列車正線內之 道岔附帶曲線上,得依下列規 道岔附帶曲線上,得依下列規 定施以超高: 定施以超高: 1.向曲線內方分岔之道岔附帶 1.向曲線內方分岔之道岔附帶 曲線,應施行相當於正線之 曲線,應施行相當於正線之 超高度。 超高度。 2.前款以外之道岔,其道岔附帶 2.前款以外之道岔,其道岔附帶 曲線應考慮與道岔及岔心部 曲線應考慮與轉轍器及轍叉 之接續關係,施以適當之超 部之接續關係,施以適當之 高度。 超高度。 3.道岔外曲線之超高,依普通曲 3.道岔外曲線之超高,依普通曲 線之規定辦理。 線之規定辦理。 4.道岔內曲線與道岔外曲線之 4.道岔內曲線與道岔外曲線之 方向相反時,其超高遞減終點 方向相反時,其超高遞減終點 之直線長度,應在 5m 以上。 之直線長度,應在 5 公尺以上。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超高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超高 遞減長度,為超高度之 400 倍 遞減長度,為超高度之 400 倍 以上。 以上。 統一單位標示。 2.3.5 向曲線外方分岔之道岔附帶 2.3.5 向曲線外方分岔之道岔附帶 曲線,其超高不得超過 40mm。 曲線,其超高不得超過 40 公 厘。 2.3.6 道岔應依下列規定施設之: 一、臺鐵局路線及道岔 2.3.6 道岔應依下列規定施設之: 1.重要轉轍器應於其道岔趾端外 已重軌化,經檢討後 1. 介曲線、豎曲線及無道床橋梁 方 300 公厘處安裝軌距拉桿, 刪除部分不符時宜規 上不得設置道岔。 轍叉處應視需要安裝撐桿。 定,以符實際。 2. 列車或車輛超過每小時 45km 2.於道岔附帶曲線及在道岔趾端 二、配合調整本點下項 外方相當長度內,得視需要裝 之速度處,不得設置彈簧轉轍 次。 設墊板。 器。 三、統一單位標示。 3.道岔外曲線得視需要於兩鋼軌 設墊板。 4.在高速度列車通過道岔曲線部 分時,曲線上應舖設墊板。 5.曲線出岔至正線之轉轍器或對 向轉轍器趾端顯著磨耗者,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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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適當之護軌。 6. 介曲線、豎曲線及無道床橋梁 上不得設置道岔。 7.列車或車輛超過每小時 45 公里 之速度處,不得設置彈簧轉轍 器。 統一專用名詞。 2.3.7 道岔之尖軌與基本軌應經常 2.3.7 轉轍器之尖軌與基本軌應經 保持密靠,經常鎖閉之道 常保持密靠,經常鎖閉之轉轍 岔,應常加扳轉,以檢查其 器,應常加扳轉,以檢查其密 密靠狀態。 靠狀態。 2.3.8 道岔之岔心部分之軌距,在 2.3.8 道岔之轍叉部分之軌距,在增 一、修正文字 增加 5mm 或減小 3mm 範圍內 加 5 公厘或減小 3 公厘範圍內 二、圖面重繪(護軌延 得免修正。其背軌距 37kg 鋼 得免修正。其背軌距 37 公斤 長)。 軌在 1,020mm 至 1,032mm、 之鋼軌在 1,020 公厘至 1,032 三、為使背軌距(B.G)量 45~60kg 鋼軌在 1,022mm 至 公厘、45~60 公斤鋼軌在 1,022 測位置統一,增列 1,030mm 限度內免予修正。測 公厘至 1,030 公厘限度內免予 測定位置說明。 量背軌距時,應除去鼻軌之 修正。測量背軌距時,應除去 四、 統一單位標示及專 壓頹部分(背軌距測定位置為 鼻軌之壓頹部分(背軌距測法 用名詞。 由岔心趾端起至測定點 L 之 如圖二所示)。 距離,測定位置如圖二所 示)。 L 背軌距 岔心趾端 背軌距 鼻軌之圓弧部與 軌面坡度變化點 圖二 背軌距測法圖 長鼻軌立面 測定位置 測定位置說明 圖二 背軌距測定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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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110年6月2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