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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原檔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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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 現行「1067 公厘軌距軌道橋隧檢查養護規範」係交通部 77 年 1 月 16 日交技(77)字第 001363 號令公布,曾於 87 年及 95 年局部修訂, 現行版本於 103 年 9 月 3 日交技字第 1035011368 號函修訂施行迄今。 嗣因交通部臺鐵總體檢小組委員要求:「計軸器處之防脫護軌空 缺範圍應明確」。經臺鐵局研議及交通部指示,涉及臺鐵局行車安全相 關規定,實有通盤檢視之必要。 臺鐵局歷經多次會議逐條檢視,彙整相關意見後研訂修正條文, 提交本部以進行複審程序。本部為使本規範周全並早日頒布實施,遂 於 109 年 6 月 4 日及 7 月 8 日邀集國內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針對本 規範修正草案逐條審查,獲得共識始克定案。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贅述(字)並修正文字、用詞及符號:1.1.2、2.1.1、2.1.3、 2.1.4、2.1.8、2.2.4、2.2.9、2.2.14、2.2.16、2.2.20、2.2.23、 2.2.29、2.2.30~32、2.2.34、2.2.36、2.2.40、2.2.42~44、2.3.1、 2.3.2、2.3.4、2.3.8、2.3.9、2.4.1、2.4.2、2.5.5、2.5.6、 2.6.1、2.6.3、2.7.6、2.9.12、2.9.21、2.10.11 等。 二、刪除不合時宜規定: 臺鐵局正線路線已重軌化及 PC 枕化,平交道內舖設護軌已不符 時宜,爰刪除 2.8.20(含圖二十)及 2.3.6 部分條文。 三、配合條文刪除原表格:表二、表六、表九。 四、修正部分不合時宜原表格:表一、表七、表十、表十三、表十四、 表十四之一、表十五。 五、配合調整表次:2.1.8、2.2.2、2.2.16、2.2.24、2.3.9、2.4.1、 2.5.1、2.5.2、2.5.8。 六、圖面重繪及彙整:原規範圖一至圖十九為掃瞄物件,爰重新繪製 使圖面清晰易於辨閱。 七、增列相關安全規定:依據臺鐵局「安全管理改革小組」第 8 次議 題檢討會議(列管編碼 2303):請確實檢討正線曲線段需設置防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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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軌之路段,其相關設置計軸器之方式亦應併同檢討,爰予 2.4.1 增列 3.(2)但書及(4),以維軌道系統安全。 八、臺鐵局路線等級分為特甲級線、甲級線及乙級線,其重要性、列 車通過噸數及速度各不相同,應依不同路線等級訂定不同檢查頻 率,爰修正規範第三章 3.1.2 及 3.1.3 之甲種及乙種檢查。 九、刪除第三章不合時宜之檢查項目: 甲種檢查: 1.臺鐵局用地管理另有相關規定及專管單位,且工務段每週亦 有徒步巡查及機車查道,不宜重複列檢,爰刪除檢查項目 7.。 2.沿線軌道材料整理已列入臺鐵局「路線、軌道材料及號誌養 護檢查作業程序」,不宜重複列檢,爰刪除檢查項目 9.。 十、本規範屬技術類,爰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單位以公制英 文標示。 十一、原規範第四章「橋隧檢查」章節,因交通部 108 年 1 月 14 日交 技(108)字第 1085000590 號頒布「鐵路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 範」,暨臺鐵局 106 年 8 月 16 日鐵工橋字第 1060026074 號函發 布修訂「鐵路橋梁檢查作業要點」及 105 年 5 月 5 日鐵工橋字 第 1050011499 號函發布「鐵路隧道檢查作業要點」已另有更詳 實規定;爰予刪除,並修正本規範名稱(原規範即日起廢止)。 2
下一節:規範本文 第一章總則
來源:交通部《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110年6月2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