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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一至三章總則、安全與系統介面;原PDF第8–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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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鐵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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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鐵路法第 19 條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最高營運時速 200 公里以上高速鐵路建設之新建、改建及修建。 1.3 路權形式 高速鐵路建設應採專用路權。 1.4 車輛 車輛部分應符合交通部頒布「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之規定。 1.5 維修基地 維修基地包括車輛、工務及電務基地,其功能應符合交通部頒布「鐵路機車 車輛檢修規則」及「鐵路修建養護規則」之要求。 1.6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 通過都市計畫區域內之隧道與地下場站應符合交通部頒布「鐵路隧道及地下 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之規定。其他構造物應符合現 有相關消防法規之規定。 1.7 環境保護 高速鐵路之興建應符合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並應將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結論及環評承諾事項納入相關設計。 1.8 其他 本規範未規定者,得適用其他規範之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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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規定 2.1 一般安全要求 2.1.1 高速鐵路各項設施及設備之規劃設計,應有保障乘客及工作人員安全之考 量。 2.1.2 高速鐵路各項設施及設備應就其生命週期考量符合本章各項安全規定。 2.1.3 高速鐵路於緊急狀況下仍應具備緊急通訊能力。 2.1.4 高速鐵路系統應具失效自趨安全(fail-to-safe)之設計,以確保發生系統失 效、子系統失效或設備故障會危及安全時,系統會自動趨向安全狀態。 2.1.5 高速鐵路沿線應設置安全步道供維修與緊急逃生之用,且該步道應與通過 之列車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隧道並應考量列車通過時所產生之風壓。 2.1.6 高速鐵路之隧道及橋梁應考量設置緊急出口或緊急疏散通道連接到安全避 難及救援地點,以做為乘客緊急避難逃生之用,其間隔以 3000 公尺為原則。 2.1.7 高速鐵路沿線應考量緊急疏散之需求,訂定緊急疏散之策略,並設置緊急 疏散需要之相關設施。 車站除設置緊急疏散相關設施外,應清楚標示緊急逃生路徑。 2.1.8 高速鐵路沿線於敏感區域應有多重防護設施,以避免發生二次災害。 2.1.9 如有列車高速通過車站之軌道與站內停靠車輛之軌道間必須有適當之安全 措施。 2.1.10 高速鐵路系統中有關安全、維生及救災等重要設施於停電時,須有緊急電 源系統及/或不斷電系統(UPS)以提供緊急電力或備援電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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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高鐵系統為操作之安全性及減少失敗之次數,除應提供最佳化之備援外, 對傳輸線路應具有不同之路由,以防止通信中斷而影響列車之營運及安 全。 2.1.12 高速鐵路沿線應針對會影響營運安全之災害,設置告警偵測設施,至少包 括地震、邊坡滑動、落石、外物入侵、風速、雨量及水位之偵測,自動啟 動系統應變機制或發出警告通知相關人員,以維持高鐵營運安全。 2.1.13 高速鐵路沿線應於適當地點設置安全警告通報設施,當發現危險或影響行 車安全情況時,能通報相關人員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車站月台上適當地點應裝設緊急按鈕,當發現月台旅客或工作人員不慎掉 落軌道時,可經此按鈕,通知相關人員。 2.1.14 建築結構物及地下結構物之各出入口、樓梯、通風豎井等之入口高程及維 修基地之高程應考量至少重現期距 200 年之防洪水位,防止因地區積水入 侵而影響營運。當預估洪水位可能超過建築結構物及地下結構物之各出入 口、樓梯、通風豎井等之入口防水高度及維修基地之高程時,須依需求設 置防水設備,防止洪水入侵,確保系統之安全。 2.1.15 高速鐵路高架車站及地下場站之設計應符合「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 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及「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規範」之要求。 2.1.16 高速鐵路之橋梁除符合「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外,應設置出軌後之防護設 施,避免車輛衝出橋外。 2.1.17 所有軌道之終止端須依不同行車速限設置符合需求之止衝檔。 2.1.18 高速鐵路沿線及基地內設置之設備均應考慮接地問題,以確保人員及設備 安全。同時亦應考慮各設備之電磁干擾 、雷害等問題,設置避免影響其 他系統及受其他系統干擾之防治措施及雷擊保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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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 地下場站及隧道內使用之主要電纜(包括洩波電纜、電力控制電纜、緊急 電話及沿線電話用主電纜等)須為低煙無鹵及耐燃電纜。 2.1.20 高速鐵路於履勘前,應完成驗證作業,以確保系統之功能及乘客之安全。 2.2 土建構造安全要求 高鐵沿線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下列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 施: 地震、強風、豪雨、洪水等天然災害之偵測設施。 橋梁、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 隧道洞口、路塹、路堤、邊坡、橋台之落石與土石流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 地層、路堤沉陷之監測設施。 2.2.1 土建一般規定 2.2.1.1 耐震設計標準 高速鐵路橋梁之耐震設計標準應符合交通部頒布「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 要求。 高速鐵路車站之耐震設計標準應符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要求。 其他土建結構必要時依 475 年迴歸期地震強度進行動力分析。 2.2.1.2 土壤液化 具液化潛能地區應評估其在地震作用下之液化潛能,並考量其對結構之影 響,進行安全合理之設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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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洪水及沖刷 土建工程應依下列設計重現期距考量洪水及沖刷效應,確保結構安全: 結構物種類 洪水重現期距(年) 跨越主要河川之結構物 200 車站 200 地下隧道洞口 200 跨越次要河川之結構物 100 維修基地 100 跨越普通河川、小型河道之結構物 50 2.2.1.4 淨空及建築界限 2.2.1.4.1 營運、維修及逃生淨空 高速鐵路沿線之各類淨空及建築界限應依車輛動態包絡線及機電系統與軌 道系統之特性訂定之。如高速鐵路下方有道路穿越時,其淨高應符合主管 機關相關規定。隧道及地下結構之曲線段應同時考慮因車輛偏倚量、安全 間距等所需之空間。 2.2.1.4.2 鐵、公路淨空 高鐵橋梁跨越各種鐵、公路時,其橋下水平淨空應符合中華民國鐵、公路 相關法規規定。 2.2.1.5 圍籬 高鐵沿線凡可能因人畜或其他外物進入高鐵路權範圍內而影響營運安全之 路段均應設置圍籬。 2.2.1.6 跨越高鐵之構造物 跨越高鐵之各類構造物,其強度應不低於本規範之要求,並應設安全防護 措施,以防止外物掉落高鐵路權內。其附屬結構及設施並應具良好之固定 設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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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列車出軌後之防護措施 為避免二次災害,高鐵系統設計時,橋梁及路堤段應就列車出軌之可能性, 規劃設計列車出軌後之適當防護措施。 2.2.3 橋梁車輛耦合動力分析 橋梁設計時應進行橋梁車輛耦合動力分析,檢核列車所產生之動態效應, 以確保於營運速度範圍內橋梁之安全及乘客之舒適。 2.2.4 橋軌互制 橋梁設計時應考慮橋軌互制之影響,檢核橋梁於各種外力或溫度效應作用 下,橋梁及軌道結構之應力及位移,以確保軌道結構之安全及穩定。 2.2.5 防止落橋設計 橋梁必須依相關規範考慮防止落橋設計,橋梁之縱橫向應具足夠防落長 度,並應設置可靠之防止落橋措施,確保安全。 2.2.6 通過活動斷層之路工結構 通過活動斷層之路工結構,應設計適當之防護設施,以避免活動斷層引發 之災害。 2.2.7 排水 2.2.7.1 降雨強度及洪峰流量 設計降雨強度請參照水利主管機關所公布之推算方式計算,並據以推估設 計排水洪峰流量。 2.2.7.2 排水設計重現期距 結構物種類 重現期距(年) 高速鐵路路線之管涵、箱涵 50 高速鐵路地下結構之側溝 25 道路排水設施 依據交通部「公路排水設計規範」規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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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地震告警系統 (1) 沿線及有地震發生風險的地區應設置地震監控點。 (2) 地震監控點應具有地震偵測及告警或資訊傳送功能。 (3) 地震告警系統監測到危害行車之地震時,應觸發列車自動控制系統使列 車自動停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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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系統介面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高速鐵路於規劃、設計、施工及測試等階段,應就營運功能辦理各系統間 之介面整合。 3.1.2 介面整合應涵括高鐵設施之軌道、土建、設施機電、核心機電及與外部環 境之整合。 3.1.3 介面整合應考量未來系統發展之可能性。 3.2 維修管理資訊系統 3.2.1 高速鐵路應依生命週期、維修資訊及管理作業需要,建置維修管理資訊系 統。 3.2.2 維修管理資訊系統應能提供高速鐵路各系統、設施、設備維修所需之資訊, 並執行計畫、調度、分析、管理等功能。 3.2.3 維修管理資訊系統應採用統一的應用軟體,建置在一通用、開放的平台上。 3.2.4 維修管理資訊系統的功能、架構與範圍,由鐵路機構視工程與未來營運需 要建置、提供。 3.2.5 鐵路機構應協調、整合各系統、設施、設備與維修管理資訊系統間之介面, 並涵括與既有系統、設施、設備間之介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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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高速鐵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07年1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